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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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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o36 发表于 07-8-11 11:1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反微软公司垄断案  

1 微软公司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简述
1) 199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公司与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公司)关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冲突对微软公司进行秘密调查,焦点是微软公司将应用软件与MS—DO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是否有碍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投票的结果是2∶2,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就立案形成一致意见。
2) 1993年8月20日,联邦贸易委员会终止对微软公司的调查。司法部宣布接管这一案件。
3) 1994年7月,司法部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就微软公司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称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法院防止和限制微软公司以排他性的和反竞争性的合同销售其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1994年7月15日,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在法庭上达成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公司不能以“视窗(Windows)95”许可证威胁计算机制造商,以附带其他应用软件,但微软公司保留开发“集成产品”的权利。双方同意法院不再审理,而只作一个“同意令”。但这一和解协议被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法官斯坦利·斯鲍肯法官驳回。1995年6月16日,哥伦比亚地区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应当批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驳回了斯鲍肯法官的意见并解除其审理该案的权利。8月21日,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官杰克逊批准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的同意令。
4) 1996年,网景(Netscape)公司就微软公司销售“探索者”(Internet Explore 简称IE)浏览器的行为向司法部提出指控,宣称微软公司利用其垄断操作系统市场之便,捆绑推销IE浏览器,违反公平竞争规则。1997年10月20日,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蔑视双方达成并经法院批准的同意令,要求法院判决微软公司遵守同意令。1997年12月11日,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官杰克逊下达预先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从“视窗95”操作系统中分离IE浏览器。微软公司于12月16日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6月23日,上诉法院合议庭判决,微软公司将IE浏览器与“视窗95”捆绑的行为没有违反其与政府的协议,撤销地区法院联邦法官杰克逊对微软公司的预先禁止令。
5) 1997年10月7日,太阳微系统(Sun Microsystems)公司向位于圣何塞的地方法院起诉微软公司违反Java协议,实施商标侵权,错误广告,不遵守合同,不公平竞争,粗暴干涉潜在的商业优势等行为。其实质是声讨微软公司的IE4.0浏览器中Java语言不能支持跨平台软件,只能支持“视窗”操作系统,要求法院发出禁令。1998年11月17日,地方法院就微软公司违反协议,修改Java程序代码一案作出初步裁决,判令微软公司在90日内修改其“视窗98”,使之符合太阳微系统公司的Java语言标准,或者将Java完全从其操作系统和应用开发工具中清除,否则将禁止其销售。1999年8月24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微软公司确实违反Java使用权协议,但并不足以发布禁令。
6)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政府,和纽约、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哥伦比亚特区、佛罗里达、伊利诺斯、衣阿华、堪萨斯、肯塔基、路易斯安那、马里兰、马萨诸塞、密歇根、明尼苏达、新墨西哥、北卡罗莱纳、俄亥俄、南卡罗莱纳、犹他、弗吉尼亚、威斯康星等20个州政府(南卡罗莱纳州于1998年12月7日退出),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就微软公司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这是美国继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案(1969年)、三大谷类熟食品制造公司寡头垄断案(1972年)、埃克森公司等八大石油公司垄断案(1973年)和电话电报公司(AT&T)垄断案以来又一起大型垄断案件。1998年10月19日,司法部和20个州政府诉微软公司垄断案正式开庭审理。2000年2月23日,此案再度开庭,联邦法官杰克逊于当日宣布正式庭审结束。
