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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历年考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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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4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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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2009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2007年中共中央党校630法学理论(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2006年中共中央党校330法学理论(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2005年中共中央党校330法学理论(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2004年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2004年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综合考试(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
2003年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
1996年中共中央党校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
说明:近年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641法学理论综合,之前年份为630法学理论等。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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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科目: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简答题(每题l5分)
1.简述正义的涵义。
2.简述法律推理的特点。
3.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
4.简述柏拉图的“哲学王”的思想。
5.简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6.简述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当前中国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2.试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科目: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简答题(每题l5分)
1.简述正义的涵义。
答:正义与公正、公道、公平等词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对于这种理想状态,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博登海默指出“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说明了,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义也很不相同,没有永恒的正义。正义是对利益关系的评价,是处理利益关系的观点或原则。利益是产生正义或不正义评价的前提。对正义可以进行以下区分:
(1)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矫正的正义是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事、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称为事后的公正。
(2)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社会正义是指制度的正义,而个人正义是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活动中行动的正义。只有首先确定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因为个人正义的原则首先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制度所负责的原则。
(3)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指的是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指执行体现和保护这种社会制度的法律与其他规范时是否公正、不偏不倚。
总的来说,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对正义进行判断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2.简述法律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点是: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活动。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活动。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已知的判断为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中的方法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它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3.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
答:法律责任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一般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
(2)法律责任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只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3)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4)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由于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承担违宪法律责任。
4.简述柏拉图的“哲学王”的思想。
答: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哲学王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正义城邦借以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哲学家才懂得事物的实在知识和善本身的知识,从而能够按照神圣的原理描绘出理想的政治制度。柏拉图对哲学王统治思想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的:
(1)正义城邦
“正义”是柏拉图政治哲学的思想支柱,也是他构建“理想国”的出发点和归宿。柏拉图所谓的“正义”,是“德性”意义上的正义;同时,“正义”也不应该仅仅是“个人的正义”而应当是“整个城邦的正义”。柏拉图对城邦的构想就是以这种正义为基础的
(2)理念论
柏拉图哲学思想的核心是“理念论”,即以为理念是世界的本体,是万物的动因和目的是最高的智慧。柏拉图认为,自然世界中有形的东西是流动的,但是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
(3)洞穴喻
在这个比喻的喻体中有:洞壁上的影像、木偶、火光、太阳和太阳下的万物分别比喻:幻像、事物、善、至善和万有的理念。洞穴把世界分为两个部分洞内世界和洞外世界,前者喻可见世界,即现实世界;后者喻可知世界,即理念世界。而那个走出去的囚徒就是哲学家,他们通过教育、学习、认识了理念世界,并理解了善,而一般的人就像那些囚徒一样,只知道幻像,并且以为这就是真实的,却不知道善、至善,由此引到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没有受到教育的人,不知道真理的人和被允许终身完全从事知识研究的人,都不能胜任治理国家的。”“我们作为这个国家的建立者的职责,就是要迫使最好的灵魂达到我们前面说的最高知识,看见了善并上升到那种高度。”柏拉图主张让接受教育并能全面理解善的哲学王担当最高统治者。
5.简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答: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讲:
(1)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表达或宣布一个希望,即希望我去做或不去做某个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情况下以一种邪恶莅临我处,那么你的希望的表达或宣布结实一个命令。
