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十月联考)《专业综合》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6 17:3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54881.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模块 历年真题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9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第二模块 章节题库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法和法律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演进
  第九章 法律价值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五章 宪法监督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 民 法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 理
  第七章 时 效
  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十三章 合 同
  第十四章 人身权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 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第三模块 模拟试题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我们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证专家工作组编写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编写了“在职法律硕士(十月联考)辅导系列”(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
  1.[3D电子书]在职法律硕士(十月联考)《专业综合》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免费下载]
  2.[3D电子书]在职法律硕士(十月联考)《专业综合》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免费下载]
  本书是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专业综合》的配套题库。本书根据2015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的内容和要求编写而成,共分为三大模块:
  第一模块为历年真题及详解,精选了2009~2012年的四套真题,并按照2015年考试大纲、指定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部真题的答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读者可据此检测复习效果。
  第二模块为章节题库及详解,遵循2015年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共分为五大部分。所选习题基本涵盖了考试大纲规定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侧重于选用常考重难点习题,并对所有习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第三模块为模拟试题及详解,根据历年真题的命题规律,仿真考研真题的难度和风格,精心编写了2套模拟试题,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圣才考研网(www.100exam.com)是圣才学习网旗下的考研考博专业网站,提供全国所有院校各个专业的考研考博辅导班【网授保录班、一对一辅导(面授/网授)、网授精讲班等】、考研3D电子书、考研3D题库(免费下载,免费做题)、全套资料(历年真题及答案、笔记讲义等)、国内外经典教材名师讲堂、考研教辅图书等。
  与传统图书相比,本书具有以下五大特色:
1.720度立体旋转:好用好玩的全新学习体验  圣才e书带给你超逼真的3D学习体验,720度立体场景,任意角度旋转,模拟纸质书真实翻页效果,让你学起来爱不释手!

2.免费下载:无须注册均可免费下载阅读本书  在购买前,任何人均可以免费下载本书,满意后再购买。任何人均可无限制的复制下载圣才教育全部3万本3D电子书,既可以选择单本下载,也可以选择客户端批量下载。
3.免费升级:更新并完善内容,终身免费升级  如购买本书,可终生使用。免费自动升级指我们一旦对该产品的内容有所修订、完善,系统立即自动提示您免费在线升级您的产品,您将自动获得最新版本的产品内容。真正做到了一次购买,终身使用。当您的电子书出现升级提示时,请选择立即升级。
4.功能强大:记录笔记、全文搜索等十大功能  本书具有“记录笔记”、“全文检索”、“添加书签”、“查看缩略图”、“全屏看书”、“界面设置”等功能。
  (1)e书阅读器——工具栏丰富实用【为考试教辅量身定做】

  (2)便笺工具——做笔记、写反馈【圣才电子书独家推出】

  (3)答案遮挡——先看题后看答案,学习效果好【圣才电子书独家推出】

5.多端并用:电脑手机平板等多平台同步使用  本书一次购买,多端并用,可以在PC端(在线和下载)、手机(安卓和苹果)、平板(安卓和苹果)等多平台同步使用。同一本书,使用不同终端登录,可实现云同步,即更换不同设备所看的电子书页码是一样的。

  特别说明:本书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部分网络资料及相关资料。但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作者姓名或出处在转载之前已经丢失,或者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等,因而可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或出处。如果原作者或出版人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圣才学习网(www.100xuexi.com)是一家为全国各类考试和专业课学习提供辅导方案【保过班、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的综合性学习型视频学习网站,拥有近100种考试(含418个考试科目)、194种经典教材(含英语、经济、管理、证券、金融等共16大类),合计近万小时的面授班、网授班课程。
  如您在购买、使用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全国热线:400-900-8858(8:30-00:30),18001260133(8:30-00:30)
  咨询QQ:4009008858(8:30-00:30)

  详情访问:http://www.100exam.com(圣才考研网)
  圣才学习网编辑部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模块 历年真题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B.自然法学强调法与自然界的密切关系
C.我国先秦时期就有“刑名法术之学”
D.法律的出现是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项,奥斯丁是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该学派是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法学派别;B项,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是法与道德的密切联系,认为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而不是强调法与自然界的密切联系;C项,我国先秦时期就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D项,法学的出现晚于法律,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可见,法律的出现是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2.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导人们行为的属性,是指( )。
A.法律的普遍性
B.法律的规范性
C.法律的可诉性
D.法律的程序性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其中,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A项,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B项,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范人们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导人们行为的属性;C项,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是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性质;D项,法律的程序性是指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特征和属性。
3.根据我国法律的特点,下列选项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
A.司法判决
B.行政法规
C.社团章程
D.习惯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A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司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对个别事项具有法律效力;B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法律渊源形式。可见,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法律法文件;CD两项,社团章程和习惯既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不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4.《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文属于( )。
A.确定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准用性规范
