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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勇《宪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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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3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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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宪法理论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宪法运行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宪法历史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家形式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重要制度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国家机构(上)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国家机构(中)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国家机构(下)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基本权利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878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27综合知识(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625宪法学考研真题
 2013年电子科技大学625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华侨大学720法理学与宪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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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张献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宪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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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华侨大学等名校的考研真题,并提供了部分真题的答案及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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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宪法理论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概念
1.宪法的词义及其变迁
(1)古代中西方对宪法的定义
①古代西方国家宪法的词义
a.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
b.在古代罗马帝国,宪法是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
c.在欧洲的中世纪,宪法通常用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特权以及他们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②中国古籍中“宪法”的词义
我国古代“宪法”有两重含义:
a.泛指典章制度;
b.法令的公布。
③比较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
“宪法”一词在古代中西方都具有法律的意思,但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类似今天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此种区别。
(2)近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被认为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
(3)宪法概念的移植
最早将日本的宪法用语引进中国的是清廷派驻日本的外交参赞黄遵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宪法的定义
(1)西方学者对宪法定义的表述
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法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定义: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代表人物: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
②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统治组织及其活动原则的规定。代表人物:本杰明?阿克奇。
③宪法是分配、限制、制约权力的规范。代表人物:美国学者特里索利尼。
④宪法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及个人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的根本法。代表人物: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林内克,瑞士学者波果德。
(2)我国学者对宪法定义的表述
①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②改革开放后,对宪法的定义开始重视人与人、人与国家的关系,并注重研究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3)本书对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国家与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基本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3.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内容极为广泛,涉及整个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并且宪法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国家有关根本问题。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就不能制定法律;
②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①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设立或组成的机关;
②宪法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
二、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按照宪法在法律形式上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来划分的,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蒲莱士提出。
(1)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一般认为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这是按照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蒲莱士提出。
(1)刚性宪法是指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2)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这是以制定机关或制定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2)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3)民定宪法是指公民直接投票表决或由其选出的代议机关和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
4.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
这是根据宪法创制的来源为标准而做的分类,是由卡尔·罗文斯坦中首次提出。
(1)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根植于本国政治革命和政治权利行使的实际需要而创立的、所载制度带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2)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原型,结合本国现实情况而设定之宪法,又称合成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这是以宪法是否实施为标准而提出来的,由美国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者罗文斯坦提出。
(1)规范性宪法是指国家宪法能够妥善地规范国家权力之运作,并且置此权力于宪法之下,乃名副其实的国之大法。
(2)名义宪法是指国家宪法因为社会与经济因素不能适应现实政治之需要,使得宪法成为名义上的宪法,其主要的作用在于教育性,期待在最近的将来能发挥完全的规范力。
(3)语义宪法是指宪法全然不能发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之作用,宪法完全缺乏规范力,变成为“纸上宪法”。它也可能在政治生活中得到有意识的活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
三、宪法原则
1.宪法原则的概念
宪法原则,又称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寓于宪法之中且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根本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四大原则。
2.宪法原则的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在理论上回答了一个国家主权或权力的归属问题。
②人民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a.近代意义的主权概念最早由16世纪法国学者让·博丹提出;
b.17世纪、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倡导人民主权论,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梭,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将人民主权理论转化成了人民主权原则。
③各国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规定
a.明确或间接地加以规定,如俄罗斯、美国。
b.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来落实人民主权。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间接的代议制形式,即选民选出代议机关,代议机关代行国家权力;
第二,直接的形式,即国民通过行使创制、复决等权力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c.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公民行使宪法确认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广泛体现。
④我国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规定
a.《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第(一)款),以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b.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第(二)款),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c.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条第(三)款),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d.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保障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来行使国家权力;
e.宪法确认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以进一步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
(2)基本人权原则
