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免费)北京大学05年考研辅导班经济法笔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niuniu 发表于 06-3-5 18:0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  01

提纲
分四个部分阐述基本理论问题。基础理论不同于基本理论。
一、        总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学科论)8
二、        宏观调控法(概述、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计划法)4
三、        市场规制法(概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4
四、        跨领域(企业法、价格法、区域经济协调、科学发展观)4

第一部分 总论

一、        本体论
经济法学科有不少争论,有偏见和误解。
(一)概念
1、辞源(摩莱里《自然法典》)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恶习和破坏,经济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崇高地位。
2、本义
如何理解经济?
3、定义规则(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内涵——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1)三个时期、多种学说
79-84兴起时期:第一,唯经济法说;第二,特定经济关系说;第三,唯民法说
85-91初步发展时期:第一,主体说;第二,特定经济领域说;第三,所有制基础说;第四,经济关系性质说(管理协作论、纵横经济关系论、意志经济关系论、管理关系论)
92----过渡时期:
2)共识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
第二,这种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对经济运行施加影响的过程中产生的。
第三,这种国家施加的影响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
经法法是调整国家或政府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运行施加影响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范畴
1、范畴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律体系,前者是指经济法规范为元素的系统,后者仅仅是文本。
2、划分依据
1)一以贯之
2)无遗漏、无重复
3)必须以经济法规范为元素
3、构造
(三)经济法地位
1、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它是法的体系中第一层次的独立的部门法。
2、法域中的地位(公法、私法、公私法、不含公、私法、社会法)主流观点是公法
3、经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
1)与宪法(空白)
2)与民法
区别:
联系:共同实现市场秩序(协同性)、
3)与行政法
4、功能
1)协调性
2)现代性
3)经济性
4)政策性

开始于2004-7-30 19点01分
考研回答的方式必须有别于司法考试的方式。不仅需要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同时需求寻求理论上的扎实。应当以不变应万变。我们事实上是紧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上课的。

昨天讲了本体论的问题,今天看来还需要补充一些。还需要补充一些。
在辞源部分还需要补充经济法的产生部分。对于不同观点进行呈现、整理和分析就是我们所需要掌握的技术。恰恰通过这个表明这个深度和广度。
经济法的产生:
一、从时间上看,有:
1、古代社会就有。
2、社会划分可以有不同标准而形成不同形态。经济法的划分标准更多的是从经济角度进行的。因此有人认为自然经济社会时期就有了。当然有早期或晚期之分(到资本主义萌芽才产生)
3、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期形成。有人将商品经济分为不同阶段,但不妨碍作为统一整体看待。但是对于自由竞争时期还是垄断时期产生经济法却有不同的观点。后者认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经济法是在垄断时期才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有影响的法律部门。
二、主导的观点是第三种。我们阐述之:
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自由竞争时期成为传统市场经济,垄断市场经济时期也成为帝国主义时期或现代市场经济时期),当市场出现垄断、经济危机发生,标志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美国1890年出现的《反垄断法》是作为经济法出现的一个标志,当然也有人认为只是标志之一。
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有:
1、前市场经济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比较少,国家对社会法律的需求更多的是对社会管理的制度需求。因此,这种时期民法附属于刑法,经济方面的法律关系比较少,宗教、道德、习惯的规范效果比较好。
2、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人与人的交换越来越多,生产的主要目的从满足自己需求转向了交换。人们的生存转为了一种在交换中生存的交往模式。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大量的表现为经济关系,则传统的宗教、道德、习惯不足以调整这种关系。人对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使得旧的秩序失去了调整效力,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需要公权力、国家来确定一种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对交换的关系进行调整。首先需要解决交换前后产权的法律,也就是物权法。同时为了满足调整交换过程的规范需求于是产生了合同法。这样就构成了交换领域的两大支柱。当封建主经过圈地运动成为了资本家,但是当时的资本力量十分薄弱,几乎不能形成规模的市场与规模的生产,不会发生垄断,也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此时对于经济法的需求也仅仅限于税收等少数法律。同时也不能将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仅能作为社会管理法律。
3、现代市场经济时期。首先是垄断现象,最先出现在德国也就是容克和国家垄断。这种垄断非常巨大,几乎具有绝对的支配力量。这种资本力量与政府力量媾和,但是无法解决经济危机的难题。而国家则无法实现其保护国家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任务。于是产生了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制度性需求,如德国最先出现的对于粮食、煤炭等重要物资进行价格管制的经济法。日本也出现了粮食交易价格管制的经济法。因此市区公共权力干预的自由竞争必然出现垄断使得对于公共权力干预的制度需求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必须通过干预摆脱市场信号的扭曲、摆脱社会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对称,从而摆脱垄断带来的对社会资源配有效性的打破。因此市场失灵不得不寻求与外在的公共权力。只有在美国的19世纪的上半期才能发现完全的自由竞争。我们不得不考虑正负外部性的原因,因此缺乏这种干预也会导致市场不对称的而引起社会经济扭曲。这种市场失灵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在当时都不能解决的。可以归纳为:1)垄断、2)不正当竞争、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这些问题必须由国家来解决。随着大量的工业革命发展,信息的不对称越发明显,消费者的利益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需要在合同法无力之外让出售者提供其他责任。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实质上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运行,使得市场失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整个市场的非理性与单个主体的有限理性,同样不能避免经济危机、资源配置失灵的问题,如我国上半年钢铁、水泥、铝质型材过热问题。这些都属于宏观经济问题,如比例失调、结构失衡等问题。同时这些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在产业失调、大量失业、外汇失衡、生产低迷、通货膨胀等现象。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财政的手段,对于收入进行再分配,也就是转移支付。失业的不可避免,也需要保障金。(我国审计报告,公路腐败,资金滥用)但是转移支付的使用很不规范,滥用十分普遍。这也将导致国民经济的失衡。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杠杆也作为调整市场的有效手段。如免税或者其他税收优惠都可以作为调整产业的有效工具。对于这些税收,同样可以用来再次调解市场。
其次,金融。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垄断到一定时期时,是几个经济部门的联合。也即是一种主体在金融市场的联合。另外,国家调控经济运行,也必须依靠金融调控。大约有利率、再贴现率、准备金率等工具进行调控。其他如控制贷款规模等方式控制产业和消费。这种调控方式的效果和效率强于财政。
最后,计划。每年制定计划以及其他分阶段计划的意义在于,在总体上实现宏观调控作出参考和依据。
总之,市场经济的失灵昭示着公共权力必须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因此大量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其法条背后出现了大量的法律规范,而不同于物权法与合同法。德国出现了第一本经济法著作、日本、苏联依次出现了著作。大量的法律规范的出现意味着部门法的出现。不仅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趋于成熟,调整的法律规范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这表现在德国,魏玛宪法成为了经济法成为部门法的显著标志。日本在战后的投降也引入了大量的经济法,对于垄断企业进行分割。在苏联,计划经济时期后有所松动。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学界向苏联学习,后来学习比较相近于日本。
补充结束。

