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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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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5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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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绪 论
  第1章 民法学基础
  第2章 民法学方法论
 第一编 民事主体制度
  第3章 自然人
  第4章 自然人人格权
  第5章 自然人身份关系:监护和亲属制度
  第6章 法 人
  第7章 非法人社团
 第二编 民事权利体系:发生根据和保护
  第8章 民事权利体系
  第9章 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法律事实
  第10章 代 理
  第11章 民事权利行使:限制和保护
 第三编 物 权
  第12章 民法上的物
  第13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14章 物权保护性权利和物权公示
  第15章 所有权及我国财产归属制度
  第16章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
  第17章 所有权的特殊形态
  第18章 物权的原始取得
  第19章 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移转规则
  第20章 家庭财产和遗产继承
  第21章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第22章 担保物权
 第四编 债 权
  第23章 债法导论
 第五编 第一分编 合同法总论
  第24章 合同概述
  第25章 合同的订立和合同效力
  第26章 合同的履行
  第27章 合同的担保
  第28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29章 违约责任
 第五编 第二分编 合同法分论
  第30章 买卖合同
  第31章 赠与合同
  第32章 借贷合同
  第33章 租赁合同
  第34章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35章 运输合同
  第36章 技术合同
  第37章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38章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五编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39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六编 侵权行为
  第40章 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41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42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43章 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法学》(第2版,高富平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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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并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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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绪 论
第1章 民法学基础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之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它是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①平等主体的含义
主体平等意味着两个主体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不存在强制服从关系。在认识主体平等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a.政府具有双重角色。在其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时,其与法律关系相对人具有平等的地位。
b.在企业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身份均平等,只是在执行内部事务中,下级服从上级。
c.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附合性并未否定当事人地位平等。
②民事主体特征
a.法律地位平等,即主体地位平等,没有等级和身份之区分。
b.主体意思自主,即每个主体具有自由意志,独立自决。
c.权利义务一致,即每个主体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对等一致。
(2)民事法律关系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力体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不履行,国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2.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基本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是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权利是法律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2)民事权利本质学说
①意思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②利益说。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凡依法律归属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
③法力说。权利的本质乃法律赋予当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支配力。
(3)民事权利的特性
①民事权利依附于民事主体。
②民事权利以特定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为内容。
③民事权利为赋予权利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仍然体现在权利人的意志能力或意志自由上。
④权利虽意味着自由,但此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
⑤民事权利以自力救济(自我保护)为基础,但是也以公力救济为后盾。
⑥民事权利产生和内容不仅可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在私法自治的范围内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
3.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基本含义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须为给付的法律拘束。给付,是指一定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2)民事义务的特性
①义务在内容上表现为不利益。
②义务在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意志拘束。它要求义务人必须履行之,而不能够擅自拒绝或变更。
③义务不是对于负担者人格的拘束。负担者的人格并不因义务的负担而受影响。
④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关系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的联系,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①对立统一。权利义务相互对立和依存。这种情形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②普遍不作为义务。绝对性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等)给权利主体以外的人施加了普遍的不作为义务。
③权利和义务融为一体。在民法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某种权利也是义务。典型的如亲权和监护权。
④公法义务。权力不得滥用,不仅不能侵害他人权利,而且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公法上义务不是民事义务而且不对应民事权利。但是,造成不利后果时,除适用刑事制裁、治安处罚外,还适用损害赔偿救济,从而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
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划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a.法定义务是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民事义务。
b.约定义务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而产生的义务。
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a.积极义务,即作为义务。作为即义务人应当完成某种行为。
b.消极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包括消极不作为或容忍他人为某行为。
二、民法的私法性
1.私法和公法
(1)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
在法学理论中,至少有三种学说试图界定公法和私法。三种学说是:利益说、主体说和性质说。
①利益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其区分标准。以公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私益为目的者为私法。
②主体说。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其区别标准,即规定公共团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公共团体与私人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范私人间或私团体间之相互关系者为私法。
③性质说。以法律关系之性质为其区别标准。它认为规范隶属性或服从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平等自愿关系者为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应当融合这三种学说加以判断,公法是调整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公共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且以追求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而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
①政府行为规范。政府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行为性质应当是私法性质,其应当受私法规范,规范其体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私法的基本原则。
②调整方式。授予权利、规范行为、分配责任这种私法调整方式应当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调整方式。
③司法救济。我国公法争议和纠纷,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管辖和审理,民事诉讼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管辖和审理。区分某一种行为的具体性质,直接关系着救济程序和责任的承担。