(2)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命令和责任是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一种命令;存在命令的地方,就产生一种责任。在命令被违背和责任被违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邪恶,经常被称为制裁。基于恶并实施命令和责任的、因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经常被称为惩罚。命令可表达为:一个理性的人怀有的希望或愿望,而另一个理性的人应该由此去做某些事或被禁止去做某些事;如果后者不顺从前者的希望,前者将会对后者实施一种恶;该希望通过语言或其他标记表达或宣告出来。
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它“特殊地”或“个别地”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偶然的或特殊的命令。奥斯丁承认,在涉及立法机关的命令问题上,要在法律和偶然性的命令之间划一条鲜明的界限是困难的。不过,立法者命令盗窃犯应该被绞死,这是一项法律;但对于一个特定的盗窃和特定的小偷,法官命令按照立法者的命令将该小偷绞死,这是一种偶然性或特定的命令。奥斯丁进一步提出了“优势者”和“劣势者”的概念。他说,法律和其他命令来源于“优势者”而约束或强制“劣势者”。这里,奥斯丁更多地将优势者和劣势者指为主权和其他臣民或公民的关系。
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其中包括: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现存责任之法;非完善的法律,或非完善的义务的法律。这个术语源于罗马法学家,它指这种法律要求一项制裁,但是没有约束力。另外,也存在表面上不具有,但是实际上有命令性的法律,它们是:仅仅设定权利的法律。但是,每一个真正包含权利的法律都明确或暗示一个相关的责任,或者一个责任有一个相应下达的权利。习惯法是“法律是一种命令”的例外。他认为,从来源上看,习惯是一种行为规则。它似乎由被统治者自然地服从,或者说不是由政治优势者设立法律实施的。但是,当习惯法由法庭采用时,当司法判决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时,习惯就变成了实在法。
6.简述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答: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
法律不关心生存的问题,法律所做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使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不过,每当人们陷入困顿的时候,政府就有必要提供公共的救济。但是,边沁反对收取额外税种的方法来提供救济,因为那样会增加社会其他成员的负担,最好的办法是给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
边沁认为,就法律草案来说,衡量一个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要从五个具体方面来看:
①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如果是苦胜于乐,那么就对人们不利,就是违反避苦求乐的原则;如果是乐胜于苦,那么对人们就是有益的,当然也就符合避苦求乐的原则。
②法律草案的假定的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要以社会的整体利益来加以衡量。
③法律草案内容依利害的人数的比例而定。受利的人多于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草案就应当舍弃。
④法律草案的规定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是要依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来权衡。
⑤最重要的是要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善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当前中国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答:(1)影响法律实施的要素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①个人方面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
②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③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责任环境。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
④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形式方面的因素。内容方面包括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形式方面主要指立法质量方面要明确、完整、和谐,这些在法律实施中具有主要意义。
(2)就当前我国的现状来说,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个人因素方面,普通民众以及司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还比较薄弱,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②体制因素方面,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能尚未实现良好衔接,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③环境方面,我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全球化给我国自古以来根深蒂固的传统造成了冲击。
④就法律本身来说,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实施。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2.试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答:对于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和人定理论,即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那时支配人类的只有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人定法,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就进入了战争状态,也正是因为这种战争状态导致法律的产生。
(1)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实际上是指下列几种关系:
①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②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量、面积、地势有关系;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③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④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它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总之,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2)具体来说,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认为依照不同的政体,要有不同的法律。共和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民主政治里的法律主要包含了有关选举与立法权的法律,贵族政治中则会产生参议会。君主政治的基本法律要求贵族权力的存在,在君主政体中,贵族的权力一般体现为司法权。专制整体的基本法律就是,设置一个宰相。不同的政体有着不同的原则: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为民众的品德,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与之相对应,教育的法律应该和政体的原则相对应,君主国里的教育主题为荣誉,专制政体里的教育主题强调服从,共和政体里的教育主题为品德。孟德斯鸠还认为,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障政治自由的权利配置的国家机构应当是权力有界限并且有约束的,由此,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权力的构想。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为了实现公民自由,对特别法律也有要求,应当逐渐形成良好的刑法。
(3)在法律与地理环境关系的问题上,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不同政体与法律的适用。从气候来说,炎热的气候容易造就懒惰、怯懦的性格,因此适合于暴君统治,需要较为严酷的法律。寒冷气候容易培育出刚毅、勇敢、珍视自由的性格,适合于共和国,其法律也以维护自由的法律为主。从地理条件来说,土壤肥沃、地势平坦的地理环境下,性格上易被征服,适合于专制政体,法律简单,残暴即可。在地貌多山、土壤贫瘠之地,则易产生勇敢善战、崇尚自由的性格,容易建立共和制度,法律主要倾向于自由。从人们的谋生方式来说,从事航海和商业,容易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依赖法律调节相互的关系。从事农业、畜牧业、狩猎的民族对法律有着不同的需要,也从自身的活动中产生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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