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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 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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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uniu
时间:
06-3-5 18:27
标题:
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 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卷)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西魏→北周→隋 北魏→{东魏→北齐 北朝{南朝——宋 齐 梁 陈 魏→西晋→东晋 蜀 吴
《九章律》→(魏)《新律》→(西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
把握重点:(1)外型(外在表现)篇章结构,体例(总则篇目);(2)内容,基本特点——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基本纲常理论,价值体系、观念融入法律原则)
一.曹魏“新律”
1. 篇目:十八篇 体例: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立法科学化的表现
2. 内容上规定“八议”制度:法律规定针对八类特权人物给予特别优待,奏请皇帝裁决,重罪减轻,轻罪免刑。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遗老,皇亲国戚)。“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与法家“一断于律”截然相反(政治统治上的特权;赤裸裸公开的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表现;三纲法律化的表现)
3. 魏明帝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继受汉律的法典)
二.西晋“泰始律”
4. 晋武帝泰始四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5. 张斐、杜预的注解得到官方承认,与晋律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称之为“张杜律”
6. 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刑名,平衡刑罚轻重、统帅全篇;法例(事例、案例),补充法律不足、“法例齐其制”、实践中总结归纳而得、补充原则
7. 内容上,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1) 五服制度——规定中国古代家族、家庭内部血缘伦理等级制度。
(2) 亲等关系(亲属等级)——五等,出嫁、在室,嫡孙、众孙亲等关系不同。
(3) 五服制度所强调体现的尊卑名份是判断犯罪以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五服制罪,目的是维护家庭、家族内部的尊卑等级制度、礼教秩序(族权、夫权、神权)
(4)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略)。
三.《北魏律》——法律史现象:民国时期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1. 篇目:20卷
2. 内容:
(1) 官当制度
以官职抵当徒刑的制度,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给予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五等,公侯伯子男。一爵位,三年;一官,二年(秦选贤任能;汉举孝廉;九品中正制始于三国,按照出身、品第、门第给予相应的官职)。以官当徒执事官有实际执掌的官吏散官有相应官阶
(2) 存留养亲
犯罪行为人犯罪以后,由于需要赡养、奉养直系亲属,主要是父母可以给予暂缓执刑的制度。实质是把社会的责任推给了家庭,削弱了刑罚的惩罚性,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北齐律》
1. 篇目:12篇;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统领全篇,为隋唐律奠定基础
2. 内容:归纳了“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法律儒家化的集中阶段,确立纲常制度,对违反纲常秩序的犯罪予以严厉惩罚
五.法律形式
1. 律
2. 令“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令是正面规定,律是反面规定,“违令有罪则入律”
3. 格:秦“课”;汉“科”;北魏“以格代科”; 东魏《鳞趾格》;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4. 式:带有行政性的法律规定;部门的具体的程式性的规定;西魏《大统式》
六.律学——汉代中期兴起的法律解释学,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1. 法,自然法、实体法;法律,实现理法结合;法学,律学
2. 法律概念准确、抽象;法律结构,建构了以总则为首篇、分则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模式;为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的形成奠定基础
七.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主的笞、杖、徒、流、死
1. 刑罚是法定的惩罚方式,法外量刑
2. 刑罚制度的演变:肉刑→肉刑+劳役刑(秦代)→肉刑+自由刑、教育刑(鞭笞)(汉代中期的刑罚改革);《大统式》正式废除宫刑
八.司法制度
1. 三司——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设置有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一相制(一省制):丞相→三省六部制(多相制):尚书、中书、门下(丞相)
2. 尚书省原为尚书台,东汉时期是后宫(后廷)太监等的机构,随着太监等的权力的上升而成为外朝(廷)机构
3. 太尉→大理寺卿
4. 刑部随尚书台由后廷机构转为外廷机构而形成
作者:
jiandan090909
时间:
08-8-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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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啊
感谢你啊感谢你啊
作者:
逆风狂飙
时间:
08-9-2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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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zhengyan
时间:
08-12-10 05:13
楼主辛苦哦 谢谢
作者:
crystal0801
时间:
10-4-5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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