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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专业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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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sjyjl 发表于 09-3-26 17:3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北师大历史专业怎么样?
沙发
LIXINGZHE1218 发表于 09-3-26 20:08: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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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亮佳于 发表于 09-8-9 10:45: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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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娃娃 发表于 09-9-29 17:07:51 | 只看该作者
东北师大的历史专业非常的好,尤其是世界史
5#
sjj石俊杰 发表于 10-1-21 21:15: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沉默娃娃 于 2009-9-29 17:07 发表
东北师大的历史专业非常的好,尤其是世界史

[s:4] [s:4] 大家要努力了!!世界史是国家重点学科
6#
suzhf.ok 发表于 10-6-4 19:57:24 | 只看该作者

元朝

一、元代的牧场

  开辟牧场,扩大牲畜的牧养繁殖,尤其是孳息马群,成为蒙元国家的一贯政策。元朝在全国设立了14个官马道,所有水草丰美的地方都用来牧放马群,自上都、大都以及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周回万里,无非牧地(《元史》卷100《兵志》三)。元朝牧场广阔,西抵流沙,北际沙漠,东及辽海,凡属地气高寒,水甘草美,无非牧养之地(《元史》卷184《陈思谦传》。此处又用了一次无非,可见中原人对此大有抵触情绪)。当时,大漠南北和西南地区的优良牧场,其见于记载的有下列诸处:甘肃、吐蕃、云南、芦州、河西、亦奚卜薛、火里图麻(巴尔虎境内)、和林、斡难(鄂嫩)、怯鲁连、阿剌忽马乞、哈剌木连、伊奇烈思、亦思浑察、成海、阿察脱不罕、哲连亲岱尔以及上都、金山以南、木纳火失温、伊奇布薛(属云南行省)、吉利吉思。庐帐而居,随水草畜牧(《元史》卷160《徐世隆传》)。

  江南、腹里和辽东诸处亦散满了牧场,早已打破了国马牧于北方,往年无饲于南者的界线。中原、腹里的牧场有如下诸处:辽阳、大同、太原、庐州、饶州、安西王府、冠州、恩州、高唐州、大都、真定、益都、山东、河南、怀孟、清池县、南皮县、广平等地。内地各郡县亦有牧场。除作为官田者以外,这些牧场的部分地段往往由夺取裉锒茫纭对贰ぐ露厥烙⒋吩兀?蒙古军取民田牧,久不归;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

  二、元代的马政

  元朝逐渐完善了养马的官制。设立了以下一些马政体系

  (一)太仆寺

  中统四年(1263年),忽必烈开始设置群牧所,隶太府监,掌牧马及尚方鞍勒。至元十六年(1279年),改为尚牧监。至元十九年(1282年),尚牧监改为太仆院。第二年,太仆院改为卫尉院。一度又改为群牧所。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二月,又罢群牧所,立卫尉院。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罢卫尉院,立太仆寺。本寺只管阿塔思马匹(阿塔思是蒙语,译成汉语为骟马,即去势马),属宣慰院。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太仆寺隶中书省。又别置尚乘寺以管鞍辔。太仆寺典掌御位下,大斡尔朵(行宫)马。太仆寺的官制是置提调官二员,名曰卿(官级正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复改太仆寺为太仆院。至大四年(1311年),罢太仆院,仍为太仆寺。同年,复立群牧监,秩正二品,掌中宫位下孳畜。卿三员,太卿、少卿、监丞各二员。七月,置经正监,掌蒙古军牧地,秩正三品。至治三年(1323年),罢群牧监。太庙祀事所用马匹亦有专人饲养。太仆寺统领全国14道国家牧场

  (二)尚乘寺

  尚乘寺是掌管皇帝鞍辔舆辇,阿塔思群牧骟马驴骡,管理随路局院鞍辔等造作,收支行省每年制造鞍辔,审理四怯薛(类似禁卫军)阿塔赤(骏马倌)词讼,起取南北远方马匹等事宜。卿四员,正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升尚乘寺为尚乘院,秩从二品。至大四年(1311年),复降院为寺。延佑(佑当时写为示字旁)七年(1320年)始,降从三品。

  (三)群牧都转运司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在上都等路设立群牧都转运使司,专管有关刍秣(喂牲畜的粮草),不久即废除。又设有群牧监, 1320年撤掉。后至元元年(1335年),由徽政院专管群牧,包括达达兀鲁思、怯薛丹、各爱马。

  (四)和买马制度

  和买马就是按规定马价由官家征收马匹。

  和买马制度在忽必烈统治时期日趋完善,中统元年(1260年)五月,忽必烈下令诸路市马万匹,送开平府(《元史》卷4《世祖纪》一)。至元二十六年七月丁亥,发至元钞万锭,市马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元史》卷15《世祖纪》十二)。大德五年(1301年)五月给月里可里军驻夏山后者市马钞八万八千七百余锭(《元史》卷20《成宗纪》三)。延佑五年(1318年)七月,给钦察卫马羊价钞一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锭;延佑七年(1320年)三月,英宗市羊五十万、马十万,赡北边贫乏者"(《元史》卷27《英宗纪》)。至顺元年(1330年)七月,朝廷以市马、造器械、军官俸给、军士行粮,给钞15万锭。至正十二年三月,以出征马少,而币帛各一十万匹,于迤北万户,千户所易马。至正十四年(1354年)三月,以皇太子行幸,和买驼马,以军需急用和买马于北边,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每匹给钞一十锭(《元史》卷43《顺帝纪》)。

  从上述择要列举的和买牲畜的记载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问题(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上册):