2 美国反垄断法规及其理论基础
1) 美国联邦的几个基本反垄断法规。
(1) 19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这个法规是反垄断法的基础,它有两个关键条款:
第一条: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作出的契约、联合或共谋,如被用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均属违法。
第二条:任何垄断者或企业垄断者,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均被视为刑事犯罪。
(2)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该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均就此被宣布为违法”。1938年的《惠勒—利法》(Wheeler-Lea Act)对这一规定予以扩大,即“对于商业中各种不公正的竞争方法和不公正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就此宣布为非法”。
(3) 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The Clayton Antitrust Act of 1914)。这个联邦法规不仅规定了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均有权对该法行使管辖,而且指出了四种引起反托拉斯注意的商业做法,即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并和联锁董事会。
(4) 1936年《鲁宾逊—帕特曼法》(The Ropinson-Patman Act of 1936)。这个法规的目的是扩大1914年克莱顿法中有关价格歧视的适用范围,并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2)美国联邦的反垄断法规及反垄断判例,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一般而言,竞争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资源分配方式,是自由企业经济的核心。竞争过程所产生的一般效果有两个方面,一是可能产生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二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类型及质量有选择余地。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法官在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案的判决中所指出:(谢尔曼法)基于的前提是: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由此提提供的环境将有助于保持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
事实上,处于竞争中的厂商可能通过密谋协议进行联合而限制厂商之间的竞争。有些厂商会力争或发现自己在某种特定的市场结构中处于一种战略地位。这种战略地位使它的采取垄断者的行为或对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实行限制性的强制压力,向买主提供欺骗性的产品与服务。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在于查明和消除竞争过程中的弊端,保护消费者和竞争者不受竞争过程中的某些违法行为的侵害,以使竞争体制能够更有效地运行。
3 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及其应用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的形成过程
1) 微软公司于1975年创立于新墨西哥的阿尔伯克基市,创始人为比尔·盖茨、保罗·艾伦和里科·威兰德。公司成立之初,主要是为早期个人计算机提供BASIC语言。1979年1月,微软公司从阿尔伯克基市迁到华盛顿州的贝尔维尤市。雇员人数也从3人增加到28人。在这一年,他们推出了Visicalc、WordStar和宏编辑器,开发出WordPerfect,年收入从最初的16 000美元,上升到8 000 000美元。此后,微软公司开始飞速发展。
1980年,微软公司注册了Unix操作系统,并且开始研制Unix的PC版本——XENIX。在这一年,微软公司与IBM公司签订了协助IBM公司开发PC软件的合同。为此,微软公司从西雅图计算机公司买进86—DOS的使用权,并雇佣其最拔尖的工程师——蒂姆·帕特森对该系统进行大幅度的修改,成为微软公司的MS—DOS硬盘操作系统。1981年,微软公司正式成立并建立了美国销售网。随着微软公司开发项目不断增加,其规模也逐渐扩大,雇员总数首次突破100人,达到130 人。1983年,微软公司为IBM公司个人计算机推出MS-DOS2.0版。就在这一年,微软公司计划在IBM公司的个人计算机上引入图形计算功能,即视窗操作系统。这一系统让人们使用鼠标在计算机屏幕上处理图像,并使用若干“窗口”。更为重要的是,微软公司在这一年为视窗作了公告,使这一魔术般的操作系统开始为世人所知。1984年,微软公司应日本电器公司(NEC)要求,为在日本销路最好的个人计算机开发日语版本的MS-DOS。从此,微软公司开始向英语国家以外的市场进军。1985年,微软公司为个人计算机推出了带有拼写检查工具的Word2.0版本,使Word软件向前进了一步。微软公司还发行了视窗1.0,发行了供苹果公司的Macintosh机使用的Excel。此外,微软公司与IBM公司开始合作研制第二代的操作系统OS/2。是年是微软公司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首先,微软公司的年收入首次突破1亿美元大关,实现了140 417 000美元。其次,微软公司的雇员总数突破了千人大关,达到了1001人。
