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金元时期的中国社会
第十四讲 金元时期的中国社会
一、元代:一个被忽视的历史时期
语言的问题
资料的问题
认识的问题
“宋元明变迁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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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遗产
1、行省制度
《元史》卷九十一,“百官七”:
行中書省凡十[河南、江浙、江西、湖广、甘肃、四川、陕西、辽阳、岭北、云南],秩從一品,掌國庻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裏。國初有征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皆稱行省,未有定制。中統(1260-1263)、至元(1264-1294)間,始分立行中書省,因亊設官,官不必備,皆以省官出領其事。……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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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籍制度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第130-131页:
[诸色户]名称备极繁复,大约皆依其所从事之职业而命名:如民户、军户、站户、匠户、儒户、医户、猎户、窑户、矿户、鹰房、控鹤、采珠、淘金、弓手、炮手、礼乐、斡脱、驾船、屯田、炉冶、舶商、急递铺、阴阳人、运粮船户、海道梢水等是也。然一类之中,复包数类;一名之下,复有别名。如军户之中,而有正军、贴军、匠军、炮军、弩军、水手军、射生军、屯田军之分,站户之中,又有马站、水站、牛站、狗站、递运站之别,盐户而包灶户与捞盐户,矿户而分铁冶户与银冶户,则一类包数类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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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
如民户又称种田户,猎户又称打捕户,盐户又称亭户,采珠户又称蜑户或乌蜑户,运粮船户又称运粮水手,则一名有别名之例也。又有依其所献纳之物品而命名者;如绵户、姜户、藤花、葡萄、丝线、颜色、香莎、糯米、沙鱼皮之类是也。又有依其种族、宗教而命名者:如畏吾儿、答失蛮、迭里威失、也里可温之类是也。此外若投下户、财赋户,则因管理之机关而得名者也。若脂粉户、养老户,则又以所纳赋税之用途而得名者也。其名类之复杂也如此。至佃户、驱户之流,则地位低下,另归一类,不在此例者也。
明代户籍制度(民户、匠户、灶户、军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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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学成为正统
1212年,国子监采用朱熹注《论语》和《孟子》;
1227年,国子监决定《四书》全部采用朱熹注;
1271年,建立蒙古国子学,以许衡为祭酒,恪遵朱说;
1287年,建立国子学,读《四书》、《五经》,纯取周、程、张、朱之说;
延祐间(1314-1320)行科举,专立德行明经科,《四书》、《五经》以程、朱注解为主,定为国是,而曲学异说悉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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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发展
1、存在“十三、四世纪的转折”吗?
Mark Elvin, 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 pp. 203-204:
(1)The most important change was probably that an economy in which an expanding frontier had played an important part begun, in terms of people and resources, to “fill up”.
(2)The Chinese economy was temporarily denied much-needed supplies of foreign silver, and Chinese society became inward-looking.
