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苏号朋《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ooo 发表于 17-8-13 16:39: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36653.html
目录                                                                                        封面
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六章 法 人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八章 人格权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十章 代 理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二编 物 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三章 所有权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占 有
 第三编 债 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十七章 债的关系
   第十八章 债的保全
   第十九章 债的担保
   第二十章 债的转移
   第二十一章 债的消灭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章 主要类型的有名合同
  第三分编 侵权行为之债
   第二十九章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章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十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二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三章 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四分编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
   第五分编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七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继承权
   第三十八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九章 法定继承
   第四十章 遗嘱继承
   第四十一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民商法系列丛书《民法学》(苏号朋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苏号朋主编的《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苏号朋《民法学》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苏号朋《民法学》教材的配套电子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名校近年的6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苏号朋主编的《民法学》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民法学的师生参考。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1)公法与私法
罗马法将其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这一传统被大陆法系各国继承下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形成如下三种主要学说:
①利益说
提倡者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该学说认为规定公共利益的法律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难以分离的,私法上的行为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②意思说
又称隶属说,提倡者是德国法学家拉邦德。该学说认为调整权力者与服从者关系的法律是公法,调整对等者意思的法律是私法。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私法中的一些法律关系亦具有隶属性,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
③主体说
提倡者是德国法学家耶律内克。该学说认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为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当事人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还是以社会普通成员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
④本书认为,应当结合上述三种学说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保护的核心利益为公共利益、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且当事人之间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此类法律则为公法。
保护的核心利益为私人利益、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此类法律则为私法。
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2)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术语作如下解释:
①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法人是指由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成为民事主体的独立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大学。
③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④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名誉法律关系、隐私法律关系。
⑤财产关系是指基于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3)民法的分类
①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a.形式民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b.实质民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民法命名的立法文件,也包括其他规定民法内容的立法文件。形式民法又称狭义民法,实质民法又称广义民法。
②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a.普通民法又称民事普通法,是指对民事法律关系集中作出一般性规定的民法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由于它们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普通民法。
b.特别民法又称民事特别法,是指对人、地域、事项等作出某种特别限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
2.民法的语源
罗马法有市民法(ius civile)与万民法(ius gentium)之分。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则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相互之间的纠纷。
中世纪以后,ius civile一词成为罗马法的总称,后来专门用于指称罗马私法。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就源自罗马法中的ius civile。日语中的“民法”一词由学者津田真道于1868年译自荷兰语。而我国在清朝末年进行法制改革时,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起草民法典草案,于是开始将民法的概念、观念及整体制度引入中国。
3.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作为私法,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特点。民法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当事人意志自由。第三,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第四,当事人权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法的平等性是指抽象平等,而非具体平等。抽象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具体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平等状态。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但也存在例外。如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是不平等的,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平等的关注,民法也开始强调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等。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①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肖像法律关系。
②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③人身关系的特点: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民事主体一般不能放弃或者被剥夺人身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体不能转让其人身权利。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①财产归属关系
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当事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财产流转关系
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a.主体地位平等;
b.意思表示自由;
c.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1)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
(2)民法学是以研究民法理论、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学能够指导和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能够推进民法学的发展。总的来说,民法与民法学紧密联系,互相影响。
二、民法的发展史
1.大陆法系民法的发展史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成形于19世纪,并在20世纪融人了新的理念和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民法形成过程中,罗马法以外的重要因素不容忽视。西欧各地的习惯法、教会法和商法都对民法的形成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当然,这些法律本身又与罗马法相互联系。
(1)罗马法
罗马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的要求,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合同、侵权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现代民法的主要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大都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形。
(2)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
从11世纪末开始直到16世纪,西欧大陆经历了罗马法复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作出了重大贡献。
罗马法在复兴的同时,也逐渐被西欧大陆各国继受。即《市民法大全》的规则不再仅仅是大学所教授的理想法的基础,而且取得了在法院中的效力,成为发挥实际作用的法律规则。通过继受,罗马法成为一定国家或地区普遍适用的法律,成为一种“普通法”。
(3)地方习惯法、教会法与商法
商法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时至今日,商法仍然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重要部门法。另外,商法对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基于各国在处理民法和商法关系方面的差异而形成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法典化的立法模式。
(4)19~20世纪的民法典立法运动
