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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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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3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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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法理学[视频讲解]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三章 法的历史
 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
 第五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律制定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二章 法 治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视频讲解]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视频讲解]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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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法理学[视频讲解]
第一章 绪 论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凡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A项,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法学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所以并非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B项,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于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价值。C项,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服务。D项,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也研究古代的、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是( )。[2014年真题]
A.法社会学
B.法政治学
C.法伦理学
D.行政法学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ABC三项,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D项,应用法学通常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际中,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
3.下列法学流派中,主要强调对法进行规范分析的是(  )。[2013年真题]
A.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
D.社会法学派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近代西方法学流派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①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联系;②分析法学派是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③历史法学派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认为法律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强调法律同民族、历史之间的关系。④社会法学派以庞德为代表,强调的是法律的社会目的和作用。
4.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2010年真题]
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
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子内
C.马克思主义产生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而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项,律学是秦汉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先秦商鞅改发为律,但并没有产生律学;C项,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D项,法学是法发展到出现大量法律现象和职业法学家阶层后才出现的,其研究对象是所有的法律现象。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自然法学派观点的是(  )。[2012年非法学真题]
A.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
B.真正的法律应与自然相吻合
C.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善恶无关
D.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自然法学派是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其主要观点有:①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②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③法的功能和目的是实现公意和正义。④法与道德存在天然的联系,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⑤善法是法,恶法不是法。
6.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非法学真题]
A.人类社会自从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学
B.法学在西方发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C.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派别
D.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法是永恒的和超历史的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综观法学发展的历史,法学在西方起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项,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则比较晚;
C项,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没有像欧洲古代那样出现过法学派别;
D项,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7.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  )。[2006年非法学真题]
A.罗马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
C.注释法学派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8.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从认识论角度,可以将法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B.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
C.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D.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不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以认识论为标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以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为标准,法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层次性,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和手段。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包括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都属于法学的研究范围。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属于法与社会的关系,自然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
9.下列关于法学和法学体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
B.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承认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继承关系
C.法学最早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于古希腊
D.有了法律就有了法学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以及是否承认物质制约性。法学最早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于古罗马,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不是一有了法律就有了法学,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10.下列有关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B.法学就其属性来说,既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C.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D.由于各国的法律具有较大的差异,而且法律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因此,法学不可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因而缺乏科学性。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它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与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法学的研究对象并非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由于法律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法律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是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即法律的运行)这一角度对法学所作的分类。从科学一词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和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其方法具有科学性,理论具有规范性。
11.不能构成法学体系中独立分科的是( )。
A.国内法学
B.法律史学
C.法律经济法学
D.理论法学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根据各种类别的法律,法学可以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根据法律的制定到实施,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根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但是,以上12个分科中,法律经济法学不是法学体系中独立的分科。
12.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其分类角度是(  )。
A.各种类别的法律
B.认识论
C.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D.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以法律的部门进行划分,法学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的。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是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划分的。国内法学、国际法学等是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划分的。
13.从法律的部门进行分类,法学可分为(  )。
A.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B.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从法律的部门进行分类,法学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分的。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是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分的。国内法学、国际法学等是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划分的。
1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理学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B.一般法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指的是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
C.法理学既是理论法学,又是法学边缘学科
D.部门法学的研究对法理学具有指导意义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一般法指古今中外一切的法,不仅仅指国内法,还包括外国法。法理学是理论法学、法学本科,而不是法学边缘学科。
1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B.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等条件
C.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D.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法由统治阶级所处的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不应当违背客观历史条件、违背客观规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职能包括: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与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其中,维护统治阶级的职能即执行政治职能。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的认识,能够成立的有(  )。[2015年真题]
A.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通常先有法后有法学
B.法学作为科学,它与神学、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间没有联系
C.法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D.法学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并非与法同时产生,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B项,法学作为科学,它与神学、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间有密切联系,法学的产生与其息息相关。同时,法学、道德等是规范社会秩序的不同手段。C项,法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D项,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2.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2013年真题]
