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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832民事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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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7:2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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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武汉大学831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武汉大学831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0年武汉大学828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武汉大学826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武汉大学427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6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及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及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学考研真题
2003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02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1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0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1999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1998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1997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1996年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说明:近年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832民事诉讼法学,以往年份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为831民事诉讼法学、826民事诉讼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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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科目名称:民事诉讼法学(A卷)
科目代码:829
一、名词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2分,共48分)
1.反诉与反驳
2.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3.证据能力与证据力
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
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l2分,共72分)
1.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2.专属地域管辖有哪些特征?
3.自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简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5.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6.简述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一、名词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2分,共48分)
1.反诉与反驳
答: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1)二者的联系:
①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驳,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
②有时反驳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
(2)二者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
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2.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2)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
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教育网而诉讼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4)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3.证据能力与证据力
答: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有了证据能力才会有证明力。
区别:
(1)判断证据能力是以证据材料的取舍为目的,而判断证明力则是以证据事实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为目的。
(2)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诸多制约,如英美法中就设里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却不宜过多约束,应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如欧陆国家中世纪关于证明力分级的法定证据制度早已被抛进了历史垃圾堆。
(3)对于证据能力的判断,不同国家的立法可能赋予了不同的判断标准,但对证明力的充分判断却是各国证据法的共同追求。
4.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
答: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两者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都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争议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的或受其管理支配的,没有这种关系参与诉讼的人,不是诉讼当事人;都会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书的拘束。
但是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诉讼参加人未必就是正当当事人,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符合正当当事人的成立要件,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
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l 2分,共72分)
1.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答: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1)拟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存在牵连关系,也即各诉的相关要素存在联系,包括诉的主体牵连和诉的客体牵连,这是诉的合并的本质要件。
(2)拟合并的几个诉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3)诉的合并审理能够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由于合并审理的诉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分别情况作出判决。如果诉的合并会导致诉讼更加复杂,不符合诉的合并目的,则不应合并。
2.专属地域管辖有哪些特征?
答: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1)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在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时,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2)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①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凡属专属管辖的条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
②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双方协议的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地域管辖或者特殊低于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外国法院亦无权管辖。
3.自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
(2)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法律允许自认的事实,而不能针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法律、法规、法律的解释。
(3)自认的事实必须对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陈述不能构成自认。
(4)自认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5)自认必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
4.简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答:既判力主观范围就是既判力对诉讼主体的拘束范围,即既判力对参与诉讼的哪些人产生作用。
(1)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
判决的既判力则是指判决的内容会对特定范围的主体形成的拘束力,因为判决内容的特定性,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应该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由于判决的内容仅仅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纠纷,所以并不能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没有参与到诉讼中的人产生既判力。
(2)既判力主观范围有相对性,也有相对性的例外。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主要情形有:
①向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的扩张。
②向当事人继受人的扩张。
③向诉讼担当的被担当人扩张。
5.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特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
(1)专门性。主要体现在: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为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非讼案件;②关于债务和送达的特殊要件,主要有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督促程序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参加审理;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并非起诉而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不可能也无须法庭辩论,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理。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实行独任制;②没有法庭辩论,采取自由证明,程序并不复杂;③一审终审,即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的则督促程序终结,若债务人没有提出支付令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4)适用选择性。即督促程序的适用具有可选择性,亦即债权人对督促程序有选择适用的自由,即在同时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或者选择起诉适用争讼程序。
6.简述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
(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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