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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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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8:51: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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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3年武汉大学828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武汉大学880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0年武汉大学827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武汉大学830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武汉大学426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2006年武汉大学426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武汉大学475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3年武汉大学478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2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卷考研真题
2001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0年武汉大学557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1999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1998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说明:近年科目名称和科目代码为831行政诉讼法学,以往年份科目名称和科目代码为828行政诉讼法学、880行政诉讼法学等。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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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2013年武汉大学828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武汉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行政诉讼法学(D卷)
科目代码:828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5分,共60分)
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2.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1.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2.简述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请评述此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请评述此规定。
四、案例分析(20分)
沈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12月10日向原卫生部食品安全所、健康安全所(以下简称两所)颁发了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两所在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建设二级动物实验室。原告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们均系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居民,与两所的住所地仅隔一条马路。被告规划委员会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两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污染和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但规划委员会于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而两所却在2000年12月7日才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北京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2002年2月21日环保局才给予确定批复。由于本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被告的审批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核准的动物实验室工程设计方案中,实验室与原告的住宅楼之间的距离为29.09米,不符合GBl4925--2001号国家标准中关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距离的规定。另外,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而原告住宅楼与该动物实验室之间是马路,显然不符合卫生隔离区的概念。本案中承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任务的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虽具有一定资质,但因与两所同属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下属单位,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难免有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卫生部于1983年11月28日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5项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4925--2001号《试验动物环境及设施》(2001年8月29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41.4规定:“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的距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l目之规定,于2003年6月19日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0日颁发的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宣判后,规划委员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二审期间,规划委员会经重新考虑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规划委员会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03年10月24日裁定:准予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撤回上诉,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述。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行政诉讼法学(D卷)
科目代码:828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答:(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概念
①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法程序,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②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单一的普通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宪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区别
①审查的依据和范围不同。我国的司法审查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而言,我国的司法审查在受案范围上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加上排除条款的做法。究其实质,我国人民法院在目前只能对行政行为行使有限的审查权。而英美法中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依据制定法,还可以依据普通法;不仅能对具体行政为还能对制定规则的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还可以针对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该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②法院判决的效力不同。在普通法国家,某一法院针对某一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会被详细记录,并且作为法律文件予以公布,判决中所确立的标准和原则不仅可以成为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对他案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些原则和标准还必须在以后该法院以及其下级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审查活动中得到遵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就是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
在我国,某一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的判决仅对该案件本身有效,除非经司法解释程序的认同,该判决对该法院和下级法院在以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审查活动中不具有明确、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可以成为本院及其下级法院裁决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③法官和法院的威望不同。在普通法国家,虽然正规的司法程序通常费时、费钱,但是法院在传统上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和政党。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从下一级或者高等法院的法官之中委任产生。而且,律师阶层和法官阶层在许多英联邦国家还存在着单向流转关系,大律师可以成为法官。英美法国家的法院在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在公众心目中享有威望。
2.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
答:(1)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的概念
①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而是否有实质损害存在本身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确认,而是对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主张或原告是否会胜诉产生影响。
②原告确定是指当事人一方具备原告资格并向法院起诉而确定为某一具体案件的原告方。
(2)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的区别
①时间先后不同。原告资格是原告确定的前提,只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人才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②性质不同。原告资格是抽象的资格,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则所有人具备起诉资格,原告确定则与实际的权利有关,只有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够成为案件的原告方。
③原告资格是法律问题,而原告确定则是事实问题。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
①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②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上规定什么样的一个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这个限定条件就是这个事实成为具有证据能力的的事实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证据能力才能成为证据,一般来讲主要是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据能力相关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可以直接加以规定。
证明力是事实问题,是在解决了法律问题之后,对于已经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从中看出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的程度。与证明力相关的客观性、关联性不是法律能够明确加以界定的。
②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
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是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是以客观真实为前提。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分别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同标准。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证据。而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中本来的作用。
③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
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
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的合法性。
a.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b.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c.诉讼证据形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在我国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一般而言,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其证明力较小。证明力的判断应该是由法官裁量,在实践过程中逐渐也形成一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
答:(1)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的概念
