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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推、自筹、定向、委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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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05542 发表于 06-4-19 00:4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免推、自筹、定向、委培的解释!

一、推荐免试:
㈠、概念:
  推研是指推荐免试研究生,不用参加研究生考试直接读研的行为。推研的时间为大四上学期9月初到9月末。

㈡、推荐免试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全国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㈢、推荐免试的相关规定:
       1.推荐免试的高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这些高校按规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推荐免试人数是由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名额不得作校际间调剂。
  3.高校推荐办法是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既要看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能力及其他特长进行考查。
  4.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推荐免试生总数的70%,其中西部高校及军工、石油、农林、矿业、地质类高校要高一些,不超过80%;。申报外校的推荐免试生所有证明材料,是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出具的,接收推荐免试生的信函由接收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发出。
  5.各招生单位接收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均应留有一定的名额用于招收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为了保证招生计划的顺利执行,不允许已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再参加统考。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报名,未参加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免试资格。

㈣、推荐免试的选拔程序:
先由应届毕业生本人根据推免条件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或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免试生名单;获得本校的推免资格的毕业生,向研究生招生单位(本校或外单位)提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复试申请;接收单位向申请人发出复试通知书;复试合格者,发给接收函。

二、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生是由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及其他自有经费培养研究生,不同于大学本专科招收的自费生。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硕士生一样,自筹经费硕士生应参加国家统一的入学考试并执行统一录取标准。

三、定向培养:
㈠、概念: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㈡、定向培养的范围:
  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

㈢、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内容: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定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未签定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㈣、单位之间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合同的基本格式:
        单位之间就定向研究生的培养而签订的合同,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合同的基本格式(范例)如下:
  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范例)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国家计划内招生按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的规定。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招收定向培养攻读学位研究生单位(简称甲方),接收定向培养单位(简称乙方),经协商从年统一招收研究生中确定为专业研究方向研究生。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名额属国家计划内招生名额,招生工作由乙方负责,按乙方录取标准录取,正式录取前,由乙方提出名单,经甲乙双方研究同意后乙方发录取通知书。
  三、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用,由国家教委拨给乙方,并由乙方开支。
  四、定向培养生的户口、粮油关系、人事关系和党团关系均转至乙方,由乙方负责管理,培养期间定向生的住宿由乙方负责。
  五、按教委规定“用人单位推荐的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本单位在职人员被录取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资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该生的副食补贴、价格补贴均由甲方负责。
  六、定向培养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定向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做出决定,通知甲方。定向生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由乙方做出决定,由甲方接受处理。
  七、定向生的教学按乙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凡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经答辩通过的,可授予学位。
  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甲方工作,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关系,一律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至年月底有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四、委托培养:
㈠、概念: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定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㈢、委托培养研究生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的区别: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定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㈣、委托培养研究生的主要形式:
        1、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2、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3、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教研室、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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