经济法  02

二、价值论
价值论就是指总论中有关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
1、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哲学研究的范围。经济法纵论的研究随着不断的深入形成了一些价值的理论对于深化有一定作用。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
2、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
价值具有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体现在,从产生看。美国第一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了回应经济上出现的垄断而造成弱者的损失。因此旨在体现一种公平。对于不正当竞争也是这样。为了调整这种扭曲的经济关系也就实现了公平价值。(如开瓶费也是问题)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1)财政支出的投向主要考虑的是效率问题。为了促进高效发展和带动。还有低息和贴息贷款也是同样如此。反垄断法出现基本上仅仅考虑公平问题。在80年代以来,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注重行为反垄断而不是结构反垄断(如果占有75%以上,就被迫拆分)。事实上大规模的企业有时会提高产业的效率,而不一定是无效率的。这表明了反垄断的转型。逐步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对国内反垄断从严、对国外从宽。如果威胁到国内当然需要从严。也就是说,效率是从国家利益上来考虑。
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市场秩序达成的促进上来保证市场运行的积极性和效率。学界存在一个争论就是何者优先,但这毕竟有些形而上学。经济法由多个子部门构成,无法做出统一的判断,同时这也未必具有实际的价值。而国家需要同时达到这两种目的,虽然在不同的场合上有各自不同的安排。因此这个问题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总的说来经济法所体现的是一种强烈的政策性。
3、经济民主、经济自由
80年代末90年代初,讨论这个问题比较多。在于国企的问题上。经济民主在经济计划的制定也体现这个问题,另一个纬度的思考被引起了。日本拆分大型的寡头垄断企业,成为经济民主改革。以及中国大陆、台湾的土改。都被认作是一种经济民主。在证券法中、金融法中都有一些经济民主的问题。
经济自由,明确阐述的观点不多。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事实上是以调控的方式达到真正的市场竞争与自由,无论是对于竞争者还是消费者。这是市场与调控的统一。如价格管制下的搭售,双轨制。这些如今都被经济法所调控和取消。
4、社会整体价值
提出的背景在于,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民法也具有公平和效率价值。民法更多的在于关注个体的价值与效率。而整体的价值就受到了经济法的关注。社会整体价值比较难以考察,没有设计出数理模型进行考察。经济法首先关注整体利益,并以此保证个体获得利益。如在经济低迷时,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得到个人获益。反垄断也是如此。而民法总是强调微观的调整保证交易双方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不能从一种宏观的和全局的方式考察和调整,因此无法达到这种均衡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探讨经济法的种种价值。意义不大了。关注价值问题,对了解和研究经济法很有好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涵义
宗旨是什么?有很多理解,诸如目的、追求、所欲实现的目标等等都可以表明一点,宗旨是一种目的性的追求(当然或许有更好的词汇有待发现)。
2、初级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有层次的。其层次可以分为初级和高级宗旨,是按照长远与否进行的划分。
1)为国家特别是政府调控和规制经济运行提供法制保障,同时,保证该行为不破坏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一般条件。大量的经济法规范存在,通过其调整对象和作用的罗列发现,其作用在于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一方面实现这种政府的职能,同时保证经济主体不遭受到不合理的破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是为了国家调控经济运行,同时规制国家本身。
2)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分配。
3)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这也并非是一个经济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目标之一。
3、终极宗旨
终极是一种高级的、最终要达到的。这的确是存在于经济法规范中的。
1)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一个高级的和很难实现的宗旨。经济的良性的运行就宏观来说“稳定、健康、协调”。中国在20世纪后期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
2)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协调,个人人权的保障也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眼前的、短期的、直接的。后者是远期的、导向的。
(三)经济法的原则(基本原则,在各个子部门法中都起指导作用)

开始于2004-8-4 19点

补充:在近代市场经济后期,出现了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在以及外部性因素、隔代分配(投入和产出具有长远周期,因此积极性不高)、公共产品不足等。这样的问题需要国家出面对经济运行做出一系列干预。理由在于:第一,市场失灵产生国家干预角度,市场要实现完全竞争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就是消除垄断、完全竞争、信息均衡等,这些条件只有在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运行施加一定影响才可能实现。第二,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角度看,近代市场经济后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超出了市民社会的范围,由传统的市民法或民法难以解决。这就需要有国家的干预和协调,由此体现国家家意志关系的一些新的关系逐步产生。第三,从国家经济职能角度;第四,从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角度。第五,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观点看。

经济法学说:
1、国家协调论
1)影响经济主体的设立、产生变更(经济组织法)
2)对市场运行进行管理(市场管理法)
3)对宏观经济调控(宏观调控法)
4)社会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法)
2、需要国家干预论
有些问题市场不能解决,因此需要国家干预。国家所有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都是公共利益。
1)经济主体法-市场准入法
4)社会分配法
3、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论
认为国家对经济的特定影响所产生的,实质上是经济管理关系,但是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在于后者是局部个体的需要,而前者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尤其是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1)市场管理
2)宏观经济管理
考虑到涉外有些特殊性,就将两部分中的涉外部分单列出来,但仍然是两部分。
4、国家调制论
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时国家对经济运行施加两种影响,一是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是对市场运行进行规制。因此称为国家调制论。
5、纵横统一论
6、国家调节论
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关系调整具有三种行为,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国有经济参与影响经济运行。
沙发
 楼主| niuniu 发表于 06-3-5 18:07:10 | 只看该作者
区分原则与非原则应当:第一,体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界定,是体现经济法特色的;第二,原则应当在各个部门中有指导地位;第三,这种原则涵盖所有的内容,不重复、不交叉。无论这些所说如何分歧,都不反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规制。同时规制既有引导、激励,如财政上、税收上的优惠,也有限制和禁止的内容。而管理甚至包括命令等等。因此我们说有这些原则:
1、调制行为法定原则
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如预算法中预算法定、预算权法定。因此包括权力法定,同时还包括程序法定。再看税收,税收法定,主体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等等。如金融中的税率法定、程序法定等等。
市场规制中。反垄断法中,准备对四类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我国的现行法对很多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如很多跨国公司的做法。一旦发垄断法通过,则工商局将具有反垄断权,这是法定原则的体现。凡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如此。在制定之前,有很多皮包公司,不正当竞争很多。93年通过后,市场经济秩序获得好转。这也是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够进行规制。消法也是这样,没有消法,则消费只是普通合同关系,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当有了消法中规定法定权利,法定程序,则有了对其有效的规制。由此可见,这个原则是有重要意义的。
这个原则在中国有重大现实意义。我国计划比较无效,很大原因是没有依法计划、依法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计划法的规制。使得他人可以灵活规避。
2、社会整体效率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无论是经济法的立法还是实施,无论是宏调还是市规,都应当注意将社会整体效率放到重要地位。以法垄断法为例,很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反垄断的运行从结构反垄断到行为反垄断。大企业一方面具有效率,同时可能维持秩序,但也可能相反。但如果出现垄断行为、限制竞争、捆绑销售是一致遭到反对的。后来从国家的战略地位角度来考察对于垄断行为的态度,比如对于航空、网络、传媒的合并的开放态度。反映出了从公平到效率的规制态度。无论是什么调整手段,效率手段总是受到重要考虑的。如人们对欧洲福利国家的批评往往出发于对其效率降低的考察。
效率总是更侧重于社会的整体角度,而不是局部的,通常总是针对国家而言的。
3、经济公平公正原则
第一,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从反垄断法看,一个主体占有垄断地位,足以使其阻止竞争对手,而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打破这种不平衡。经营者往往是占有优势地位的,这是信息偏在的结果,一旦发生现实交付,则卖方利益全部实现,而消费者利益尚未确定。因此产生了消法,提供了权利,将事实上的不平等尽量的趋于平衡。经济危机往往是经济整体环境的影响,而不是个别人的错误,因此需要采取社会分担的方式度过危机。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第三,注重社会经济分配的实质公正。第四,经济公平公正原则涵盖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  03

三、规范论
(去年简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就是规范论的问题)
(一)经济法主体
原来教材总是先从国家机关谈起直到公民。这是经济法研究不成熟的表现。民法中,当我们提起自然人,就将提起民法的理论概念。但当我们指出个人的时候,什么也没有提出。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需要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而不应当用纯粹空泛的概念来说明。80年代有人提出管理主体、被管理主体两分法,但这不是经济法独有的概念。
1、定义
2、分类
既然经济法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为内容。那么,就会产生许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如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等等不一而足。
1)调制主体
2)调制受体,往往承担一些义务。
经济法        宏观调控        财政法        编制主体                                
                税法        征税主体                                
                金融法                                       
                计划法        计划主体                                
        市场规制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消法                                       

