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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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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6:5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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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上篇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违宪审查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平等权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政治权利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宗教信仰自由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社会经济权利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文化教育权利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监督权与请求权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公民的基本义务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下篇 国家机构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概述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选举制度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中央国家机关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地方国家机关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601法学综合知识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11年南开大学869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0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
 201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
 2011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61法学基础综合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中国宪法》(胡锦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宪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胡锦光主编的《中国宪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对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宪法学相关资料对胡锦光《中国宪法》的课(章)后习题(包括第14~21章的“事例与思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精选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对部分考研真题提供了参考答案。
??圣才学习网│法学类(fl.100xuexi.com)提供法学类经典教材辅导方案【网授班、3D电子书、3D题库等】。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胡锦光主编的《中国宪法》的考生,也可供各大院校学习宪法学的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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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上篇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宪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1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制”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表述。
(2)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词,此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含义,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3)通过不同时期的历史变迁,宪法一词逐步演变为规定国家机构或权力体系等基本内容的规则。
2.非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日本是在亚洲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从西方引进立宪主义的国家。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西方宪法观念传入日本,日本学者最初将constitution译为建国法、根本律例、朝纲或国家法,后来才参照中国古代文献译为宪法。
(2)在日本出现的宪法词汇通过不同形式影响了周边国家宪法概念的交流与发展。
①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一时期,宪法一词在中国开始具有了根本法的涵义,但当时尚未形成宪政制度。
②在韩国,在古文献中也出现过“国制”等词汇,当时主要指法令等含义。在韩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宪法”一词是1884年在《汉城旬报》上发表的“欧美立宪政体”文章,在文章中作者把constitution译为宪法。
二、宪法的地位与概念
1.欧美国家宪法学者对宪法地位与概念的论述
(1)亚里士多德
①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对158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功能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
②他认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对宪法概念的不同解释与认识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宪法文化的特点,体现了学者们的不同宪法理念与认识。
(2)菲利浦斯
他认为,根据不同的宪法认识可以把研究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宪法理解为政治体系的组织化,另一类是把宪法理解为政治体系中制约权力行使者的装置。
(3)詹姆斯·蒲莱斯和斯通教授
①蒲莱斯最早提出了作为政治体系组织体系化的宪法概念。他认为,宪法是通过法或者依法组织化的政治社会的基础,即依法承认的机制创立具有一定权利的永久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
②斯通教授首先肯定蒲莱斯的宪法概念是最合理的定义,并在原有宪法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制约性”,提出真正的宪法概念应具有三个要素:多元化的国家机关如何组织起来;国家机关各自的权限是什么;各种权限以何种方法得到实施。
(4)芬纳
他认为,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与公众关系的法典。这个定义基本上接近斯通的宪法概念,强调政治组织系统化过程中的宪法功能。
2.非西方国家学者对宪法地位与概念的论述
(1)日本
①在移植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了广义宪法与狭义宪法概念。
a.广义宪法概念是指有关国家组织及其作用的根本法;狭义的宪法概念是指立宪主义宪法,即只有立宪国家的宪法才能称为宪法。
b.代表人物
第一,美浓部达吉认为,宪法是指调整国家政治组织和作用的基础法。
第二,穗积八束认为,宪法是宣明国体政体的基本法。
第三,铃木安藏教授认为,宪法是以法律确认政治支配的参加权,是一种阶级的契约。
c.日本学者普遍认同的宪法概念是:有关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各种根本规范的总称。
(2)韩国
①在韩国,20世纪初学者们移植西方宪法概念时接受了实证主义宪法观,采用了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宪法概念,认为实质意义的宪法是“规定国家政体的规则”。
②在现代韩国宪法学界普遍强调宪法概念中的人权保障的意义,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保障国民的基本权,规定国家的统治组织和统治作用的最高法”。
(3)中国
①中国古代文献中曾出现过“宪法”一词,但它并不是指近代意义的宪法。
②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了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又具有中国的学术特色。
③1978年以后在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了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宪法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④近年来,学者们进一步深化了对宪法概念的研究,指出了传统宪法概念的缺陷,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使宪法概念的表述更符合宪法文化与宪法实践的发展要求。
三、宪法的特性
1.宪法与法的共性
(1)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2)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在分析宪法特性时,我们需要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观念,首先从法的角度分析宪法存在的形式与功能,善于在法的世界中发现宪法的价值,分析各种宪法现象。
2.宪法与法的区别
(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①宪法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作用。