  1.元朝和买牲畜的制度,自世祖至顺帝,几乎历代皇帝均有推行。而且,和买牲畜的数目越来越大。从世祖市马万匹到英宗时市马十万匹;顺帝时几乎推向顶峰,以致蒙古草原上"凡有马之家,十匹内和买二匹。这一趋势表明,元朝官牧场的马至顺帝时数量已越来越少,而政府由于时局动荡,需要战马则越来越多,其结果不得不向牧区和买马。而且,和买的方式由自愿出售,发展到硬性规定,直到勒令交出马匹为止。通过以上事例,从宏观看,元朝畜牧业的发展水平由忽必烈时的盛况渐渐趋向衰退,尤其是到了顺帝朝,元朝畜牧业的衰败更为严重。
2.元朝政府和买牲畜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军士出征者、守卫边疆士兵、赈济草原灾民的需要(《元史》卷169《贾昔剌传》载成宗即位……九年,北乞禄伦部大雪,奏买驼马,补其死损)以及皇帝避暑上都驮驼乘舆之需要(《元史》卷30《泰定帝纪》二载遣使市旄牛于西域)。

  3.和买牲畜的种类有马、驼、牛、旄牛、羊等。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有着关于和买牝马有驹者万匹(《元史》卷29《泰定帝纪》一,第655页)的记载,纠正了过去学术界认为元朝和买牲畜的种类中不买牝马(吉原公平《蒙古马政史》)的说法。

  4.忽必烈和买牲畜的主要地区是腹里、中原和江南诸路,如燕南、山东、河南、太原、平阳、保定、河间、平滦等地。到了顺帝时期,和买牲畜主要在蒙古草原,因为腹里和中原此时畜养大牲畜的数量已经不多了。加上至正十五年(1355年)二月刘福通等为迎韩林儿为帝,号小明王,建都亳州,国号宋,中原人民纷纷起义响应,使元朝的统治范围日益缩小,不得不向北伸缩,依靠漠南、漠北和辽阳的经济力量来支援帝国,以对付红巾军的起义。

  (五)拘刷马

  拘刷马,亦称刷马、括马,即强制、无代价地征收马匹,其制度带有军事统治的显著特点。此种制度在蒙古汗国时期就已实施,并一直延续下来。中统二年(1261年)十月,括西京两路官民,有壮马皆从军。……两路奥鲁官并在家军人,凡有马者并付新军刘总管统领"(《元史》卷4《世祖纪》一)。至元十一年(1274年)四月,括诸路马五万匹(《元史》卷5《世祖纪》五)。至元三十年三月,括天下马十万匹(《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大德二年(1298年)十二月,括诸路马,除牝携驹者,齿三岁以上并拘之(《元史》卷19《成宗纪》二);第二年正月,括诸路马《元史》卷20《成宗纪》三)。延佑七年(1320年)四月,括马三万匹,给蒙古流民,遣还其部;七月,括马于大同、兴和、冀宁三路,以颁卫士(《元史》卷27《英宗纪》)。天历元年(1328年)十月,令广平、大名两路括马;至顺元年(1330年)九月,冠、恩、高唐等州,出马八万匹,令诸路分牧之(《元史》卷32《文宗纪》)。至正十二年(1352年)正月,拘制河南、陕西、辽阳三省及上都、大都、腹里等处汉人马。

  元朝和买马、拘刷马两种方法交替使用,原则上是在和买不可能的时候,才使用拘刷法,但实际上拘刷法从未绝使用。这种做法与蒙古草原上的领主制生产关系息息相关。据《黑鞑事略》记载: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这虽是记载窝阔台时代的情况,但以后无大变化。

  元代岭北地区作为统一国家内的一个行省,又是元朝皇室的祖宗根本之地,统治者为了维护诸王、贵族的利益和保持国族的强盛,对这个地区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畜牧业是岭北行省的主要经济生产部门,遇有自然灾害发生,元朝就从中原调拨大量粮食、布帛进行赈济,或赐银、钞,或购买羊马分给灾民;其灾民,也常由政府发给资粮,遣送回居本部。

  元朝皇帝对诸王、公主、后妃、勋臣给予巨额赏赐,其目的在于巩固贵族、官僚集团之间的团结,以维持自己的皇权统治。对蒙古本土诸王、贵族的赏赐更为优厚,因为这一地区是蒙古皇族的兴旺之地。皇帝对蒙古本土的巨额赏赐,无形中是对这一地区畜牧业生产的投资。

  (六)马匹保护法

  在元朝制定的格律类聚书中,把马匹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现将元朝有关保护畜牧业生产的刑律举例如下:

  1.盖暖棚、团槽枥以牧养牲畜。《元史》记载,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而宿卫近侍,委之仆御,役民放牧。……瘠损马驼。大德中,始责州县正官监视,盖暖棚、团槽枥以之。大臣们遂议:宜如大德团槽之制,正官监临,阅视肥瘠,拘钤宿卫仆御,著为令。

  2.禁私杀马牛。

  《元史·刑法志》载:"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元史》卷105《刑法志》四,第2683~2684页)。

  3.盗孳畜者,取一偿九。
大德五年十二月禁令,凡盗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元史》卷20《成宗纪》三,第438页。《元史·刑法志》载: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元史》卷104《刑法志》三)。诸奴婢盗人牛马,即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

  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免征倍赃。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对偷盗牲畜者判罪的刑律,在元朝的刑法中越到后期越严厉,尤其对盗牛马者,判罪最重。如后至元二年八月的法令规定:"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元史》卷39《顺帝纪》二)。
7#
郭梦頔 发表于 10-9-12 22:17:0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呵呵呵
8#
东北师大我来了 发表于 13-4-6 16:14: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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