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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民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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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3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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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三章 权利主体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 理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
  第二章 物权总论
  第三章 占 有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三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 债与债法
  第二章 债的标的
  第三章 多数人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五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章 债的移转
  第七章 债的消灭
 第四编 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八章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九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十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十一章 技术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法
  第一章 侵权行为法概论
  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章 一般侵权行为
  第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编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基本原理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四章 婚姻效力
  第五章 亲子关系
  第六章 收养关系
  第七章 离婚制度
  第八章 离婚效力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王卫国著的《民法》(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民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民法”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卫国著的《民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卫国《民法》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
??不同一般意义的传统图书,本书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讲解的720度旋转的3D电子书,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电子书”两种方式结合详解王卫国《民法》的3D电子书【电子书+高清视频课程】。本书提供教材的复习笔记,同时也提供2012~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的高清视频讲解(最新视频课程,可免费升级获得)。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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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选名校真题,提供详尽答案。本书精选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的5套考研真题,并提供了详尽的参考答案。其中,提供2012~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的高清视频讲解。
??(3)最新补充内容,可免费升级获得。本书后期会进行修订完善,对于最新修订完善的内容,均可以免费升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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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一、民法的概念
1.市民法与民法
(1)词义渊源
“民法”的词源系拉丁文的“市民法”(ius civile),罗马时期与“万民法”相对,指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律;中世纪则与“教会法”相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平民和世俗事务的法律;近代以来,指调整由自由、平等的市民组成的社会的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一般被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社会基础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存在人际交往和个人,但并非任何社会都有民法。民法是应个人人格得到尊重的需求、在自由平等的社会结构下产生的。
2.公法与私法
(1)概念与关系
在罗马法上,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涉及个人福利”,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罗马法格言认为“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近代,民法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强调私人关系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自治”;当代的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领域。
(2)私法在我国
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古代法强调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计划经济时期注重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益和自由受到重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保护民事权利和尊重意思自治是民商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注重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3.普通法与特别法
(1)普通法与特别法的三种区分:
①按法律适用的空间是全国还是于国内一定地区;
②按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的还是只对一部分;
③按法律适用的事项是一般事项还是特定事项。
(2)作为普通法的民法
民法是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概括性的普通法:
①适用于全国范围;
②适用于所有的人;
③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础。
(3)作为特别法的民事特别法
中世纪欧洲的地方法和等级法近代以来已不存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如商法、海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4)民事特别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事特别法是民法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即民法制度的具体化、技术化。既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又根据特定领域的需要对某些规则加以补充或变通;
②适用上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当特别法的规定与民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民法之外,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资源和调整手段也为现代民事特别法所用,后者呈现跨部门综合调整的趋势。
4.强制法与任意法
