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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法理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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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6:3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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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篇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篇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篇 法律调整、法的创制、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 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法的创制(立法活动)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法的体系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类推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代码623)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代码605)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代码605)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
 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代码821)考研真题
 2014年宁波大学法学院综合课1(代码621)考研真题(A卷)
 2013年宁波大学法学院综合课1(代码621)考研真题(A卷)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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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律现象。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还研究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研究制约着法的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状况,特别是要研究归根到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状况。但研究这些非法律的现象,仍然是为了认识法律现象,所以,法学研究的对象仍应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1)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2)法学的职能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应用的职能。
①任何社会科学都是人们对具体社会现象进行抽象思维后更深入的概括。社会科学都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法学当然也具有这种职能。
②法学是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与观点的系统,它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能促使人们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这就是法学的意识形态职能。
③法学在阐明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总是要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面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无论在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完善立法方面,还是在对现行法作出科学的解释、改进法的实施、合理利用法律技术方面,法学都是为现实的法律实践服务的。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的产生条件
①要有法律现象材料的一定积累;
②要有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2)法学的发展
①中国法学的发展
a.春秋战国时期,有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以及强调道德感化作用、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学说。
b.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以商鞅、韩非的“明法审令”、“事皆决于法”的思想为指导。
c.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学成为儒家经学的奴婢。从此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它也吸收了法家思想中某些合理的成分,实行所谓的“儒法交融”、“内儒外法”。
d.鸦片战争以后,在法学领域中,一方面仍保留着封建的法律思想,另一方面也传入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②外国法学的发展
a.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不同的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等。
b.中世纪的西欧,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c.在12世纪至16世纪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d.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e.到了19世纪至20世纪,为适应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包括:
(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以唯心史观为指导,都不可能对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作出真正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权利与法律要求的体现,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剥削阶级法学,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压迫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与科学性是一致的。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要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是党性所要求的),就必须如实地认识事物,科学地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这是科学性所要求的),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要求科学性,而科学性又是实现党性的保证。
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但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一定的社会制度服务的,标榜“客观主义”恰恰是不客观的表现,恰恰是其阶级性的表现。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①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抹杀和掩盖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③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永恒的现象,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与国家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3.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步骤包括:
(1)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必须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国内外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出现的新课题,研究法学的基本原理。
(3)研究古今中外的政治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传统,结合我国的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4)在法学研究领域要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形成一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贡献力量。
4.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是学习法理学应着重掌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
(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
(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理论;
(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的理论;
(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法治的理论;
(6)关于人权的理论;
(7)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
(8)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法治重在教育的理论;
(9)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
(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改进和提高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的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民主、法治的原理和论述,其核心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个核心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们对民主、法治问题的深刻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1.法学体系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①法理学;②法哲学、法逻辑学;③法社会学和更细划分的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伦理学、法文化学等;④实证法理论;⑤比较法总论;⑥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划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①中国法制史;②外国法制史;③中国法律思想史;④外国法律思想史;⑤法学史等。
(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法律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包括:①宪法学;②行政法学;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④民法学;⑤婚姻法学;⑥经济法学;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或称生态法学);⑧刑法学、犯罪学;⑨诉讼法学;⑩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军事法学等。
(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等。
(5)国际法学,是指一切对涉及国家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①国际公法学;②国际私法学;③国际贸易法学;④国际经济法学;⑤国际刑法学等。其中国际公法学是本来意义上的国际法学,而其他只是在涉及国家的问题的意义上,才被列入国际法学。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①法医学;②物证技术学;③法律心理学;④司法统计学等。
2.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①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
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
③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律调整的过程和机制,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故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
四、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包含关于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学、法理学的任务则在于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具体地应用于法律现实,把哲学的概念和辩证法的范畴,转化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达到比历史唯物主义更加具体地认识法律现象的程度。因此,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现在的法理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或者说研究方向就是法哲学。
2.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阐明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经济的内容及规律性。法理学则要联系这些内容研究它的法律形式。管理国家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这就要求首先要搞清楚经济规律。但既然要管理国家(运用国家权力),还要搞清楚如何运用国家政权、利用客观规律为人民谋福利,确认人们在法律上正当的权利和自由。这就要懂得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一系列特殊的规律性。
例如,如何制定法律,如何确定不同主体(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正确结合起来,等等,就是法理学根据经济学已经阐明的规律应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更为紧密。
一方面,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也找不到脱离政治学的法学。
另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中,很难找到与法制毫无联系的政治学,也很难找到与法学无关的政治学。政治学是以国家、政府、政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而国家、政府的组织与活动,各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等等又脱离不开法律。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实际上是一门如何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来化解社会矛盾的学问。学习法学必须学习政治学;学习政治学也必然涉及法学;不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就很难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同样,弄懂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所要求的。
4.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法社会学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法与伦理、道德以及人们的心理状态的联系十分紧密。犯罪现象从根本上看来都有经济的原因,但现在有许多犯罪,并不一定有直接的经济原因,而往往同社会风尚、道德问题、思想意识、社会和个人的心理等直接相关。道德和法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们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互相制约,所以,研究道德的伦理学与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联系十分紧密。此外,人们的行为同人们的心理状态直接有关,故法学、法理学与心理学也有密切关系,法律意识就包括了法律心理,而犯罪心理学则是法律心理学的组成部分。
5.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一方面,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为法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新技术的引进利用问题,专利问题,等等;
另一方面,自然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将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法学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水平。利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成就研究法律现象,综合地、系统地在动态中研究建立、运用和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调整系统,是法学和法理学发展的一个趋势。
五、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支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学习法理学对于学习和深入研究部门法学及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才能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立国之本、强国之路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我国法学、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也大体是由以上四个层次且层层渗透的方法构成,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系列理论原则、逻辑手段和方法、方式的总和。现从以下方面分析: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又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2)一般的科学方法
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方法。
①社会调查的方法,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掌握事实真相、实际的数据,作为研究的根据。
②历史考察的方法,就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去分析、考察法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相互作用的历史,批判地继承历史上中外法学研究的成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服务。
③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法理学研究要努力应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
a.运用系统论的方法研究法,要把法律制度(系统)(1egal system)作为一种有着多种成分的、多层次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具有特殊调整功能和整体目的的特殊的社会调整系统,研究法律制度(系统)与社会一般调整系统的关系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
b.控制论的方法,是指研究控制系统如何通过调节器的信息调节功能,达到对受控系统进行恰当调节和控制的最佳效果。法和法制本身就是社会控制系统,是在对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人们行为中各种现象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实施法律规范,达到指引、影响、调节和控制人们相互关系中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和正常发展。
c.信息论的方法,是指通过研究有关领域的信息的数量、传递、交换与储存的方式等内容,为正确决策、实行最佳控制效果提供科学的依据。运用信息论的方法研究法律决策,要求有畅通的渠道,以有序而不乱的方式获取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通过对法制的必然要求和法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反馈的信息,综合研究作出新的正确决策,以达到对社会生活、经济建设诸方面最佳的法律调整。
(3)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
特殊(具体)的科学方法包括: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等。
(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法律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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