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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课后习题+章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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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8 19:0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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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上海财经大学616法学综合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
  说明: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是中国地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天津师范大学等40余所名校考研指定的参考书目,本书提供了该教材第3版的所有课后习题的答案详解。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第五章 法的作用
  第六章 法律发展
  第七章 西方国家法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八章 依法治国总论
  第九章 法律与经济
  第十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十一章 法律与文化
  第十二章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七章 法律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第三部分 章节题库
  说明:精选50余所重点院校法理学历年考研真题,按照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法条评析和案例分析题进行分类,并补充典型试题,所有试题均有详解。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第五章 法的作用
  第六章 法律发展
  第七章 西方国家法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八章 依法治国总论
  第九章 法律与经济
  第十章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
  第十一章 法律与文化
  第十二章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十五章 法律体系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七章 法律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二十章 法律监督
第四部分 模拟试题
 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第3版,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法理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法理学”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沈宗灵《法理学》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免费下载]
??不同一般意义的传统图书,本书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讲解的720度旋转的3D电子书,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电子书”两种方式结合详解沈宗灵《法理学》配套题库的3D电子书【电子书+高清视频课程】。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本书收录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并由高分考生根据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对部分真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其中,部分考研真题含有视频讲解,由圣才名师对每一道真题(包括每个选项)从难易程度、考查知识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及详解。本书参考大量资料对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三部分为章节题库及详解。严格按照沈宗灵《法理学》(第3版)的章目编排,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习题并进行解析,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
??第四部分为模拟试题及详解。根据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仿真名校历年考研真题的难度和风格,精心编写了2套模拟试题,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圣才考研网(www.100exam.com)提供全国各高校法学类考研辅导班【同门师兄师姐一对一辅导(网授)、网授精讲班等】、3D电子书、3D题库(免费下载,免费升级)、全套资料(历年真题及答案、笔记讲义等)、法学类国内外经典教材名师讲堂、考研教辅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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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张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评估研究”课题组成员之一,现为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学生编委。主讲风格偏重严谨,好为发散性思维分析,重在史论结合、以加深对问题的探讨。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规范性调整
2.构成性原则
3.法的形式价值
4.论理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规范性调整
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
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构成性原则与确认性规则相对应。
3.法的形式价值
答: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法的形式价值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实际指的是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而不应当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
4.论理解释
答: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意的解释方法。其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法律的整体结构、效力等级、历史渊源、法律的目的以及社会效果和发展等因素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能够更深刻地解释立法者的原意,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甚至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论理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比较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答:社会自治就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现代法治以各种形式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社会自治有助于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入
社会自治的发展,能够产生一种对抗外来过度干涉的社会力量。社会中多元化自治组织之间不断的沟通、联合,使社会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容纳多元化利益和多样性价值的领域。其中,市场又是社会的核心部分,市场本身就蕴涵着自治因素。市场的自组织性、独立性支持着社会的自主性。社会自治有助于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勘定一个界限,克服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和支配。中国实现法治化的重大困难是如何使国家权力退出其过多侵入的社会领域,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与经济高度集权所产生的国家几乎总揽一切社会事务的情形。可以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发展社会自治,构建公民社会。自治使社会成员组织起来,这些自治组织通过争取更多的社会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权力,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取代原来的国家行政管理,从而也缩小了国家权力直接运作的范围。