A.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B.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C.法理学从总体上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D.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起点与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研究起点和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下列法学分支学科中,属于理论法学的有(  )[2011年非法学真题]
A.法理学 
B.刑法学 
C.民法学 
D.法律史学
【答案】AD查看答案
【解析】理论法学,是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4.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  )。[2008年非法学真题]
A.国际经济法学
B.法社会学
C.刑事诉讼法学
D.刑法学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从认识论角度看,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史学等;应用法学则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B项,属于理论法学。
5.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非法学真题]
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
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答案】AD查看答案
【解析】B项,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社会有了法律现象,就有了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观点,但并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C项,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是法学研究对象的较低层次。
6.下列选项中,产生于19世纪的法学流派有(  )。[2008年非法学真题]
A.分析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自然法学派
D.经济分析法学派
【答案】AB查看答案
【解析】分析法学派是指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历史法学派主张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这两大学派均产生于19世纪。C项,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世纪;D项,经济分析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
7.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有(  )。[2009年非法学真题]
A.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B.承认经济以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C.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D.否认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继承性
【答案】AC查看答案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以往法学则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不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是以往的法学,都承认经济以外的因素,比如社会道德、政治等对法律具有影响,也都承认新法与旧法之间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8.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2009年非法学真题]
A.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B.法理学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C.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和国内法学
D.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答案】AB查看答案
【解析】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而非应用法学,法理学不仅研究国内法,还研究国外法;法理学研究古今中外一切的法,而不仅仅研究现行法律规范。
9.下列关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卢梭、孟德斯鸠、格劳秀斯等人
B.自然法学派将法的本质归结为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
C.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
D.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分离的
【答案】ABC查看答案
【解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与道德不可分离,法要最低限度地体现道德要求。
10.下列关于法学派别观点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分析法学派是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派别
B.分析法学派揭示了法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C.社会法学派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D.社会法学派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
【答案】ACD查看答案
【解析】分析法学派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的法学派别,以边沁、奥斯丁为主要代表。分析法学派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与政治、道德的联系,其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社会法学派强调法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11.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正确的表述有(  )。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坚持历史唯物主义
B.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C.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实现了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D.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第一次阐明了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只有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唯物主义真正贯彻到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而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尽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都没有真正正确地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实现了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物质制约性)的统一,即实现了法的主客观性的统一。
12.下列选项中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是(  )。
A.法律应尽量实现公平,平等保护社会各阶级的利益
B.法律应尽量实现公正,发生利益冲突时平均分配利益
C.法学研究应该保持中立,以对现实法律、法规的正确解释为主
D.法学研究应该坚持实用性,以对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导为主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阶级分析法就是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A项,“平等保护社会各阶级的利益”的说法与此方法相违背。价值分析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B项,“发生利益冲突时平均分配利益”的说法与此相违背。C项,实证分析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但不是说法学研究要以解释法律、法规为主,而是要揭示法的一般原理。D项,法学研究也不是以实用为重。
1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概括为(  )。
A.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B.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C.它是法学的方法论
D.它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答案】ABC查看答案
【解析】由于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原则、制度等的法学分支,因此就为其他法学提供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三、简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与以往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
(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有阶级性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体现,是国家意志;剥削阶级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体现。
(3)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有一定发展规律的,从产生到发展到消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将会趋于消亡。
2.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法理学有什么必要性?
答: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理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有关一般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它们是比较抽象的,主要是通过各部门法法律规范的中介同社会生活联系的。这些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是各门应用法学共同适用的。它们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学习各门应用法学,总应该了解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功能)、形式;应该了解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国家、道德等现象的关系;应该了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法律的效力和解释、守法与违法等概念和原理。因此,法理学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法学课程来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民主法制观念建设以及对这些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其重要性更可想而知。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观念的水平,同他对法律的理论和知识的了解程度是有联系的,但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或民主法制观念,主要是看他是否能将法律的理论和知识变成他的牢固的信念,能真正体现在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行动上。认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培养这种信念。
四、分析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1.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种变化可以划分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类型。如果经济基础的内容只是发生了局部的变化,那么法律将在原来的性质范围内发生量变;如果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改变,例如,从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那么法律也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成为一种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恩格斯晚年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说:总的来说,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造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在某一种方向上的发展,而推动经济沿着另一种方向发展。恩格斯同时也指出,这种情形也适用于法律。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对此作出分析。
答: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
(2)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的,而是在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该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恩格斯的最后一句话表明,对于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要求的生产关系,法律一般起着保障和发展作用;反之,对于不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要求的生产关系,法律一般就沿着这种生产关系发展的相反方向起否定和排除作用。但是对于整个经济条件的发展来说,这种作用的最终效果还要取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自身的形式合理性水平。
2.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答: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作如下概括: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的精神、理念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内在灵魂,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的精神支柱。法的精神、理念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法理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理论和方法并不是两类截然不同的东西,而是经常相互转化的。当人们自觉运用一定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就已经成为指导或规范研究活动的方法。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色彩。意识形态是指“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对特定社会关系反映后建立的,包括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该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就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不论何种流派的法理学,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基础。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中所坚持或遵循的意识形态,直接决定法学家观察、思考、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
②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理学提炼和浓缩了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学的基本思想路线和认识方法,是观察、认识和分析法学领域的一系列大是大非问题的体现政治方向、理论导向和鲜明的时代精神的思想认识和观念体系。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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