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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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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3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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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
 第二章 春秋战国——中国法律思想的繁荣
 第三章 秦汉——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四章 魏晋隋唐——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和完善
 第五章 宋元明清——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
 第六章 中国古代关于若干具体法律问题的争论
 第七章 中国法律思想的转型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山大学820法律史(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武汉大学825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14年武汉大学825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09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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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思想史》(第4版,侯欣一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侯欣一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侯欣一《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的配套辅导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6套考研真题,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侯欣一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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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甲骨文、金文中所反映的古代先民的法律观念
1.中国早期法律观念之源
“祀”与“戎”,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两条殊途同归之路,也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源泉。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日常活动就是祭祀与战争。
(1)由祭祀活动,产生神权与宗法观念,后来发展成为宗法制;从祭祀活动的一系列礼仪中产生出“礼”观念,逐渐形成一套礼制,并影响到战国时期儒家的“礼治”理论。
(2)从战争征伐,导出“刑”观念,由此产生军法、刑法、刑罚,并对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理论与方法产生直接影响。
2.中国古代“刑”、“法”、“律”、“礼”字及其所反映的法律观念
(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刑”字的演变,反映出商周人对“刑”这种社会现象的认识:征伐战争中血腥屠杀之“刑”与法律上之“刑”混同,战争征伐、戮杀之血腥,渗透到刑罚之中。从而使“刑”在古人心目中成了一种非常可怕的东西,以至于人们一谈起法律,就先想到刑罚,刀锯、斧钺。由此,人们产生了对法律的惧怕心理和法律是一种坏东西的观念。
(2)“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金文有“法”字,写作“瀵”,这是“法”的古体,关于“瀵”字的解释,以《说文解字》的最为著名:“瀵,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席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3)“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在中国古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律”字,最流行的说法是从商鞅“改法为律”开始使用。从历史过程看,应是先有“法”字,后有“律”字。“律”字出现的背景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法”由比较单纯地督促耕战,打击危害君主统治之行为,转向调整更大范围之领土、人民等各种新的复杂关系,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
(4)“礼”字及“礼”观念
从“礼”字的造字由来可知,“礼”观念最初源于祭祀。从法文化的角度来讲,商代大量的祭祀中存在着“礼”的观念及礼制,西周以后被理论化、抽象化、规范化,战国时期儒家将之发展成“礼治”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法律史中。
3.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征
(1)直观性与单一性
①中国早期法律观首先表现出直观、呆板的特性。
②中国早期法律观还表现出单一性的特征,都是呈现“以刑为主”的特点。
(2)功利主义与义务本位
①中国早期法律观最具特色的还是功利主义的色彩。刑法、刑罚出现后作为工具。
②中国早期法律观体现了同一价值取向——义务本位,即重义务、轻权利。
二、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
1.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
神权法或神权法思想有如下几个特征:
(1)宣扬王权来源于神权,王是按照神意进行统治的。
(2)王的法律和命令是神意的体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被视为对神意的亵渎而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3)立法活动的支配者是神祗,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须经过神祗的决定,而这一过程又是通过特殊的求神仪式来完成的。
(4)司法审判也要通过特定的求神仪式祈求神助。
2.夏、商的“天命”、“天罚”思想
(1)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了顶峰。把鬼神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这是商代人意识形态最大的特点。
(3)商代统治者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进行占卜,充分反映了他们敬鬼神的神权思想意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麻痹被统治者。
3.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内涵有:
(1)西周统治者仍强调,君权神授的“天命”观
(2)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4.“德”字、“德”观念、“德”思想的兴起
(1)“德”字与“德”观念
西周铜器铭文的“嵇”字加上了“心”字旁,证明“德”字的道德意义是后起的,可见西周时才有这种观念;同时也反证了商代没有“德”这一政治观念,这一点极为重要。
(2)“德”思想的兴起
西周初期,周代人看到专恃天命的商王朝的灭亡,认识到“天命无常”,提出“德”,以济“天命之穷”。“德”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了。周代人非常重视“德”,大力宣扬“德”思想。
(3)西周人对“德”的认识有以下几方面:
①“德”是祖先宏伟的德业和美好的德性。
②“孝”、“友”是“德”的内容之一。
③“以德配天”。公开宣称奴隶主贵族的“德”是皇天或上帝赐予的,为君权神授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三、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1.“周公治礼”与礼制
(1)周公制礼
据传,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补充,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使之成为治国的唯一依据,将宗族组织和国家政治组织合二为一,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2)礼制
宗法制和等级制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完整而严格的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制。各级贵族的衣、食、住、行和婚姻、丧葬、祭祀、会盟等都要严格遵守礼制的规定,违犯者受到处罚。所以,礼制是维护各个不同等级的特权、地位的制度。
2.“礼治”的基本原则、特征
(1)基本原则
①“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③“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2)“礼治”的基本特征
①“礼不下庶人”,即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上大夫”,即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等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3.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也就是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德刑并用,实行教化。
(4)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犯罪严惩不赦。
四、《尚书·吕刑》中的法律思想
1.关于《吕刑》
在西周中后期,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因由吕侯主持修定,故称《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
2.《尚书·吕刑》所体现的法律思想
(1)“祥刑”与“虐刑”的刑罚分别起源说
①“祥刑”,即吉刑、善刑。“祥刑”说源于上天对作乱者的讨伐及中原地区圣人之政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②“虐刑”,即《尚书·吕刑》所说的“五虐之刑”。“虐刑”杀戮无辜,惩善扬恶,逼良为恶,受刑者大多是无罪或孤苦无助的平民,因而惹起了民怨。
(2)“中正”、“慎罚”的法律原则
《尚书·吕刑》认为,刑罚的实施务必慎重;刑罚“中正”则“祥”,否则“虐”。“中”或“中正”在《吕刑》中出现了十处,其基本的意义是“公正”、“适度”,后人释为“不轻不重”,即刑当其罪,罚当其辜。“中正”包含了如下的原则:
①重视证据。
②罪疑惟轻。
③明启刑书。即要求司法官吏熟知刑书,以现行法令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④刑罚世轻世重。即要求司法官吏审判案件时必须考虑整个社会形势,并充分考虑犯罪者的动机。
3.“惟良折狱”的人治思想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即审判案件,不能选用巧言巧语、陷人于罪的苛薄之人,只能选用心存善良、公正无私者。“慎刑”的关键是“典狱”,即司法官吏的素质。司法官吏的善与恶是“慎刑”措施是否得以执行的关键。其原因是:
(1)一国臣民的幸福系于天子一身,天子的正与不正与天下万民的祸福休戚相关。刑罚的适用也是如此,君主的圣明与否决定着刑罚的“祥”、“虐”。
(2)“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客观状况决定刑罚的轻重;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去伪存真,还要使刑罚既有灵活性又不失原则性。
4.“有德惟刑”的“礼治”思想
“立德”,即“有德惟刑”,以刑促进德的实现。“礼治”思想是对周初“礼治”思想的继承、发展。可以概括为两点:
(1)将德作为刑的最终目标,将违背“礼治”的行为定为不赦的大罪,强调要敬于刑。
(2)严格礼制的等级划分,将等级视为天经地义的制度,认为违之则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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