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考研资料 - 免费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学生伤害事故之我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yuhi1 发表于 09-3-21 14:0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教育法“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暂且不论学校是否应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代替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我想从长远和实际出发,谈几点看法。
1.学生从踏入校园至离开校园止,实际已在学校有效管理和控制之中,学生的活动都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基本上已排除脱离学校监控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学校应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包括对学生的文化教育,体育训练等。学校应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如果学校按此严格管理,作为学生哪里会受到伤害?
2.从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所谓百年树人,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教育始终是每一个国家都最重视的。而作为国家教育的实际操作者:学校,更应该将中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精华充分发扬,而不是出现伤害事件后,首先是摧卸责任,查找学生或第三人的过错,往能不赔或少赔的方向走,这岂不是与国家的教育方针与长远目标相悖吗?这也让学生和家长心寒,叫人民群众怎么感受国家的关怀与社会主义的温暖?
3.学生相对于学校来说是弱势,特别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都不成熟,其证词都不一定可靠,更别说保存和搜集证据,而家长不在现场,对事实情况更是不清楚,相反学校是现场第一发现者,对调查事件真实,保存证据更有绝对优势。
    在此,我认为在学校发生伤害案件,学校应承担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的责任,即认为学生在校受到损害的,推定学校有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过错,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证明其无过错方可以免除责任。
   更多的情况是由于许多校园伤害事件本身责任难以认定,或者属于意外,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这时学校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然后才按公平原则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经济情况、学校处理事件的态度及善后工作等,酌情判决。
   对于第三人致害的案件,如果第三人无法找到或确认,或无赔偿能力,学校应代为偿付,然后由学校对第三人进行追偿。或许有人认为对学校太过严格苛刻,但我认为长远来说会形成良性循环,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意识,设立专门机构处理这种案件,促进学校设施的及时更新、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同时让地方政府重视教育资金投入,全民动员,使我们的学校更完善,培养更优秀的人材,提高国民素质。

欢迎来http://lawdic.net/bbs/index.php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Free考研资料 ( 苏ICP备05011575号 )

GMT+8, 25-2-24 17:54 , Processed in 0.083146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X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