        主体        行为        权利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主体        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受体        对策行为                                       
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主体        市场规制行为                                       
        市场规制受体        对策行为                                       
3、特征
1)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成为经济法主体通常需要法律专门授权,少数需要宪法专门授权。
A.调制主体:宪法;专门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
B.调制受体:一般及高级规范;经济法规范
(以银行、企业、个人经济参与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加以说明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产生,一般在成立时首先要满足民商法律关系,满足一定条件才会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习惯性、非习惯性
在民法中,我们总是将自然人推定成为一样的主体,法人也是如此。有人提出,法人的能力不同,如经营范围的不同。但并不足以表明是不同的主体。但是经济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使得主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是权利的差异性。法律上不关心具体的实体差别,而是对于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的关注。民法角度看来,民法主体自然人、法人,他们都是均一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即使意识到不同,但是在他们之间发生关系时却不考虑这种不平等。而经济法却恰恰注重这种差异性,经济法并不关系平等主体的关系,而是通过考察主体的这种得不平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差异来源于实力、信息等等不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经济法对这种不同、以及行为的不同、甚至行为背后的原因非常关心。为什么提出格式条款?诸如此类的问题,正是经济法关心的。相应的在对这些主体和关系的调整中也将赋予不同的权利。
从合同的角度上,买方卖方被作为平等的主体考察。而更具消费者保护法转变为消费者之后,人为的赋予了消费者9种权利,这是一种不对等的权利。然而正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获得了一种均衡。
这是从经济法主体的角度考察经济法和民法的差别。当然还可以从规范、结构等等角度考察。但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清晰而简单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性问题”,同任何社会系统一样,不是一个能够清晰的表明主体之间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有特定的词汇,经济法也有一部分比较明确,如预算行为(编制、报告、审批、执行)、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其他不一一列举。这些行为如何提炼。
1)调制行为
2)对策行为(不仅有纵向的对策,同时还有横向的对策)
  对于强行性规范,必须服从,如利率。对于非强行性的规则,可以选择遵守,或者不遵守这种指导,如对于产业目录。横向对策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存在公平竞争行为,还有一些针对并不存在垄断的对手的不正当行竞争的公正竞争行为。
2、评价
民事评价比较容易,后果也比较容易。经济法的评价总体上说有正面评价与负面评价。经济法责任怎么确定也是争论的焦点。(这些热点也会成为研究生考试的范围)

受体采取的对策可能是合法的,但是主体之间是不同的。我们从主体是否合法、权源是否合法、行为是否合法。
3、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与民事的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
1)主体不同。民事行为中的民事主体是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垂直关系。
2)权源不同。民事行为源于一系列民事权利,行政行为来源于行政权。经济法主体行为源于专门赋予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3)民事主体行为体现出平等性,行政行为体现出隶属性,经法主体表现出不完全的平等性和不完全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正如对于强制性、非强制性规范的对策所变现出来的关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义务
分为三个部分展开
1、调制主体的权利义务
调制主体的权利可以称为调制权。这种权力,是依法享有的、不可抛弃的、必需履行的。调制权包括立法权和执法权。如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显然是立法权。
1)宏观调控权
(1)财税调控权,如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国债发行权);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2)金融调控权(如货币发行权、利率的确定权和调整权、汇率的确定权和调整权、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权)(3)计划调控权(产业、价格调控权)
2)规制主体的调控权
(1)一般市场规制权(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掌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特别市场规制权(金融市场规制权(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市场(电监会、能源局)、电信市场、房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电信市场规制权(国家信息产业部))
  权力和主体不是以一对应的关系。
2、调制受体的权利义务
1)经营者
对于调制主体的非强行性调制行为有选择权,选择遵守或规避。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对策,分为公平竞争权(向对方是垄断的)和公正竞争权(相对方是不正当竞争者,商业贿赂、假冒伪劣等)。我们可以统称为对策权。
义务,必须遵守强行性的调整行为。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有依法竞争的义务。
2)消费者
也要受到调制主体的规制,如利率。但对于其他经营者在具有许多权利。消费者的义务是广义的,消费者没有经济法上的特定义务。
3)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的特征
经济法规范综合起来看:
第一,非对等性。对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调制主体的权力要高于调制受体的权利。权利受体之间的权利也不对等。前者如产业政策转移,后者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这种不对等是否是绝对的、是无限制的,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非均衡性。是指调制主体之间、受体之间,权利义务配置的不一样。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可以阐述一下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展开经济法主体权利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地位。针对权利作出展开,阐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谈到与其他主体的区别。
(四)经济法责任
1、从经济法关系角度延伸出的经济法律责任。
2、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研究处于初步阶段,甚至比权利研究还初步。这种责任的独立性问题虽然是初步的问题,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热点。这也是年会的一个小主题。
1)没有独立性。理由是,经济法上的无论是规则原则还是具体的责任形式都是已经存在的。
2)有独立性,或者应当具有的。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责任产生的一般法理来看,违反了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否定性的法定后果。既然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由其独特的经济法义务,那么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有相应的理论基础。第二,从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独立性看,传统的各类法律责任形态,都不是完全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态,也同传统的法律责任形态一样,是多种责任形式的组合。
3、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初步分析
1)传统法律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不外乎一种赔偿责任或惩罚性责任。
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4、经济法责任体系