D.命令性规范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C项,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范来使本规范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津规范。《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如何获得补偿,但用益物权人可以援引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获得补偿,因而是准用性规范;A项,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明确规定了行为规范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来确定本规范内容的法律规范。《物权法》第121条规定中,用益物权人因财产被征收应如何获得补偿的问题,该规范并未明确,因而不是确定性规范;B项,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当事人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根据《物权法》第121条,用益物权人在财产被征收应如何获得补偿问题上是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协商的,而是要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确定,因而不是任意性规范;D项,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积极的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作为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类别,具有强制性。《物权法》第121条规定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命令性规范,因为和义务性规范相反,授权性规范规定了人们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
5.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部门法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是指( )。
A.法律部门
B.法典
C.立法体系
D.法律体系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D项,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全部部门法规范)所构成的具有在联系的机整体;A项,法律部门(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B项,法典是指对某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法律;C项,立法体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因而又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或法律渊源体系。
6.关于司法权,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告不理”是司法权被动性的体现
B.司法权从性质上讲是判断权
C.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D.司法权最早是由孟德斯鸠提出来的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A项,司法权的行使往往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权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启动,这是司法权被动性的体现;B项,司法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判断权,这是与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相对应而言的;C项,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D项,司法权早在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之前就有思想家提出过,只不过孟德斯鸠系统地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7.汉代中央主审机构是(  )。
A.大司寇
B.大理寺
C.御史台
D.廷尉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汉代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廷尉。从秦代至南北朝北齐以前,中央主审机关一直是廷尉。商、西周、春秋时期的主审机关是司寇或大司寇。汉代至元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御史台。
8.首次将《名例》置于传统法典首篇的法典是(  )。
A.晋律
B.大周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后,《晋律》又在“刑名律”后面增加“法例律”,共同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南北朝北齐政权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自此历代传统基本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并一直延续至清代,在中国法制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
9.中国古代凌迟刑最早编入法典是在(  )。
A.两晋
B.唐代
C.宋代
D.明代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凌迟刑俗称“千刀万剐”,最早出现于五代,但那时候还是法外刑。宋仁宗时期开始施用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的用巫术杀人祭鬼活动。南宋时期颁布《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刑和斩、绞并用,成为法定死刑,但那时还没有正式编入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统》。明太祖朱元璋在组织制定《大明律》时,将凌迟刑正式编入法典——《大明律》,这是凌迟刑正式入律的标志。
10.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文本结构分为(  )。
A.正文与附录
B.正文与附例
C.总则与分则
D.上篇与下篇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清末于1908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在结构上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11.历史上最早提出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  )。
A.西耶士
B.卢梭
C.洛克
D.汉密尔顿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历史上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士。西耶士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提出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并认为,只有国民才拥有制宪权。
12.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正中,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是(  )。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  )。
A.法规局
B.法务司
C.立法会
D.市民代表会议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澳门立法会是澳门的立法机关
14.根据《宪法》第3条,我国国家机构实行(  )。
A.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B.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原则
C.一府两院制的原则
D.联邦制的原则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A.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B.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C.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D.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16.甲和乙于2010年同去某国留学并成为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一年后乙爱上外国男人丙,遂向甲提出分手。从此甲、乙二人争吵打闹不休。某日傍晚,甲在做饭时,见乙手挽丙回来取东西,便破口大骂乙、丙二人,对方也用对骂方式还击。突然,脾气火爆的甲拿起菜刀将乙砍成重伤,丙见状逃走并报警。对甲的行为(  )。
A.适用所在国的刑法处理,不适用我国刑法
B.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处理,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所在国的刑法处理,也适用我国刑法,但在外国已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D.适用所在国的刑法处理,也适用我国刑法,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甲的行为在所在国也属于犯罪行为,甲又属于我国公民,因此,可以适用属人管辖原则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另外,《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7.按照刑法的规定,下列犯罪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是(  )。
A.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B.组织卖淫罪
C.伪造货币罪
D.开设赌场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A项,依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BCD三项,依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70条和第303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18.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论处的是(  )。
A.结果加重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项,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B项,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C项,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对于吸收犯,应当按照吸收之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19.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对甲正确的处理是(  )。
A.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刑法》第5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本案中的甲在死缓期间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在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0.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为(  )。
