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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十月联考)《专业综合》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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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7:3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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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篇 核心讲义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三章 法律渊源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演进
  第九章 法律价值
  第十章 法制与法治
  第十一章 立法原理
  第十二章 司法原理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第十五章 法律方法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五章 宪法监督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 民法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 理
  第七章 时 效
  第八章 物权法总论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第十三章 合 同
  第十四章 人身权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 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第二篇 历年真题详解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9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8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7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6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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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D电子书]在职法律硕士(十月联考)《专业综合》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免费下载]
  本书是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专业综合》的配套辅导书。本书根据2015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的内容和要求编写而成,具体包括:第一篇为核心讲义,按照2015年考试大纲、指定教材的章节目录,对核心知识点进行了梳理总结,并配有相应的例题以便考生能够更好的理解。第二篇为历年真题详解,收录了近年的考试真题,并对所有真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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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篇 核心讲义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导 论
一、法学释义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法学体系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现实性和开放性等特征。
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五大类。
二、法学功能
法学功能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层面:寻找社会规则,促进社会共识,树立社会正义。其中,寻找社会规则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高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终极功能。
【例题】“由法律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在法学概念中称为(  )。(2011年真题)
A.法律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部门法体系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A项,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概而言之,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广于法律体系。③法律体系在主权国家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B项,立法体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因而又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或法律渊源体系。从立法体系的内涵可以看出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D项,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从部门法体系的内涵可以看出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有关法的概念的争议
根据不同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和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和主张,可以将对法的概念的争议分为两种立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二、自然法学者与实证主义法学者观点的区别
(一)持自然法立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主张法或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坚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持实证主义法学立场的思想家和法学家主张法或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认为定义法的概念不需要或不应该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核心要素,而应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社会效果作为法的概念的核心定义要素。
(二)自然法学者的法的概念是应然法的概念,是从“应该怎样或应该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的概念;实证主义法学者的法的概念是实然法的概念,是从“实际怎样或实际是什么”的角度定义法的概念。
三、实证主义法学者观点的分类
根据实证主义法学者定义法的概念的核心要素的不同,可以将实证主义法学者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首要的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为定向的法的概念和首要的以社会效果为定向的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社会法学家和现实主义法学学者的法的概念是首要的以社会效果为定向的法的概念,如马克斯·韦伯、卢曼、霍姆斯等人;分析主义法学家的法的概念是首要的以权威性的制定或发布为定向的法概念,如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的规范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表现在四点:
(一)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
(三)法律规范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
(四)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二、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形成的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并不总是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还可以通过纲领、政策等体现。
三、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但要注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也必须依法进行,受到法律的约束。
四、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二)法律效力的重复性。
五、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是强调、规定和实现程序的规范,正当的程序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他社会规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严格的程序。法的本质要求法律实现程序化,法律的程序性不仅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前提,而且为法治国家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六、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具有可诉性,即法律关系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可诉性,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的可诉性包括两点内容:
(一)可争讼性
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起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二)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第三节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及衡量的作用。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四)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律为保障自身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二)推进社会变迁;
(三)保障社会整合;
(四)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五)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对于那些不能由法律来调整的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只能由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来调整,如道德、宗教、纪律、政策等。
(二)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
(三)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四)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
1.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
2.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往往引发法律的滞后性;
3.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抽象性与个案的具体情况有矛盾;
4.法律概念存在解释不统一的局面,影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
第四节法律的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这种分类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
(一)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又称为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律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二)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该“普通法”并非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概念。
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四)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五)根据法律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这种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或地区。
(一)公法与私法
这是民法法系的一种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该种分类。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分类。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法律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例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通过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形成的一种判例法。
【例题】下列关于“法”、“法律”的含义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真题)
A.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中国古代“法”字解释为“刑”
B.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族语言中,大多用两个不同的字来表示“法”和“法律”
C.拉丁中的“JUS”,不仅指“法”,而且指“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
D.《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圣也。”此乃“法律”作为独立合
成词的开始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A项,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腐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该解释有三层含义:第一、法与刑通用;第二,法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B项,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族语言中,“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欧洲大陆国家一般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在国法(国家意义上的法律)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C项,在拉丁文中,“JUS”是一个哲理意义上的概念,也兼指“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D项,《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是“法”、“律”连用的最早记载,但“最早记载不等于说就是独立合成词的开始。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  )。(2010年真题)
A.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B.他人的行为
C.人的相互行为
D.人的思想动机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它们的作用对象是不同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例题】法律的作用存在其局限性,其原因是(  )。(2010年真题)
A.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法律的调整
B.法律具有较强的抽象性、稳定性,与具体多变的现实生活之间总是存在矛盾
C.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象征,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D.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答案】ABD查看答案
【解析】A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而且并非所有的问题都由法律调整,在有些社会关系中,法只能作为调整的辅助手段,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思想、信仰、私生活等问题,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B项,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的和多变的,因此法律的特征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D项,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例如,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总会存在漏洞和立法空白。可见,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也是法律作用存在局限性的原因。C项表述属于法律本身的属性或特征,而不是法律作用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例题】法律的“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较具体地提出这个概念的是(  )。(2011年真题)
A.奥斯丁
B.维辛斯基
C.梁启超
D.坎特洛维奇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可诉性”是法律的重要特佂。之一。首先提出“可诉性”概念的是德国法学家赫尔曼·坎特洛维奇(1877—1940)。坎特洛维奇认为,法律必须是“被视为可诉的”,它是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并可以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法律的可诉性表明法律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A项,奥斯丁(1790—1859)是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法的本质上,奥斯丁是“命令说”的代表人物之一。B项,维辛斯基(1883—1954)是苏联法学家,他曾对法做出一个定义。C项,梁启超(1873—1929)是中国近代思想家,维新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曾在光绪帝支持下进行“戊戌变法”。
【例题】14世纪以后.在英国出现的,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对普通法加以修正和补充而形成的判倒法称为(  )。(2011年真题)
A.普通法
B.自然法
C.宾在法
D.衡平法
【答案】D查看答案
【解析】AD两项,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对法最基本的分类就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专指英国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由王室顾问、衡平法院的大法官通过判决形式对普通法律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BC两项,在法学中,自然法和实在法是对应的。自然法是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实在法即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自然法和实在法并不是法律的分类,而是两种相对应的学说。
【例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012年真题)
A.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B.自然法学强调法与自然界的密切关系
C.我国先秦时期就有“刑名法术之学”
D.法律的出现是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A项,奥斯丁是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该学派是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法学派别。B项,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是法与道德的密切联系,认为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而不是强调法与自然界的密切联系。C项,我国先秦时期就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D项,法学的出现晚于法律,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可见,法律的出现是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例题】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导人们行为的属性,是指(  )。(2012年真题)
A.法律的普遍性
B.法律的规范性
C.法律的可诉性
D.法律的程序性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其中,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A项,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C项,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是可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性质。D项,法律的程序性是指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特征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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