(2)社会自治影响法律治理的质量
①社会自治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从而影响立法和法的实现过程。
社会自治独立于国家权力并不是说它完全游离于政治权力之外。社会自治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中交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政治过程和法律实践活动等。社会成员要组织起来才能产生更大的力量,组织具有满足其成员的归属感和社会生活愿望以及通过组织目标实现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双重功能。民众通过自由结社而组织起来,形成共同意志,并且与其他自治体的意志自由交流,形成公共舆论。在自治组织充分发展的前提下,民众才能形成更有影响力的政治参与、社会运动以及舆论压力等,据此便可对社会事务、国家政治法律事务等进行参与和影响。
②社会自治对立法和法的实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a.社会自治及其组织化有助于发现社会的法律需要,形成有关法律调整的共同意志。
b.社会自治组织能有效影响立法过程,有助于立法真正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社会自治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力争通过多种方式影响立法者,对法律议案发表意见。多元组织的共同参与,有助于立法者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c.社会自治组织能够监督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遏制法的实施过程中的腐败。当然,这种监督不是直接地干预法的适用活动,而是通过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如批评、集会、示威等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向有关机关施加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表达诉求,敦促其依法行政和司法。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对此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这既体现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又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确定了努力目标、规定了基本任务。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创新理念、整体规划、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决定》从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
(1)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都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严格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
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执行法律关于处理涉案财物规定。
②要规范司法程序,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决定、执行、解除程序,细化涉案财物认定标准、明确执行主体、健全当事人复议申诉投诉机制、建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③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的司法程序。
④要强化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妥善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
(2)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①要健全防止错案机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②要健全发现错案机制。要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当及时送转、认真对待。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认真对待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
③要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
④要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
(3)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目前,确有一些国家废止了死刑,但是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止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案件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遏制这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错杀。
(4)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要及时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5)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法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在节约监狱资源、节省行刑成本、有力改造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成效明显。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求:
①要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②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覆盖面,促进相关部门配合衔接。
③加强社区矫正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水平。
(6)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救助覆盖面过窄、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工作不规范、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既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要推动国家立法:
①合理确定司法救助的对象,突出救助重点,使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人员。
②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明确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金额。
③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明确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救助程序,建立救助公示和公开制度。
④强化司法救助保障工作,在政府主导下,确保司法救助资金有保障、使用有规范、救助有实效。
(7)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法理均衡理论
3.法理推理
4.分配正义
二、简答题(1题,10分)
如何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四个基本形态:①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②由协商、调解和裁决三种基本方式及其组合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③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④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⑤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解纷机制所构成的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答:法律均衡理论属于法经济学的理论范畴。它是指: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的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到了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整个法律发达进步的历史过程中,处处体现了妥善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利益,寻求法律秩序均衡的思想。与此相对应,法律的非均衡表现在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两种情况。
3.法律推理

