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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法律关于法大法硕学院恶意中伤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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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法律关于法大法硕学院恶意中伤的声明



       近期,有同业竞争者以考生名义,恶意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以下简称“法硕学院”)举报银河法律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银河法律”)以“法大插班生”项目进行非法招生。而法硕学院罔顾事实,无视双方合作协议,发表声明否认与我公司存在协议开展培训的合作关系,并诋毁我公司“虚假宣传”、“片面夸大合作关系”、“私自编造合作内容”。
       获悉此事件后,银河法律对这种不尊重客观事实,恶意诋毁、中伤的行为感到震惊。为让广大考生了解事件真相,我公司特发表声明如下:

1.银河法律与法硕学院合作始末
      2012年10月,第三届法律硕士成长论坛开幕在即,法硕学院通过法硕成长导师黄某主动与我公司接洽,以期获得我公司对该论坛及以后法硕学院活动的赞助。为提高法硕生源素质,增强法硕学子实践能力,公司与法硕学院的相关领导进行磋商后,决定以银河公益基金的形式,捐赠成立“银河法律硕士素质教育基金”,作为法硕学院此后三个学年的素质教育专项经费。
      2012年11月14日,双方举办“银河法律硕士素质教育基金”捐赠合作仪式,双方代表签署捐赠协议。协议规定,该基金用于资助法硕学院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法硕学院的各项学院、学术活动,如论坛、晚会、期刊等。银河法律也成为法硕学院“素质教育基地”,为法硕学生提供带薪实习的工作岗位,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同时该协议规定,为促进法硕培养,提升法硕能力,法硕学院与银河合作开展培训,双方将逐步建立全方位的合作关系。
      双方签署捐赠协议后,因协议需加盖学院公章,法硕学院取回全部协议以加盖公章。此后,我公司多次催促法硕学院盖章并归还协议,但至今无果。公司基于对法大——全国法学最高学府——的信赖,仍按照协议约定,赞助了第三届法律硕士成长论坛以及法硕学院2013年元旦晚会、法硕学院院刊等一系列活动。
      银河法律根据协议,借助此次与法硕学院合作的契机,强势进入法硕培训市场,推出了“插班生”(又名“同步进修生”)项目,以及法硕培训的系列班型,并从2013年初开始,在公司官网、各大法学论坛及社交网络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隆重介绍与法硕学院的合作以及推出的相应班型,反响十分热烈。对此,法硕学院从未提出异议,相反,法硕学院对此表示支持和鼓励,并给予了相应配合。法硕学院在8月28日——声明的前一天——仍然通过黄某,通知银河法律提交“法大插班生”名单以办理相关手续。

2.法硕学院“声明事件”内幕
银河法律依托8年来专注法大考研及司考培训的师资和办学经验,强势进入法硕培训市场,触动了某些培训机构的利益。为此,某培训机构以学生的名义,向法硕学院匿名举报,诬陷我公司非法招生。2013年8月29日,法硕学院收到举报,此时恰逢法大“风水石”事件甚嚣尘上,遂派某相关人员与我公司沟通,以担心再生事端为由希望我公司暂时撤下网上所有关于“法硕插班生”项目的宣传。我公司综合各方面考虑,对此予以配合。
      然而与此同时,法硕学院竟于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指责我公司虚假宣传片面夸大合作关系,私自编造合作内容。该声明的发表及其内容我公司完全没有获得任何通知,直至次日(8月30日),我公司才知晓并紧急与法硕学院取得联系。法硕学院态度强硬,表示为免生事端需表明立场,因此出台了此项声明。法硕学院这种明哲保身的行为,极大地牺牲了银河法律的办学声誉,是对我公司的严重诋毁行为。

3.银河法律对于“声明事件”的立场
       法硕学院此番行径,严重地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尊严。我们一直谨守协议规定,“与法硕学院有着深度合作”的宣传内容未曾逾越合作范畴,我们从未散布所谓“通过参加‘插班生’培训即可被法硕学院录取”之类信息,相反,我们始终告知前来咨询的学生和家长,考生须通过法硕联考方可能被录取。“需参加法硕联考”也一直是我们宣传的内容。法硕学院声明中提及的我公司虚假宣传和非法招生的情形并不存在。
       银河法律每年和法大多个学院和部门合作多个项目,从未有过任何纠纷。如若未与法硕学院达成培训合作协议,我公司不会如此公开而大规模地宣传双方合作关系与相关法硕班型。法硕学院始终知晓我公司宣传内容,在我公司将近半年的宣传中,法硕学院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却在接到举报后,无视事实与协议,仓促发表声明,否认合作。这一行为已超越了法律人的底线,严重毁损了法大法学最高学府的形象。声明发表后,社会各界人士和考生家长纷纷前来询问事情始末,对银河法律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举报者出于竞争目的而不实举报尚可理解,但法硕学院捏造事实,背离法律人操守的行为我们不能认可。