A.15年
B.20年
C.25年
D.30年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刑法》第69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1.甲于2012年5月10日晚吸食毒品海洛因后驾驶一辆跑车在马路上行驶,途中甲感觉头有点儿晕,后继续驾驶车辆前行。突然,甲的车子撞上了马路边的隔离护栏,致使正常骑自行车的乙被飞出的隔离护栏砸伤,后该车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行人丙撞倒在地,致丙头颅开裂而当场死亡,该车又接二连三与人行道树木、隔离绿化带、广告牌、路灯相撞,撞落的物体将路人丁及丁的儿子砸成轻伤。撞车后甲的意识全无,被赶来的警察从严重变形的车里拖出来。甲的行为构成(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危险驾驶罪
C.交通肇事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B项,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其客观表现为醉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本题表述的情形并“醉驾”,而是“毒驾”,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ACD三项,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甲吸食毒品后,途中感觉头晕,在此情形下仍然驾车行驶,对吸食毒品后会丧失意识这一点,甲应当是明知的,在明知情形下仍然驾车行驶,无视他人生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故选A项。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也有以交通肇事罪审案定罪的,但大多数类似案件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因此,就本题表述的情形看,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本书倾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但考生可保留意见。
22.性格暴戾的青年农民甲因琐事重伤同村的乙后逃至其姑母丙家,丙知情后帮助甲藏好伤害乙的匕首并帮助甲洗干净身上溅的血迹。丙的行为构成(  )。
A.窝藏罪
B.包庇罪
C.隐匿罪证罪
D.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项,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本题中,丙并非为甲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甲逃匿,故不构成窝藏罪;B项,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题中,丙在明知甲重伤乙后帮助甲藏好匕首和洗净甲身上溅的血迹,构成包庇罪;C项,《刑法》没有规定隐匿罪证罪,与隐匿罪证相关的罪名包括伪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严格地讲,甲的行为应当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备选项没有此罪名,因此只能选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则构成包庇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但没有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的,则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见,丙的行为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宜;D项,甲,丙对重伤乙的行为事先并未通谋,二人对故意伤害行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故对丙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23.甲失踪5年后,经其妻乙申请,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宣告甲死亡。2012年1月1日,乙与丙举行了婚礼,双方商议,10日后办理结婚登记。不料,甲于1月5日重新出现,且经甲本人申请,甲的死亡宣告于2012年1月15日被撤销。1月12日,乙、丙办理了结婚登记。关于乙的婚姻状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2012年1月1日,乙、丙成立婚姻关系
B.2012年1月5日,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C.2012年1月12日,乙,丙成立婚姻关系
D.2012年1月15日,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乙、丙自2012年1月12日成立婚姻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甲的死亡宣告是在2012年1月15日被撤销的,而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死亡宣告被撤销;②乙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尚未再婚。本题表述中,乙在死亡宣告被撤销时已经再婚,因而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4.甲与房地产商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能取得房屋,甲在合同中与乙约定,甲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某种形式的登记,经此种登记后,未经甲同意,乙处分该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此种登记在物权法上被称为(  )。
A.异议登记
B.变更登记
C.移转登记
D.预告登记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5.2012年7月1日,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签订了合同,但由于7月2日甲有一场考试需要使用电脑,双方遂约定,该电脑继续由甲使用,在7月3日由甲交付于乙,则电脑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时间是(  )。
A.2012年7月1日双方约定生效时
B. 2012年7月2日甲考试结束时
C.2012年7月3日交付完成时
D.仍需由双方另行约定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情形。《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占有改定及其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6.2011年1月1日,甲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2011年6月1日,甲为了向银行乙借款,将该房屋为乙设定抵押,并于2011年7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6月1日,借款合同到期,甲未能清偿债务,乙实现抵押权时发现丙居住在房屋内。此时关于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在2012年6月1日自动终止
B.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在2011年7月1日自动终止
C.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在甲丧失所有权时自动终止
D.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设立、实现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7.甲受乙欺诈,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款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甲得知真相,向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遭到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价款。关于甲的该项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应当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B.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法院应当撤销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撤销或变更合同
D.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因甲请求变更,故法院不能撤销合同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对于该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甲受乙欺诈,使相对人甲的利益受损,因此甲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合同变更或撤销,但甲向法院起诉后,并没有主张撤销合同,而只请求法院变更该合同,在此情形下,法院只能变更合同而不能撤销合同。
28.关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申请日
B.专利申请公布日
C.专利授权决定日
D.专利权公告日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9.某大学退休教授甲,其妻与父母已逝,有一亲生子乙,一养子丙。甲生病住院期间,乙经商在外,疏于照顾,只有丙常在身边服侍。一日,甲病危,在4名监护人的见证下,甲立下口头遗嘱,由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由于医护人员的奋力抢救和治疗,半年后,甲完全康复出院。不料1年后,甲突遭车祸死亡。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乙继承
B.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乙、丙继承
C.应当按照甲的口头遗嘱,由丙继承
D.应当按照甲的口头遗嘱,由丙继承,但应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甲在病危时里有口头遗嘱,但由于医护人员的奋力抢救,甲已经完全康复出院,因此甲所立的口头遗嘱已经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0.甲开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前方一标志牌因大风吹落挡在车道上,甲心慌之下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栏,并撞坏一棵树木。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承担适当责任