强制法,或称强制性规定:指不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加以排除或变更的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法的行为归属于民法上的无效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可能引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任意法,或称任意性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事项(任意事项)或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加以排除或变更的法律规定。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承认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为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有时也对当事人自主决定的空间加以限制,故在民法规范中有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面前享有的意思自治空间,以平衡个体自由与团体秩序的需求。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一般理论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具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具备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
不成文法是在有权机关立法之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
  一般认为,近代民法为成文法,但民法应当保留成文法之外的空间。成文法强调法律稳定性,容易牺牲个别案件中的公平正义;具有滞后性,难以及时反映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并受制于复杂的立法程序。
(2)几种形式的不成文法
①习惯法:习惯是在社会一定范围内经过长期社会实践而形成的并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以某种形式获得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既存习惯即为习惯法,近代民法形成后,一度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的习惯法已不复存在;但民事习惯依然存在并具有重要意义:a.制定成文法的资料;b.作为成文法的补充,在法无明文时可以成为裁判依据(瑞士民法典、日本、台湾地区明文规定;我国的《海商法》、《票据法》对补充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c.交易习惯在商事法上有直接的约束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我国《合同法》诸多条款)。
②判例法:对后来司法裁判具有先例效用的先前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在英美法系“法官造法”和“遵从先例”的传统下,直接构成法律渊源,并且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法官的重要考量和律师当事人的预测依据,存在现实拘束力。判例的研究是法官、律师及学者发现和阐述其中原则和规则的认知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判例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往往与成文法的研究相结合。
二、民法的沿革
1.《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1)基础史实
时间和人物:公元528-565,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任命的编纂委员会;
基础:历代著名法学家们的著述(ius)和皇帝颁布的立法(leges)。
(2)组成部分和历史影响
组成部分:
①整理加工而成的帝国立法汇集——《法典》(《敕令典》);
②作为历代法学家著述摘编的《学说汇纂》,具有法律效力;
③作为法律教科书的《法学阶梯》,也具有法律效力;
④《新律》,汇集在以上编纂完成后查士丁尼颁布的新法令。
历史影响:
①《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代表的罗马法是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同法;
②其精神和知识融入近代民法典;
③对解释新法典和研究法律沿革有重要价值。
2.罗马法复兴
(1)习惯法和教会法的时期
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后,允许罗马人依法律属人原则适用自己的法律。广大的原罗马土地适用本族的习惯法,但在中世纪日耳曼王国制定的法典中能够看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遗产得到教会法的保护,后者与罗马法相互影响,连同日耳曼习惯法,称近代民法法系的三大渊源。
(2)波罗尼亚开始的复兴运动
时间:公元ll世纪
概况:
①传授罗马法的大学课程风靡欧陆,始于意大利1187年成立的波罗尼亚大学;
②由此产生大量职业人和法学家;
③这一时期法学家的贡献:
a.科学化,把法律作为一个包含各项原则的系统的知识体系,不是执政者手中的工具;
b.体系化,后来出现注释法学派,为近代民法的创建奠定了学术基础。
3.《法国民法典》
(1)成型:l804年(在拿破仑统一的帝国体系下)
(2)目标和任务:
①融合分散在现行法律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
②提取私法最基本、不变的精华以服务于社会生活;
③适应大革命的成果,结合欧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建立一个自我完善的体系。
(3)评价:
①广泛传播于世界范围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蓝本;
②具有反映自由主义思潮和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强烈时代性;
③具有反映自罗马法以来的文明发展成果和人类共同理想的超时代性;
④具有文字优美、条文简明和注重实际的独特魅力;
⑤由于时间仓促和起草者倾向保守,也存在着结构较粗糙、缺乏制度创新等不足。
4.《德国民法典》
(1)背景:
①注释法学在理性法思想影响下发展为概念法学;
②作为法典化运动的先声:l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问世;
③秉持概念法学的潘德克顿学派的萨维尼等人的学说影响(萨维尼以认识不足为由力主张《德国民法典》推迟制定)。
(2)问世:1900年
(3)影响:
①反映了潘德克顿学派为主的19世纪德国学者的学说和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成果,尤以总则部分为其传世杰作;
②对后来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显著影响;
③体现了概念法学的教条主义立场,催生了l9世纪晚期和20世纪耶林等法学家的反思。
5.在普通法法系下民法的演进
(1)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以普通法取代日耳曼习惯法
到l3世纪末,英国的普通法有三个组成部分:御前会议的判例(即普通法)、传入英国的罗马法和教会法、被地方法院留存适用的习惯法。
(2)16世纪普通法危机时衡平法的兴起挽救了普通法,形成独立于大陆法的发展轨迹。
(3)欧洲大陆与英美在法律思想上的不同:
①与英美法更加实际的处理方式相比,更追求用语清晰;
②一度热衷体系化的方法,仍有将问题概念化的倾向,在英美法也有“法律重述”等相似现象;
③更注重制定法的作用,但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已呈趋合态势。
6.20世纪以来的民法变革
  (1)法典化运动的新成果:
①首创民商合一体例的《瑞士民法典》;
②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样板的l921年《苏俄民法典》;
③纳入劳动、公司、金融合同、知识产权和竞争等领域的规则的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2)“民法社会化”运动于20世纪出现,对19世纪民法过分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偏向加以修正。各国民法在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和亲属法等领域,都出现了遵循社会本位原则的改良。
(3)民法典之外产生大量单行法,用于应对20世纪的现代企业、环境保护、金融市场、国际投资、互联网络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法律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在北欧国家这种非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被称为“北欧法系”。
(4)民法典应时代变迁而变革,法、德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经历了多次修订。
(5)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也对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
7.我国民法的沿革
(1)古代:
①先秦时期即建立了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
②在礼法结合基础上,形成了以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为基准、以维护社会安宁和团体存在为要务、以实现伦理和谐和道德教化为追求的民事法律体系;
③但长期发展缓慢,未形成独立的民法典或私权本位的民法传统。
(2)晚清:民法现代化的进程开始。l907年-1910年底起草(未颁行)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以大陆法系民法为蓝本制定的第一部法典式立法。
(3)民国时期:1925-1926年修订法律馆起草的《民律草案》,未能通过立法程序,但被各级审判机关参酌援用;南京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各编。
