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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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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6:4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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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宪法总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国家性质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家形式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选举制度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国家机构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首都师范大学716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宁波大学621综合课1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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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宪法总论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概念
(1)宪法词源的演变
①“宪法”一词,在西方国家和我国都古已有之,近代以后实际上是旧词新用。就我国而言,汉字的“宪法”一词,先在我国使用,后传入日本。日本学者及思想家用“宪法”一词来表述规定以代议制为基础和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的法律,又传回中国。
②近代意义的宪法与古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且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人权保障法。而古代意义的宪法不过仅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也与保障人权没有任何关系。
③近代意义的宪法与古代意义宪法的联系。
近代以前称作“宪”或“宪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组织法的含义。近代以后被称作“宪法”的法律主要规范和调整国家组织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之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的。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
a.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制定宪法,在完成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
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同意。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
a.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c.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任何普通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相一致。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
3.宪法的本质特征
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其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1)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②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a.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即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
b.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相应变化。
第二,在同一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其宪法内容也有不同。
(2)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学家蒲莱斯首先提出该分类方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a.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
b.法院的宪法判例;
c.宪法惯例。
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英国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率先提出该分类方法。
a.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b.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③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主体的不同
a.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b.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c.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2)新的宪法分类
①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根据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a.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b.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②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根据宪法适用的时间
a.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b.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③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根据国家政体
a.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b.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④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
a.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b.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⑤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这是罗文斯坦在《我们革命时代里宪法的价值之反映》一文中根据存在论的观点进行的分类。
a.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b.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c.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标准: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②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标准: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进行的分类。
①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②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三、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
(2)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
(3)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而民主事实不可能从天而降,只能靠斗争取得。这种斗争即是宪政运动,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宪,即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2)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四、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1)宪法指导思想的含义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2)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发展
①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
③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从而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④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观点。
2.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美国《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学说起源于17、l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论。
(3)法治原则
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权力制约作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
社会主义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把“三权分立”看作是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宪法结构
1.宪法结构体系
宪法结构,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宪法序言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在正文之前,设一段叙述性文字,用以规定制宪的宗旨、目的,制宪权的来源、制宪的经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地位,以及其他不便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国家基本政策。
(2)宪法正文,正文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①总纲。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③国家机构。这是各国宪法共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④宪法保障。
⑤宪法修改。
(3)附则
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还设有附则,规定了如一般规定、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
规定、杂项规定、临时规定、特别规定、附则、补则、终则、一般事务等内容。
2.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①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a.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b.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c.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
②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要素、处理要素和制裁要素。
(2)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①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特点,即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较,居于最高的地位,一般法律规范则低于宪法规范。
②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主要表现为:
a.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
b.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③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面对它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④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也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a.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
b.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c.宪法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制宪权主体的合法性地位。
(3)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①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
②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宪法关系的内容即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宪法关系内容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所应当涉及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作非常具体的规定。
3.宪法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其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
(5)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六、宪法制定
1.宪法制定概述
(1)宪法制定的含义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2)制宪权的概念
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①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
②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
③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
2.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制宪机关不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而制宪机关通常是宪法的通过机关。
(2)制宪程序
①设立制宪机关
②提出宪法草案
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
③通过宪法草案
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④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3.我国宪法的制定
(1)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
①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在政协常委会上,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②l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接受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会后,即开始进行起草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③宪法起草工作在毛泽东直接主持下进行,至1954年6月,草案稿基本形成。从6月15日至9月10日经历了3个月的全民讨论。
④于l954年9月15日提请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由刘少奇作宪法草案报告。
⑤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954年宪法的性质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崇高的历史地位。
从1954年宪法的性质上看,它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制定宪法的活动,以后都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
七、宪法修改
1.宪法修改概述
(1)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①从各国的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②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2.宪法修改的限制
(1)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①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是可以修改的。