答:法律推理特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包括了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大类。法律推理具有四个特征:①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②它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③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的。④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两大类。
4.分配正义


答:分配正义,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主要涉及的是在制度安排或立法上如何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实现公共财物和公共权力在分配上的平等。而校正正义则适用于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的时候,关注的是在执法和司法中如何公正地分配赏罚的问题。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直接关涉到公共权力的分配和具体制度的架构,因而成为其他正义的基础。
二、简答题(1题,10分)
如何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答:(1)概念
人权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道德性,是指人权是一种超越法律的权利,即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在道德上获得肯定和正当性的权利。道德上的正当性是人权正当性的基本理由。人权的道德性质意味着人权是先于或者独立于任何法律或正式制度权威而存在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性,是指人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来保障。把人权纳入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人权能够得到制度性的确认,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
(2)正确处理人权的道德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
①把人权纳入法律制度的框架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至关重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人权的内容得到明确的制度性确认,权利之间的界限得以明确,权利的实现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权利救济机制得以启动。
②人权的法律化虽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并不能由此就认为人权必然被法律化,甚至更进一步认为只有法律化的权利才是人权。应当坚持人权的超法律性,而不是仅仅把人权完全局限在法律框架之内。
三、论述题(1题,20分)
论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答:(1)概念
根据对象和方式的不同,思维可以分为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二者是相对的概念。所谓政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以政治思想为指导,在看待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时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其侧重于从政治立场、政治利益、政治视野、政治博弈和政治方式出发对世界的观察与思考。与之相对应,所谓法治思维是一种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法治的思维,其从合法性出发,将问题纳入法治方式的程序和轨道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社会的特定语境下被提及的。
(2)特征
政治思维由于其与一国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思想密不可分,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点。其主要特征如下:
①政治思维侧重于从政治立场出发。一国的政治立场与政治态度,决定了其政治思维要服务其立场。运用政治思维思考、解决问题时,要以政治思想为指导。这样的思维方式往往与一国的政治历史联系在一起。
②政治思维具有普适性。原本只有政治家才具有的思维方式在现今的社会范围下得到普适,不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甚至连企业家与普通民众等都习惯于政治思维。人们愿意议论政治,将很多的社会事件都当作政治事件加以讨论。因此才有了现今“人人都是政治家”的说法。
③政治思维总是服务于政治利益、政治格局和政治形势的需要。政治思维强调一切从政治诉求出发,事实的认识和认定都必须服从于政治需要,否则就会成为政治的“叛逆者”。由于政治往往是总体性、大局性的思维,因此局部、具体的事实显得不是那么重要。
(3)关系
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是不同的两种思维方式,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①出发点不同。政治思维着眼于政治诉求,法治思维往往从事实与行为的合法性出发。
②政治思维往往重视的是全局,从体制出发。法治思维往往强调的是具体事件,针对性的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
③政治是高度抽象的,其根据形势和政治格局的变化而难以捉摸。而法治思维因为有预先的模式设定,更具可预期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绝对对立的,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治思维奠定了法治思维的总基调,如同法治的发展要靠政治的推动一样,法治思维的运用也要建立在政治思维之上。反过来,法治思维也可以推动政治思维的规范化发展。
(4)司法中的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治在获得国家权力支持和保障的同时,也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化。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法律才是至上的,绝对的权力附庸只会导致马基雅维利式的法律。特别是在现今社会性冲突频发的情况下,我们要坚持以法治的方式,以法治思维思考和解决矛盾冲突,让矛盾与争议在最初阶段就得到法律途径的解决。不能因为一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超越法律、损害法治。司法的趋政治化发展,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的价值系统
2.政策性原则
3.法关系主体
4.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社会主义法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法的价值系统

  
【分析】难点:回答不全面。这个名词在近些年的初试中并未考查过。
这是属于法的价值一章的考点,在这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包括:什么是法的价值(06年考过名词解释);法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什么是法的价值体系;法和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之间是什么关系;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0年简答)。
简化理解:法的价值系统实质上就是为什么要有法+应该有什么样的法。
答:法的价值系统是指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体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两个子系统。法的价值目标往往涉及各种因素的考量,其中最常见的有自由、平等、安全和幸福等。法的价值属性也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如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完整性等。
2.政策性原则

【分析】这是属于法的原则一章的考点。
难点:该知识点在近年来的初试中也未考查过。考生在答题时往往会遗漏——政策性原则的举例:例如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与政策性原则相对应,复习时一并掌握公理性原则:①根据原则产生的渊源、基础,法的原则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②公理性原则是指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体现着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道德准则和正义标准,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之准则的公理。③公理性原则体现的是法律的道德价值,例如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答:根据原则产生的渊源、基础,法的原则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它往往是政治性的,主要表现法律的功利和利益权衡,例如,我国把“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即为政策性原则之一例。
3.法关系主体

【分析】这属于法律关系一章中的考点。该章中,不同法律关系的类型是历年真题中名词解释考查的重点,特别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难点:这是一个基础知识的考点,答题时注意要对我国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简要说明。
与法关系主体相对应,复习时一并掌握法关系客体:①法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②只有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③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
答: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责任
【分析】这是属于法律责任一章的考点。
该考点是一个传统的考点,07年简答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02年论述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关系如何。因此该题难度不大。
难点:需要记忆法律责任的特征。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将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作为一个简答题来掌握,此外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包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03年简答)、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免除和制裁作为论述题掌握。
答: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相关法律义务或基于特定的法律联系,有责主体应受谴责而必须承受的法律上不利负担,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狭义的法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②法律责任表明侵害行为的应受谴责性;③法律责任的必为性;④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负担。
二、简答题(1×10=10分)
1.简述法产生的标志。

