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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历史名词解释——高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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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uli1123 发表于 12-5-16 22:4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核心题型:名词解释是试题的核心题型
       介绍具体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加深对名词解释这一题型的认识。统考试题中,名词解释共八题,题十分,共八十分,占到总分的四分之一强,低于简答题的五分之二。从分值上看,似乎名词解释没有简答题重要。然而,仔细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名词解释是贯穿于整个试题之中的。其一,二十个单选题,大部分可以看做是名词解释的变形,如071题,考的就是稷下学宫。其二,在史料题中,一种考察的方式是对材料中出现的名词进行解释,如07291)要求解释材料中出现的四子书”“大比”“进士出身”“传胪。其三,简答题(包括史料分析题中的简答题),有些是可以看成是名词解释的重新整合或对某一重大历史事件影响的概述。
      至此,我们不难理解名词解释是核心题型这一论断了,但是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其实,答案,我已在新手入门贴中指出:考研历史考的是史实!而考史实的最好题型就是以记忆为基础的名词解释,而不是论述题。名词解释成为核心题型的另一个因素在于它可难可易。一般而言,名词解释的题干只有二至六字,如果试题中出现较为偏的名词解释,则考场上会有很大一部分考生空写或写的不着边际,其结果是白白失去了十分。因此,名词解释也是最有区分度的题型。 

二、次重点:考研历史名词解释的范围
       前文已经指出,虽然简答题所占分值高于名词解释,但试题的核心题型是名词解释,而不是简答题。那么,在引入次重点一词之前,我们先明确简答题的考试范围。对比历年的简答题于考试大纲,我们很容易发现大部分简答题是考纲上的三级标题。因此,可以把简答题的考试范围称之为重点
    与简答题不同的是,名词解释的范围是次重点。那么,何谓次重点1、历史上较为重要的史实;2、重大历史事件的一部分或对重大史实产生过一定影响;3、具有相对性,即次重点是相对重点而言。如0727题《九十五条论纲》,相对于宗教改革就是次重点;0826
题圣德太子改革,相对于大化改新也是次重点。
      尽管如此,次重点的依然是较为重要的史实,在历史上产生过相当的影响。如普遍认为较偏的0828题德福雷斯事件,事实上,次事件是19世纪未法国历史上重要的排犹事件,对法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产生过重要影响。
      正是由于名词解释的次重点特性,才使得我们明确了名词解释的范围:重大的历史事件不是名词解释的范围,像前文所举的大化改新,宗教改革不可能直接作为名词解释;同样,过细的知识点也不在次范围之内。


三、真题分析:最易忽视的工作
       名词解释真题包括题干和参考答案两部分。分析真题中的名词解释是考生最易忽视的工作,而对参考答案的忽视程度远甚于题干。长孙以为两者同样重要。
      题干。通过对题干的分析发现,题干之间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最直接的就是题干在分布上,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古代史、世界近现代史各占两个(07年即例外)。而在世界古代史中,一般是欧洲文明一个,亚非一个。就其内容而言,主要集中于改革、战争、文教、经济上,而鲜有人名、地名,其原因可能是人名、地名要点过多,判卷时不易把握。但需要指出的是考试大纲并未明确说明此类名词不考,因此,在复习中,对于较为重要的人名、地名,还是要予以重视,毕竟此类名词可以以单选、史料分析的形式出现在试题中。
      参考答案。对于名词解释的分析是被普遍忽视的。究其原因,一是考生认为考过的不会再考;二是认为参考答案的字数太少,过于简洁。其实,这两种观念都存在误区,可以说,正是对参考答案的重视,才有本文的的核心部分第四章。本文所讲之方法,最早的灵感就来源于此。对于名词解释的参考答案的字数分析,我将在第五章专门论述。