②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不是依据宪法上所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①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a.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b.国家的领土范围。
c.共和政体。
②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a.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第一,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第二,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b.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3.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全面修改有以下两点基本特征:
①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②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2)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部分修改有两点基本特征:
①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②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3)无形修改
宪法的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无形修改最典型的实例是美国总统的选举方式。依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的选举方式为间接选举制,即先由选民投票选举总统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宪法规定的实际含义是由选举人团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但以后的发展却使这种间接选举成为一种形式,实际上演变为直接选举。因为选举人是由政党推举的,按照惯例和党的纪律,在以后选举总统的投票中不能改变以前的表态。选民在选举选举人时,实际上是投票给他所属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所以选民选举选举人的投票揭晓后,哪个总统候选人当选为总统便成定局。
4.宪法修改程序
(1)提议
宪法修正案的提议主体包括:①由代表机关提出;②由行政机关提出;③由混合主体提出。
(2)先决投票
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
(3)公告
在提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
(4)议决
(5)公布
宪法修正案草案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以后,还需由法定机关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各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机关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情况:①由国家元首公布;②由代表机关公布;③由行政机关公布
八、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宪法也被认为是法律,而法律只能由普通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解释宪法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
(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基于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的请求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时解释宪法;
②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遇到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问题而移送宪法法院,请求作出判断时,对宪法进行解释;
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裁决权限争议时,对宪法作出解释。
3.宪法解释的分类
(1)依宪法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①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和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无权解释
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2)依宪法解释的目的,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①合宪解释
合宪解释是指宪法监督机关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
②违宪解释
违宪解释是指宪法监督机关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
③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对宪法作补充性的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3)依宪法解释的方法,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①语法解释
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解释。
②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③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④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4)依宪法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①字面解释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文字规定说明宪法的含义。
②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又称从严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狭义的理解。
③扩充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当宪法规定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时作广义的理解。
4.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或者规定在宪法序言中,或者体现在宪法条文规定之中。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基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的不同内容之间是相互协调统一的关系。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5.我国的宪法解释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九、违宪审查
1.违宪审查概述
(1)违宪与违宪审查
①违宪的概念
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是:
a.性质不同
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b.主体不同
受宪法调整对象的限定,违宪的主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其中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c.审查主体不同
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在有的国家是普通法院,在有的国家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的国家是代表机关;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通常是普通法院。
d.制裁不同
违反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作出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它们与宪法制裁的形态存在着巨大的区别。
②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其基本内涵包括:
a.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b.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c.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d.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不论在实行何种违宪审查体制的国家,其违宪审查机关只依据宪法作违宪或者合宪判断,而不作违法或者合法判断。
e.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③违宪审查与相关制度
a.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在含义上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主要有: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措施;抵抗权;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b.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
第一,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
第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c.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的审查,包括对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宪法学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类型。
d.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的审查方式,其与违宪审查并不是相等同的概念,因有些国家并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
(2)违宪审查的起源
关于违宪审查的起源,主要有三种看法:①起源于英国;②起源于法国;③起源于美国。
(3)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
①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
②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维护宪法秩序,首当其冲是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理念看,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证宪法秩序。
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如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或者精神,必然损害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规定的一致性,当然也就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下,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司法审查制
①司法审查制的概念
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根据
a.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在政治理念上认为,国家没有立法机关就不能很好地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同时,立法机关也可能任性而滥用权力。
b.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保护少数人的政治理念。
c.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下法院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需要。
为了与强大的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相抗衡,保持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司法机关必须掌握违宪审查权作为对抗的武器。
d.“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传统,法院有法律的解释权,在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以后,法院又获得了宪法解释权。
e.司法机关的特性。
f.自由放任主义原理。
③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特色
a.附带的案件审查;
b.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c.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d.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e.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3)宪法法院审查制
①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概念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在宪法中率先设立宪法法院的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
②设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本原因
a.在“议会万能”神话破灭以后,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接受违宪审查的情况下,由其自我审查已成为不可能;
b.传统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心理;
c.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的政治心理;
d.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传统。
宪法法院并不属于普通的司法系统,不行使司法权,宪法法院的法官在产生方式、任期等方面与普通法院法官不同。
③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
a.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b.适用一审终审制;
c.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d.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①违宪立法审查权;
②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的确定权;
③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
④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a.确认总统能否行使职权;
b.在总统采取重大行动时,接受总统的咨询。
3.我国的违宪审查制
(1)我国违宪审查体制沿革
①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1975年宪法基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对宪法监督制度未作任何规定;
③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
④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仍然采用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
(2)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a.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b.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c.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对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e.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
f.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也可以成立对违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调查委员会。
g.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h.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②法律对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的规定
a.违宪审查的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
b.启动主体
第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二,这些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c.审查程序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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