①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而停止执行。其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②非诉执行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2)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的区别
①执行主体不同。
起诉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②发生阶段不同。
前者是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程序,后者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程序。
③设立目标不同。
a.起诉不停止执行是为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独立的结果。
b.非诉执行的设立目标在于力求兼顾保障人权与保证行政效率,这一制度一方面是通过组织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程的形式,来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未提起诉讼而受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采用非诉的形式简化程序,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1.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答:(1)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
①事实问题是指如果争议中的事实不能得到承认,必须由听取和评价证据来认定的任何问题。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通过从行为或事实中的推论而确定的,它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的所说、所做、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报告等提供的合法及相关的证据来确定或否定。
②法律问题是指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实适用法律而产生争议。
(2)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表现
①事实问题的表现是事实认定。事实认定的关键是证明标准的问题。实质性证据标准指现有的事实认定是一个合理的人可以接受的结论,它不一定是个绝对正确的结论,但却是一个合理的结论;实质性证据标准较“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低,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
②法律问题则主要涉及到法律的解释。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
a.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的合法性;
b.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
①事实问题的表现是事实认定,而事实认定的关键是证明标准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对民事案件采优势证据标准,要求陪审团进行自由心证。而对于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无证据标准和实质性证据标准。无证据标准指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本没有证据支持。实质性证据标准指现有的事实认定是一个合理的人可以接受的结论,它不一定是个绝对正确的结论,但却是一个合理的结论,实质性证据标准较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低,但高于优势证据标准。事实审查中尊重行政权是相对的,因为行政诉讼的首要价值是保障人权,所以,须针对不同的事实认定对相对人权利影响大小的来确定司法机关审查事实问题的强度,其中对人身方面的行政制裁行为和非常重大的非人身性制裁行为应采“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对其他行政行为,应采实质证据标准,而对于突发性的、需要行使行政紧急权的行为,证明标准相应更低。
②根据法律本身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范围的大小,将其分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羁束行为,法律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为之,因此其审查标准采合法性之标准。而关于裁量行为,由于法律本身不明确,立法机关特意授予其裁量权难。应首先将裁量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其次将裁量行为分为法规裁量(羁束裁量)行为和自由裁量(便宜裁量)行为。
2.简述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1)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概念
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所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的行政行为。
(3)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容
①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有高于行政权的效力;
②司法权此种高于行政权的效力具有对象限制;
③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效力具有范围和程度限制。
(4)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①合法性审查原则确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②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权限范围;
③合法性审查原则紧紧地抓住了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和独特结构。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请评述此规定。
答:(1)本条款涉及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问题。
①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②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
a.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原告必须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c.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还涉及受害人能否作为原告的问题。
此处所说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于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也称为受罚人。在发生侵害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这里没有受罚人;二是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理,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资格的问题。受害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有原告的资格,只要其他条件具备,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承认权利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保护是一种合法权利,即受保护权。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就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全面承认受害人原告资格而不是仅限于个别领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请评述此规定。
答:本条款涉及行政诉讼审查中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原则上只及于合法性,不涉及合理与否的问题。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针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外部监督方式,其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认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做出判断、不能干涉行政裁量权。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只审查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一个特有的基本原则,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法,依法维持;如果不合法,全部违法的,全部撤销;部分违法的,部分撤销。关于撤销后再作出任何具体的处理,原则上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仅对行政处罚这种行为才有变更权,而且必须是这种行政处罚运用严重不当,达到“显失公正”的标准,才能变更。可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是原则,合理性审查是例外,合理性审查必须在很严格的条件下才可进行。
四、案例分析(20分)
沈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12月10日向原卫生部食品安全所、健康安全所(以下简称两所)颁发了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两所在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建设二级动物实验室。原告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们均系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居民,与两所的住所地仅隔一条马路。被告规划委员会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两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污染和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但规划委员会于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而两所却在2000年12月7日才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北京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2002年2月21日环保局才给予确定批复。由于本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被告的审批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核准的动物实验室工程设计方案中,实验室与原告的住宅楼之间的距离为29.09米,不符合GBl4925--2001号国家标准中关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距离的规定。另外,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而原告住宅楼与该动物实验室之间是马路,显然不符合卫生隔离区的概念。本案中承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任务的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虽具有一定资质,但因与两所同属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下属单位,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难免有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良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卫生部于1983年11月28日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5项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4925--2001号《试验动物环境及设施》(2001年8月29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41.4规定:“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的距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l目之规定,于2003年6月19日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0日颁发的2001规建字l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宣判后,规划委员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二审期间,规划委员会经重新考虑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规划委员会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予。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03年10月24日裁定:准予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撤回上诉,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述。
答:(1)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本案中,规划委员会于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而本案的第三人却在2000年12月7日才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北京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2002年2月21日环保局才给予确定批复。当先行行政行为作为后续行政行为的要件时,后续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必然要对先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的考量,若先行行政行为存在实体或程序方面的违法,即便后续行政行为已经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会因该要件自身的违法而否定其合法性,一审法院对作为“要件”的城乡规划立项决定展开合法性审查查明被告规划委员会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第三人食品安全所和健康安全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l目之规定。而规划委员会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予其撤诉。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适用的法律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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