经济法  04

五、        运行论
是指经济法的法制运行,从无到有,从条文到现实。
(一)经济法的立法
1、涵义
  制定和修改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
2、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立法权)
我们仅能将精力关注于一点,尽量深入。比如立法技术不是可以朝夕提高的内容,同时与相关的宪法、法律修改则不是当下的主要问题。而从立法权的角度入手,则可以改善中国经济法立法的面貌,同时通过立法权连接到体制、技术等方面问题。这可能是经济法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1)权力机关在经济法立法中实际作用过小,行政机关实际作用过大。所谓过大过小与一个参照点有关,中国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成文法国家,我们在理论上应当作出立法机关应当是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部门。不论地方的法规、规章,仅就人大及常委会的基本立法就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国务院提出了最多的议案,实质上主导着中国的大部分立法。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当年计划也往往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图或者建议而制定的。同时在计划之外的立法项目,通常没有产生和制定的可能。大量的审议工作集中在人大,尤其是法律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当然也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这种表面的看法使得我们看似人大起了主导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起到的实质作用我们不应当忽略。
(1)历史原因。78年百废待兴,立法任务非常沉重,但是人大的委员通常年纪较大,通常对于经济问题不了解。但是改革开放的变动性使得循序渐进成为不能接受的缓慢,当然法律的稳定性也成为不合时宜。这样国务院得到了经济立法的授权,尽管从内容角度讲本来无权制定。这样法规的立法,代替了需要较长周期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但是无论如何国务院的立法资源对于此项沉重的立法任务也没有足够的能力,于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内容立法权层层授权。终于导致了中国大量的经济法内容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因此带来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2)现实原因。人大常委会立法能力和资源实在有限。其经验尚不及发改委,因此产业部门调控很可能实质上由发改委起草。因此历史上授权是情非得以,但现实仍旧使得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总是无法摆脱这种困境。这种在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实践渊源导致了国务院的重大意义。
(3)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尤其注意抓权
几乎所有的立法,这些部门都比较关注。他们往往会主动找上门去。在国外往往是一些利益集团,lobby。在我国则是这些部门这样做,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提出建议、设置阻碍等获得这些权力之后的部门利益。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划定的范围内处理业务,但并没有实质的物质利益。可以说78、79年未必是部门利益的原因,但是今日有着种种利益的驱动。
部门利益实质上是单位利益,也就是某个领域的(资源)支配权。这样单位就成为了具有独立地位的、独立利益的团体。他们需要控制这样的支配权,使得部门利益单位化。这样单位不再附属于国务院,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服务。一个部长不仅是内阁成员,同时考虑自己部门成员的生存、发展问题。正当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高待遇的支出,因此也不得不将公权力单位化,因此不仅要获得这种权力的利益,同时更加注重的是需要得到更多的公权力。因此新的立法实质上决定着新的权限分配,所以各个部门必然要争夺、有意识的影响立法的根本原因。但其中存在的严重的问题在于,他们争夺的在于其中的收益性权力,而不愿去承担这种权力后面所应当承担的必要责任。因此这种机制下的立法很可能出现,仅仅成为部门利益圈地运动的宪章,而责任会被抛弃在不适当的地方。
2、行政机关主导的立法过多过滥,从而为立法冲突、执法冲突埋下“祸根”
如此严重的法律冲突,主要在于国务院部门之争。国务院通过法制办授权某部门进行起草工作,相关部门会提出意见,法制办需要不断中和,将矛盾消除或者埋藏起来,或者更加突出。
3、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他们在立法中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近几年还好。行业协会的两极现象,有的高度机关化,还有纯民间组织难以发挥作用。
(二)经济法的实施的特点
1、经济法的事实部门比较多(很多)
调控主体、规制主体的内容很多,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立法机关,同时行业协会也成为经济法实施中的一类主体。行业协会可能成为调制主体(授权),更多的成为受体。
2、虽然政府是多个部门法的执行主体,但都没有在经济法中的执行地位中突出。
一个原因在于,往往在经济法执行方面,赋予一些机关执行权和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如国外的反垄断机关具有准司法权。我国的很多机关的首要职能就是制定规章。
3、政府机关在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滥用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现象。体制上的监督不利(立法的制度缺位),对于规制主体没有规定具体的职责,而受体的责任非常具体。固然这些法规不能规定行政的具体责任,但可以规定各种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不力。
4、法院纯粹的经济法案件不多。多方面原因,法经济庭改为民二庭。
1)法制不健全,虽有框架,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反垄断法,那么就几乎不会有反垄断法。由于法制不健全,即使有反垄断案件,也转变为行政或者民事案件。
2)审判体制。中国体制背后的几个诉讼法,基于这三种诉讼法的体制没有给与经济法案件以空间。
3)法官的素质。法官的素质本身整体不高,但是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体制的障碍。
4)经济法本身的特点。经济法的可诉性比较弱,制定和通过经济发展计划,是经济法的实施。还有大量的实施行为都在行政机关内部。也没有多少事情可以到法院解决。这是权力配置本身的问题。当然缺少诉讼法和公益诉讼的程序也带来一些障碍。
经济法研究不能停留在制度、文本层面上,而需要深入整个系统运行的基础和过程来加以考察。

五、学科论
一、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科建设的自身问题在86《经济法原理》年就引起了关注。大量的教材偏重于普及,专著应当深入。但是这本教材认为,应当更加关注法现象背后的法理基础。但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教材。全面考察经济法研究历程,固然有历史背景、法治关系,但是自身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如果不关注经济法学的自身问题,就可能不断的重蹈覆辙。其中的问题有。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要明确。很多的研究者对于对象的明确性不很关注。经济法学究竟研究什么?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等于什么也没有阐述。同时经济法学是否仅仅研究经济法本身,一般说来,学科不仅研究学科客体,同时研究学科自身(反思性)。以史学为例,不仅研究历史本身,同时研究历史研究学术本身。因此经济法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自身,这也是走向成熟的需要。这种将自我作为关照对象的态度和学科转变是极其重大的发展。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上说,包括经济法学产生发展的历程及其内在规律(史学的关照)、经济法学的体系(学科意义上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经济学的反思集中在研究方法上。第四方面是经济法学教育。
二、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的区别。这种学科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无论是学科自身建设还是研究方法。大致分为四块:


经济法总论内容基本完了。


经济法  05

第二部分 宏观调控法

制度上的学习比较容易,分歧不大,但需要相对全面一些。
一、概述
1、定义。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反复套用。
2、体系。四块
3、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这是经济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宏观调控法中,我们会先谈经济问题,然后阐述法律问题。如财政的职能,就是阐述财政法的价值(因为法律在这里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调整秩序的工具)。我们在学习中,是否需要将经济学搞通,我们要注意学习经济学的目的是为了经济法学,不能颠倒。这两个学科毕竟是不同的,无论是系统还是交互的符号。一定要注意从法学角度看问题。我们要牢牢抓住宏观调控中“法味”比较浓的问题。法味不浓的问题不可能成为考试的重点。
二、        财政法
(一)财政与财政法的一般原理
1、财政
全面准确地理解财政是重要的,这是理解财政法的重要前提。财政不仅是法内容,同时也是经济学内容。
1)        定义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我们可以引申出:
2)        特征
(1)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这种财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团体,主要是国家行为。
(我们将经济行为划分可以分为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如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行为就是公共经济行为。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在于,强烈的对于公共物品的欲望。
(2)        财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支出(国家公共管理、国家建设、某些特定的需要)这些都是为了满足公共物品的需求。这对于社会的安定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财政行为的历史相当久远,只要存在公共管理就存在财政。
(3)        财政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有序性(国家的财政随政权而变)。
3)        财政的职能
(1)        分配收入的职能。所有的财政活动必须建立在收入之上。收入的来源于生产活动,强行介入收入分配。
(2)        配置资源的职能。分配收入属于广义的配置资源,同时通过财政手段影响经济走向。有人分析,凡是行政热点,公共资金与个人资金是1比10左右。
(3)        保障稳定的职能。保持社会的经济秩序、社会的稳定的发展。
这些就是财政法所要实现的价值,没有财政法的完整,就会导致财政职能行使的障碍。
2、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和公共团体为了实现公共欲望而实施的管理资财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调整对象
(1)        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2)        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3)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2)        财政法的体系
(1)        预算法
(2)        税法
(3)        国债法
(4)        政府采购法
(5)        转移支付法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法的体系是指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狭义的财政法不包括税法。

开始于2004-8-8 19点
信息:年会论文集

(二)预算法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内容。四个问题:
1、        概述
1)        概念
  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预算法就是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统称为预算关系,可以分为预算程序关系、预算实体关系两块。具体含义看书。
预算法是对全面的收和支进行规范的法律。
板凳
 楼主| niuniu 发表于 06-3-5 18:07:18 | 只看该作者
2)        预算的体系
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式所形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目前仍然是五级。预算法需要调整程序关系,这样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就会带来不同的环节。
中央预算包括:382
2、        预算管理职权
只要是职权就是预算调控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这种职权可以分为:
1)        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第一,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审批权,财政部部长受国务院委托作预算报告,全国人大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生效与否,没有过案例;变更撤销权,主要指人大常委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则政府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变更,也可对本级政府的决议撤销。
第二,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权:监督权;审批权;变更权
2)        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权:编制权,本级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最低级政府没有)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编制权(具体编制行为);执行权(执行的协调机构);提案权(本级预算预备费使用);报告权(向政府)
  要讲这些放到整个体系中,整个经济法总论的角度理解和把握。
3、        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法定包括管理职权的法定,更重要的是包括预算收支范围。
1)        预算收入
第一,        税收收入,中国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影响下,……。中国设立了很多的基金,后来整顿,逐步减少。部委倾向于设立基金,但民间比较反感。
第二,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        专项收入
第四,        其他收入(规费和罚没收入),现在比重在下降,但基数很大。
2)        预算支出
第一,        经济建设支出
第二,        事业支出
第三,        管理支出
第四,        国防支出
第五,        政策性补贴
第六,        其他支出
  这几块为提高宏观调控能力,支出比较多,因此会带来税收负担比较重。中国的支出比例比较大,也是双刃剑。税收上升快于生产总值增长率。
4、        预算法律程序
程序比较重要,在美国等国家很重要的就是程序。
1)        编制
第一,        原则:复式预算原则;不列赤字原则(中央公共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真实合法原则;节约统筹原则
第二,        程序
2)        审批
3)        执行和调整
执行过程中发现原来预算与实际执行有出入
4)        决算制度

