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具体内容 |
涵义 |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
行为主体 |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①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
实施前提 |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即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
实施依据 | 法律法规 | ①《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部门规章。 ③地方性法规等 |
工程建设标准 | 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等 |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
实施范围 | 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为相关服务 |
基本职责 | 在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即:“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 |
相关法条 | 具体内容 |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 ①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③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