①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就本质而言,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基本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本质而言,它是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②基本人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a.首次涉及人权问题并从理论上加以阐明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他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
b.17、18世纪,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将早期的人权理论发展为系统化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即“天赋人权”理论。
③各国对基本人权原则的规定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一般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宪法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以日本、意大利和德国为代表;
b.宪法体现天赋人权和不可转让的思想,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表现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以美国为代表;
c.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又很少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以法国为代表。
④我国对基本人权原则的规定
a.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直接落实。我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
b.我国政府已签署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签署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权力制约原则
①权力制约原则的概念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行政、司法等组成部分,并促成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预防、减少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原则。确立权力制约原则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
②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
a.柏拉图第一次把分工的思想应用于解释国家的产生和国家的职能。
b.亚里士多德在批判继承柏拉图思想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并且第一次提出了三种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思想。
c.17、18世纪,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要由相应的特殊机关分别掌握,否则,就会形成专权。
d.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是由孟德斯鸠完成的,他不仅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③各国对权力制约原则的规定
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制约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
a.美国模式
《美国宪法》将孟德斯鸠的理论充分运用并加以发挥形成了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的体制。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三权相互制衡。
b.英国模式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原则,分权的特点在于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下议院高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中心,并建立向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c.法国模式
法国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又吸收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国家权力的重心由立法移到行政,进而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的体制。
④我国对权力制约原则的规定
从我国现行《宪法》所确认的权力体制来看,更多地体现出权力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原则,但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a.我国权力的横向运作是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人大,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在权力横向运行过程中,由于人大现实的权威还尚未真正确立,因此,对权力的监督往往落空。
b.我国权力的纵向运作采用的是单一制模式,强调中央政府是唯一的主权者,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中央有权监督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这种权力体制模式往往更多体现出权力单向制约的特点。在纵向权力运行过程中,中央集权往往被歪曲为权力只向上负责而不向下负责,也不直接向人民负责,因此,权力也就失去根本的制约。
(4)法治原则
①法治原则的内容
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宪法或法律在一国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法律,即权力的分配、权力的范围、权力行使的程序都由法律决定。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②法治原则的历史发展
a.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明了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法治应包含两层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b.古罗马的西塞罗从自然理性或自然法观念中引申出自然平等的原则,并从所有人都服从一个法律中引申出法律平等的概念。
c.洛克认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
d.卢梭的法治理论可以归纳为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进入现代社会,法治理论继续发展。
③各国对法治原则的规定
a.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c.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办事,不以人代法,不以言废法;
d.司法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等。
④我国对法治原则的规定
a.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b.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c.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d.1999年我国《宪法》修改,把法治原则明确写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上述条文体现了法治原则的内涵:宪法和法律至上,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而不是治国工具;法治国家是目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宪法渊源
1.宪法典
(1)宪法典的概念
宪法典是最主要的宪法的形式渊源,是以成文形式表现出的宪法内容。
(2)宪法典特点
形式鲜明、结构完整,并且集中地确立了一个主权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
(3)宪法典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
在成文法国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不成文国家中没有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1)宪法性法律的概念
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宪法性法律是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不具备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2)宪法性法律的特点
①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
②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
③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
(3)宪法性法律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性法律不属于宪法渊源,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属于宪法渊源。
3.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的概念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宪法惯例在不同国家的效力
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具有宪法效力,但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惯例主要起到补充性作用。
4.宪法判例
(1)宪法判例的概念
判例或判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法律渊源,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
(2)宪法判例在不同国家的效力
宪法判例是普通法系国家重要的形式构成要件。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宪法的渊源,我国不实行宪法判例制度。
5.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有权机关对宪法的有关条文所做的释义。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解释在实践中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和监督解释。
(2)宪法解释的特点
宪法解释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的特征,必须依附于某个具体的宪法规范而存在,与它所说明和解释的宪法规范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在逻辑上内涵和外延完整的宪法规范。
(3)宪法解释在不同国家的效力
宪法解释在判例法国家被认为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在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宪法解释虽然事实上有高于法律的广泛约束力,但通常不被看做正式的宪法渊源。
6.国际条约
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涉及调整宪法关系、特别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五、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1)宪法规范的含义
宪法规范就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地说,宪法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来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所结成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是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特征
①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a.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
b.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c.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②宪法规范的限制性
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也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以确认和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
③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b.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