(4)中华人民共和国:l954年、l962年两度开始民法典起草均因政治运动停止。l979-1982年第三次起草,催生了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l998年起草工作再次启动。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归属于个人本位价值倾向的民法基本原则
(1)人格平等原则
①地位:自由、平等的人文精神和“人人各得其所”的正义理想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延伸。
②人格平等的涵义:a.基本涵义是任何人当然地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b.进一步涵义是任何人皆得享有个各种民事权利,民法不承认基于特别的身份、社会地位的特权或世权;c.第三层涵义是任何人均能充分行使民事权利,民法不承认(除因年龄或精神状态而需协助外)对不同人在行使权利的范围、方式和限制条件等方面施加差别待遇;d.第四层涵义是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民法不承认“有权利而无救济”。
(2)意思自治原则
①概念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本意是当事人意志产生法律效果,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此创设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②包含的理念及其形态、自治范围
a.意思自治原则所包含的理念是对个人人格的高度尊重,它在19世纪创立时的法理依据就是“天赋人权”;
b.人格尊重首先是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表现在民事流转中,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自由。此外,意思自治还表现为财产法上的所有权自由(即权利人享用和处分所有物的自由)、家庭法上的婚姻自由、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商法上的投资自由(营业自由);
c.意思自治的范围主要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决定是否缔结、与谁缔结以及如何缔结与他人的法律关系;由创设法律关系的自由还派生出变更和解除法律关系的自由,但以符合法律规定为条件。
③几则相邻概念
a.意思自由,指当事人在形成意思和表达意思的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相对人和第三人均不得干涉,故当事人在受诈欺、胁迫,或者基于重大误解等意思不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b.当事人自治,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创设及其内容应当由当事人决定,国家只能在保护公共秩序所必要的限度内加以干预。近代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当事人自治的意义上解读的。
c.合同神圣,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意欲使其得以履行,因此法律应顺应当事人的愿望,以强制力保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该原则强调的是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d.公共秩序,秩序是自由赖以生存的空间,意思自治本身包含着对公共秩序的要求,故对意思自治的要求中包含了对公共秩序的尊重。
e.过错责任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其第一层含义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指当一个人的自由意志逾越法律和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边界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就被认为是有过错的,从而应当对其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故因过错而致人损害的行为会在相关主体之间创设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关系;其另一层含义是“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意味着法律对行为人的责任风险需要依据对他的意志状态的评价来加以适当限制,以便保护个人的自由空间,故当某项损害的发生超出了行为人凭借自由意志所能预见、控制和避免的范围时不应对此负责。
2.归属于社会本位价值倾向的民法基本原则
(1)背景与概述
①近代民法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思想基础,以此建立的私法秩序适应了资本主义上升期的需要;但其片面扩张带来了权利滥用、冲突及弱势群体保护不力等问题。
②20世纪以来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出现倡导维护公序良俗等社会公正、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行使的必要限制、对弱势方予以特别救济的变革。
③20世纪后期的民法领域,又出现了一股以诚实信用原则的兴盛为标志、旨在完善人格和改善人际关系的法律伦理化潮流。
(2)公序良俗原则
①概念:指从社会共同体的整体生存的利益出发,法律对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社会共同体赖以维系的基本条件。
②体现:a.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上;b.在当事人权利的创设上,违反善良风俗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c.在当事人义务的履行上,义务人不需受目的、方式违反公序良俗的义务约束。
(3)诚实信用原则
①发展:从19世纪民法典中一项合同履行原则到20世纪贯彻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成为继公序良俗后又一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功能的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
②意义:a.建立在对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利益互惠与共存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既属道德之当然义理,亦属民法平等之正当要求,更符合维持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衡平这一民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方式,故能成为“法律的道德原则”;b.体现遏制欺诈背信以醇化民风、制止权利滥用以消弭冲突的时代价值,显示出当代民法克服近代极端个人主义的偏颇而走向伦理基础重建的发展趋势。
③在现代民法中的具体作用
a.适应现代交易信用化的需要,诚实信用成为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具体体现:缔约过失制度的出现和预期违约规则等新发展应维护交易诚信的需要而生;而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导致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非约定义务出现。
b.信赖保护。指民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选择不辜负相对人已经表示或付出的信赖的规范理念,在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登记错误、要约撤销等权利利益与信赖利益冲突的场合下将后者置于优越的地位,以保障与人之间的信赖普遍地得到维持、人们和平地生活在一个关系宽松的共同体中。其与自我约束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的基本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系从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引申而来的另一基本规则,指当事人依据权利或自由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法律不承认或保护绝对私权和绝对自治(即放任)下的权利滥用造成的超出权利边界的部分,这里的权利边界既包括权利内在的范围或目的,也包括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所划定的外部边界。
(3)现代民法的三大道德支柱及其关系
①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是民法的三大道德支柱(答题时需有以上分别论述);②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三者共同成为现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③三者分别对应极端个人主义和绝对的私权主义和自由主义下的偏私邪恶、恣意妄、欺诈背信的负面影响,反映了现代民法的道德追求,亦当为未来我国民法所吸收。
四、民法的精神
1.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对正义的追求,正义乃罗马法谚所称“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系民法中人格、自由、公平、诚信等概念共同指向的目标。
2.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理性思维,既包括逻辑实证的层面,也包括哲理思辨的层面。
3.务实精神
务实精神——表现在现实社会的关注上,也表现在学术风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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