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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2年中政考研-刑法高分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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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梦—泪
时间:
11-6-3 10:42
标题:
【2012年中政考研-刑法高分必考】
【
2012
年中政考研
-
刑法高分必考】
〖知识点一〗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
、重罪与轻罪。
2
、自然犯与法定犯。
3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4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5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知识点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
〖知识点一〗危害行为
1
、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要素。
2
、危害行为的特征:(
1
)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2
)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睡梦中或梦游中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3
)危害性。
3
、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知识点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⑴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对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就是负有某种
“
义务
”
,或者说是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
①
法律规定的。
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
③
法律行为引起的。
④
先前行为引起的。
⑵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⑶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1
)纯正的不作为犯(第
261
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知识点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客观上的联系即可,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独立的介入因素(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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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pldatou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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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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