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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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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6:3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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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模块一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法的概念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法的价值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法的作用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法律发展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西方国家法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八章 依法治国总论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法律与经济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法律与文化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法律关系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模块二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3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代码611)考研真题
 2012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代码611)考研真题
 2011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代码611)考研真题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代码641)考研真题
 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代码641)考研真题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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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模块一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1.法学的概念
(1)“法学”一词的词源
①中国先秦时,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被广泛使用。
②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随着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jurisprudentia逐步衍生出一组表示“法学”或“法律科学”的术语。“法律科学”一词到19世纪后期才被广泛使用。
(2)法学的概念
①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②人类知识的分类
人类的知识可以分为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其中实践知识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
③近代对科学和学问的划分
根据近代对科学和学问的划分,学问大体上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现象。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
④法学的性质
a.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
b.一般认为,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2.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
(2)对法学研究具体对象的不同理解
①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的人(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就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也即研究正义的、理想的法。
②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的人(分析法学派),就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形式,如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法律概念等。
③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人(社会学法学派),则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事实。
3.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的含义
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学体系,当然,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国外法学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①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具体分为七个部分: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超国家法;国内法;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②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中将法学分为:
a.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
b.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
c.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
d.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③苏联法学界曾将法学体系分为:
a.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
b.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
c.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
d.辅助法律科学,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等。
(3)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
①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a.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各部门法学;
b.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c.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二者又都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d.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是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②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
a.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划、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体系、法律清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这里讲的立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是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b.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c.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
③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目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④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以上三种分科都属于法学本科,但法学中除本科外,还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犯罪学、司法鉴定学、法律精神病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
(4)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①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整体。它与法学体系虽有联系但含义不同,法学体系范围比法律体系为广。
②我国的法学体系应以本国法制建设作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国外法学分科的现状。科学的法学体系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学的对外交流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从中汲取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为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
2.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且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制度、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4.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1)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2)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5.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6.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应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三、法学的历史发展
1.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1)法学产生的前提
①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②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③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发展的政治条件。
(2)法学的特征
①法学的发展具有时代性,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每一个时代的法学家的活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带有时代的烙印。
②法学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一门学问,不同时代的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总是与特定时代的政治、经济、国家、阶级等相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并服务于特定的时代。
2.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1)春秋战国时期
①儒家的法律思想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②墨家的法律思想
a.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
b.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
c.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③道家的法律思想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④法家的法律思想
a.法家的主要代表是商鞅、韩非等人。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
b.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
c.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
(2)秦汉至清末
①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只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这在形式上看仿佛极为重视法学,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之一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②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两千年的法学领域。
③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以及晋代张斐和杜预为代表。
④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652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
⑤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
(3)近现代
①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l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②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大陆(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协助修订法律和讲学,于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并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③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陆续传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人中国。
3.西方历史上的法学
(1)古希腊、罗马与中世纪
①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②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本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③在中世纪中期和后期,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1世纪末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17~19世纪
①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古典自然法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
②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
③欧洲大陆各国则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产生。
④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其在世界范围中的地位。
(3)20世纪
①进入20世纪,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
②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的表现
a.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b.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
c.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
d.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订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e.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法官创制的法律”。
f.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并出现超国家组织的法律(如欧盟法律)。
③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4.马克思主义法学
(1)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中都包含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他们在阐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
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也精辟地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2)列宁的法律思想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①他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
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
四、当代中国的法学发展
1.法律的初步创制阶段
(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促成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2)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政权系统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政治制度。
(3)l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2.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从1954年9月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3.停滞阶段
1957年以后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在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的指导思想,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低,直至被取消。“文化大革命”期间,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制,都遭到了践踏。
4.新篇章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学的新篇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继而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直到最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中国历史上在治理国家方略上的根本性变革。
五、法学研究的方法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当代中国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而它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的。而马克思主义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对各门学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的基础上的,但不能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来代替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2.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①法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为了研究法或其他社会现象,他们只能凭借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工厂”或“社会实验室”进行社会调查。
②就进行调查活动的形式而论,他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各种统计资料和文件;他们也需要直接进入“社会工厂”,参加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参加有关会议,采访有关人员等。这种调查,一般是非全面的,即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不同形式。
(2)历史调查的方法。
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对研究对象进行历史考查是最合乎科学的方法之一。
(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①分析法律,一般说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解释或分析法律既是法学研究的一项任务,也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
②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既是法学的一个分科(比较法学),也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比较法学主要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这种比较研究不限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扩大到对本国的法律之间(不同时期或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4)词义分析的方法
词义分析,又可称字义分析或语义分析,指在研究、讨论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时,或者在阅读某个法律或法学论著时,要注意自己或他人(包括立法者或论著作者)所使用的重要词语的含义。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研究法律,不仅要研究法律规定本身,而且要研究这一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效和效益。效益一般可分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为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它们所产生的社会效能、利益之比;经济效益是指经济领域中的投入与产出之比。一般地说,这两种效益是统一的,社会效益的范围要比经济效益为广。
六、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名称的演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即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2)名称的演变
①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多半属于选修课。“法理学”主要讲授西方一些法学派别,尤其是社会学法学的学说。“法学通论”一般讲授关于法的性质、作用、渊源、分类、效力、适用、权利、义务、制裁等问题的观点。在多数“法学通论”中,除以上这些问题外,还简单地论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②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律院系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仿照苏联模式,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四五十年代出版的同名教材。在50年代,我国政法院系使用这些教材时补充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法制的理论和实例。
③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1966年期间,由于当时政治形势的发展,我国法律院校一般采用自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讲义,其内容也愈来愈多地讲授阶级斗争、国家和革命等问题,法律部分日益收缩。“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理论以至整个法学已基本不存在。
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一学科的内容和体系有了很大变化,把“国家和法的理论”改为“法学基础理论”。
⑤90年代初,应绝大多数法理学教学和科研工作者的建议,“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改为“法理学”。
2.法理学课程体系
法理学的课程体系与学科体系的区别表现为:
(1)学科体系范围较广,包括该学科全部内容,课程体系范围较窄,仅包括学科体系的某些部分;
(2)学科体系很松散,实际上只是本学科工作者所公认的学科内容的总称,课程体系很严谨,需要明确地列出目标;
(3)学科体系仅着眼于学科内容,课程体系还要考虑教学时数、教学要求、教学对象的接受能力等因素。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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