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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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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4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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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中共中央党校430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中共中央党校经济法专业考研真题
2004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04年中共中央党校经济法专业考研真题
2004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民法、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
2003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1999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1998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1997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1996年中共中央党校综合考试(含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说明:近年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之前年份为430部门法学综合考试等。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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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D电子书]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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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科目: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
一、简答题(每题l5分)
1.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效力?
2.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搀扶老人的人就是侵权责任人,这样做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理和原则?
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什么?
4.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5.简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6.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
2.试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参考答案:
2013年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科目: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
一、简答题(每题l5分)
1.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作用,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前者的效力具体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后者效力则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没有效力类型的划分。
(1)行政行为的效力涉及到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的关系。但这两组概念之间没有稳定的对应关系:
①合法的行政行为未必有效;
②有效的行为未必合法。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送达之日起成立并且生效,绝对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自送达之日起成立但自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①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②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经过法定救济期限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行政行为内容的稳定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后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回或者撤销。
③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具有拘束力,应受行政机关、当事人或者法院的尊重;可以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法院裁判的根据,因此这种效力又称为“构成要件效力”。
④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依法生效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3)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同,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2.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搀扶老人的人就是侵权责任人,这样做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理和原则?
答:因为搀扶老人而被推定为侵权责任人的情形不胜枚举,这一情形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担忧。对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搀扶老人的人就是侵权责任人,是有违民法的相关原理和原则的: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体现。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上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判断搀扶者是否为侵权责任人,属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判断,因此应当用过错原,而过错原则同时秉持一个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判断侵权责任人的过程中,主张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借一面之词,同时裁判机关也应当对此进行客观合理的调查确认,不能武断裁判。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具体到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对在搀扶老人案中,指控搀扶者为侵权责任人的一方的要求,例如家属等,不能因为逃避医药费用或者借此讹诈为动机,错怪好人,由此影响社会风气,因此,不能草率地将搀扶者确定为侵权责任人,减损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价值。
同时,在确定责任人的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也是不容忽视的。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搀扶老人的人就是致老人摔倒的侵权责任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毕竟使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
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什么?
答: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污染环境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中通过以下四项条款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共同侵权的构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基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具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②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③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2)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不问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其中第66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对于共同导致环境污染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包括:
①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②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③行为的表现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④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损害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第17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外,该法第55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5.简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1)数罪并罚原则的特征:
①一人犯有数罪。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只有数罪存在,才有并罚可言:如果没有数罪,就没有必要并罚。
②)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③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其罪名,量定刑罚,然后根据数罪并罚所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对一个所犯数罪实行并罚所依据的准则。数罪并罚的原则不同,其并罚的结果也就不同。
①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是报应刑思想的产物,机械地实行“一罪一罚,数罪数罚”,表面上公正,实际上有刑罚过苛之弊。
②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只执行重刑,轻刑不再执行。
③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者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
④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兼采上述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在各国立法中,往往是以其中一种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辅。综合原则由于吸收了各原则的长处,所以具有适应性强的特点,为各国刑法所广泛采用。
6.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2)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相反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
答: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法理依据是正当程序原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法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1)行政公开,或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体而言,就是国家将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的政府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等,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人民在了解政府事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与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行政公开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基础,也是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方式。对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勤政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具体而言,包括: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行政会议的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行政管理的机构、办公地点、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和条件、时限、结果的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的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的个人资料(职务、收入、简历、工作情况等)的公开;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事项也需要公开;应公民的申请,涉及记载其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的公开。
2.试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答: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收购。股票收购、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进行的市场行为。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可以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增强竞争力,在形成规模性经济的同时,可能会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损失效率。
(1)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①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的是一个企业吸收了另外一个企业;另一种方式是新设合并,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为一家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对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股权,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另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产,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比如企业信托管理合同或者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达到对其它企业的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一旦完成集中,纠正成本较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通常采用事先申报的方法对集中行为进行控制,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要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事先申报制度是节约执法成本、增强政府主动性的一种预防措施。一方面,事先申报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掌握市场集中的情况,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事先申报也有利于经营者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新的市场和竞争环境。
(2)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采用申报及审查的方式进行规制:
①申报制度
a.我国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指国家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b.经营者集中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的情形: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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