(3)Interest in systematic investigation was short-circuited by a reliance on introspection and intuition. There were therefore no advances in science to stimulate and advances in productiv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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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末至明初江南的例证
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
(1)人口
南宋末年的瘟疫、战乱的影响;
元代人口的稳步增长;
元末明初战乱对江南人口的影响不大,明初人口约为元代的90%;
此期江南人口重心从西部与北部逐渐转移到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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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
从宋末至明初,耕地面积没有大幅度的增加;
由于水利系统建设的发展,耕地的品质得到改良
滨岛敦俊:农田开垦(“外延式开发”)
农田改良(“内涵式开发”):“消除边疆”;“干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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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技术的变化
农作物品种
水稻品种增加不多;
粳稻品种增加与改良;
认识到稻有早、晚、大、小之别
农具
新农具的出现:铁搭;耘荡;田荡;秧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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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经营方式
经营规模
江南平原农户平均种田数下降
(宋末40亩;元代30亩;明初20亩)
西部丘陵山地变化不大
原因:家庭规模变化
农户耕作能力
亩产量
南宋末:1.3石;元代:1.8石;明初:2.1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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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华北社会
田野调查所见华北社会:地方神崇拜;宗族发展
赵世瑜、杜正贞的研究
唐五代:佛教结社(社、社邑、法邑)
北宋:地方神庙的创建
金元:地方神庙体系的形成;道教势力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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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刘子健:“宋末所谓道统的成立”。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第249-282页。
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的变化”。李伯重:《多视角刊江南经济史(1250-1850)》,三联书店,2003年,第21-96页。
杜正贞:“地方传统的建构与文化转向——以宋金元时期的山西泽州为中心”。《历史人类学学刊》第4卷第1期(2006年4月),第29-59页。
第三次讨论 专制主义国家与明清中国社会
第三次讨论
专制主义国家与明清中国社会
第三次讨论 专制主义国家与明清中国社会
参考书目
魁奈(François Quesnay): “中国的专制制度”。《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吴斐丹、张草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1767]年,第395-420页。
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 [1948]年。
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1953]。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1955]年。
丁易:《明代特务政治》,北京:中华书局,2006[1950]年。
第三次讨论 专制主义国家与明清中国社会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2000[1958]年。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乡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1988]年。
罗威廉(William T. Rowe):《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等译,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1984]。
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清代的法律与文化:民法的表述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2007年。
——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专辑二:“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里社:明初的乡村统治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2、里甲黄册
《明史》卷七十七:
洪武十四年(1381),詔天下編賦役黄冊,以一百十户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户為長,餘百户為十甲,甲凡十人。嵗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册,册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册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紙,故謂之黄册,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
里甲制与地方基层组织之关系(都、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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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户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舖兵。匠有厨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竈。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户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户附籍。漏口、脫户,許自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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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粮长制度与鱼鳞图册
《明史》卷七十七: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凖。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覈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户部覈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産寄他户,謂之鐵脚詭寄。洪武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册,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册。先是,詔天下編黄册,以户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册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魚鱗册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黄册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母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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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方仲:《明代粮长制度》:
粮长制度首先是于洪武四年实行
的,经历了从宣德年间的永充制至
正德以后的轮充制、朋充制的变化;
“粮长制度,最初施行于浙江及南
直隶,其后更推广至于湖广、江
西、福建等省。”
何炳棣:编制鱼鳞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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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里甲的职能