4.银河法律开办法硕培训的初衷
      开办法硕培训,是银河法律经过深思熟虑所做出的重大决定。经过长期的调研,我们发现,在法硕考研中,有两类考生值得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其一,是那些自身水平足以考上法大,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考试中发挥不佳,以微弱的劣势在法硕考研中失利。这类考生有着不亚于法大研究生的能力,仅因为一次考试的失利,便被拒绝在法大门外,着实令人扼腕。
      其二,法硕考生大多基础薄弱,特别是跨专业考生,他们亟需培训。但法硕培训市场良莠不齐、竞争激烈,而很多培训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通过压缩上课时间来降低成本,每门科目往往只有1-2天,这样的培训模式根本无法满足考研的要求。
       于是,借助和法大法硕学院合作的契机,银河强势进入法硕培训市场,推出了“插班生”项目,并联合了最优秀的师资,推出了课时数比一般培训机构多出2-3倍的系列班型,并承诺:考不上全额退费!此次事件后,“插班生”项目虽将中断,但银河法硕培训还将继续,并始终坚持银河的三大理念:强师资、长课时、全额退费!为接受广大考生的监督,银河还将在不久后,将银河的所有课程完全免费公开!我们要让考生知道:“培训应该这样做!”,法硕培训市场需要有“银河标准!”

5.我们的承诺
      银河法律教育集团自2005年创立以来,始终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恪守正义、良知、揆情、明理的法律人操守,在扩大公司规模的同时,不忘公益、学术与社会。出于对法律学术的关注及对母校的回馈之意,也为了我公司培训事业的发展,银河法律一直与母校保持着紧密联系,长期资助母校学术事业以及各项学生活动,这一过程中银河法律积累了丰厚的底蕴,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我们对此一直心怀感恩。
      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不愿让法硕学院的此种官僚习气和作风破坏法大校园的良好风气、玷污法大六十多年尊崇的“厚德”之精神、将银河法律数年积累的声誉毁于一旦。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银河的名誉,我们坚决抵制法硕学院此种行为。尽管对该事件的披露或将对银河的培训事业造成不小的冲击,但银河教育不是一家只谈盈利之事的培训机构,我们时刻不忘自己的社会责任,不忘初衷。为求公允,如有必要,我们将披露签约和事件发展全程实录及相关责任人名单,并且保留追究法硕学院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受此次事件影响的广大银河考生和家长们,以及关心银河法律的各界人士,我们深表歉意。银河法律仍将尽心尽力为培训、为教育、为学术,一如既往地做法律人该做的事。无论面对怎样的挑战与艰辛,我们将勇于维护自身权益,坚守法律人的信条和底线!

      是为声明。

                                                                                                                       银河法律教育集团                                          


                                                                                                                       2013年8月30
沙发
把妹 发表于 13-9-17 15:26:1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声明是一回事,事实必须举证
板凳
法硕学院 发表于 13-10-10 10:14:43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我的回复被删除?
地板
法硕学院 发表于 13-10-10 10:15: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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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银河法律教育 发表于 13-10-13 13:41:12 | 只看该作者
法硕学院 发表于 2013-10-10 10:15