预算体系和预算构成、职权(多个角度理解)预算编制的原则,相对比较重要

(三)国债法
1、概念
国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提供公共物品)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国家信用的责任应当是无限的。
2、职能
主要是公共职能,弥补赤字、宏观调控
3、国债关系
4、国债分类
5、发行(直接、间接,主要方式,国家与金融机构合作、销售(交易所)、摊派)
6、使用
7、偿还(适度发行国债对经济有促进作用)

(四)政府采购法
1、概念
  政府采购,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使用财政资金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公共资金
2)需要监督
  立法意义的作用体现在政府采购的作用:管理作用,可能是公开透明的;调控作用,广义的政府采购法,哪些作为采购领域具有很强的调控色彩;规范和约束作用(预防腐败)
2、采购原则:
第一,        政府采购法定原则,政府采购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每一年度必须按照预算。
第二,        国家整体利益原则。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需要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本国货物优先原则。
第三,        三公原则、竞争原则。属于中央预算采购的目录必须公布,地方各级也应当公布,除了商业机密;任何人不能限制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不得串通;
3、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1)政府采购监管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3)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一,        采购人。预算范围内的需要购买的政府机关
第二,        供应商。企业或个人
第三,        采购代理机构(运转情况并不好,通过代理采购的价格往往非常高,原因在于制度安排或腐败)
4、政府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主要方式,不设条件。为了保证公开招标成为主要方式,不能将本可招标的,改变为非招标
2)        邀请招标,有条件,具有特殊性或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或者公开招标费用过大等三种方式。
3)        竞争性谈判。发生以下的: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的,技术非常复杂或特殊不能够详细确定规格或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要的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组合的
4)        单一来源采购。限制更多。如果采购标的职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原有10%的
5)        询价。

公开招标的适用招投标法,同时适用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等
政府采法意义、原则、主体、方式(重要)

(五)转移支付法
看教材

经济法  06


三、        税收法
集中在理论部分,具体规则看书。
(一)        税收概述
1、        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
2、        特征
1)        主体,国家
2)        目的,公共职能
3)        依据,国家政治权
4)        强制无偿性
5)        依法(税收必须明确、具体、事先公开)
国家征税本来是为了国家机器的运转,但后来发现宏观调控作用。
3、        分类
1)        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4、        职能
1)        分配收入
2)        配置资源
3)        保障稳定
(二)        税收法概述
1、        定义
2、        分类
1)        税收体制(关系)法
2)        税收征纳(关系)法(实体关系(商品税法、所的说法、财产税法)、程序关系)
3、        特征
1)        经济性(调整特定经济关系;有助于弥补市场缺陷,提高经济效益;反映了经济规律,引导市场主体作出合理的行为;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2)        规制性(税法规范中,一类是积极的鼓励、引导、保护,同时还有消极的禁止和限制规范。引申还有成文性、强制性、技术性(结构布局、测算有很强的技术性))
2、宗旨和原则
1)宗旨
第一,初级宗旨,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充分实现税收的功能就是税法的宗旨。
第三,        终极宗旨,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2)税法的原则
第一,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地位尤其高),权力机关需要对税权机关、程序、税目、税率、税种等问题作出规定。税收权力义务需要法律详细规定。分为三个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在各个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体现为: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征税(客观说、主观说)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有提高经济效率和税务行政效率。
第二,适用原则(四个)
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课税要素
是指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也称为课税要件。
1)        实体法要素(很重要、贯穿在各个税的始终)
第一,        税法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人)
第二,        征税客体(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标的)
第三,        税目(从质上规定)和计税依据(从量上规定)
第四,        税率(核心要素)
第五,        税收特别措施(优惠和重课措施)
2)        程序
第一,        时间
第二,        地点
4、        税权分配
从法学角度理解,必须高度重视权利义务构造。最近是热点之一,清楚与否难说,实践更难说。
1)        税权分类
既指征税主体权利、也指纳税主体权利,国家权力(税收管辖权)
国内法上包括国家权力(税收立法权(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税收征管权(征收和管理)、税收收益权(入库权)等)和税收权利,前者是征税权,后者是税收债权。
2)        税权分配(研究上)
第一,        纵向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分配,与体制有关,立法权与执行权问题)
第二,        横向分配(同级机关之间的分配、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如国税、地税)
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值得注意,尤其是专业的:
第一,        立法权。立法权下移,税收法律法规都是逐层下放的。这样的应当有中央,1)涉及国民基本生活条件,经济秩序统一性,竞争的公平性的税种。2)课税对象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税种;3)课税对象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税。(如果出题,最好结合税种,目前是什么情况,我认为应该怎样)
第二,        征管权
  93年改革后,分税制,国税和地税征管做出了划分。应当进一步统一全国的征纳程序和救济程序。在征纳和救济程序的设计上应当本着征纳两便的原则。
第三,        收益权
  中央和地方上有一个拉锯战,从93年前到93年到现在,一直有争端。中央的财权和地方财权决定了相应的职责。维持一方稳定并不是很容易,上级对下级的考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经济,无论是数量和质量,以及环境配套情况、绿色考核体系。体现出一种事权划分。考核中,有治安问题等等否决政绩的考核指标。因此地方要求给与相应的财权和人权。现在垂直管理月来越多,省垂直的有工商、质检等,国税地税早已垂直。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税收收益划分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分配。那些应当属于中央,那些应当属于地方,是很乱的。一般认为,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税收、如所得税(很高)、关系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税种如所得税、遗产税等,课税对象流动性大的税种,因资源差异导致税收分配不公的税种,如资源税(自然资源),归中央管辖。
3)        税收体制改革
目前93年后,学界关于税权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权的问题,认为尽可能中央立法机关行使。目前是分级管理系统,国税和地税。国税、地税垂直管理是人财物统管。正在酝酿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对三大类税进行改革。
5、        征纳权利义务
征税人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结构源于课税要素,主体、客体、税目、税率、特别措施。确定了征税客体就确定了纳税人,通过税目和税率在质和量确定下来,然后通过减免和重课加以调整。
1)        纳税义务
抽象(根据五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的义务关系)的与具体的(具体的纳税人承担具体的纳税义务)。
可分的和连带的
原生的(前四种)和衍生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的消灭:履行、纳税义务的免除、与多纳的税款抵销、超过时效期间
2)征税主体的权力义务
(1)权力
第一,税款征收权
第二,税务管理权(税务系统内部的)
第三,税务稽查权(上级对下级)
第四,        获取信息权(税务机关要知道企业经营情况)
第五,        强制执行权
第六,        违法处罚权
(2)义务
第一,        依法征税权
第二,        提供服务义务
第三,        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        依法告知的义务
3)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利:
第一,限额纳税权,在最高限额内缴纳的权利。
第二,税赋从轻权,税收法定暗含税收从无推定。如果没有证据需要纳税则应推定无纳税义务。也应有税赋从轻原则。体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最低率缴纳。税收法定要求,没有规定的内容不纳税。不同行为的会计结果将导致不同的税收方式,因此应当有税收筹划权。出口退税政策很好,但收税和退税主体不同一,中央和地方负担不同。因此做出统一协调,实现政策,使得纳税人的从轻权得以实现。
第三,        诚实推定权。没有证据表明偷税漏税抗税,就应当认为是诚实的。
第四,        获取信息权。
第五,        接受服务权
第六,        秘密信息权
第七,        赔偿救济权
(2)义务
第一,依法纳税
第二,接受检查
第三,        提供信息
6、        重复征税
7、        税收逃避(逃避有一些具体方式,逃税、避税、节税,统称税收逃避,主体转移、客体转移、避税地方式)
8、        税收征管制度(征收、管理、检查)

