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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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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6:4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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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1.2 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2.1 复习笔记
  2.2 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3.1 复习笔记
  3.2 典型题详解
 第四章 国家性质
  4.1 复习笔记
  4.2 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国家形式
  5.1 复习笔记
  5.2 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 选举制度
  6.1 复习笔记
  6.2 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政党制度
  7.1 复习笔记
  7.2 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8.1 复习笔记
  8.2 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9.1 复习笔记
  9.2 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
  10.1 复习笔记
  10.2 典型题详解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
  11.1 复习笔记
  11.2 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2.1 复习笔记
  12.2 典型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601法学综合一(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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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南开大学86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南开大学85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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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应当成为现代宪法与人权保障的主流。
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a.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
b.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5.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为成文宪法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①优点
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②缺点
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种情况:
①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②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分类概述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其意义在于:
(1)从理论上讲,宪法分类有助于人们认识、理解宪法的特征与本质,并成为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2)从实践上看,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2.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依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作的划分。由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首次提出。
①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在宪法学上一般将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看做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④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⑤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a.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1918年《国民参政法》、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b.法院判例;c.宪法惯例。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作的划分。由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最早提出的。
①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
②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③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根据现行《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④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属于刚性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为成文宪法,却属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划分。
①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世界上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至今仍然生效的于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其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及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等。
②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世界上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的《瑞士宪法》。
③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3.宪法的新分类
(1)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英国的议会至上的宪法体制、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宪法体制、1793年的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年苏俄宪法、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等即属于原生宪法。
②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除前述几种外,世界各国的其他宪法都属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纲领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②确认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
③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以制宪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观念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7、18世纪所产生的宪法大多属于这种类型。
②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是指以强调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世纪所产生的宪法不少就属于这种类型。
③社会改良主义宪法,是指以增设团体权利、限制资本、提高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的宪法,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代表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所产生的宪法即属于此类。
④独立民族主义宪法,是指以追求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原殖民地国家独立以后所制定的宪法即属此类。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以宪法的实施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
①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②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③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5)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以在联邦制国家里宪法实施的范围大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州宪法,是指基于州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仅仅在州的范围内有效的宪法。
②联邦宪法,是指基于联邦范围内的人民的意志产生的,在整个联邦范围内均为有效的宪法。
(6)宪法的其他分类
①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
②以宪法规范的内容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③以时间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或者古典宪法和现代宪法。
④以权力分立方法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总统制宪法、议院内阁制宪法和会议制宪法。
⑤以修宪是否被纳入普通立法程序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高于立法机关的宪法和低于立法机关的宪法。
⑥以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可将宪法分为单一文件宪法和复式文件宪法。
⑦以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和三院制宪法。
⑧以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背景为特点而形成的宪法群,可将宪法分为欧洲宪法、亚洲宪法、非洲宪法和拉丁美洲宪法。
4.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方法是从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入手的,区别于上述各种传统的或新的分类,这种分类也称为“本质分类法”。
(1)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宪法分类观点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a.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法。
b.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和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②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这是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进行的分类。
a.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b.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2)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区别
①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主要特点
a.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的最高原则。
b.以超阶级的概念规定国家性质。由资产阶级政权的性质所决定,资本主义宪法一般不在宪法中公开表述本国的国家性质。
②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主要特点
a.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经济制度建立的基础。
b.明确规定国家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多数人的统治,因此可以,而且能够在宪法中表明国家性质。
c.确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1)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
①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指能够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一般而言,法律原则可以分为:
a.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指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并为世界各国通用而奉为法律之准则,政策性原则在不同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均有不同。
b.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调整的社会领域极为宽广,而具体原则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领域。
c.法律原则还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作用。
②宪法原则
a.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b.以宪法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一般而言,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公理性原则具有更强的普遍适用性。
c.以宪法原则的抽象概括程度和影响程度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①概念
