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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名师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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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5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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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核心讲义与历年真题详解
 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1 核心讲义
  1.2 历年真题详解
 第二章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1 核心讲义
  2.2 历年真题详解
 第三章 安全评价
  3.1 核心讲义
  3.2 历年真题详解
 第四章 职业危害知识
  4.1 核心讲义
  4.2 历年真题详解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
  5.1 核心讲义
  5.2 历年真题详解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与统计
  6.1 核心讲义
  6.2 历年真题详解
 第七章 事故原因与防范措施
  7.1 核心讲义
  7.2 历年真题详解
第二部分 预测试卷及详解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预测试卷及详解(一)
 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预测试卷及详解(二)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我们根据最新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辅导资料(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名师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
本书是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配套辅导书。全书由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核心讲义与历年真题详解。由圣才名师根据多年的考试辅导经验浓缩总结而成,基本覆盖了考试要求的所有命题点,并对大纲的重难点内容进行了相应地拓展。每章后配有2005~2015年真题分章详解,以便考生巩固知识,灵活运用。
第二部分为预测试卷及详解。根据历年考试真题的命题规律及热门考点精心编写了2套预测试卷,其试题数量、难易程度、出题风格与考试真题完全一样,方便考生检测学习效果,评估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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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核心讲义与历年真题详解
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1 核心讲义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安全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相关方面安全管理的案例分析。
(2)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的案例分析。
(3)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要点详解】
第一节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否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无从谈起。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承担其他工作职责的人员则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1.机构设置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2)除上述以外,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人员配备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除上述五类高风险单位以外且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当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以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依据。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具体要求。
(2)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只有主要负责人负责,才能有效调动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资源,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规章制度的落实才能够得到保证。
(3)系统性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应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
(4)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按照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规章规章制度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通常称为“三大标准体系”;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②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④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⑤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⑩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③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④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⑤岗位安全规范;
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①“三同时”制度;
②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③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④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⑤安全操作规程。
(4)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①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②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
(1)起草。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前应对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解释部门及实施日期等给予明确,同时还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和收集工作。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后的贯彻落实。当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讨论,统一认识,达成一致。
(3)审核。制度签发前,应进行审核。
①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②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③安全奖惩等涉及全员性的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审核。
(4)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5)发布。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采用固定的方式进行发布,如红头文件形式、内部办公网络等。发布的范围应涵盖应执行的部门、人员。有些特殊的制度还正式送达相关人员,并由接收人员签字。
(6)培训。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7)反馈。应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
(8)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应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从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5)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
1.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②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③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④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②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③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④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4.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以上虽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定了特殊要求,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同样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入厂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确定后进行,由车间一级组织。培训内容重点是:①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②典型事故案例;③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⑤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在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确定后,由班组组织,除班组长、班组技术员、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外,自我学习是重点。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的重点是: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③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④事故案例等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3)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是指连续在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①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③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④事故案例教育等等。
定期安全考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定期安全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比较突出。通常开展的内容有:①三新安全教育培训;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③事故案例培训;④安全知识竞赛比武等。
三新教育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事故案例培训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获得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事故案例信息后,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举办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兴趣,推动岗位学习和练兵活动。
5.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注册安全工程师在3年内,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节 安全生产许可
1.三类企业
(1)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即:
①矿山企业,包括:a.煤矿企业;b.非煤矿企业。
②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包括:a.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b.烟花爆竹生产企业;c.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③建筑施工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l3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严格地说不是一项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一项准用性规定。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①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
②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
③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④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3)受理申请及审查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
①形式审查。
②实质性审查。
(4)决定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5)期限与延续
①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②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
(6)补办与变更
(7)档案管理与公告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级别及其权限。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①两级发证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②一级发证
在两级发证的原则下,也要对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就是特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①发证对象
《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煤炭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在煤矿企业发证对象的问题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都是煤矿企业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
②发证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①发证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发证机关
绝大多数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比较固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也是两级,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①发证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最终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另一类是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②发证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①发证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要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鉴于建筑施工活动具有流动性大、独立作业的特点,除了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外,也要考虑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施工许可证发证对象的一致性,对独立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发证机关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大部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分散在各地,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承办一些具体工作。