C.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承担适当责任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据此,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在当时紧急情形下导致相关财产损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31~70小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31.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B.法律关系不仅包括合法的社会关系,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D.保护性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答案】A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B项,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C项,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事实的内容;D项,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32.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属于( )。
A.对世权
B.积极权利
C.实体性权利
D.基本权利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A项,人身自由权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因而人身自由权属于对世权利(绝对权利),而不是对人权利(相对权利);B项,当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权利人才能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因此人身自由权是消极权利,而不是积极权利;C项,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实体性权利,而不是程序性权利或诉讼权利;D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基本权利,而不是普通权利。
33.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或特征是( )。
A.从个别性调整向规范性调整发展
B.从以公法为主向以私法为主方向转变
C.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D.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进而发展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有三:①从个别性调整向规范性调整的发展是法律产生的前提;②法律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③法律起源是由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34.关于法系,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大陆法系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B.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不存在制定法
C.在普通法法系,通常的法律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D.诉讼程序中的抗辩制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特点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A项,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B项,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法在普通法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C项,在普通法法系,法律的通常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D项,诉讼程序的纠问制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特点,诉讼程序的抗辩制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特点。
35.关于国家的立法和立法权,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的,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
B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制定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
C立法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决定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
D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以及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我国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而不能仅仅将立法体制概括为“一元”的,基于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权也是多级、多类并存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B项,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而不是单指法律制定的步骤;C项,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和社会的决定权,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根本性问题;D项,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可见,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是立法的必经程序。
36.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列选项中,理解不全面的是(  )。
A.该原则中的“事实”,指客观事实
B.该原则中的“事实”,指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C.该原则中的“法律”,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D.该原则中的“法律”,指司法机关适用的程序性法律
【答案】AD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由特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构成。法理上人们普遍认为,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CD两项,“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专指狭义上的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7.法律职业的技能和伦理是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法律职业的技能包括(  )。
A.职业信仰
B.职业语言
C.职业知识
D.职业思维
【答案】BCD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职业素养包括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两方面内容。法律职业技能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和职业技术四方面内容;法律职业伦理包括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内容。
38.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现行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 )。
A.《宪法》
B.《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颁布)
C.《立法法》
D.《民法通则》
【答案】ABC查看答案
【解析】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主要是在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2000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对“法律解释”又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39.关于法律推理,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与形式推理相比,实质推理赋予法律适用者更大的裁量权
B.法律推理是从两个前提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发进行的推理
C.法律推理必须受现行法律的制约
D.归纳推理多发生于判例法的国家和地区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A项,相对于形式推理而言,实质推理(辩证推理、实践推理)赋予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大,因为实质推理的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客观性弱;B项,法律推理是从两个前提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出发进行的推理;C项,法律推理受到现行法律的制约。无论是案件事实还是法律规范的确定都受到现行法律尤其是法律程序的严格限制,所形成的法律理由必须是在现行法律体制中的法律程序所允许的;D项,归纳推理是指法律人不能从制定法中或既定的规则中发现他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而是从对一系列具有先例价值的早期判例进行的比较工作中推论出他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他是从特定事例中推论具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归纳推理多发生在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与地区。
40.西周区别惯犯和偶犯的概念词语包括(  )。
A.惟终
B.非终
C.惟眚
D.非眚
【答案】AB查看答案
【解析】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在一些上古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1.《唐律疏议》对应的名称一般指的不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又称为《唐律疏议》。
