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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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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ulili 发表于 06-8-16 11:0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感谢网友等待中的七七
不知道有没有人发过?!希望没有,大家姑妄看之吧!

一、夏商
(一)、名词解释。
   1、《汤刑》:
《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
2、炮烙:
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3、墨刑:
是商朝的一种刑罚。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4、《吕刑》: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5、圜土之制:
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
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
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11、傅别:
是西周的契约。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12、“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13、“七出”: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七去”。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14、“三不去”:
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简答题。
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接,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在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对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4、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5、简述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六礼”制度及《吕刑》的主要内容。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凶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吕刑》原本今也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但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其主要内容是:记录了“五刑”、“五罚”、“五过”的有关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很多,达三千多条。“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刑。分为五等。“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三)、论述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14#
miaojiahao1987 发表于 09-7-20 15:44:3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辛苦了
13#
cqwzz 发表于 08-8-3 16:27:07 | 只看该作者
很系统的理论。
12#
lianglongyu 发表于 08-8-3 12:08:47 | 只看该作者
[s:9] [s:9]
11#
potterpan107 发表于 08-6-25 21:35:55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好多,不过都是精华
10#
qsfang495 发表于 08-6-25 11:06:0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s:2] [s:2] [s:2]
9#
ganjie 发表于 07-3-31 23:52:0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啊
  呵呵额

好东东哦[s:9]
8#
littlenail 发表于 06-11-30 14:58:1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7#
百年孤独68 发表于 06-8-17 12:34:23 |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
谢谢
6#
 楼主| zhulili 发表于 06-8-16 11:09:27 | 只看该作者
十、南京临时政府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宪法》:
1922年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曹锟为达到当上总统的目的与国会议员之间达成丑恶交易,在“天坛宪法”的基础上仅用一周时间便制定完成的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颁行的宪法。
(三)、论述题。
1、论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及主要的宪法文件的制定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阶段。袁世凯于1912年制定《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组成国会并组织起草宪法草案,史称《天坛草案》。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当上大总统的权力,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11章。但由于袁世凯的破坏,国会解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及公布便成了废纸。
二是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袁世凯组织了“中央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关,后又组织了“约法会议”这个机构,修改《临时约法》。制定出了《中华民国约法》。时称“袁记约法”。共11章61条。这部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但却为袁世凯实行独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1922年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曹锟为达到当上总统的目的与国会议员之间达成丑恶交易,在“天坛宪法”的基础上仅用一周时间便制定完成的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颁行的宪法。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独裁统治。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世凯废弃《临时约法》,发动了“二次革命”;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台后,也遭到了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不到一年,曹锟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历史遗物。
2、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十一、概述部分
1、论述中华法系起源、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按最保守的说法,中国法起源于4000多年前。按80年代考古发现的资料可以证明,中国法起源于6000多年前。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和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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