银河法律关于某竞争机构冒用考生名义发表反声明的说明
对于某辅导机构在各个法学网站及社交平台冒用“法硕学院”用户名发表《对银河法硕关于政法大学所谓中伤声明之反声明(考生版)》,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我们本不欲理会,但其大肆传播,混淆视听,为还大家一个真相,我们做出如下说明:
一.        “法硕学院”用户名使用者为某辅导机构
1.        银河法律“插班生”学员及家长在“声明事件”后数次就此事咨询法硕学院,法硕学院均回应“没有”“不知道”,再无其他。而“法硕学院”在打过几个电话后,就得到了大量“秘辛”,谁能信服?
2.        “法硕学院”账号同时段在各大法学论坛和社交平台纷纷发表此“反声明(考生版)”,发布范围广,一个单纯表达愤怒与紧张备考的考生,在考研仅剩85天的时刻,拿出一个机构网络推广的人力和精力去散布此种消息实在匪夷所思。
3.        注册“法硕学院”用户名,大肆宣传和扩散,主张法硕学院与银河法律违规,两败俱伤,同类辅导机构最终获益。
二.        回应“四问银河法律”
1.        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不发放学历证书的考研,司考,法硕等法律培训业务,已在工商登记,考生可随时查看我们的营业执照。
2.        高淼鑫老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修读在职法律硕士学位,为法大校友。考生可随时查看高老师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3.        2011年,高淼鑫老师受邀参与法大司考培训。由于百度搜索缺陷,设置“司法考试”“三校”等关键词会出现法大司考辅导的搜索结果,此为百度搜索技术问题。三校名师错误诉讼最终以三校名师的撤诉而告终。
4.        法大名师授课保障了银河的师资。高淼鑫老师讲授的是正式开课前的导入课程,我们将公布高老师讲课视频。银河的学员对导入课程知悉且从未有任何负面评价。
5.        银河法律从2005年创立以来,一流的师资与管理,保证了银河的高升学率,我们会一直兢兢业业做培训,做教育,做学术,做公益。
三.        银河法律从不是一家只谈盈利之事的机构
1.        关于合作:银河法律与法大法硕学院存在合作协议,后开展“法大插班生项目”(“先上车,后买票”)。法硕学院罔顾协议否认合作,不道德且违约,我们已像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
2.        关于合规:银河法律只负责培训事宜,不参与招生事项。法大历来存在“同步进修生”(插班生)项目,详见法大研究生院公告《关于2013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生招生事宜的通知》http://yjsy.cupl.edu.cn/graduate-education/c59/1130/  。法硕学院曾与其他机构开展过“插班生项目”。
3.        关于实力与法大关系:银河成立8年以来,专注法大考研培训,我们的升学率遥遥领先同类机构,我们依靠的是一流的师资和管理。2013年,银河法律在昌平区朝凤庵村建立了占地16亩的教学基地,是迄今为止法律培训界唯一拥有自己独立校园的培训机构。银河法律常年赞助法大的如“军都论道”,“致知讲堂”,“法大周末”等学术活动,与法大在此方面关系密切。
4.        关于公益与赞助:银河法律从不避讳谈盈利之事,我们谋求在市场,教育,学术之间找到结合点,以培训推动教育和学术的发展。
5.        关于协议:2012年11月14日,银河法律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银河素质教育基金捐赠仪式”举行,仪式上双方签署《银河素质教育基金捐赠协议》。此新闻在法大新闻网(http://www.cupl.edu.cn/html/news ... 607516328582_1.html ),法大法硕学院官网(http://www.cupl.edu.cn/html/sjm/ ... 147721508527_1.html ),凤凰网(http://edu.ifeng.com/gaoxiao/detail_2012_11/27/19579730_0.shtml)都有报道。此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后双方达成口头补充协议,开展“插班生”项目。
6.        关于法硕学院知情:对于“插班生”项目,法硕学院一直知情且予以配合。2013年8月28日,法硕学院团委书记邸维蛟通过法硕成长导师通知银河法律提交插班生名单以办理入学手续,证据将在法庭呈现。
7.        关于学费:银河法律法硕班型保过班型和普通班型。58000为保过班的培训费用,学员未被录取将向其全额退费。
8.        关于法硕:银河法律创立8年以来,首次涉足法硕培训。何来“多年前”“做不下去之说”呢?对于“插班生”的学员银河法律已作出妥善处理,退费或转入其他班型,学员并无异议。
致“法硕学院”用户:请以法律人的思维思考,请以文明人的方式发表评论,请以正当的方式开展竞争,专注师资和管理,不要用这种下三滥的方式。
6#
大扯淡 发表于 13-10-15 13:30:25 | 只看该作者
转自大家网论坛,感觉这篇回复写的还算中肯。。。。。


看完先生这篇大作,实在让我感觉到多处的疑惑。本来银河与政法大学法硕学院的纠纷与我这个无名小辈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由于经常游览在各个法学论坛的我多处发现了你和银河论战的相关帖子,也不得不让自己对相关事情有所上心,细细读完你的帖子和银河的帖子之后,心中有诸多疑惑。
首先我不得不对你的身份提出质疑,你在标题中写到“考生版”,也就是说你是作为一个考生的身份来写这个帖子的,只是有点不解的是出于人阅读写作的习惯写出的文章是没有必要刻意标榜为考生的,你在此处的刻意标榜为“考生”岂不是有“此处无银三百两”嫌疑。
即使你是一个考生,那不得不说真的是非常的佩服你,竟然知道那么多的内幕,甚至可以和政法大学法硕学院联系几次询问相关事宜。在这里看到你的帖子丝毫感觉不到你代表的到底是谁的利益?是考生的利益吗?我想不尽然吧。相信阁下也是从事和法学相关的事情,当然我也没有资格自称自己为一名法律人,但是知道的是作为一名法律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解释运用的法律为准绳”,如果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妄自下自己的观点,是不是有点草率?当然对于事实的认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最后在真相未明之前,我们应该相信自己的国家,相信自己的法律,让法律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至于你在帖子中提出的“四问”中对银河老大学历的质疑和去年银河和其他辅导机构发生的诉讼以及在帖子后面怀疑银河是否为“高尚”“公益”等,首先我个人感觉银河老大的学历本身和银河与其他辅导机构发生诉讼与眼下的事情毫无关系(一个犯罪之人尚不能用之前的劣迹来衡量他眼下的行为)为什么用毫不相关的事情去“炒作”眼下这事,这样只会让事实真相变得更加模糊。而后“高尚”“公益”本身就为道德感很强的字眼,在一切还没定论之前,我们何必随意挥舞道德的利剑去伤害别人?再说法律人讲究的是合法性优先,法律本身程序的公正是起码的维护一个人尊严的前提,只是希望在发表自己言论的同时,不要随意运用“道德”这面旗子。我们绝非圣人,只是希望在做一个简单普通人的同时不要去伤害别人。
仅仅我的一点个人想法。
7#
白露为霜ORZ 发表于 13-10-20 22:19:58 | 只看该作者
考研党~学习去啦~来来来,欢迎加入法大考研交流小组,有学习,资料,讨论,答疑,文艺,励志……应有尽有,你值得拥有http://bbs.freekaoyan.com/thread-841136-1-1.html
8#
小朱同志 发表于 14-4-14 12:20:4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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