1986年,微软公司发行了Macintosh版Works和Word3.0。同年,微软公司的股票在纳斯达克(Nasdaq)电子证券交易所上市,这对于微软公司的超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年,微软公司的年收入达到了197 514 000美元,接近了2亿美元大关。
从1987年到1993年,微软公司不断推出新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其间还收购了远虑(Forethought)公司的Macintosh版PowerPoint和打印机驱动程序软件生产商鲍尔公司。到1993年6月30日,微软公司发表的年度报告表明,全世界已有1.2亿个人计算机用户使用了MS-DOS操作系统。1994年,微软公司推出了Windows NT3.5和代号“芝加哥”的操作系统(即后来的视窗95)的β版本(外部测试版本)。它的Windows NT3.0和Office4.0分别获得《PC杂志》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类的年度技术优异奖。当年,微软公司还宣布购买Quicken制造商Intuit公司。据估计,在视窗95推出之前,全球有五千万个人计算机安装了视窗。据称,全世界至少有5万个应用软件在MS-DOS平台上运行,另外有5千多个应用软件在视窗控制下运行。司法部称微软公司已经占领了70%以上的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份额。1995年,微软公司推出视窗95和Office95以及联机的微软公司IE 2.0版。同年,美国司法部提出诉讼,要求微软公司停止对Intuit公司的兼并,微软公司遂收回出价。1997年,微软公司推出Office97及套装软件,对Office95进行了改进。当年,又推出IE4.0浏览器。1998年,微软公司在全世界发行视窗98,对视窗95作了进一步的改进,更加方便用户的使用。1999年,微软公司推出Office2000及套装软件,并宣布将推出视窗2000,以此迎接新世纪的到来。
据统计,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已占据全球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95%以上份额。在1975年—1998年的24年中,微软公司的销售收入翻了90.5万倍,平均年增长率高达120.2%;1998年与1989年净利润相比,翻了26.3倍,平均年增长率高达40.7%。与1997年相比,1998年微软公司的销售收入已达144.8亿美元,增长27.4%;净利润达44.9亿美元,上升了30.6%。截止到1999年7月16日,与1986年微软公司股票上市时相比,微软公司的每股盈利上升了38倍,股价上升了300倍,市值逾5000亿美元。
4 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面临的严峻挑战
正当微软公司依靠其“视窗”操作系统,建立起庞大的软件王国时,却面临着来自以下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1) 跨平台Java编程语言和自由软件的出现和发展,直接威胁微软公司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以自由软件Linux为例,它可以提供完整网络集成的操作系统,充当文件服务器,几乎可以完成视窗上的一切工作。与微软公司视窗操作系统不同的是,任何人不仅可以自由拷贝、使用Linux,而且可以免费获得其源代码,修改程序源代码,以增加特定的功能。随着Linux的逐步发展成熟,它的用户已经从个人延伸至企业,拥有像美国宇航局、迪斯尼、通用电器等一流的企业和团体用户。据统计,目前大约有14%的公司在使用Linux,成为与视窗抗衡的非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
2) 国际互联网(Internet)在全球的迅速发展,以及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网络服务的兴起,让微软公司深感威胁。比尔·盖茨认为:“Internet正逐渐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只有视窗在被清楚地证明是连接人们与Internet之间的最佳途径之后,才能兴旺发达起来……我的目标是要证明,一个成功的公司可以自我更新,继续做时代的弄潮儿。
5 微软公司离间Java语言,排挤Netscape浏览器,谋求在新的市场结构下的垄断地位
为了继续做时代的弄潮儿,微软公司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方面的垄断地位,向国际互联网服务和网络软件发起新的战役。
1) Java语言之役
在Java语言出现之前,整个计算机领域被十几家大公司切割得四分五裂,视窗、OS/2、UNIX等各有渊源的计算机标准相互独立,不仅硬件设备不兼容,操作系统等软件平台也相互独立。不仅不同厂家的计算机设备之间沟通乏术,甚至同一用户在不同计算平台上开发的数据资源也不能相互交流。应用软件开发商们在某一种平台上完成了开发工作后,还得费心地将它一一移植到其他平台上。而Java语言则在世界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对计算机平台的跨越,因为它是一种与底层硬件和操作系统无关的计算机语言和计算机平台。具有“一次编写、随处运行”的优势。即无论该用户使用的是哪些硬件平台或操作系统,只要在企业中部署了Java,就可以实现无障碍联网,充分利用企业的全部数据资源。因此,1995年,太阳微系统(Sun Microsystems)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其Java语言,迅速在计算机界掀起一股强有力的风景。