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一)商品税法
1、以商品包括劳务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2、分类:
1)增值税
  P405,是以应税商品的增值额所交纳的税种,纳税人是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进口货物的人。基本税率17%、低税率、零税率。计算,后期总额减去前期总额。
2)消费税
  以特别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3)营业税
4)关税
以进出关境的货物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附加:5)
3、特点
1)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
2)计税依据是商品的流转额
3)税赋容易转嫁
4)累退效益
(二)所得税法
1、概念
2、分类
3、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所得)
2)计税依据是纯所得额
3)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复杂
4)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用
5)是一种直接税,不容易转嫁
6)缴纳上实现总分结合(往往有一个时限,每个月有多次收入的)
4、所得税制度
1)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如何计算,那些扣除
2)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
百分之三十加百分之三,但减免项目很多,减免有,三减二免,甚至五减五免
3)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法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交纳的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车辆税、印花税)
特点:征税对象是财产;直接税不容易转嫁;计税依据是占有和用益额;辅助性税种。

经济法  07

四、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概述
1、金融的定义及其相关知识
  广义的金融是指与实物形态的社会资源流通相对应的货币信用形态的全社会资金融通的综合。既包括资金的财政融通,也包括自己的信用流通。财政流通通过税收方式收上,通过转移支付加以使用。信用流通就是狭义的金融,包括银行资金融通,也包括个人间的信用融通。两种金融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偿性、固定性、强制性方面的区别。金融显然是指资金的信用流通,是指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为条件的资金流通。相应地,金融都是指后者,也就是自己的信用流通。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在金融市场上,有两类,成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前者提供短期资金,后者提供长期的资金。货币市场提供的短期主要是一年之内的。构成了一些名称,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等。这样一种货币市场的功能在于主要提供资金流通性的需求。相应的还有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等。这种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同时可以满足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的需求。赤字需要靠国债就是需要进入证券市场。金融市场还可以根据金融机构是否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分为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所谓直接金融,筹资者与投资者通过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产权交易直接进行的资金融通。双方当事人见面交易。间接交易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等信用流通所间接进行的资金融通。主要在货币市场上。相应的,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关系和间接金融关系。所有的金融行为都会对经济运行产生巨大影响。宏观来说,所有的现代国家,经济运行都以金融为核心。没有资金的融通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我们需要这样认识,无论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相应的国家的金融问题就是重大的经济问题。
(二)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就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究竟有哪些关系?我们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金融调控关系、金融市场规制关系、金融交易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从具体的讲,间接金融关系。是指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因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形成的金融关系。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从中可能影响双方的关系模式。(很多漏了)直接金融关系,是一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和投资人之间证券发行交易关系和产权交易关系。有一级二级市场关系。(又漏了很多)
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收付结算,承销经纪的行为、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以上三种是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民法、商法所调整。
金融规制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这些关系具体的如对金融机构的主体监管、业务行为、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调控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金融法的概述需要统一。体系是否可以为分为,金融规制法、金融调控法、金融交易法。大部分将落到金融直接关系、间接关系、中介行为。因此需要从思想上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将这种金融法的两面性看清。从严格部门法角度看有以上的分法,金融法还可以分为银行、货币、票据、信托、保险法。这是一种实用型的分法。这种认识不是部门法意义上的。
(三)        金融调控法
1、        概念
2、核心是《中央银行法》,集中展开,书中有少量内容。
1)中央银行职责(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
  垄断银行券尤其是货币的发行权。少数国家商业银行发行货币。准备金提留、再贴现、再抵押、清算、最后贷款。清理国库,代理国家进行一些金融活动。央行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还有人提出三项职能(服务(商业银行、政府)、监管(金融机构)、调控)。具体到中国来说,前三个功能都有,后三种有服务职能和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条13项。
我国全面体现了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但是没有体现监督职能,这个职能转移到了银监会。
3)中央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具体说来,第一,它是国家机关,相应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是国务院部委,有相近相同的性质,第二,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体现从法律地位上解说。
央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所规定的,中央银行的权限,独立性和他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从界定中发现,所谓地位,首先是权限、其次是独立性、第三是作用。
那么国内外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直接对议会负责,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政府不得对其发布命令指示。(克林顿宴请格林斯潘和比尔•盖茨,彰显成就)第二,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从相应的规定上是这样但又较大独立性,加、英、日。第三,中央银行直接受控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一是受控于政府首脑,二是受控于财政部。
由此可见,第二种居中。第三种的不具有独立性需要另外考虑,虽然不独立于政府,但不见得受到其他机关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央行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是属于国务院管辖的,不受其他机关干扰。第四条,13项职责。详细的体现出,中国人民银行是央行,是发行、政府、银行的银行。第七条规定依法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不受地方、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实际上,总则上说要对人大负责。不是完全独立的。
(4)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多数国家的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等委员会。之所以采用委员会制,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同时相对集中。大多数国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一些执行机构、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上委员会制,手掌权利较大,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分为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咨询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第十条第十一条,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全权领导工作,对内执行,对外代表。
同时设置了决策咨询机构同时兼具委员会制。原因是国务院首长负责制,中央银行也需要首长负责制,但考虑到决策的专业性,于是决策咨询机构,也就是货币政策委员会。一个法律、一个法规设立的。这个委员会性质是决策咨询机构。职责是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提出货币政策建议。
职能部门:业务司局,分别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司局。功能性司局,国务院所有部位都有的。综合部门,如办公厅。内设机构我们讨论第一种业务司局。
分支机构,考虑到行使职能的需要,设立的地方性分支机构。设立9大分支机构,撤销省市自治区分行。北京、重庆设置营业部。今年上半年又各震荡,银监会,要将金融监管部门分出来。交叉中有一些矛盾。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已经建立完成。各省自治区设立了银监局,和较大的市也设立了,对银监会直接负责。
需要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受控于政府,如利率等需要国务院批准。第六条规定,央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相关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监督到部位。如省中专门委员会对口监督到局、厅。那是因为人大常委会主任通常是同级党委书记(如果是政治局委员需要另设副书记任常委会主任)。有人说常委会成事不易,败事不难。权力机关提高地位很重要,但是地位到了一定程度不一定好。
地板
 楼主| niuniu 发表于 06-3-5 18:07:21 | 只看该作者
(5)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调控制度
进入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体。
第一,        货币政策的含义和意义。
中央银行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货币政策非常重要,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包括金融、财税政策。而货币政策就是重要内容。分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政策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这些成为货币政策的构成部分。可以从货币政的地机制:传导机制、效应机制、监测机制。至于货币政策的重要意义,如何描述都不过分。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货币政策有时候会成为经济调控中的核心。
第二,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实质上就是宏观调控目标。同样的界定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稳定不是指固定,而是指相对稳定,往往有测算制,如通胀率。促进经济增长是终极目标。通过影响币值促进经济发展。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政策、金融市场、财政税收等等。这句话非常重要,千锤百炼。
第三,        货币政策工具。
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存款额,防范风险,提高信用能力)、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买卖有价证券、国债、货币)。我国有:存款准备金(有兴趣查查我国最近两次调整,如何调整、从各个角度作个理解)、央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如贷款限额,实际上一直在用,非常有效,控制总规模;特种存款;消费性控制,房产信贷规定发挥了很大作用)。通过这些手段造成损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也不过是行政责任。但是具体行为导致损失的那是国家赔偿的问题。弥补通过其他政策来弥补。这个以可以上升到总论理解。