①19世纪的法典编纂运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从这一法典开始,法国和其他很多欧洲大陆国家相继进行了广泛的法典立法活动,《德国民法典》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的最重要的一部民法典,它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瑞士、奥地利、日本、巴西和希腊等国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我国目前的民法思维和立法走向仍然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②20世纪的民法典编纂活动
20世纪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以《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为模式,但不同国家民法典的结构亦有各自的特点。在20世纪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瑞士民法典》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开创了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先河,将法国、德国在商法典中规定的合伙、公司、票据等法律制度并入债法典,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不过,在20世纪的民法典立法活动中,大多数国家仍然采取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2.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基本特点
近代民法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其间历经《法国民法典》在世界各国的继受直至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近代民法建立在个人自治、经济自由放任的基础之上。
(1)近代民法的特点:
①抽象的人格。
自然人与法人都被抽象为“人”,而不论其在国籍、年龄、性别、职业、规模等方面的差异。
②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归私人所有是近代民法的辉煌成果。各国民法典确立了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法制度,禁止任何人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权利。
③私法自治。
民事主体均可完全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进行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④自己责任。
任何人行使自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只有在故意、过失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尤其是“二战”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各国也纷纷对民法进行修订,逐渐形成了现代民法的模式。
(2)现代民法的特点:
①从抽象人格中分化出具体的人格。
②注重对私人所有权的社会制约。
在现代社会,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对土地所有权作出公法上的限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③对自由竞争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因格式合同的广泛采用而引发许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市场交易进行必要的公法上的规制,从而使私法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
④出现侵权责任社会化的趋势。
现代民法逐渐产生了过失推定、危险责任、无过失责任,以及与民事责任无关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受害人补偿制度,如责任保险,从而使侵权责任社会化。
现代民法只是在某些方面改变或修正了近代民法,并没有从根本上颠覆近代民法。
三、中国民法发展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并没有制定系统的民事法律,没有自发形成民法理论和民法文化。
(1)从清末变法开始,我国第一次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并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该草案并未公布。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生效的民法典。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再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对内容较多的、具有相对独立体系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分别制定单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
2.中国民法理念近代化的进程
20世纪初,中国开始继受民法,从而开始了民法近代化的艰难历程,而当时的欧洲正在由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在法律理念上主要体现为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此时西方民法在价值观上的变化趋势与中国社会价值取向上的特殊关系,直接影响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基本进程。
因此,中国近代民法并没有像西欧国家那样先进入个人本位阶段,然后再走向社会本位阶段,而是“抄近道”直接从家庭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在中国大陆失去效力。此后,我国一直未颁行民法典,而是制定了多部单行法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制定或修改了数十部民事单行法,其他许多法律也包含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民事立法体系,目前正在分阶段完成民法典的制定。
四、民法的本质
民法的本质是指民法作为一个国家的部门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根本的特征。
1.民法是私法
民法属于私法,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私法。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下,私法的范围是不同的。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私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民法,另外还包括劳动法等。
2.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作为私法概念,是指法律认可的利益,它体现的是权利者自己的利益,由私人享有。民法以维护权利为核心,因此民法是权利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全面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
市民社会的核心内容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市民社会则是指与此相关的组织和制度,当事人之间是以平等的身份进行的,是私人之间的交往。
五、民法学的体系
我国民法学体系由如下部分构成:
1.民法总论
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历史发展、渊源、解释、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等内容。
2.物权法
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债权法
债权法的内容包括债权的基本理论,尤其是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转移与消灭;主要的债权类型,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4.亲属法
亲属法的内容包括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与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包括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5.继承法
继承法的内容包括继承的基本理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六、民法的伦理基础
1.“人”是民法最核心的概念
各个国家的民法都是围绕着“人”设计的,“人”的类型分自然人和法人;“人”应当具备物质和精神要件。整部民法的目标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发展。
因此,“人”是民法最基本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又被称为“人法”。
2.伦理学意义上的“人”与民法上的“人”
(1)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是指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人。
(2)民法确立了“人”的行为标准,而这一行为标准是以伦理学意义上的“人”为基础的。自然人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学上的“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虽然法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赋予了它这一民事权利能力。
3.民法的社会伦理基础
民法的社会伦理基础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已经付出的信赖,维持法律交往的稳定性。在民法中,信赖原则以不同的形式在许多地方表现出来。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首先体现出了信赖原则的要求。
七、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
(2)二者的联系
在实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商法被吸收到民法之中,称为民商法。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取的就是这种民商合一的体制。
(2)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a.商法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行为的商事主体。
b.民法的主体则具有普遍性,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论其是否从事营利活动,均属于民法上的主体。
②调整对象不同。
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b.商法仅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商事活动,在调整对象上具有营利性。
③商法具有强烈的技术性。
与商法相比,民法的技术性特点大大降低。
④商法具有国际性。
而民法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非常突出。
2.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彼此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的调整方法,行政法采取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
(3)法律原则不同。
民法贯彻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而行政法则强调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4)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
民法中存在大量的任意性法律规范,而行政法则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3.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宏观调控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是: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在干预、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地位。
(3)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鼓励当事人采用自愿、平等、协商的方法确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多采用授权性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则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管理、命令的方法,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关系的内容,多采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4.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经历了从依附民法到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发展过程。
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是: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范围广泛;劳动法仅调整劳动关系,范围较窄。
