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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吸收犯的。。。 [打印本页]

作者: cornea    时间: 09-9-12 20:41
标题: 关于吸收犯的。。。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若甲抢劫A未遂,之后抢劫B既遂,则如何给甲定罪呢?
按上述对吸收犯的解释,甲并非指向同一的具体的犯罪对象一个为A一个为B,则甲不成立吸收犯。则如何对甲定罪呢?


望给于明确详细解答。。。我先谢谢大家了
作者: alfredlee    时间: 09-9-12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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