(3)私法和公法的判别问题
不管运用什么判别标准,判别公私法都会遇到麻烦。在法律体系中,私法中有公法,公法中有私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现实当中,我们应当根据法条规范或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该法条的属性。
2.民法是私法
(1)民法属于私法的历史溯源
从历史渊源上,民法是与公法对立的市民法范畴。民法的源头是罗马法的市民法(ius civile)。从历史渊源上民法就是市民社会自己的法,是区别于政治机构制定的法律的法。
(2)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属于私法的原因如下:
①民事主体:私主体。民事主体,以个人为原型;而无论个人,还是个人组成的组织体相对于社会和国家均为私主体。
②民事权利:私权利。私权利最主要的特征是私权利完全受权利主体个人意志支配,可以被自由处分和转让。
③民事行为:私行为。个人行为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私行为,是行为人意志主宰的行为。
④民事责任:“私”责任。在主体上,它由责任人个人(含法人和其他组织)本人来承担;在内容上仅以补偿相对人损害为主要目的;在解决方式上,它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来补救。
⑤民事救济:可私决性。民事救济方式不仅存在自力救济方式,而且还存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即使在公力救济中,也允许协商调解的存在。
(3)民法是私法的母法
①民法基本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漏洞补充作用,它授权司法者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以此补充法律规则的不足。它实质上涵盖了整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民法典是私法的“宪法”。
(4)明确民法即私法的意义
有利于建立传统公有制下两种所有权如何适用民法的清晰规则;有利于解决政府及其国有企业行为如何规范问题;为建立统一的市场运行规则提供制度保障。
3.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法与商法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和商法就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瑞士、意大利为代表的民商合一;另一种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民商分立。
在民商分立国家中,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采民商合一体例,而且民法也改称为民商法。
(2)民法与社会法
①民法与经济法
在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过程中,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被逐渐恢复到正确的位置。最重要的表现是商法从经济法中纳入民法,出现民商法学科。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制关系,其主要目的是校正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缺陷,使市场运行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等。
②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基础是雇佣合同关系。个人之间的雇佣合同仍然受民法调整,而企业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
③民法与环境法
环境法的基础是民法。环境法在我国起初归属于经济法,后来逐渐独立出来。
环境法调整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在后一种法律关系中,仍然体现民法的运用。
(3)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属于私法,行政法属于公法,民法和行政法在性质和调整手段上存在区别,二者却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联系。
①行政法和民法均保护私权利,只是采取的手段不一样,民法直接赋予民事主体对财产和人身的排他支配权;而行政法则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间接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②行政法中涉及许多私法内容。
③行政法涉及民事主体市场进入的控制,实质上创设了财产性质的权利。
④我国政府在民事权利保护和市场行为监督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概述
(1)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法整体和始终,体现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根本规则。
民法基本原则对各项民事制度和民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的一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2)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其确立了近代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近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
①人格平等
平等观念是民法产生与发展的思想前提。
②私权神圣
私有财产在社会以及财产拥有者之外的其他个人面前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侵犯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③契约自由
自由契约是人格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结论。契约自由是私法意思自治的集中表现,契约自由在当今社会被提升概括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又受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影响。
④过错责任
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或过失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即使有损害于他人,也不负责任;而对于他人的行为,原则上不负责任。
(3)现代民法原则:对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
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①诚实信用原则。
在现代法律中,诚实信用已经被视为私法的“帝王条款”或授权条款,司法者可以依据它所包含的衡平精神,限制、补充、协调其他规范的适用,对具体的纠纷进行裁量。
②公序良俗原则。
③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④无过错责任:对过错责任的补充。
无过错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民法社会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4)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①平等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关于平等,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实质平等观,它追求行为结果的平等;另一种是程序平等观,它追求机会平等。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一般指程序平等。每个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一致的,其所受的法律保护也应当是相同的。
②意思自治原则
a.意思自治的表层含义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自己做主,既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非法干预,也不受其他人非法干预。
b.意思自治的深层含义是:民事活动由民事主体(即私主体)发动和主宰。意思自治意味着一种社会运行模式:社会自治。
c.意思自治是在强制性法律规范范围内的自治。意思自治的实现意味着两个条件,一是明确的权利;二是明确的规范。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其字面含义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a.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善意。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事务。
b.诚信原则具有校正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公平的功能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④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⑤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超过正当的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包括公序良俗内容。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或价值
①民事规范的统一
民法基本原则使民事法律规范贯彻同一价值取向,使民法体系和谐一致。
②克服成文法缺陷
成文立法、法典化的局限性有三:
a.不合目的性。法律的僵硬,法律的适用造成非正义的局面。
b.不周延性。立法者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形成法律漏洞。
c.滞后性。法律和社会生活发展不同步导致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脱节。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方面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整个私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成为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在民事立法缺失具体规范的情形下,民法基本原则直接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法律规范与审判规范(依据)具有同一性,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对具体民法法律关系进行裁量和审判的规则。
③授权功能
由于民事立法存在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的价值取向,具有指导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作用。
四、民法适用范围
1.民法对主体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不适用,对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在中国的外国人不适用。上述规则适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但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于外国领域的航空器、船舶亦适用之。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法规生效时间一般为法律所明确,其规则只有两种:自该法规公布之日起生效;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定特定日生效。
民事法规失效的时间一般不为本法所规定(少有法律规定自身的实施期限或有效期,但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而是由后法所废止或根据一般原则所确定。其规则是: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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