宪法基本原则,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②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a.普遍性。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所以,任何立宪国家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b.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领域,因而其调整对象有自身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与宪法的特点相一致。
c.最高性。即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中的最高准则。
d.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
e.国别性与国际性。一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国情而成,因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总是存在差异。但是由于现代各国之间相互继承和借鉴的关系,一些相互关联或一致的宪法观念正在形成。
(3)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及内在联系
①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②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联系
a.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而言,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b.宪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一致性主要表现为,这些原则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约束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同时,宪法各基本原则又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属性,代表了人们不同的价值追求,这些基本原则各自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和冲突。
2.人民主权原则
(1)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又可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该原则最早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与之对应的是“君主主权”或“主权在君”。
(2)主权学说的提出与历史发展
①历史发展
a.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的布丹,他认为,主权就是“不受法约束,统辖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
b.主权首先是在论证王权即绝对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君权神授理论是主权概念最初的系统阐述和通俗表述。
c.资产阶级在主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将主权的归属由君主转向了社会全体即国民。
d.开始从理论上来阐释人民主权的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而明确提出人民主权并将其系统为一种理论的则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卢梭。
e.马克思主义批判吸收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并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充分论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原理,阐明了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的科学含义。
②概念和要素
主权,指一国对内外事务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包括意志的权力、发布命令的权力和独立发布命令的权力三个要素。
③主权的法律特征
包括: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性。
(3)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
①人民主权学说、思想和原则的制度化体现为代议制,因此,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
②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看,各国宪法一般都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a.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b.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间接的代议制和直接的形式。
c.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3.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1)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①从历史角度看,系统阐述人权理论的是自然权利说或者天赋人权说。即主张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享有的,是人生而有之的,是人之作为人的结果和表现,不是国家所赐,也非政治社会的让与,因此是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
②天赋人权学说的产生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并且从政治宣言到表现为宪法原则。
③早期的人权内容仅为自然权利,是一些不要求政府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体现平等价值的社会经济权利逐渐成为宪法的内容,各国宪法在权利的内容方面有所增加。
④国际社会也逐渐加入到人权保护机制中,签订了一些国际性的文件、条约、区域性的权利保护宪章等。
(2)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体现与制度保障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美国《权利法案》的形式
美国将人权的内容规定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其后的修正案中又逐渐增加了其他方面的权利内容,选举权、男女平等的权利等。
②法国式
法国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规定。
③德国式
德国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④意大利式
意大利在基本原则中承认人权,又以专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权利的具体内容。
⑤英国式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只要是法律未加禁止的,就是公民自由的范围。
(3)我国关于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规定
①《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②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重大意义。
a.它意味着国家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转化。
b.它昭示着人权条款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
c.它为我国当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以及违宪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
d.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4.法治原则
(1)法治的含义
①概念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者法律至上,是指宪法或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之对应的是“人治”。
②法治与人治
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还是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权威的则是人治。
③法治的核心内容
a.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b.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
c.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④法治的原则
a.依据法律约束政府,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律。
b.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表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①近代的法治理论从西方古代的法治思想发展而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思想。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近代法治理论的创建过程中,卢梭贡献最大,他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理论。可以说,卢梭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③到了20世纪,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
(3)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和制度中的体现
①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a.在宪法条文中明文宣布为法治国家。
b.在宪法序言中宣告为法治国家。
c.虽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但从其他文字中比较清楚地表明该宪法是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d.既不直接宣布实行法治,也不用其他条文间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在其他各章中体现法治的政治体制。
②我国在1999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5.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①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最早阐述了分权的必要性,近代思想家在古希腊、古罗马分权制衡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
②英国的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③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了该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应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④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理论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分权思想,并指出其实质是权力和职能的一种分工。
⑤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①美国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典型。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各种权力之间是平权的。
②英国
英国和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奉行议会至上,议会在国家各机关之间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3)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一原则的态度
社会主义国家原则上不承认这一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权力之间无法分立,此外,权力分立导致各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人民权力的实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四、宪法效力
1.宪法效力概述
(1)宪法效力的概念和特征
①概念
宪法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②宪法效力的特征
a.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第一,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任何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b.宪法效力的稳定性
即一部生效的宪法在一段时间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保持着同等的效力。
c.宪法效力的全面性
即宪法在本国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都全面有效,这是宪法效力区别于一般法律效力的重要特点。
d.宪法效力保障的专门化和多元化
为保障宪法效力的实现,越来越多的宪政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宪法保障部门和机制,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如美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德国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2)宪法效力的根据
①从宪法的形式寻求宪法效力的根据。
a.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是基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而进行的自我授权。
b.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看,一般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宪法规范最高效力价值的内容,确认宪法规范本身的最高地位,即由宪法宣布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宪法的权威大于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的权威。
c.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取决于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包含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和宪法程序的正当性等。
②从宪法的本质内容寻求宪法效力的根据。
a.宪法的实质内容:一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划分,二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其中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由此可知,宪法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其效力根据的重要来源。