随后,太阳微系统公司又发布了JINI技术,这是以Java技术为基础,把网络上的包括消费类电子设备如蜂窝式电话、个人电子助理、电视终端及个人计算机在内的各种设备和各种软件部件组合成一个单一动态的分布式系统,使网络更易于操纵,更易于管理,具有更高的配置性。因此,Java远不只是一个程序设计语言。有了Java,计算所需的两个要素:程序和数据,都不必存在用户自己的电脑上。它可以存放在国了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角落,需要时可以随时提取。实现了太阳微系统公司标榜的“网络就是计算机”的理念,即计算机虚拟化。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软件开发人员的不兼容问题,而且为未来的信息设备提供最广泛的联网空间,把家电、电脑和通信统统联在一起,形成一个以个人为中心的网络世界。Java的出现,迅速得到工业界如网景公司、数据库大王圣言公司、IBM公司等的支持。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7000多万人使用Java,开发者超过90万人,在美国的“财富1000家”企业中,有52%已具有Java资源,16%配备Java应用软件,42%的公司于1999年在重要部门使用Java,市面上销售的Java应用软件达1000多个。Java的出现,使世界最大操作系统拥有人微软公司感到巨大的威胁,因为Java可以在任何硬件、任何操作系统上运行,这就绕过微软公司的摇钱树:视窗操作系统,使软件开发商们从此脱离视窗平台。如何对付Java,成为微软公司的重要课题。对待Java,微软公司采取了“拥抱扩展”的策略,即企图制造多个版本的java,破坏100%纯Java的既定原则,使Java重蹈当年UNIX的多个版本互不兼容的覆辙,从而完全破坏Java的开发和平台的本质特性。1997年6月,微软公司宣布,要利用Java创建一系列只能运行于视窗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视窗Java,这种Java不同于太阳公司的纯Java,其实质是使Java的“编写一次,处处运行”的承诺出现问题。微软公司正式发布的视窗98、IE4.0和Java软件开发工具(SDKJ)根本无法通过太阳公司的100%纯Java测试,因为这些软件不支持代表Java技术优势的Java基础类或Java本原界面和远程方法调用。相反,微软公司创建了自己的应用基础类,而IE4.0只支持自己的Java软件。结果,利用微软公司的SDKJ编写的Java程序只有在视窗和IE4.0上运行。一句话,微软公司企图再一次把软件开发者和应用程序固化在视窗平台和IE浏览器上,这些显然违背了Java开放和跨平台的本质。
Java之争的实质,是微软公司想同太阳微系统争夺在全球范围内的Java控制权,包括Java的标准制定权,对其他公司和组织Java标准的监护权和Java的通用冠名权等。Java的最终战场不是Java虚拟机,也不是浏览器,而是为包括家电在内的所有电子设备提供运算和互联网功能。微软公司以其占有95%以上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优势,以NT进军服务器市场,以CE挥师手提电脑市场,以Office软件强占公司软件市场,以IE控制互联网门户,以MSN力争网络服务市场,以SQI,Server袭击数据库市场,同时利用强大的资金和市场优势,涉足电子商务、个人金融、电视服务和通信等市场。如果微软公司离间Java成功,就有可能拿下家电智能化市场。
2) 网络浏览器之争
1995年9月,圣言(Oracle)公司总裁拉里·埃里森(Larry Ellison)在欧洲的一次计算机会议上,首次提出网络计算机( Network Computer)的概念,所谓网络计算机,是指一种配置简单却能充分运用网络资源运行的廉价电脑,这种装置用的是廉价芯片,没有硬盘,能在国际互联网上存入或提取内容。网络计算机概念的提出,代表了计算机工业界思想的根本改变,由于网络计算机的使用只要一个浏览器,而用户不需要考虑他在用什么操作系统,这样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方面的统治地位就不重要了。
1995年11月,在全球最大规模的计算机展示会——Comdex show上,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表示:“微软公司将全力进军国际互联网领域,它将成为我们一切工作与开发的中心”。如同视窗对于个人计算机的作用一样,网络浏览器是打开国际互联网之间的金钥匙,因此谁控制网上浏览信息的通行方法,谁就能制定国际互联网发展的游戏规则。
然而,在国际互联网浏览器软件上,网景(Netscape)公司已于1994年发布其新浏览器“导航者”(Navigator),并在初期实行免费发送,从而迅速占领了浏览器86%的市场份额。网景公司的成功惊动了华尔街。以华尔街最有威望的戈德曼—萨克斯公司(Goldman,Sachs&Co.)牵头的一个投资银行集团准备将网景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售。1995年8月19日,成立仅16个月的网景公司在以高科技股为代表的纳斯达克上市,开盘价为71美元/股,其发售的500万股转瞬间被抢购一空。网景公司的成功也惊动了总部在西雅图的微软公司。早在6月21日,微软公司便派人来到网景总部,商谈合作意向。内容包括微软公司向网景公司投资,从而获得15%—20%的网景公司股份;微软公司向网景公司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并适当调整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以便网景公司的浏览器能在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上运行得更好。作为回报,网景公司给微软公司一个董事席位,网景公司的技术要允许微软公司使用,网景公司的产品开发计划要事先向微软公司通报,网景公司不得开发可以在微软公司两个月后即将发布的视窗95上运行的浏览器版本,即网景公司放弃视窗95上的浏览器市场。