《明史》卷七十八: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黄册為準。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糧,凡二等。夏税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戸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册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適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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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册。每歳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戸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戸為三等,五歳均役,十歳一更造。一歳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凡祇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戸。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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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
洪武十五年八月,諭禮部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書記犯罪者姓名,昭示鄉里,以勸善懲惡。今有司概以雜犯小罪書之,使善良一時過誤,為終身之累。雖欲改過自新,其路無由。爾等詳議之。”於是禮部議:“自今犯十惡、奸盜、詐偽、干犯名義、有傷風俗及犯賊\至徒者,書於亭。其餘雜犯、公私過誤、非干風化者,悉皆除之,以開良民自新之路。其有私毁亭舍,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時按視,罪如律。”制曰:“可。”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礼部志稿》卷六十六:
旌善申明二亭紀錄
洪武十七年壬寅,命禮部錄有司官善政著聞者,揭於其鄉之旌善亭。刑部錄内外諸司官之犯法罪狀明著者,揭於申明亭,以示勸戒。
振飭申明旌善亭
正統三年,户部廣西司主事張清言:“洪武間設立申明、旌善二亭,所以勸懲善惡也。近年有司視為文具,廢弛不舉,将何以示勸懲?”廣西樂平府知府唐復亦以為言。行在禮部會議,宜行天下府州縣修葺二亭,復置板榜於内,如有為善為惡之人,備寫事跡,掲於亭,以勵風俗。上命有司行之。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海瑞:《备忘集》卷五,《諭老人》:
贛州府興國縣為推選老人事。欽奉聖制,老人、里長聴各里之訟於申明亭,老人原非輕任。近日府縣官奉行不謹,不加禮貌,遂至身充里老之人,亦自輕賤,不肯學做好人,不公不法,刻剥小民。加一老人,反生一害。本縣今日省令,各里里長排年地方人,推選實是年高有徳之人充當斯任,照舊同里長聴各里訟。本縣隆禮相待,不敢如前輕視爾等。爾等身為老人,須慎自愛惜,不可妄取小民一分一釐,一升一合,公直存心,均平處事,捧聖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六事,朝夕為爾里内之人勸諭,必使遵行。凡一里之人,誰善誰惡,誰貧誰富,誰困苦,誰强梁,誰戸是虚糧虚丁,誰戸是漏丁飛詭,縣官逺而不能察,爾等近而知之真者,一以公心直言為縣官告,使縣官刑賞不差,政事恰當,是爾等能稱斯任也。如或不然,是加一老人,生一大害也,律有明條,本縣必不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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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社坛与乡厉坛
《明会典》卷八十七,“里社”:
凡各處鄉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壇一所,祀五土、五榖之神,專為祈禱\雨晹時若,五糓豐登。每歲一户輪當会首,常川潔浄壇塲,遇春秋二社,預期率辦祭物。至日,約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隨用。祭畢,就行会飲。会中先令一人《讀抑强扶弱之誓》,其詞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後經官。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会。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衆\及犯姦盗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並不許入会。”讀誓詞畢,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務在会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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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祝文
維洪武年月日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里某人等,謹致祭于五土之神、五糓之神曰:惟神叅賛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頼生植,時維仲春東作方興(秋歲事有成),謹具牲醴,恭伸祈告(報祭),伏願雨晹時若,五糓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神其鑒知。尚享。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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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祭告城隍文”:
某府某縣某鄉某村某里里長某人,率領某里人民某人等聯名謹具,状告于本縣城隍之神:今來某等承奉縣官裁旨,遵依上司所行,為祭祀本鄉無祀鬼神事。該欽奉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今國家治民事神,已有定制。尚念冥冥之中,有等不在祀典之神,不得血食之鬼,魂無所依,私顯靈怪,悲號于星月之下,呻吟于風雨之時,憐其慘悽,故勑天下有司,依時享祭,鄉村里社,一年三祭,仍命禮請本處城隍,以主此祭,鎮控壇塲,鑒察諸鬼等類。其中果有生為良善,誤遭刑禍,死於無辜者,神必達于所司,使之還生中國,來享太平之福。如有生為凶惡,身死刑憲,雖獲善終,出於僥倖者,神必屏之四裔,善惡之報,神必無私,欽奉如此。今某等不敢有違欽依,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本里設壇,謹備羹飯肴物,祭享于本鄉無祀鬼神等衆\,然幽明異境,人力難為,必資神力,庶得感通,今特虔誠\告于神,先期分遣諸将,遍厯所在,招集本里鬼靈等衆\,至日悉赴壇所受祭,神當欽奉勑命,鎮控壇塲,鑒察善惡,無私昭報。為此謹具状告本縣城隍之神,俯垂昭鑒,謹状。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明会典》卷七十八:
[洪武]五年,奏定鄉飲酒禮儀。在内應天府及直隶府州縣,每嵗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在外行省所屬府州縣,亦皆取法於京師。其民間里社,以百家為一会,糧長或里長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長者為正賔,餘以齒叙坐,每季行之於里中。若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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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洪武]十六年,頒行鄉飲酒禮圖式。……一里社每嵗春秋社祭会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殽,於一百家内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内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衆\賓席末,聽讀律,受戒諭。供飲酒畢同退,不許在衆\賓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强坐衆\賓之上者,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逺住坐。其主席者及衆\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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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粱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956]。
栗林宣夫:《里甲制の研究》。东京:文理书院,1971年。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第十五讲 里甲、老人与里社
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3期。
郑振满:“明清福建里社考”。《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8年,第255-267页。
邱仲麟:“敬老適所以賤老──明代鄉飲酒禮的變遷及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6本第1分(2005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