(7)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①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三种:①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②一级上市公司;③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发证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8)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称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①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a.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b.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c.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d.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e.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f.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g.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h.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③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a.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b.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c.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d.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e.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有六条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涵盖了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违法行为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1)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过必罚、过罚相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2)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这里所说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责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和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列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a.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c.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d.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e.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是:
a.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这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
b.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这是一种持证违法的行为。
c.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d.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这是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e.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新建企业,而且适用于已经生产的企业。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①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五种:a.责令停止生产;b.没收违法所得;c.罚款;d.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e.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四个。
a.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c.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d.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4)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a.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
b.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c.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d.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第四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的含义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根据《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简单地说,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即标准化是一项活动,一个过程。标准化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创造人的安全环境,规范人的安全行为,使人—机—环境达到最佳统一,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人—企业的每个员工。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1.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
(1)基础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同范围内,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作的统一规定,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安全标准的依据和共同遵守的准则;
(2)管理标准,通过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等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方式,使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各个因素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的准则和规定;
(3)技术标准,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操作、安装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中设立的必须符合一定安全要求以及能达到此要求的实施技术和规范的总称;
(4)方法标准,对各项生产过程中技术活动的方法所规定的标准;
(5)产品标准,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所做的技术规定。
2.有关标准化组织
IS0、IEC和ITU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的三个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IS0即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制定综合类的国际标准,IEC即国际电工委员会,负责专门制定电工方面的国际标准,ITU即国际电信联盟,负责制定电信方面的国际标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一个标准化组织,目前设有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七个分技术委员会,共有193名委员和1名顾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分设标准化管理部门,主管相应的标准化工作。已经改革成为行业协会、联合会的原行业主管部门有的也设立了标准化机构,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主管标准化工作。
3.安全标准化建设
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目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设置组织机构,确定相关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4)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教育培训。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生产设备设施管理。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作业安全。包括:①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②作业行为管理;③安全警示标志;④相关方管理;⑤变更管理。
(8)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9)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10)职业健康。包括:①职业健康管理;②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③职业危害申报。
(11)应急救援。包括:①应急机构和队伍;②应急预案;③应急设施、装备、物资;④应急演练;⑤事故救援。
(12)事故管理。包括:①事故报告;②事故调查和处理。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
1.“三同时”的概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监管责任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4.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设计依据;
②建设项目概述;
③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④建筑及场地布置;
⑤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⑥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⑨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⑩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③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①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②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③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④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⑤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持证上岗。
(2)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4)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1)办理时间和登记部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3.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4.定期检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6.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件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第七节 企业安全文化
1.安全文化的定义与内涵
(1)安全文化的定义
安全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全文化是指在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历程中,在其从事生产、生活乃至生存实践的一切领域内,为保障人类身心安全并使其能安全、舒适、高效地从事一切活动,预防、避免、控制和消除意外事故和灾害,为建立起安全、可靠、和谐、协调的环境和匹配运行的安全体系,为使人类变得更加安全、康乐、长寿,使世界变得友爱、和平、繁荣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安全文化。定义是:一个单位的安全文化是个人和集体的价值观、态度、能力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产物。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给出了企业安全文化的定义:被企业组织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统一体。
(2)安全文化的内涵
一个企业的安全文化是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逐步培育形成的、具有本企业特点、为全体员工认可遵循并不断创新的观念、行为、环境、物态条件的总和。
2.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内部的和外部的文化特征,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基础上的安全自我约束,通过全员参与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本要素
①安全承诺
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应做到:切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反映共同安全志向;明确安全问题在组织内部具有最高优先权;声明所有与企业安全有关的重要活动都追求卓越;含义清晰明了,并被全体员工和相关方所知晓和理解。
②行为规范与程序
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安全承诺的具体体现和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要求。程序是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以实现对与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③安全行为激励
企业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
④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
企业应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综合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
⑤自主学习与改进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
⑥安全事务参与
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做出贡献的重要责任。员工对安全事务的参与是落实这种责任的最佳途径。
⑦审核与评估
企业应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
3.安全文化建设的操作步骤
(1)建立机构。领导机构可以定为“安全文化建设委员会”,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同时要确定一名生产经营单位高层领导人担任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
(2)制定规划
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观念、状态进行初始评估。
②对本单位的安全文化理念进行定格设计。
③制定出科学的时间表及推进计划。
(3)培训骨干。培养骨干是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更新、发展,非做不可的事情。
(4)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激励、感化是传播安全文化,促进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5)努力实践。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管理中高层次的工作,是实现零事故目标的必由之路,是超越传统安全管理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八节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是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堵塞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有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对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
2.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
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数据具有在线监视和记录的系统设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没有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
3.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4.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准备
①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②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③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
④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⑥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⑦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3)综合分析
经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统一研究得出检查意见或结论。
(4)提出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组应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
(5)整改落实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管理的高度,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
(6)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完成后,应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申请复查或验收。
对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或反复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隐患排查治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指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⑦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⑩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2)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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