【分析】这个知识点比较偏,考生在此题上容易产生较大的分数差距。
这属于法的历史发展一章的考点,以往考查的重点往往放在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上。法产生的标志在复习的过程中往往容易被考生忽视。
由于法产生的标志需要掌握的知识的层次不多,答题时要尽量对三个标志进行充分的分析,避免因不全面而失分。
答: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依靠全体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庭、警察、监狱。法的产生的标志主要包括三个: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在印第安人看来,如同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才有了“你的”、“我的”划分,并与此相适应产生了权利与义务。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在氏族制度内部,大多数争端都由全体当事人自己解决,历来的习俗把一切都调整好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使人们之间的纠纷的性质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起初是野蛮地、赤裸裸地占有公有的或其他人的财产,后来这种占有逐渐被披上合法化的外衣,由专门处理纠纷的机关运用国家权力解决,法的野蛮的行使方式变文明了。
三、论述题(1×20=20分)
1.论述社会主义法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分析】这个知识点是法的理论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结合的一个考点,对于考生来讲,难度不大。
难点:综合性很强,考生需要在回答出教材罗列的基本知识后,适当的加入自己的理解与思考。这样才能获得较高的分数。
答题思路:①首先明确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我们讨论该题时需要从这个逻辑起点出发,先梳理一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②结合法的作用和价值两个知识点,说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法治。③从法对社会建设影响的角度具体分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怎样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答:(1)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人民生活相对富裕的的社会,也是一种最终走向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理想。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认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和谐的基础条件。充满活力,才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以上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系。
(2)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法可以通过发挥其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和思想影响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人类社会需要法律,需要法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就是因为法律能保护和增进人类不断追求的自由、公平与正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与价值。
(3)社会主义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①必须坚持民主法治。通过民主法治来保证社会和谐,需要稳步推进国家管理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适应社会新变化,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据法律更大程度地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②必须坚持依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而这三方面的统一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
③必须使社会建设和管理制度化、法律化,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④必须依法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法治建设应当努力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⑤必须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变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口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治建设。
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创造思想意识条件。
综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与价值,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绝对事件
2.实质推理
3.法学世界观
4.法律清理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案例对我国司法适用的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征。
参考答案(含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理论法学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绝对事件

【分析】本题考察的是法律事实的重要内容。以权利主体意志能否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而事件又以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而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希望通过此题使考生能掌握法律事实下辖的完整概念体系和判断标准。
答: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事件,是指法律不把法律后果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法律事实。事件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实质推理


【分析】本题考察法律推理的基本内容,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与形式推理、类比推理等概念相对应。解题时,要了解其适用场域、推理方法、推理目的,从而把握其完整概念和性质。
答: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实质推理具有以下特点:①实质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②实质推理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包括各种法律空白情况。③实质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上。④实质推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
3.法学世界观

【分析】本题继续了人大2010年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考核,批判了法律人常见的一种思维惯性,即无限迷信和夸大法律作用,陷入到法律背后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陷阱之中而不自知,其本质上是一种资本主义世界观的集中体现。本题的解答素材基本来自恩格斯所写的《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一文,系统论述了这种错误的法学世界观产生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观点、性质和特点,及其危害。由此逻辑,结合实际,我们可以颇具反讽性地得出结论,:中国的问题很多时候并不是如某些法学家所言是其法律太“幼稚”,而是作出这种批评的法学家太“幼稚”了。
答: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会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法学世界观的特点是,崇尚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认为法律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它否认法律归根到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用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抹杀法的阶级本质。
4.法律清理


【分析】本题与人大2011年考题一样,又涉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问题,并且再次考察法律清理的概念,解题时要注意将其与上位概念乃至法律汇编、法典编纂等对应概念的定义特征在比较的基础上,予以完整把握。具体解题时,仍应从概念入手,就其主体、对象、目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答: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具有如下特点:
(1)法规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规清理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我国法规清理权能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制定谁清理”。
(3)法规清理活动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
(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法规清理要依照一定程序进行,通常是由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授权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清理工作。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简述案例对我国司法适用的作用。

