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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16法学综合一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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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3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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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
2011年首都师范大学81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10年首都师范大学81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
2009年首都师范大学81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
2008年首都师范大学818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
2007年首都师范大学802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
2006年首都师范大学410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2005年首都师范大学419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2004年首都师范大学417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2003年首都师范大学421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考研真题
2002年首都师范大学法理学(含宪法)考研真题
  说明:近年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716法学综合一,以往年份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81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802宪法与行政法等。法学综合一试卷涉及法理学、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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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
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考试科目代码:716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
一、概念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8分,共80分)
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
2.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之一是具有损害事实,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虚构、尚未发生的现象。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但并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即不构成损害。
3.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直接保护对象并非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因而它们调整的不是人们的社会关系。
4.国体和政体是相同的法律概念。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是同一概念。
6.住宅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
7.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
8.行政法就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法。
9.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不适用听证程序。
10.执行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判例法中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3.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4.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2.试述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和规范。
参考答案
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考试科目代码:716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
一、概念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8分,共80分)
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
答:错。理由如下:
(1)强行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
(2)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其分为两种类型:①命令性规则;②禁止性规则。
2.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之一是具有损害事实,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虚构、尚未发生的现象。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但并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即不构成损害。
答:错。理由如下: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不排除有些损害是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故在此情况下,同样要承担责任。
3.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直接保护对象并非某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关系,而是某种自然现象,因而它们调整的不是人们的社会关系。
答:错。理由如下:
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的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发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营造自然资源的活动中而形成的各种自然资源社会关系。其所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自然现象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而自然资源则是自然现象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
4.国体和政体是相同的法律概念。
答:错。理由如下:
(1)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而言,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一个阶级手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
(2)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是同一概念。
答:错。理由如下:
(1)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国家机关,其法律地位最高。
(2)国家立法机关是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6.住宅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
答:正确。理由如下: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7.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
答:错。理由如下:
(1)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理论基础不同:前者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后者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2)两者的宪法依据也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后者是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8.行政法就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法。
答:错。理由如下:
行政法是指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社会关系。
9.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可以不适用听证程序。
答:正确。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拘留。
10.执行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答:错。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罚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和制度。具体区别表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本行为,而行政执行罚是一种执行行为,是保障已经生效行政行为得到执行的强制手段,而不是行政处罚本身;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请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执行罚不服,不能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适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判例法中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
答:在判例法中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强化法律规则的调控能力。
(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规则推理。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法律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这是法律生效的最后一道必经程序。国家主席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
(2)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对国家有功勋的人员以勋章和荣誉称号。
3.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答:我国的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关系的规定。
4.简述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①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③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2)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答:民主与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民主与法治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又存在本质区别甚至相互制约。正确认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有助于正确把握并深入贯彻落实“民主法治15条”的精神实质。
(1)民主与法治相互区别,在本质上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治国俨然成为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民主自由权利。”从根本法的高度,提出了民主政治要求。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基本含义可概括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公正”。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在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正式确认。
(2)民主与法治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
①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具体来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至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法治则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民主秩序;同理,民主也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
②民主与法治也非绝对的天然盟友。缺乏民主的法治,法律往往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成为“形式法治”。而缺乏法治的民主,由于缺欠宪法与法律制约,往往借“民主”之名,实施多数人暴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难免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以法治支持民主秩序,并借助民主来完善法治。
综观世界各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经验,并不存在绝对普适的制度构建模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发达的法治制度,但却缺乏民主表达机制。或者有发达的民主机制,但却未形成完善的法治。中国是个大国,利益格局复杂,加之改革开放正处于推进的关键时期,积极稳妥将民主与法治协调推进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2.试述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和规范。
答:任何一个国家制定行政法规,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都是要以行政法来调整其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达到有效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目的。行政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法的一般作用,即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作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节器之一,行政法与其他调节器一样,要积极影响现实社会,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的作用。
(1)行政法在规范行政权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西方国家普遍奉行“三权分立”原则,把行政权赋予行政机关独立行使。我国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主张国家权力分立,在坚持国家权力统一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和法律把国家权力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相应分工,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行政权的这种法定性,使得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和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未经法律特别规定,都不得非法侵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为了把抽象的行政权落到实处,行政法还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将行政权在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分工,规定了不同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职权,为行政主体开展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创造了前提。
②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只有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才能保障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行政法一方面确立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优益地位,另一方面又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制约权利。行政法确立的这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保障行政职权的顺利、有效行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③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职权的行使,不能由行政主体自身完全实现,它离不开公务员的具体工作,有时也不得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对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使职权委托权和监督权,也规定了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和个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明确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行政职权的有效、合法、及时行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拥有者,行政职权只能由它或以它的名义行使;公务员、被委托组织或个人是行政职权的具体执行者,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不能颠倒,也不能混淆。
④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行政职权的行使在现代社会既要遵守效率原则,又要遵守科学和民主的原则。因此,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都必须法制化。行政法在总结国家行政管理客观规律和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赋予行政主体许多相应的管理手段,如命令、制裁、强制执行等,以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同时,又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的特点和行政管理规律,对如何运用管理手段进行管理规定明确的步骤和方法,如为了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要求行政主体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听取意见、事后告知权利、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资讯、公开行政决定和设立听证、回避制度等。这对于保障行政活动的合理、合法性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⑤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现代行政是一种法制行政,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任意妄为,否则就应当受到制裁;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依法管理。不得妨碍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否则也应当受到制裁。行政法既规定了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也规定了对相对人妨碍行政职权行使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这是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必不可少的内容。
(2)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法律是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利益在国家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行政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最好保障。为了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从行政主体的组织、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行政过程的监督,一直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与救济等方面,都规定了相应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得到实现。
②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原则。人民不仅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依法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行政法为了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如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行政主体委托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行政职权,直接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与公正,可以通过听证等活动参与行政程序;为了明了行政操作状况,有权了解行政信息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活动,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③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一宪法原则落实到行政法中,就意味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享有行政监督权。我国行政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并不断发展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如行政法所建立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制度,就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多种法律途径、手段和程序,保证了行政监督权的行使。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监督权的有效实施,对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④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违法和其他违法一样,直接侵犯和损害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预防、制止和制裁行政违法,对行政违法造成的侵犯和损害进行及时补救,才能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不仅确立了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还规定了种种制度和措施以预防、制止和制裁行政违法,对违法行政造成的侵犯和损害进行补救。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体,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过分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会导致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和谐或影响行政法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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