(2)主体地位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劳动上的隶属关系。
(3)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动纠纷往往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民事纠纷一般由法院解决。
八、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亦为我国民法的渊源。因此,本书认为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四种:制定法、法律解释、习惯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制定法
(1)制定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是与习惯法或判例法相对应的一类民法渊源。
(2)在我国,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包括:
①宪法;
②民事基本法;
③民事单行法;
④其他法律;
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⑥地方性法规;
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对法律的有权解释
对法律的有权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民事法律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对法律的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前者由立法机关行使,后者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3.习惯法
习惯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4.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注意:交易习惯与技术标准不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九、民法的适用
1.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我国民法对此的态度是同时采用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的规定,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从事民事活动,均适用中国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均适用中国法律。
(2)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地域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当然地适用于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其效力也及于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在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3)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时间的效力,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生效后的民法规范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法通则》另行规定了具体生效的时间。
②民法的失效时间。
新法在规定其生效时间的同时,往往规定废止旧法的效力。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于同一事项,在新法施行后,即使新法并没有关于废止旧法的规定,旧法也当然地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对于同一事项,如果新法的规定与旧法的规定相抵触,即使新法没有关于废止旧法相应内容的规定,旧法的相应内容也当然失效。
③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其目的在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性、稳定性。在特殊情况下,一些民法规范也具有溯及力。
2.民法的适用原则
民法的适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运用民法规范处理各种纠纷的活动。在民法的适用中,找到并引用适当的法律规范是正确裁决案件的基础。在适用民法规范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的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是指在效力高的民法规范与效力低的民法规范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民法规范。
(2)新法优先于旧法
根据《立法法》第92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对于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而应当适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民事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4)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强行法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不允许个人依自由意思予以变更。任意法是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其功能在于补充当事人的意思。民法对于同一事项,如果既有强行法规范,又有任意法规范,则应适用强行法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法规范。
(5)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民法关于一般情形时适用的规定属于民法的一般规定,民法关于例外情形时适用的规定属于例外规定。当民法的适用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适用例外规定,而不适用一般规定。
(6)无具体规定时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是由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构成的,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民法适用的方法
(1)民法适用中的基本思维模式,即三段论:
①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
②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③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结论。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法律规范往往由多个要件构成,因此只有具体的案件事实完全满足了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时,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确定的法律效果。
(2)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对民法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说明或阐释,它是法官或仲裁员在适用民法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
①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或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通常的使用方式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②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依法律的编制体例,根据法律条文在编章节条款项中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意思,确定其含义。
③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法意解释,是指通过对立法史及立法资料的分析,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④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阐明法律疑义的解释方法。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因此解释法律应当充分贯彻立法者的意图。不过,法律目的表现为多个层面,有具体的规范目的,也有抽象的目的。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⑤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达立法本意时,可以扩张法律概念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必须止于可能的文义。
⑥限缩解释
限缩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则限缩法律概念的文义,以便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⑦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指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⑧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衡量,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当然解释包括两种方法:
a.举重以明轻
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情况更重,则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b.举轻以明重
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⑨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是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解释因素,用以阐明本国法律规范含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4.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中存在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即存在法律真空,对某一应予规范的事项未予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包括:
(1)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度。
在适用类推制度时,应当包括三个步骤:
①确认法律对某一类型的案件B尚未作出规定,属于法律漏洞;
②寻找相类似的案件类型A,探求其规范意旨,以发现可以适用于这两类案件的同一法律理由;
③将A类型案件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B类型案件之上。
(2)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扩张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发现有关法律规范因涵盖的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要求,则可扩大其适用范围,将特定案件纳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①类推与目的性扩张的区别:
适用类推制度强调的是两类案件类型之间的“类似性”,目的性扩张则不强调案件类型之间的类似性,而是直接扩大法律规范对具体案件的适用范围。
②目的性扩张与扩张解释的区别:
前者是将某项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张,使其适用于某一类案件;而后者则是扩大法律概念的可能文义。
(3)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发现有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某个特定案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的要求,则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目的。
目的性限缩与限缩解释不同,前者是将某项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加以限缩,使其不适用于某一类案件,而后者则是将法律概念局限于其核心范围。
(4)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事项作出相反的解释,按照法律条文所定的结果,推论其反面的结果。
(5)创制性的补充
创制性的补充是指当拟处理的案件类型依据法理念斟酌其蕴含的事理,认为有加以规范的必要,但却在实证法上纵使经由类推适用,或目的性扩张,亦不能找到其规范依据时,则可根据法理念及事理,为其拟定规范。

下载地址:http://free.100xuexi.com/Ebook/136653.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2-13 23:30 , Processed in 0.092304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