42.清代在北京进行的死刑监候会审制度不包括(  )。
A.秋审
B.朝审
C.录囚
D.殿审
【答案】CD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清朝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热审、九卿会审、三司会审等,其中,秋审和朝审都是对死刑监候案的会审,秋审是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的会审,朝审是刑部对京师在押斩绞监候案的会审;CD两项,清朝没有录囚(起源于汉代)和殿审(古代没有该会审)。
43.民国北京政府的中央司法主审机关不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法部
D.大理院
【答案】ABC查看答案
【解析】北洋政府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大理寺在南北朝北齐至宋代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南北朝北周除外,北周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秋官大司寇);在明清时期是中央刑事案件复核机关。刑部在隋唐宋时期为中央刑事案件复核机关,元明清时期是中央主审机关。清末司法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44.法国宪法的特点包括(  )。
A.宪法数量较多
B.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C.成文宪法传统
D.联邦制传统
【答案】ABC查看答案
【解析】ABC三项,法国宪法的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宪法数量较多;②宪法内容变化较大;③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D项,法国是单一制国家。
45.当代世界,宪法发展呈现以下基本趋势(  )。
A.柔性宪法被普遍接受
B.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C.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D.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答案】BCD查看答案
【解析】BCD三项,当代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四点:①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②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③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④宪法的国际化趋势;A项,当代世界大多数宪法为刚性宪法,采取柔性宪法的当代国家比较少,只有英国、以色列等国的宪法为柔性宪法。
46.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到的协调发展三个文明包括(  )。
A.精神文明
B.物质文明
C.社会文明
D.政治文明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出的“三个文明”是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①物质文明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物质基础;②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③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7.根据《宪法》,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  )。
A.居民委员会
B.村民委员会
C.街道办事处
D.区公所
【答案】AB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CD两项,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是我国政府派出机关,而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8.香港特别行政区下设的行政机关有(  )。
A.政务司
B.财政司
C.民政司
D.律政司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因而没有设检察机关,虽然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但并非检察机关,而是行政机关。
49.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其所指的“住宅”包括(  )。
A.个人所有的住宅
B.个人承租的住宅
C.单位分配的宿舍
D.临时居住的旅馆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住宅安全权中的“住宅”是从广义上使用的,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宿舍、旅馆等临时性的住所。凡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空间,都可以被纳入到住宅的范围之内。
50.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包括(  )。
A.妇女的权利保护
B.儿童的权利保护
C.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保护
D.残疾人的权利保护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
51.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  )。
A.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B.完整的犯罪构成与不完整的犯罪构成
C.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D.一般的犯罪构成与特殊的犯罪构成
【答案】AC查看答案
【解析】犯罪构成有两种分类:①根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②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独立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52.下列诈骗犯罪中,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的有(  )。
A.贷款诈骗罪
B.信用证诈骗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保险诈骗罪
【答案】BD查看答案
【解析】AC两项,依据我国《刑法》第193条、第19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D两项,依据我国《刑法》第195条、第198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53.成立犯罪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犯罪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
B.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C.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D.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成立犯罪集团,须具备如下条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54.下列四个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B.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可以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D.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BC查看答案
【解析】A项,《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规定,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两罚制”),但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制的,依照规定,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妨害清算罪等,实行的就是单罚制。从刑法规定看,在单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B项,《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如果实行犯起到的是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就是从犯;如果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5.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情况是(  )。
A.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
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情形包括:①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且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的。
56.下列选项中,应当从重处罚的有(  )。
A.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C.累犯
D.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的罪犯
【答案】BC查看答案
【解析】BC两项,综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①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②累犯;A项,《刑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D项,《刑法》第120条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7.根据刑法规定,间谍罪在客观上实施的间谍行为,包括(  )。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
C.窃取、刺探、收买情报
D.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ABD三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构成间谍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C项,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58.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  )。