经济法  08

五、计划法
目前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是宏观调控法制建设最薄弱的部分。目前进入立法程序还不成熟。最无法可依的就是计划部分。国家暴露出很多问题就在计划上。凡是批项目的都是重灾区,基本不受监督,无非是政治上、道义上的。没有法律的程序上监督,监督的程序随时可以突破。还有很多大项目数额惊人,但是都没有法律监督的。上万亿的计划问题没有受到监督。
(一)        计划概述
计划是指经济计划。特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的地位非常重要,正是有了一些计划,后期市场经济时期的问题才被解决。如果有了恰当的计划就有可能减少或者降低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如果不是指令性计划,就是协调行为。使得宏观波动的振幅减低。20世纪上半期以来,发达国家的效果很好,不断改进形成了一些模式。形成了德、日、法三大类型。人们意识到计划有一些局限性,这就是政府失灵的体现。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哈耶克否认全能全知的政府,因此不能这样做。第二,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于数据和信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第三,认识主体利益的局限。宏观调控中央调控与地方政府、地方间等等对此看法不同,各有各的看法,有的说有效、有的说失败,这些都是利益的作用。第四,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多方面。如美国的对外政策发现,包括部分对内政策,很多是为了竞选的需要。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政治会影响到计划。
计划的功能有两个方面:第一,确定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弥补市场缺陷。
(二)        计划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1、        概念
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关系不太好划。
2、        体系
  通说,计划分至少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产业结构法等。
3、        特征
1)        经济性
2)        政策性
3)        综合性
4)        国家本位性/社会本位性
(三)        产业结构法
提一下。通过立法来规范产业结构的调整行为。从而使产业结构调整进入法制轨道。
(四)        经济稳定增长法(规定宏观调控的法律目标还要规定协调政策和稳定经济的措施、危机的对策(通胀、通缩)、相关主体、战略储备政策、处罚责任)
(五)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
需要特别说明,86、87年计划法没有通过,一直到现在。

补充:价格调控
价格调控是重要手段。价格调控法是否与计划法平级?很多人认为属于计划法的子部门。我们不管是哪一部分。这都是重要的部分。P453
价格规制法,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法的概念,不用说。454,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调控主体、价格规制主体。我国价格管理机构是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国务院是发改委的物价司。省物价局单设,但是人事受到同级发改委制约,或者计划委系统。统计局也是计划委系统的。价格管理还有工商,有价格规制功能。还有食品、药品检查监督机构。商委(商务局)的职能也很大。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大部分是违反价格规制法律规制的、少量违反调控行为。454需要了解一下,命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第一,串通、第二,低价倾销(三种例外)、第三,捏造涨价信息;第四,诱骗;……大多是不正当竞争。不细讲了。这七种情形在非典中暴露无遗。成为了案例库。
政府定价。我国仍然在转轨过程中,必然保留一些东西。政府定价未必一定是,只不过中国定价比较宽。我国主要是市场调节价。但是一旦定了影响很大。如90号汽油。第一,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第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第四,重要公共事业,重要公共服务。
456倒数第二段,一句话。价格法指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对于我们理解价格调控在宏观调控法中有重大意义。
457,下面一小段,“此外价格法规定……”价格干预措施的适用:价格水平有可能显著上升或者有可能显著上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用,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可以并用或单用。省一级可以批准,应当报国务院发改委就行了。
价格紧急措施。……

资源法、能源法不考。

第三部分 市场规制法

概述免了。
体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法、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公共事业中)),严格的是前面两中。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就算是行政机关也是垄断。但是往往很多垄断不适当。

二、反垄断法

有了新的发展。补充的内容有一定的时效性。与教材相互补充。
(一)垄断概述
1、产业组织理论
一个国家有许多经济政策,分为产业政策与其他。产业政策分为产业机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涉及市场中企业的关系,调整这种关系(尤其是不正常的关系),会影响到产业机构政策,反之亦然。
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市场结构(集中度如何,与垄断有关;产品差别,也与垄断有关;进入壁垒,一旦市场形成之后,会排斥加入者,如北京演艺市场,很难打入);第二,市场行为(价格行为,市场主体进入,大企业就会采取降价使之破产,非价格行为,如产品的技术开发,准备联合对付对手。销售活动,不一定是价格行为,但也可以占有市场,形成垄断。);第三,市场效果
2、        垄断的构成
如何判断垄断,不同时空不同。总的看来,判断是否垄断,至少有:第一,危害性,某中行为或状态导致生产或流通领域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或损害,危害性需要到一定程度,要到一定阈值才算垄断;第二,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或状态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的明确规定,法律将阈值提高到一定水平。不同国家的宽严程度不一样。垄断的具体形态下有几个词,卡特尔cartel、辛迪加、托拉斯等。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1、实体法
1)禁止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都会对限制竞争禁止。
禁止主要涉及私人垄断和卡特尔协议。Cartel 是指厂商为垄断市场而在一定的时期内,就产量和市场划分所达成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议。一般有纵向和横向之分。前者是企业之间形成一条龙的协议,如果不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或侵害,一般反垄断法不禁止。反垄断法针对横向的。横向的就是同一环节的企业之间所订立的卡特尔协议。都是生产或销售企业。
卡特尔协议的要件:第一,动机上,当事人为了取得巨额利益而订立的互相约束的协议。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第二,协议的履行限制了市场竞争,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正。第三,协议对生产和交易具有实质的危害性,阻碍了生产力。
2)禁止过度集中。市场过度集中就会影响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但是集中产生规模效应,同时内部是协调的。但是其本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造成市场壁垒。
3)禁止滥用优势。
4)除外条款。(以上都有除外)我们从另外的角度看,这些行为如果对国家是有利的,则需要做出例外。需要对一些自然垄断和公共部门以及有利于社会的做出例外的规定。
2、程序法
一般有专门机构,有广泛的执法权、一定的准quasi-legislation立法权、准quasi-judicial司法权。
有一系列程序,即使进入法院也不同于一般程序。研究还不够。
3、反垄断法的原则
1)原则禁止原则和弊害禁止原则
  只要有共谋就是垄断,就是原则禁止原则。后来发现有问题,于是要有危害性才垄断。是否是的确限制了竞争。
2)        行为控制原则或者结构控制原则
以上连个原则并存,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判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很不成熟,但是十年的结晶。市场有了很大变化。稿子改了又改。
1、        适用范围
空间、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违反本法规定并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影响的行为适用本法。这是域外效力,世界通例。
2、        法律定义
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企业过度集中。第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3、        主管机关
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十分含混。之所以如此起草,主要是商务部起草的,不可能排除自己,也不能排除工商部门,也不能直接写自己。最后国务院就订了工商主管,其他协管。
4、        禁止垄断协议
排除了四种情形:第一,经营者正当的市场共同行为;第二,中小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共同行为;第三,经营者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严重下降和生产明显过剩的行为;第四,其他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这一条裁量余地大了)。
5、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是重要的问题。一个经营者达到50%以上,两个经营者达到2/3,三个经营者达到3/4以上。
6、        控制企业集中
企业集中的界定,比较困难。高度集中的一半都是国有企业,因此不好处理。相关规定意义不大。
7、        禁止行政性垄断
四种行为,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其他内容意义不大,不说了。其他看书。
截止于2004-8-10 21点
开始于2004-8-11 18点30分