【分析】本题涉及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的重要时刻,可谓紧密联系中国的法治实践,也与2011年所考察的判例法知识紧密相连。解答时,考生要注意,一方面必须在认定我国作为采用立法性法律制度、推崇制定法效力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说不承认案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另一方面并不否认案例对约束法官过于宽泛和任意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断案的弊病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并在近年中该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由此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实践中,所谓案例(判例)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以个案形式进行的司法解释,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理解、说明和界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解释例”,而不是“造法性判例”。
答:我国采用立法性法律制度,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但案例在司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在实际上所起的作用至少不亚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但案例仍不应被看作法的形式渊源。
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定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许多公报上除了一般性的司法解释之外,还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若干有典型意义的审判案例。这些判决通常是地方法院作出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审查并筛选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常常在发布这种典型案例的同时说明该案件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通过这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将个案判决以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下发,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在我国,案例的普遍指导作用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权,判例实际上是一种以个案形式进行的司法解释,绝大多数案例都是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理解、说明和界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解释例”,而不是“造法性判例”。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主要是在法的类推适用的场合,案例才有某种“造法”的意义,而这是特定时期内对现行立法不够完善的补充,不能因此就认为案例本身便具有“法”的意义。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试述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征。[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真题]

【分析】这是结合实际所考察的综合性问题。2011年初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解题时,应结合实际,强调这里所说的法的体系,指的是法的内在结构,并不是指立法体系、法学体系、法律制度、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等概念,应当突出强调其体现的客观性和历史性特征。
在进一步解答时,应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这个有机链条入手,探究其内部结构,特别要注意划分法律部门群和法律部门的判断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把握公法、私法及二十世纪产生的社会法概念范畴之间的关系,进而作出更明确的部门划分。注意根据官方说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辖的具体法律部门有七大类,它们是: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而人大教材中则是八个部门,还包括婚姻法。在解题时要加以注意。
答:法的体系是法的内在结构,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在结构,而不是立法者或法学家任意建立的,它们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经济状态所特有的生产关系体系。当社会经济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历史特征时,就会产生不同的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这就是法的部门。法的部门就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三大部门群的划分
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的部门划分的基本依据,法律调整方法是划分法的部门的直接标准”的原理,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划分为三大的部门群,即公法、私法和社会法,这是一种最初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要,是法的最初的内部划分、内在结构,是根据法律调整的方法对一国现行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①“公法”体现了社会生活要求集中、管理的方面,反映着生活对集中、纪律、由上而下的管理的需要,重心在于规定国家的组织、活动原则,规定政府及官员的职权、职责,实现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乱用。
近现代以来,公法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日益包含了限制权力专横、保障人权的规范,出现了更多的含有“有限政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和“责任政府”等内容的原则和规范。
②“私法”则体现了社会生活有本身不受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需要,体现了经济规律和生活本身内在的要求。在这方面国家权力需要有一定的“放任”,允许社会生活主体有根据生活的需要作出选择的自由。
③自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为了缓和矛盾,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各种社会立法不断涌现,“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在此社会背景下,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于是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社会法”应运而生。“社会法”的确立既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修正,也是法律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2)五大基本部门和五个分化组合的部门
在把我国法的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群的框架下,我们可以对我国法的部门进行更具体的划分。整个法的体系大体上可分为五个基本法律部门和五个分化组合的派生部门。五大基本部门即:宪法部门(或称宪法法)、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和程序法部门。五个分化或组合的派生部门,即:婚姻家庭法、经济法、财政金融法、生态(环保)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①婚姻家庭法应从传统的民法中分出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道理很简单: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和商品等价关系,对这类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应采取与调整财产关系和商品等价关系有所不同的方法、方式。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应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出来,组成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狭义的“社会法”)。
④财政金融法应被视为一个从其他部门,主要是行政法、民商法部门分化、组合成的一个新的、相对独立的部门。
⑤生态(环境)法。生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尚未获得学界的公认,不过法学界一般都把与生态法有密切联系的“环境法”、“环境资源法”或“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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