A.毒品犯罪、走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C.贪污贿赂犯罪
D.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刑法修正三案(六)》第16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59.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
A.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B.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C.敲诈勒索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D.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答案】AB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根据《刑法》第27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C项,如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公私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D项,敲诈勒索罪只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必以达到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为必要。
60.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按数罪并罚处理的是(  )。
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撞死他人的
B.刑讯逼供将被害人殴打致死的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杀人、爆炸犯罪的
D.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答案】CD查看答案
【解析】A项,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有危险驾驶行为,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不另定危险驾驶罪;B项,依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C项,《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1.下列所有权人的行为,属于对其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是(  )。
A.甲向银行贷款,在其所有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
B.乙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以收取房租
C.丙将其所有的自行车以100元抵偿给其债权人
D.丁单位将其所有的传真机分配到单位各科室使用
【答案】AC查看答案
【解析】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个方面,事实上的处分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和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等。A项,是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B项,租赁属于所有人在保留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将房屋交付出租人占有、使用,以获取收益,这并非处分行为;C项,是转让所有权的行为;D项,明显不是处分行为。
62.下列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的是(  )。
A.甲、乙二人对其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未约定是否可以分割,某日甲未说明理由,即要求分割共有物
B.甲、乙二人为夫妻,二人未约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数年后二人离婚,甲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C.甲、乙二人约定其按份共有的共有物不得分割,但后甲遇有紧急债务不能清偿,甲要求分割共有物,且该分割不会导致共有物价值减损,对乙也无损害
D.甲、乙之间是合伙关系,合伙财产中包含一辆汽车,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甲遇有紧急债务不能清偿,甲要求分割该汽车
【答案】ABC查看答案
【解析】A项,《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B项,夫妻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夫妻离婚会导致共有的基础丧失,因此甲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C项,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遇有紧急债务需要清偿,这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D项,一般认为,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财产,对于按份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份共有人是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3.除另有约定外,下列关于孳息收取,正确的是(  )。
A.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
B.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C.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D.用益物权人有权收取物的天然孳息
【答案】BC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抵押权是一种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为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权人不能收取抵押财产所收的孽息;B项,《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物权法》第235条第1款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D项,《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孽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64.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就具体表现形式产生了争议。下列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形式的是(  )。
A.合同书
B.信件
C.电报
D.电子邮件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5.下列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两公司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使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也可以主张抵销
B.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按约定交货至乙家中时,被告知乙1个月前离家,下落不明,甲可自行决定将货物改由乙的家庭其他成员代为接收
C.甲公司将自己的专利权许可给乙公司使用,为期10年,并以该应收账款为基础发行证券,为期8年;合同签订后5年,甲乙合并,此时,该专利权许可使用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D.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在农历八月初十向甲公司供应1000吨月饼以便甲投放市场销售,后乙电告甲公司,因生产能力有限,只能在农历八月二十交货,甲主张解除合同
【答案】AD查看答案
【解析】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可因清偿(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等原因而终止。A项,是抵销,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甲、乙两公司并未就抵销达成合意,因此只能适用法定抵销,对此《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法定抵销通知对方即可,并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B项,是清偿,债务一经清偿,便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务清偿的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但债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以作为受领人,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权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等。债权人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债权受领人受领债权,除非有债权人的授权或者债权人事后追认;C项,是混同,《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应收账款具有较强流通性,且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甲、乙债权债务关系因混同而消灭,则应收账款无以为继,因此,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发行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混同而消灭。不过是否选择此项还存在争议,因为我国法律对于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发行证券目前还无规定,本书只能从法理上此项表述的情形是否适用混同进行解析;D项,是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订购月饼的目的是为了在中秋节之前销售,可是乙公司迟延履行,在农历八月二十日才能交货,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以消灭合同。
