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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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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yobaobao123 发表于 07-8-21 17:3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法制史--网上教学记录资料
(一)
一.学习方法
1、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 。 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奴隶制时期 神权法思想 天命、天罚 夏、商
明德慎罚 西周
封建制时期 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 法家思想(三个方面) 战国
法家思想(三个方面) 秦
儒家思想(三个方面) 汉至前清
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时期 封建性与殖民性 清末
2、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二.学习范围
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学习依据是学习大纲和考核说明。“掌握”的内容是考试重点,“了解”和“明确”要求重在理解。
(一) 法律指导思想
法律指导思想是历朝历代制定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所决定的。在学习各朝代的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清楚地知道这个朝代的主导法律思想是什么。在本课程的内容中,法律指导思想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大家只要记住课本中提到的以下内容即可。
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西周的法律思想是明德慎罚。大家要明白明德慎罚的含义。
战国的法律思想是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重其轻者
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 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
两汉的法律指导思想是1、约法省禁 2、德刑并用3、顺天行刑
(二)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西周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它们的含义分别是: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2、 诰,周王对下级的训话。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 ,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 遗训,先王的遗训。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统治者的内容。
(二)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2、令、制、诏,它们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两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 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依《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晋代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晋律》。律是固定性的规范。2、令,《晋令》。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3、故事,《晋故事》4、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从唐朝开始就将律、令、格、式这四种主要的法律形式区分开来。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1、敕,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三)立法概况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为了悼念其祖先而命名的法律。古文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也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刑法的总称。盘庚迁殷时,对“汤刑”作了调整,增加了制裁大臣不遵守法纪的内容。“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在五刑的基础上增加了流、赎、鞭、扑四刑。西周时期有一部法典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吕刑》。它是当时的大司寇吕侯制定的有关赎刑的刑书,他吸收了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制定的法律很多,大家要区分清各国的法律名称。1、郑国出现了两件大事,一是子产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二是邓析造竹简。2、晋国 (1)晋文公4年,作“被庐之法”(2)赵盾制定《常法》(3)范宣子制定刑书(4)公布范宣子的刑书。3、楚国 (1) 楚文王时作《仆区法》(2) 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3)楚悼王时命吴起变法 (4)战国时期,楚怀王曾令屈原作宪令,未成。 4、魏国 (1) 李悝制定《法经》(2)魏惠王制定治国之法 (3)魏襄王时有大府之法。

秦朝的立法主要有(1)秦简公7年,颁布“初租禾”,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是秦国最早的封建性法令。(2)秦献公时,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3)秦孝公时,商鞅变法改革,制定《秦律》。(4)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发掘出来的。共1155枚。
汉朝的立法比较多,主要记住(1)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2)汉律六十篇,大致奠定汉律的规模。 《九章律》9篇, 刘邦命叔孙通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3)汉文帝7年,制定《酬金律》。(4)汉武帝时定《左官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需要特别注意 ,这个时期所立之法的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魏律将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晋律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北魏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北齐律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

隋朝先后制定了《新律》、《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

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立法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先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疏》、《唐六典》三十篇、《大中刑律统类》。 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义》。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宋朝的立法比较有特点,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其次,宋朝的以敕代律,进“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至于元朝的立法概况,我们只需要此时制定的几部法典,包括《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和《至元新格》。其中《元典章》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初后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共60卷,10类,373目。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30卷,460条。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
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清末,首先是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有《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钦定宪法大纲》23条,正文是君上大权,不仅没有限制皇帝的权立,反而确认了皇帝至尊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附录是臣民权利义务,主要规定了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在必要时皇帝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十九信条》采用了虚位元首制和分权制,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没有写入人民的权利。其次成立的修订法律馆先后翻译和制定了多部法律。清末修订的两部刑法分别是《大轻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后者是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刑名分主刑和从刑。采用资产阶级“罪行法定”原则。《大轻刑事、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分开来,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首次。起草了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有(1)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约法。主要内容: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为了给予孙中山较大的权力,规定实行总统制。 (2)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领土范围除了二十二行省以外还有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实行内阁制;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主要制定的法律有(1)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2)制定《中华帝国宪法草案》,袁世凯借此登上皇帝的宝座(3)袁世凯时期修改《大清新刑律》,改名为《暂行新刑律》 (4)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需要掌握的法律主要是《六法全书》和“五五宪草”。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还要了解土地革命前中后时期分别制定的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兴国土地法》、 《土地暂行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其中要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主要是施政纲领的制定。
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土地立法,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网上教学记录资料(二)
中国法制史的刑法部分——
夏朝的法律内容有: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商的刑事立法主要掌握刑名有:
(1)死刑 a、斩、戮 b、炮铬 c、醢 d、脯 e、劓殄
(2)肉刑 墨刑 b、劓刑 c、 刖刑 d、宫
秦朝的刑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4)并合论罪
(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
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隋朝的刑法内容主要有:
1、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保障地主阶级的特权。
(1)《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特权。“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有了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
(2)《开皇律》设置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目的为了镇压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2、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体系。《开皇律》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名。这一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最后废除了墨、劓、刖、宫等肉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唐朝的法律内容通过《唐律疏义》来了解 。
应注意重罪十条和十恶的区别,定罪量刑的原则。
宋朝的刑事立法:
开始加重对“盗贼”的处罚,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同时实行“盗贼重法”,即在“重法地”实施盗贼犯罪的,加重处罚。
宋朝将“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而且推行“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
明朝的刑事立法: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主要体现在:
(1)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
(2)《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3)严禁内外官交结。“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4)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明朝同时还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1)《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所谓“风宪官“的御吏,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抗日民主政权需要掌握:
1、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2、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定的主要罪名。
3、刑罚制度,一般分主刑和从刑。陕甘宁边区的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行、罚金、训诫;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
中国法制史的民法制度——
沙发
木子月文 发表于 07-8-23 21:35:2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个挺好的
帮助理解
怎么没有了??
板凳
fengtianxiao 发表于 07-8-24 15:51:13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啊,还有吗
地板
fengtianxiao 发表于 07-8-24 15:52:29 | 只看该作者
后面还有吗
5#
xingjianjunzi 发表于 07-8-24 16:24:54 | 只看该作者
只有这些么
6#
jiandan090909 发表于 08-8-1 18:57:28 | 只看该作者

秦朝法律制度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秦朝法律制度
7#
xiaoxu1123 发表于 08-8-2 06:56:26 |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的,谢谢~
8#
miaojiahao1987 发表于 09-7-20 15:47:01 | 只看该作者
就是稍微简短了一些,有没有比较全面的
9#
无知小生 发表于 09-9-27 09:38:13 |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的,谢谢~
10#
baiyun5544597 发表于 09-9-29 14:47:56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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