经济法  09

反不正当竞争法

1、概念
182,法律定义采用了概括式的一般条款也有列举式。学理上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应当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定义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垄断与竞争的关系
所有的竞争都是与竞争相对的。垄断可以免受竞争之苦,而获得高额利益。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考虑到需要调整一些垄断问题,于是将这些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规定下来,但学理上应当分开。
3、        不正当行为
185,采取欺骗性标志的交易行为,强制性的交易行为(依法占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现在屡见不鲜,将本地的优势资源限制出境,对外地物美价廉的产品限入)有些情形除外,如特殊资源;商业贿赂(把握构成要件,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为了获得相对于对手的相对优势。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性、秘密性、实用性);国内商品的倾销,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有些例外(四种);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批评并不是诋毁);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也是竞争,只是不道德,不合理,破坏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要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法49条,双倍赔偿问题(王海事件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清洁市场秩序,对假冒伪劣,只要制度能够制约,就应当鼓励。从这个角度可以深化一种认识,经济法是如何产生的,从宏观角度,从微观规制角度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的认真思考是有价值的。
2、消费者权利
199,九个方面的权利:保障安全权;窒息真情权;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在一定的区域内总是不完全竞争,因此需要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生产者和销售者捆绑);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3、经营者的义务
205,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给予了消费者事实上获得赔偿的保障。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合格标准,217三项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能够满足本身用途;符合记载标准。产品质量是为了保证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特殊市场的规制和监管,主要在于金融,证券市场、房地产。

证券市场监管模式227,都会涉及到经济法上的主体、权利、义务。从法律角度考察证券。必须明确以上三点。经济法需要考虑的是法学问题。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是混合模式。我国吸纳了两种模式,因为没有相关背景所以存在一些问题。可能是吸收了两者的缺点。
规制主体是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但并非只有,但事实上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也是证券规制主体。规制主体的权利228,证券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权利,229。
证券监管
发行:三公原则231
之所以要管理证券是因为,发现长期的放任会导致宏观经济的失调。现在不是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的问题,而是要符合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证券监管法是一个典型的经济法。其中包括发现的监管、上市的条件。
交易。234、235、236、237相关监管制度,从理论上提炼一下。238,具有经济法色彩的行为:信息公开;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信息误导;其他。具有特点,予以关注。
期货,不讲。
房地产
也是民法、商法(房地产企业)、经济法(主体的实质不平等的,房地产本身就是垄断的,经济法上的土地实区位,是高度稀缺的,这样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出现高度不平等,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房子的监测一般做不到,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时间上的严重不对称。
监管延伸到土地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高度垄断的。
房产规制,如何限制、规制:257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抵押

第四部分 跨领域的若干问题

为了解决突出问题,需要结合多个部门研究。如企业法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中国的经济改革的主线是国企的改革。强化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企业法方面的研究是典型的跨领域研究。主要是商法,还有一部分商法问题。提出市场经济之后,将国企当作独立的主体,原来全是经济法的问题转化为商法的问题。问答题首先需要界定问题,从而引出观点,再谈不足,研究一定要实事求是。
企业公司法问题(企业法《企业与公司法学》第三版,甘培忠,2004年5月版)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
企业        基本形态(企业法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投资来源地(公司制,是公司法、投资法的特别法)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大量是合伙制)
                外资(港、澳、台)        外商独资(一个外商)
                        外商合伙
                        外商公司
        所有制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重点说基本形态
独资和合伙大致提一下:
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独资就是个人独资。只有划分到个人,才是产权清晰的。公司法制定的时候,国家可以单独设立公司,而其他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组成。国家主体法人化,于是独资法人产生了。独资企业概念57。重要特点就是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两个以上主体,产权不是非常清晰。合伙企业也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衍生出一系列法律制度。概念。特点:两个人以上出资,单独一个人,很难将个人与企业分开。两人以上,独立性稍微强。处理好,合伙企业与出资人的财产关系,出资人之间的关系,设立合伙人和中途加入和退出的制度。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独立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所有权。合伙人之间是无限连带关系。经济法的测试不会考这些。
重点讲公司法的问题。
227 概念。特征,股东有上限和下限。股东有限责任。不能公开募股。股份转让有限。法定资本额有限制。
设立条件:
民法、商法、经济法对企业层层制约。不是简单的重复。
股东(权利:表决权与讨论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会议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查阅权、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转让出资权)、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特征:1、从所有制关系上看,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国家;2、从投资结构上看,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3、从企业制度上看,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适用公司法。说明我们并没有将国有独资公司独立于公司之外。4、与一人公司相比较,一人公司投资主体是自然人。这使得国有独资公司有较强的社会性。5、从经济领域看,在各个领域都可以设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2、典型的资合公司3、股东有人数限制4、股份等额;5、可以募股;6、有限责任7、股权转让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资本三原则(确定、维持、不变)
股份,发行、上市
股利分配原则(纳税优先原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优先原则;公司亏损时不分配股利的原则;同股同利原则;

其他问题
可以推到三中全会,从2003年9月份到今年11、12月份。这个期间内看问题,三中全会的决议,四中决定的决议。看经济工作会议,每年11月底12月中旬。层次很高,后面就是两会,今年的会议政治局权参加。有个综合性报告。就是谈经济热点。从经济法角度找热点不多。
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管五年到十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就是五个统筹。概括为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的权威解释,就统筹城乡发展来说,长期以来城乡二元格局始终没有改变,但是。统筹区域,提出中、东、西部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两个文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从经济法看,这五个方面都是有用武之地的。
城乡发展,就是解决三农问题。有很多政策直接指向,如农业税(财产税),在农业省中占很大部分。一些地方率先取消农业税。财政政策上讲,全国投入几百个亿向农村,粮食直补。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严格监管农资监管,甚至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区域统筹,不是新问题。有哪些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上,财政的转移支付,倾斜非常大。税收,在中央和地方的分层上有了调整。地方截留放宽。金融上没有什么,贴息贷款。计划,有专门部分和倾斜。主要靠宏观法律规范。
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
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需要若干经济政策实现。生态本事就是生产力的载体。能源政策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枢纽之一。我国是煤70%,石油20%其他是大水电,也就是按照高代价换取经济发展。中国80%以上电力依靠煤炭。大水电将导致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中国能源战略的转移在于可再生能源,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增值税减半。如财政贴息计划,战略计划转移,如欧盟12%。还需要市场规制的制度,需要市场准入标准。环保还需要加大税收,如化石能源消费税。
国内经济与对外开放,反补贴、反倾销等
食品与药品质量安全,从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价调整,华北华东地区,普遍调整,平均涨。这是价格调控,调节能源消费。
水价调整,涉及听证问题,反垄断豁免问题,人与自然和谐,资源消费。
存款准备金,央行脚要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没有必要一概而论。今年两次调节准备金。
宏观调控是今年经济的热点。
从具体问题从理论角度阐述

要多从研究角度分析和思考问题
如题型如何回答
论述题
三块,对这个题目进行界定,什么问题,在总论中的地位。并不需要太多的言语,但是表明是否是一种学术的态度。
主体。逐一阐述问题
最后,阐述学界的研究情况,还要提出哪些问题上还有争论。一般小题写三分之一面左右。
简答题,
不要答成填空题,不能太单薄,需要解释说明补充。需要从研究、扩展、探讨的角度答题。
名词解释不会考,不涉及制度的不会考。
总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公司法、跨领域几个部分
看书,提出一些建议
北大研究生尽可能看北大老师的书、论文。
5#
唐八斗 发表于 06-6-13 12:08:11 | 只看该作者
好是谢谢!
再接再厉!
6#
777 发表于 07-1-10 15:39:20 | 只看该作者
[s:7]
7#
子水墨弓 发表于 07-2-5 16:30:10 | 只看该作者
顶!!!
8#
简聆溪 发表于 07-2-5 22:20:33 | 只看该作者
你可以压缩 传上来的哦  这样好费神的吧?我们看了也累。。。
9#
xxywing 发表于 07-2-8 14:19:46 | 只看该作者

以前我的专业是金融学,现要想考经济法学---求助

以前我的专业是金融学,现要想考经济法学,想问一下,这跨专业考研难不难.
欢迎来到免费考研网www.freekaoyan.com
10#
xxywing 发表于 07-2-8 14:25:03 | 只看该作者

经济法学要不要考型法,宪法

经济法学要不要考型法,宪法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4-12-13 01:42 , Processed in 0.125717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