66.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下列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某地发生地震后,甲公司与该地红十字会签订合同,表示愿意赠与10万元,后甲公司见捐款人数众多,不愿履行合同,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B.乙为感谢其救命恩人丙,将自己的一辆高级轿车赠与丙并予以公证,不料丙后来犯罪入狱,乙遂认为其道德败坏,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C.丁公司与某农村贫困户签订赠与合同,丁公司每年资助该户5000元,同时要求该户适当维护门前的公路。一年后,发现该户任由公路破坏,丁公司遂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D.戊公司与某小区达成协议,每年资助该小区的贫困老人,但后戊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遂请求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答案】CD查看答案
【解析】AB两项,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据此,此两项表述不能得到法院支持;C项,属于附负担(义务)的赠与,对于附负担赠与,《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C项,农村贫困户没有按照赠与人的要求履行维护公路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于附负担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据此,赠与人丁公司撤销赠与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D项,《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7.下列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A.甲在乙公司旁边开了一个小吃店,为宣传自己,甲拍了一张乙公司大门的照片放在网上,则甲侵犯了乙公司的肖像权
B.乙是著名的厨师,甲盗用了乙的名字注册了一家餐厅,使消费者误以为餐厅为乙所开,则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C.甲因工作努力获得了省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乙心生嫉妒,散播甲的荣誉称号是贿赂评委而获得的谣言,则乙侵犯了甲的荣誉权
D.甲爱慕乙,苦追不得,以暴力方式胁迫乙与自已结婚,则甲侵犯了乙的婚姻自主权
【答案】BD查看答案
【解析】A项,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肖像权。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B项,甲盗用乙的名字注册一家餐厅,则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使用权;C项,甲因工作努力获得荣誉称号,从而享有荣誉权,但乙散播甲获得的荣誉称号是通过贿赂手段取得的,这种散播的行为并非侵犯了甲的荣誉权,而是侵犯了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作为一种人身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婚姻自主包括离婚自主和结婚自主;D项,甲以暴力方式胁迫乙结婚,明显侵犯了乙的结婚自主权。
68.下列成果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是(  )。
A.甲教授将德国官方公布的民法典翻译后形成的中文文本
B.乙评论员对奥运会比赛新闻所做的评论
C.甲发表的一篇介绍某教学公式新证明方法的论文
D.丁关于改进商业经营策略的想法
【答案】AC查看答案
【解析】A项,翻译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因此,甲教授将德国官方公布的民法典翻译后形成的中文文本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该翻译的中文文本并非官方正式译文;B项,《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C项,丙发表的一篇介绍某数学公式新证明方法的论文并非单纯的公式,而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D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丁关于改进商业经营策略的想法,仅仅是“想法”,而不是产生作品的创作活动。
69.下列离婚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甲下落不明数年,被宣告失踪后,其妻乙提起离婚诉讼
B.甲为现役军人,其妻乙因甲有重大过错提起离婚诉讼
C.甲在怀孕期间,其夫乙与他人同居,甲倍感伤心提起离婚诉讼
D.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双方都希望离婚且坚决不同意调解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A项,《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B项,《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C项,《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另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综合《婚姻法》第34条和第32条第3款规定;D项,《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70.甲电影院在放映电影期间,乙突然持枪向人群扫射,致使多人伤亡,事后查实,甲的安检设备可以查出乙是否携带枪支,但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来仔细查看安检扫描结果。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甲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C.甲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与乙承担等额的按份责任
【答案】AB查看答案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案例分析题(71~74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71.周某系某银行一家县支行卡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2010年8至12月期间,周某的大学同学信用卡持卡人吴某、李某夫妇找到周某,让周某帮忙弄到100多万元现金或转账支票,急用于归还做生意的欠款。周某碍于情面,同吴某、李某商量后,先后多次以虚构交易刷卡消费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吴某、李某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套取现金累计达130万元,其中逾期未归还的金额达48万元。后被审计人员发现,并查明周某为此收受吴某、李某赠送的8万元信用卡一张。该县支行遂于2011年1月、2月连续2次向吴某、李某催收其信用卡透支的48万元欠款,但吴某、李某称无钱归还。故该县支行于同年6月向警方报案。
问题:
(1)对周某,吴某、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2)如成立犯罪,对周某、吴某、李某应如何处罚?
答:(1)①周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周某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吴某、李某赠送的8万元信用卡一张,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吴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吴某、李某让周某帮忙弄到100多万元现金或转账支票,急用于归还做生意的欠款,此为不正当利益,为谋取该不正当利益,吴某、李某给予周某财物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与期限透支,经县支行多次催还后仍不归还,且逾期未归还的数额达到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此,吴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①对周某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实行数罪并罚,并处罚金,对周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
②吴某和李某属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共犯,对吴某、李某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并处罚金。
72.48岁的古某于2009年6月30日因犯赌博罪服完1年有期徒刑后获释回家,但古某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以至家徒四壁。为筹集赌资和生活费,古某想到自己家有专门打猎麻醉猎物的弓弩(经常用它上山射兔子或在自家门前的塘内射鱼),可以发射麻醉飞镖击倒他人以获取财物。2011年7月5日晚,古某潜伏在附近一家生产猪饲料厂子外的阴暗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击发带麻药的飞镖射中该厂厂长罗某,3分钟后罗某便被麻药麻醉。古某迅速窜至厂内翻箱倒柜,拿走现金1000多元。此次得手后,古某便用此法接连作案3次,又获得现金3000多元。10月3日,古某拿了弓弩在自家门口射鱼时,击中正在塘边玩耍的2岁小孙女美美,致使美美的左眼完全失明。后案发,前述案件一并告破。
问题:
(1)具体分析该案性质并说明理由。
(2)对古某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古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①古某为筹集赌资和生活费,使用麻醉方法将罗某迷昏,并乘机抢劫,古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之后,古某又以此法接连作案3次,系抢劫罪的连续犯,因此对古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②古某用弓弩在河边射鱼,射中美美,致其重伤,从古某主观心态看,古某经常用弓弩上山射兔子或在自家门前射鱼,表明古某射术较好,在此情形下仍然罔顾而放任美美身体安全而射鱼,古某的心态应为间接故意,因此对古某应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2)对古某应作如下处理:
①古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古某在2009年6月30日因犯赌博罪服刑满期后,在5年之内再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规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古某的行为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构成累犯,对古某应当从重处罚。
②对古某应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古某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系抢劫罪的连续犯,但仅定抢劫罪一罪;古某故意伤害美美身体,致使美美左眼失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古某应当数罪并罚。