同时,微软公司还向网景公司优先提供视窗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接口(API),得到API就能更好地开发基于微软公司视窗操作系统更好的软件。很明显,如果当时网景公司接受了微软公司的建议,网景公司不仅可以从微软公司那儿拿到一笔钱,并且可以得到微软公司的支持;可以自由地销售在微软公司视窗3.1或更早版本上运行的浏览器;可以销售在苹果公司的Macitosh机上运行的浏览器,还可以销售UNIX版本的浏览器。但网景公司的董事长吉姆·克拉克(Jim clark)认为,“如果把我们的技术让给微软公司而让我们靠边站,我们最好的结果恐怕也只是成为一个年销售额1亿美元左右的公司,最终被微软公司全部买下来而已。”因此,微软公司的代表无功而返。这促使微软公司加快进军浏览器的步伐。1997年9月30日,微软公司正式发布“探索者”(Internet Explorer 4.0,简称IE4.0)浏览器。微软公司认为,浏览器应是国际互联网时代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基本功能,坚持把IE4.0浏览器与视窗95捆绑发行。从而使微软公司的浏览器市场份额从1996年的8%迅速上升到32%,而网景公司的“导航者4.0”(Navigator 4.0)浏览器在1997年6月上市后收费45美元,仅对教育单位和非赢利组织免费,而IE4.0在功能上与“导航者4.0”不相上下。因此,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到64%。
6 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1999年8月10日,美国政府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事实认定建议》,并于10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修订的事实认定建议》。政府方面认为,微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而且其垄断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
一、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拥有垄断力量。
二、替代平台的技术,特别是IE浏览器和Java,对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构成了威胁。
三、微软公司试图签订瓜公市场协议来消除平台水平的软件对微软公司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一)微软公司试图通过向网景公司提出签订瓜分市场的建议来消除浏览器的威胁;(二)微软公司关于签订瓜分市场协议以消除其他潜在威胁性中间软件的建议符合反竞争行为的特征。
四、微软公司采取掠夺性行动来消除浏览器对其操作系统垄断的威胁:(一)网景公司拒绝微软公司瓜分浏览器市场的建议之后,微软公司采取了掠夺性行动来消除来自浏览器的威胁;(二)微软公司将IE浏览器捆绑到视窗95和视窗98上以实现损害网景公司等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三)微软公司为了损害网景公司等竞争对手而向电脑制造商施加了一系列其他类型的反竞争限制;(四)微软公司与在线服务商和国际互联网服务商签订了反竞争的排他性协议;(五)微软公司与国际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签订了反竞争的、排他性的协议;(六)微软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限制后者促销、支持和分销非微软公司产品能力的排他性协议;(七)微软公司对IE浏览器实行掠夺性定价。
五、微软公司采用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阻挡其他平台的威胁,并因而进一步强化自己对操作系统的垄断:(一)微软公司采用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来回应Java对应用程序进入操作系统之障碍构成的威胁;(二)微软公司采用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诱使英特尔公司放弃或限制平台水平的软件。
六、微软公司通过掠夺性的、反竞争的行为来维持在操作方面的垄断,并将危险地垄断浏览器市场,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长远的损害:(一)微软公司消除浏览器威胁的行动进一步强化了微软公司在操作系统方面的垄断;(二)微软公司的反竞争行为造成了一种微软公司垄断国际互联网浏览器市场的危险可能性;(三)美国在线对网景公司的收购不能恢复微软公司掠夺性的反竞争行为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四)微软公司的整个行为过程对竞争已经造成,而且还将继续造成实质性的、长远的危害;(五)微软公司的整个行为过程对消费者已经造成,而且还将造成实质性的、长远的损害。
参考文献:
[1][美]马歇尔·C·霍华德,孙南申 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2] 郭建安·微软讼案·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1日第1版
[3]李彦宏·硅谷商战·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4] 比尔·盖茨·未来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5]秦海波·“太阳”为何与微软打“世界官司”· 经济日报,1999年5月6日
[6]石军军 程昊鹏 俞叔文等·Linux挑战软件巨无霸·经济日报,1999年5月27日


原作者:萧延高、刘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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