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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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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19:5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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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山大学822刑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山大学822刑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厦门大学810民法学和刑法学(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绪 言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部分 模拟试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刑法学》(第7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刑法学”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高铭暄《刑法学》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传统图书,本书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课程的可互动学习的“图书”,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电子书”两种方式结合详解高铭暄《刑法学》配套题库的3D电子书【电子书+高清视频课程】。本书提供配套题库的讲义内容,同时也提供部分考研真题的高清视频讲解(最新视频课程,可免费升级获得)。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本书收录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由高分考生根据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对部分真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其中,部分考研真题含有视频讲解,由圣才名师对每一道真题(包括每个选项)从难易程度、考查知识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及详解。严格按照高铭暄《刑法学》的章目编排,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习题并进行解析,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
第三部分为模拟试题及详解。根据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仿真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的难度和风格,精心编写了2套模拟试题,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圣才考研网(www.100exam.com)提供全国各高校法学类考研辅导班【同门师兄师姐一对一辅导(网授)、网授精讲班等】、3D电子书、3D题库(免费下载,免费升级)、全套资料(历年真题及答案、笔记讲义等)、法学类国内外经典教材名师讲堂、考研教辅图书等。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2.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3.侵占罪与盗窃罪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比较下列概念(每小题5分,共15分)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犯罪,其主体、客体完全相同,结果要件都要求有“重大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玩忽职守罪对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心态,滥用职权罪对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对行为结果则是希望或放任(间接故意)的。
2.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
①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
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3.侵占罪与盗窃罪
答: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
①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
③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盗窃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二、法条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1)该条款是关于中止犯刑事责任的规定。
(2)犯罪中止的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作为行为人主观上主动、自愿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即具有中止犯罪的自动性;
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④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
(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①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各国刑法的规定颇不一致,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罚原则:
a.不处罚或免除刑事责任,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的规定;
b.减轻或免除刑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的但书规定;
c.对自动中止与自动防止结果分别规定不罚与减轻刑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3款的规定;
d.已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该犯罪负刑事责任,如越南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第二种处罚原则。
②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相对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而言,犯罪中止是负刑事责任最轻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对中止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免除处罚,是指应当免除一切形式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应当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减轻一切形式的刑罚,包括主刑的减轻和附加刑的减轻;
c.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即只定罪不处罚或称有罪无刑。这是一个绝对性的规定,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何种严重罪行,只要成立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的,都必须免除处罚,不得判处任何刑罚;
d.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减轻处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什么标准减轻处罚。但根据立法原意,应当理解为参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而不是参照未遂犯或者其他犯罪形态减轻处罚。同时,刑法虽然没有规定预备形态的中止和实行形态的中止在处罚时应加以区别,但在减轻处罚时,也应当考虑这两种中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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