73.2012年1月1日,甲经营生意,因本钱不够向乙借钱,借期1年。乙因甲初入商海,不了解甲的经营能力,遂要求其提供担保,甲父丙为支持甲创业,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为甲提供担保,并与甲、乙约定,为避免拍卖等复杂手续,若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该房屋归乙所有,乙对甲的债权随之消灭。合同签订后,因国家调控,房价起伏很大,2012年6月1日,乙找到甲,以房屋价值不稳定为由要求甲继续提供其他担保,甲找到其朋友丁作为保证人,乙同意并签订了保证合同。2012年7月21日,因遭遇暴雨,丙设定的抵押房屋被冲垮,但因其投保了相关保险,于2012年8月30日获得保险金若干。
问题:
(1)甲、乙、丙三人关于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房屋处理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的房屋灭失后,乙原本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如何行使?
(3)若甲到期后未能清偿债务,乙有哪些救济措施?
答:(1)甲、乙、丙三人关于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房屋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甲、乙、丙三人约定,若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该房屋归乙所有,乙对甲的债权随之消灭。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流质契约,对于流质契约,《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有流质契约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2)丙的房屋灭失后,乙应当就丙因该房屋取得的保险金若干行使抵押权。《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因此,乙可依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丙在房屋灭失后所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
(3)根据《物权法》规定,在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若甲到期后未能清偿债务,乙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乙既可以就丙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丙的房屋灭失,乙可以就丙因房屋灭失所获得的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74.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块昂贵手表卖给乙,价款10万元,乙表示现金不够,希望能够分期付款,双方遂约定乙先行支付3万元定金,该定金可充作首付款,此后每月支付5000元,14个月后支付完毕,在此期间,甲保留手表的所有权。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10个月后,乙的朋友丙看到此表后甚为喜欢,误以为该表属于乙所有,遂表示愿意出价9.5万元买下,乙碍于情面同意,丙当即支付全部价款,双方约定2天后乙将手表交付给丙。
问题:
(1)甲、乙之间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在乙交付给丙之前,甲得知乙、丙间的交易事项,是否可以向乙主张返还该手表?为什么?
答:(1)甲、乙之间关于定金的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为10万元,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万元,对于该约定,2万元定金的约定是有效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1万元)是无效的,因此,甲、乙约定的2万元定金可以按照约定充作首付款。
(2)在乙将表交付给丙之前,甲得知乙、丙间的交易事项,甲有权向乙主张返还手表。
①乙、丙虽然达成手表买卖合同,但该手表尚未交付给丙,丙尚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②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甲对手表仍然保留了所有权。
③乙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便擅自将手表出售,侵犯了甲对手表享有的所有权,因此,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手表。
四、论述题(75~77小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
75.试述法律对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
答:(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科技活动本身已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环节的组织、协调、管理。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良好的优化的法律环境,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因此,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法律可以对科技的国际合作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促进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物质、资金投入外,还要解决其他一系列问题,例如技术安全性问题、技术配套问题、体制问题、经济与科技的互动问题等。法律在这些方面都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法律可以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可以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3)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
①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
②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也会引起种种社会公害,如环境污染等。
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为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也应当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
76.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主要内容。
答:(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①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
②“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家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③ “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 “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2)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②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③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②“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贵族享有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77.试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
(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为便于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该项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必须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给每个代表;
(2)提出议案、质询案以及询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下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等,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答复。询问是全国人大代表就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情况基于了解的需要而进行的提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它不要求特定的联名人数,受询问的机关只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里进行说明。全国人大代表还可以就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不要求法定人数的联名,而且也不限定议案提出的时间范围;
(3)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受特别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②如果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等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等,应当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4)言论免责权。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全国人大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5)物质便利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履行其他属于代表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时,国家应依法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条件上的便利。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54881.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2-7 03:46 , Processed in 0.105021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