四、三段论:可行的高分模式
       在介绍了名词解释的范围之后,进入本文的最重要部分:如何解答名词解释。
    长孙总结的三段论认为名词解释的答案应包括概括句、分述部分、影响与作用句(结尾句)。可以看出,三段论不是三个段落,而是指有上述三部分构成的完整的答案。如0923题官督商办:①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创办民用企业的主要方式。②一般由商人出资认股,由清政府委任官员督办。③官督商办方式对民用企业早期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①为概括句,②为分述部分,③为影响与作用句。
      整体上看,三段论的答案呈现--的形式,这种形式与考研英语大作文的三段模式很相似。
      应当给与重点关注的三段论的概括句。在答题时,考生最易忽视此句,而直接进入展开叙述,这是考生不能获得高分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为什么必须要概括句呢?其原因在于概括句能直接而准确地告诉阅卷者,这个名词解释是什么!假如有一本专门论述少年中国学会的著作,而此前你并不知道什么是少年中国学会,当你深入此书后,慢慢地你会知道少年中国学会是五四时期著名的社团。若干时间后,你可能忘记了书中关于该社团成立时间、主张、活动的具体叙述,但你依然记得:少年中国学会是五四时期的社团。是的,这句活就是该名词的概括句。更通俗的例子是,当别人问你什么是火龙果时,你会告诉他火龙果是热带的一种水果,而不是喋喋不休的告诉他火龙果的成分构成或生长环境。
      至此,我想大家已经清楚地知道了,概括句就是用准确而简洁的语言概括某个名词的主要特性的句子。
      概括句的重要性在于,它能使阅卷老师一目了然地知道考生对该名词的掌握程度,是最能体现考生水平的部分,也是获得高分的关键。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撰写概括句?长孙以为,一个完整的概括句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时间、地点、施动者、行为、原因、目的、性质。以0721222728四题为例:
时间
地点
施动者
行为
原因
目的
性质
推恩令
西汉武帝
汉武帝
推行政令
削弱诸侯王实力
政令
圩田
唐至清
长江中下游
水利田
《九十五条论纲》
公元1517
德国
马丁·路德
公开张贴
质疑教皇兜售赎罪券
论纲
欧洲煤钢联营协定
公元1951
法德等六国
签订协议
协定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每个名词都要写出以上七项,二是根据名词的具体特点而有选择的使用。一般而言,中国古代史的名词要指出朝代,世界史的名词要指出国别(包括已经消亡的),中国近现代史的名词则要灵活的多,即可根据晚清、民国、中共来划分时间,亦可根据重大历史事件如洋务运动、五四运动等来划分所属时间。
      三段论的第二段是分述,此部分是详细解释名词的具体内容。一般而言战争类应写明交战双方、原因、经过、结果;改革应主要写明改革内容。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该部分是对每个点深入的写还是尽量简洁地多些要点?我倾向于后者。这是主要是按点给分的缘故。
就第一段与第二段关系而言,尽管两者有着明显的不同,但两者还是有一定联系的,即有些内容可放在第一段亦可放到第二段,如战争的原因。
      第三段是影响与作用,这部分较为简单。应予注意的是与第二段的分述不同,第三段应指出名词对历史的最主要的影响与作用上。


沙发
 楼主| nuli1123 发表于 12-5-16 22:43:00 | 只看该作者

接上

五、字数:六分钟的限制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在考场上我们有多长时间来完成一个名词解释。根据分值时间比,我们每个名词的答题时间为6钟(180*10/300)。
但若按此计算,每个史料分析题和简答题的只有18分钟的时间。而18分钟来完成信息较大的史料分析题显然是非常紧张的。因此,我们需把时间缩短至5分钟/个。
      真题名词解释的参考答案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据统计,历年统考名词解释的参考答案平均字数(包括标点)分别为:0776.6字,08年85字,09年85.6字,三年平均为82。4字。
     由于阅卷时,是按点给分的,如果考生能答出参考答案上的所有要点,即使字数不足百字,考生依然能获得高分(8分以上)。但是以不足百字答全参考答案上的所有要点,几乎是不可能的。从三段论来看,最难答全要点的是第二段。由于名词的要点很多,而参考答案只给出部分重点,而考生在考场上则是尽量求全,这就使得考生的答案字数比参考答案字数要出很多。为了详细说明这个问题,,仅以0924题官督商办为例:分述句为一般由商人出资认股,由清政府委任官员督办,除此两个要点之外,其它要点如官督商办出现时间、何时消亡、采取此形式的著名企业等要点也是我们易于想到的。而三段论中的第一段和第三段在字数上一般差别不大。
      尽管我们在字数上要 多于参考答案,但并不意味多多益善,因为我们有最多6分钟的时间来完成一个名词解释。具体字数,长孙建议以150字为宜,范围在100—200之间。

板凳
琴箫埙 发表于 12-5-16 23:19:48 | 只看该作者
很精辟,嗯长孙博的名词解释前言上也是这么说啊
地板
抹茶豆豆 发表于 12-5-17 06:58:07 | 只看该作者
井田制(西周始),土地国有,是周王私人财物
相地而衰征,初税亩(战国始),土地开始私有,封建化
编户齐民制(西汉始)
租调制(北魏始)
租镛调制(唐始)
两税法(唐):以资产和土地为依据,代替人丁税
方田均税法(北宋)
一条鞭法(明)
摊丁入亩(清)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初税亩
初税亩是我国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租庸调制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如“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宋朝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皇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皇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税负不公状况。
5#
抹茶豆豆 发表于 12-5-17 06:58:25 | 只看该作者
同志们继续加油哈,谢谢楼主
6#
北越赵王 发表于 12-5-17 09:45:51 | 只看该作者
三段论很经典啊
7#
Paul_cai 发表于 12-5-17 12:46:54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挺好的。。。
8#
Paul_cai 发表于 12-5-17 12:48:39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挺好的。。。
9#
Paul_cai 发表于 12-5-17 12:49:03 | 只看该作者
Paul_cai 发表于 2012-5-17 12:46
不错 挺好的。。。

。。。。。。。。
10#
Rony 发表于 12-5-17 12:55:54 | 只看该作者
不错,挺值得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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