(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通常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①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②在修改程序方面,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一是为了使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并获得最高效力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为了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
(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②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
a.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
c.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4)宪法是实现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是密不可分的。
人民管理国家的各种方式或者形式就是民主。宪法就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基本法。
②宪法在实现民主价值方面只能提供基本形式,它并不是实现和发展民主的惟一形式。(5)宪法的本质
①宪法作为法,在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②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宪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a.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为全面和集中;
b.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
c.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之间根本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d.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1.传统宪法分类学
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分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2.现代宪法分类
(1)根据宪法概念的性质,通常把宪法概念分为社会学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概念。
①在分析宪法概念时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实际上反映了一定的权力关系,具有双重性,即政治现实和法律事实的属性。
②休莫特认为,宪法是一种政治统一过程的原理,它是有关政治动态的基本秩序。
(2)根据宪法存在形式,维尔提出了“维尔模式”的新的宪法分类方法。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③优越性宪法与从属性宪法;
④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
⑤权力分立型宪法与权力融合型宪法;
⑥共和制宪法与君主制宪法等。
(3)根据宪法规范与现实关系,可以有以下分类:
①独创宪法与模仿宪法
a.独创宪法是为了形成政治权力和国家意志而新创造的、本源的统治制度的宪法。
b.模仿宪法是指以国外已存在的宪法为原型,模仿其内容的宪法。
②意识形态宪法与意识形态中立宪法
a.意识形态宪法是标榜意识形态或包含其方针的宪法;
b.意识形态中立宪法是指意识形态上保持中立,只规定实用性内容的宪法。
③规范宪法与名目宪法
a.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支配政治过程的情况,也就是权力过程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b.名目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一种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是一种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4)根据宪法形态论,本杰明·阿杰提出了形态论的宪法分类。
在发展罗文斯坦宪法分类理论的基础上阿杰在“宪法的安定性与现实性”论文中提出了形态论的宪法分类说。他的理论出发点是分析宪法安定性与脆弱性、宪法的现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5)以国家体制的类型为标准的宪法分类
①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②立宪主义宪法与专制主义宪法;
③民族主义宪法与民主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
3.宪法分类的发展趋势
(1)宪法分类标准的规范化;
(2)宪法分类方法的多元化;
(3)宪法分类与宪法文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4)宪法分类评价体系的客观化等。
五、宪法的功能
1.宪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条件
(1)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有正当性。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需要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具有正当性。
(2)宪法确定其正当性基础后还要依靠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宪法发挥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宪法的信任,由此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环境。
2.宪法的具体功能
(1)确认功能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首先具有确认功能。具体表现在:
①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
②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
③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
④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
(2)保障功能
①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②在宪法的保障功能中,人权保障是最核心的原则。
(3)限制功能
①宪法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
②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不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基础。
(4)协调功能
①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关系,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
②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宪法诉讼制度在保护少数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1)宪政一词源于西方,从英文的含义而言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体现“有限政府”的制度或理想。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社会规范的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2)宪政又表现为宪治,指一种宪政秩序的状态。
(3)宪政有时还表现“民族及国家基础的生活秩序”。无论是宪政秩序,还是生活秩序,宪政的实现需要一种原理的指导,即有条不紊的秩序,乃是一种原理的具体化和展现,这种原理源于立宪主义的思想与价值。
2.宪政的要素
宪政的要素包括: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1)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即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存在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
(2)民主始终是宪政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内在动力。
(3)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4)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
3.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①从宪法与宪政发展的逻辑、内容与实现形态上讲,两者遵循着共同的原理与程序。
②宪法不可能必然反映和实现民主价值,只有在宪政状态中宪法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2)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①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
②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③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价值体系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宪政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确定的,容易被社会成员所理解和感受;
④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
⑤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超越于手段意义上的规则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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