b.宪法效力的最根本的来源是宪法所体现的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与共识,即国民的意志是决定宪法存在以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依据。
2.宪法效力的范围
(1)宪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无论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一定条件下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
(2)宪法的空间效力
①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即国家领土。
②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当然及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3)宪法的时间效力
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被认为是与国家同时存在的。
②新中国成立以来,分别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或全面修改宪法,学界对此有“一部宪法说”和“四部宪法说”的争论。按照我国制宪的实际情况,“四部宪法说”被普遍接受。
3.宪法效力的适用
(1)宪法效力与国家权力
宪法效力最直接的体现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主要体现在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直接效力上。
①宪法效力与立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都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对立法权的约束表现为:
a.宪法规定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规定立法的程序,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b.在法律位阶上,宪法处于最高层,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立法者制定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c.违宪审查机构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审查普通法律规范的合宪性。
②宪法效力与行政权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向行政国家转变,行政权不断扩大。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权侵害基本权利的现象,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强化宪法尤其是基本权利条款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
③宪法效力与司法权
司法权是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与惩罚犯罪的权力,即对于具体的法律性纷争进行裁判的国家权力。宪法对司法权的约束表现在:
a.宪法对司法权的行使有直接的约束效力,司法审判必须遵循宪法。
b.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司法机关还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保障宪法效力的实现。
(2)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宪法对于私人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于私人行为的规范上。
①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
认为只有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行为即国家的行为才受到宪法规范,而私人行为不在宪法规范的范畴之内,即否认宪法对广泛的私人行为的效力。
②德国的“间接效力说”
一般认为宪法对私人行为效力的理论产生于德国。关于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德国有“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之纷争,但以“间接效力说”为通说。该说认为:
a.宪法基本权利在公法领域直接并完全适用,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司法(国家权力)有直接的拘束力,所以对民事诉讼有直接效力。
b.在私法领域,民事案件中对私人行为产生直接拘束力的仍然是民事规范,宪法只是透过民法对当事人产生间接拘束力。
(3)我国关于宪法对私人行为效力的研究及实践
对于我国来说,宪法尚不具有司法适用性,而且违宪审查机制也不健全。
4.宪法与条约的效力关系
(1)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①一元论
认为宪法和国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没有效力上的位阶关系,但是在寻求法体系的根据问题上,又有国内法上位说和国际法上位说两种学说。
②二元论
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遵循不同的理念,其效力上存在位阶关系。二元论为普遍接受的观点。
(2)宪法与条约的效力关系
①理论上对二者的关系存在三种学说:条约优位说、宪法优位说和折中说。
②我国处理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般而言,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普通法律的效力,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对于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位阶问题,并未达成共识。
(3)宪法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效力关系
①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我国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②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实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采纳和转化。
③我国实施公约的方式是“转化”,即国际人权公约并不能在中国直接生效,当事人不能直接在法院引用我国已经批准的人权公约来主张权利,必须根据国内立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官也不能在审判中直接引用人权公约作为判决的依据。
④解决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效力的冲突的方法
a.修改本国法律;
b.经过权衡分析,对根本不应适用于我国的一些权利条款予以保留;
c.合理运用两个人权公约中“克减条款”的规定;
d.积极发挥宪法解释机制的作用,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与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内容不一致的予以合理解释。
五、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1)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
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对其进行维护、发展和完善。
(2)不同于民主的宪政认识
①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a.建立有限政府,具体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
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b.限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使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二是政治权力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②限政并非终极目的,宪政归根到底应体现对人的关怀、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a.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体现了宪政的价值追求,宪政应当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
b.某种意义上,宪政主义关注的不应该仅仅是政府不能做什么,还应该关注政府应该做什么,甚至是政府必须做什么。
(3)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①民主在历史时序上先于宪政,但宪政在逻辑上先于民主,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②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宪政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强调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③宪政是专制的天敌,民主则未必是,宪政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
④宪政主义承认民主的政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的积极性,然而怀疑民主理论的某些假定及其效力,往往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人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因而不完全信任民主的决策或政府的决策者。
2.宪政的要素
(1)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
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物。要求宪法规范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包括程序正当,即宪法的创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
其实质在于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法治。
(3)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这也是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目的。
(4)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
宪政主义基于保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基本立场,为了防止和制止滥用权力损害权利的现象出现,高度警惕政治权力的动向,尤其是集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的动向。
(5)以司法审查为保障,或者称为宪法的调控性
在立宪国家,只有建立适合本国实际的违宪审查机构和违宪审查程序,开展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护宪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宪政,使人权和人的自由得到切实保障。
3.宪政的历史与发展
(1)宪政主义的历史溯源
①宪政主义溯源于中世纪甚至古代社会,古希腊城邦的市民和政治生活中便有了宪政思想的萌芽。
②近代宪政主义的出现基本上从17世纪开始的。
(2)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
①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宪政主义概念复杂化。
②基于人类对公共权力应用方面的深刻反思,现代宪政主义的国际化逐步被认同。
(3)中国的宪政实践状况
①我国的宪政实践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已逾百年。
②我国的宪政实践状况存在某些同质性特征。概括如下:
a.宪法被视为一种国家建设机制;
b.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协调而制衡较少;
c.宪法的设计使权力机关能够克制公民权利,而公民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则体现得不够。
4.宪法与宪政之比较
(1)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①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a.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b.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c.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②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从观念上讲,宪政可以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政的观念、宪政的思想对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其反作用主要表现为:
a.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
b.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
c.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
(2)宪法与依法治国
①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良性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实际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②宪法的产生是近代法治确立的标志,宪法的内容是实现法治的直接法律依据,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
③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a.宪法及以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和实行的前提和依据。
b.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准则和程序。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上权威,因而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d.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全面准确地实施宪法,不实施宪法,依法治国就丧失了法律正当性的大前提,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④宪法与依法治国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而依法治国的实践必然会推动宪法的发展与完善,这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的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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