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d.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的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与标志。
④宪法规范的概括性
宪法规范调整范围的广阔性与其效力的最高性决定了其规定必然是概括性的。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给宪法解释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从而使得一部宪法能够长期因应社会现实的变化而不会经常修改或者推倒重来以保证了宪法的稳定以及一国法制的统一。
⑤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制裁,又包括消极制裁,其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宣布其无效,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罢免或弹劾国家领导人。
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
(1)规范发生的条件(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适用该宪法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即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以及行为条件等。
(2)规范形态,也称“处理一行为”模式,是宪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3)法律后果,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宪法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后果的部分。分为两类:其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宪法规范行为的允许、保护或者奖励等;其二是否定性后果,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3.宪法规范的种类
通常根据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和调控目标,分成如下种类:
(1)确认性规范
①确认性规范的概念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通过确认一定事物、一种制度的性质和宪法主体的身份性质,从而对宪法主体的行为在宏观上进行引导。
②确认性规范的内容
a.宣言性规范,这种规范形式主要用来规定国家性质和宪政原则,具有抽象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特点,通常多见于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部分。
b.调整性规范,这种规范形式主要用于规定国家基本政策,具有原则性,但规范性实用性强的特点,通常多见于总纲和对每一类规范的概括性规定。
c.组织性规范,这种规范形式主要用于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内容的规范,特点是具体而规范性强,通常多见于总纲和国家机构部分。
d.保护性规范,这一规范形式主要用于保障各种社会主体的正常活动和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多见于宪法的总纲和宪法序言部分。
(2)强行性规范
①强行性规范的概念
强行性规范是禁止特定主体、命令特定主体或要求特定主体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规范。
②强行性规范的内容
a.禁止性规范,是不准这样行为的规范,即禁止做什么的规范,禁止性规范在于禁止宪法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明确声明要求宪法主体抑制一定的行为,其形式表现通常为“禁止”、“不得”。
b.命令性规范,是命令宪法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形式通常表现为“必须”。
c.要求性规范,是对宪法主体做出一定行为的要求,其形式表现通常为“应当”。
d.限定性规范。是附带条件的调整性或授权性规范,其形式表现通常为“除……外都……”或者“但……”。
(3)授权性与义务性规范
①授权性与义务性规范的概念
授权性规范是指明确肯定地授予有关组织或个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或权利)的规范。
②授权性与义务性规范的内容
a.权力性规范,是授予各种国家机关相应职权的规范;
b.权利性规范,是规定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利的规范;
c.义务性规范,是指规范公民的义务的规范,其表现形式为“……的义务。
(4)程序性规范
宪法立法中程序性的规范有两种表现:
①间接性程序规范,是指宪法立法只规定原则性程序或程序指向,具体程序留待普通法律规定;
②直接性程序规范,是指由宪法典或宪法性文件直接规定有关事项的操作程序。
4.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1)宪法规范是以宪法条文来表达的,宪法规范体现在宪法条文中,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2)从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的逻辑联系来看,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规范必须以宪法条文的表述为前提。
(3)从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的对应关系来看,可以是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也可以是交叉对应的逻辑关系,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之间交叉对应的逻辑关系形式比较复杂,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两个以上的宪法规范通过合并规范要素变成一个宪法规范,也有一种情况是几条宪法条文组合在一起反映一个宪法规范的内容。
5.成文宪法的规范体系
成文宪法的规范体系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附则四个部分组成。
(1)宪法名称
宪法名称,又称宪法的立法标题,它是对宪法规范特点的高度概括和权威标志。
(2)宪法序言
宪法条文前面的开篇说明,主要是记载国家光辉历史和革命成就,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制定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以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等等。宪法序言具有统帅全局、浓缩精神、构造基础、设定原则的功能和意义。
(3)宪法正文
①总纲,也有的宪法称“基本原则”、“总则”或“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③国家机构,这是各国宪法共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④宪法保障,在设有宪法法院的国家,通常在宪法正文部分设“宪法保障”一章,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性质、组织、职权、程序等;
⑤宪法修改。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正文中专门规定了宪法修改的内容和程序。
(4)宪法附则
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还设有附则,规定了如一般规定、过渡规定、非常时期规定、最后规定、杂项规定、临时规定、特别规定、附则、补则、终则、一般事务等内容。
六、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1)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是指在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过程中,通过间接地确立各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般社会关系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是通过调整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对社会关系的再调整。
(2)宪法关系的性质
宪法关系是一种价值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这是由宪法作为一种价值法的性质来决定的。
2.宪法关系的构成
(1)宪法关系的主体
①个人,主要是公民,但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非政府组织等;
②国家,还包括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工作部门、团体和官员。
(2)宪法关系的内容
①权利—权力关系;
在我国,在其现实性上,它表现为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限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利益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权力—权力关系。
其现实表现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纵向、横向的职权、权限关系。
(3)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关系主体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所指向的对象,作为宪法关系客体的对象一般是财产,精神利益、行为、公共职位、公共职权等。
3.宪法关系的特征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①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②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③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④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七、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1)西方宪政的概念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理解核心思想是通过宪法限制政府权力行使,并从民主与人权保障角度理解宪政。
(2)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
①民主宪政界定
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对其进行维护、发展和完善。
②价值宪政界定
价值宪政是从民主、法治、人权等宪政必备的价值要素的角度来界定宪政。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证人的权利与自由。
(3)本书对宪政的定义
①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②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
a.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b.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政的要素
(1)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
①宪法的制定主体是正当的,宪法由人民的真正代表所制定,它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其次,宪法的制定程序是正当、科学的;
②宪法的内容也是正当、科学的,宪法以保障人权和控制权力为基本内容,宪法结构也具有科学性,文字表述准确。
(2)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
(3)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这也是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是区分真假宪政的试金石。
(4)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
(5)以违宪审查为保障。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对宪政的作用
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认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2)宪政对宪法的反作用
从观念上讲,宪政可以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政的观念、宪政的思想对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其反作用的表现主要有:
①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
②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
③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自从有宪法以来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所以,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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