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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历年考研真题与模拟试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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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39: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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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13小时视频讲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
 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
第二部分 模拟试题及详解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模拟试题及详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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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13小时视频讲解]
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学与法理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凡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会有法学
B.法理学对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没有直接价值
C.法理学的研究应当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
D.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效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的法律制度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学与法理学
【解析】A项,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法学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所以并非有法律的地方就一定有法学。B项,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于法律创制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价值。C项,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般法,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服务。D项,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不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也研究古代的、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
B.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
C.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D.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演进
【解析】A项,法的历史演进同时受客观物质条件和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只是客观物质条件是最根本的影响因素。B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首次出现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其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D项,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3.下列关于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权就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B.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
C.人权是超越时代和历史的基本权利
D.人权的主体是公民,其内容由宪法加以规定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人权
【解析】A项,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其是本源性、综合性的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包含多项权利内容,不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权利。B项,人权具有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人权价值可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C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D项,人权的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集体。按主体角度,人权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4.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
A.赵某生下一对双胞胎是法律事件
B.钱某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是法律行为
C.孙某的房屋在地震中垮塌是法律事件
D.李某声称自己被外星人劫持是法律行为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事实
【解析】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A项,双胞胎的出生,与双胞胎本身的意志无关,是事件。B项,钱某以产生劳动关系为目的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能够引起劳动关系的产生,是民事法律行为。C项,地震是自然灾害,其不受人意志的制约,是事件;房屋垮塌是由于地震引起的,也是事件。D项,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而李某声称自己被外星人劫持,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不是法律行为。
5.下列关于立法体制与立法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B.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由其文化传统决定
C.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D.立法公开是我国立法体制中“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制定
【解析】AB两项,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来说,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制或多元立法体制。C项,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立法的权限。我国的立法权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D项,立法公开是立法过程公开,体现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集中体现的是“民主性原则”,而不是“合法性原则”。
6.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原则分类的相关理论,该条文属于( )。
A.政策性原则
B.程序性原则
C.公理性原则
D.基本原则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原则
【解析】AC两项,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三大特征;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不具有普世性,是政策性原则。B项,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原则,不是程序性原则。D项,根据法律原则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不是适用于整个宪法的原则,而是适用于国民生育这一特定情形的原则,是具体原则。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均为有权解释
B.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形式
C.历史解释方法既可用于正式解释,也可用于非正式解释
D.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A项,有权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法律作出解释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才是有权解释,而非所有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都是有权解释。B项,我国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C项,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的解释方法,既可以用于正式解释,也可以用于非正式解释。D项,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按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8.下列关于宪法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的效力和法律的效力相同
B.宪法能够直接约束私人行为是宪法学的通说
C.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例外情形
D.宪法效力主要体现为规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的效力
【解析】A项,我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B项,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不直接约束私人行为。C项,就各国实践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遍情形。D项,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活动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
9.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附带性审查制度
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法规进行备案时有权审查其合宪性
C.由法院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D.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监督
【解析】A项,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是附带性审查制度,国家有关机关可以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主动审查。B项,《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C项,我国的宪法监督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而不是由法院进行审查。D项,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因此,公民和社会组织只能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不能提出要求。
1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体负责制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地方行政机关
【解析】AD两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B项,《宪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而不是集体负责制。C项,《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11.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 )。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
C.村党支部
D.村民委员会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是村民会议。
12.2014年9月,王村举行村委会选举。下列人员中,应当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是(  )。
A.王二,户籍在李村,半年前入赘王村
B.王五,户籍在王村,在纽约唐人街打工,久无音讯
C.王七,户籍在王村,嫁入李村,已登记和参加李村选举
D.王九,户籍在王村,在北京经商,多次表示要参选村委会主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村民选举资格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A项,王二的户籍不在王村,在王村居住不满1年,不能列入王村的选民名单。B项,王五,户籍在王村,不在王村居住,本人久无音讯,没有表示参加选举,不列入选民名单。C项,王七,户籍在王村,但是在居住村李村登记和参加选举,不得再参加王村村委会的选举,不列入选民名单。D项,王九,户籍在王村,不在王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13.东风地质队在白兔村勘探时,发现高某承包的竹园地下有丰富的钨矿。此钨矿的所有权属于(  )。
A.东风地质队
B.白兔村
C.高某
D.国家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所有的资源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本题中,钨矿是矿藏,虽然位于白兔村高某承包的竹园地下,但是根据《宪法》的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白兔村、高某,更不属于东风地质队。
1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派出机关是一级政权机关,有行政管理职权
B.县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C.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批准可设立派出机关
D.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A项,派出机关不是一级行政政权,只是受派出的人民政府委托,进行行政管理。B项,县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须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无须经过国务院批准。C项,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D项,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5.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必骊山可亡国”。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有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  )。
A.商朝
B.西周
C.秦朝
D.唐朝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三风十愆
【解析】“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淫风、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16.依秦律,下列案件中,属于官府应当受理的“公室告”的是( )。
A.甲告邻人窃其财产
B.乙告父殴伤自己
C.丙告子窃其财物
D.丁告主擅用私刑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公室告
【解析】秦朝诉讼形式有两种: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其治罪。A项是偷盗,属于“公室告”。BCD三项是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均为“非公室告”。
17.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是( )。
A.私习天文
B.偷渡关卡
C.侵害人身
D.脱漏户籍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唐代的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解析】唐代继承历代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备:①明确了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②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待所犯罪行,但也允许本人委托他人代为自首;③自首可以免罪,但必须如数退还赃物,以防止犯罪人利用自首得到非法利益。④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节予以惩罚。⑤对某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能适用自首减免的规定,如伤害、强奸罪,损坏官文书、官印、旌旗,私渡关津、私习天文等等。ABC三项均属于上述⑤中的情形,只有D项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18.《历代名臣奏议》中记载,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材料反映的司法制度是( )。
A.翻异别推
B.鞫谳分司
C.三司会审
D.死刑复奏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鞫谳分司制度
【解析】B项,鞫谳分司是宋审判制度的特色。从州至大理寺,都实行了鞫谳分司、审判分离的制度。中央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断司),详议官(议司)分别负责审讯、检法用律,而后由长官审定断案。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负责审讯人犯、传集人证、调查事实等审判事务;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检索有关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本题所描述的正是鞫谳分司制度。A项,翻异别推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C项,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D项,死刑复奏有死刑三复奏、五复奏,是唐朝的司法制度,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日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曾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当日三复奏。
19.清朝负责受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上诉案件的中央机关是(  )。
A.宣政院
B.大宗正府
C.理藩院
D.宗人府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清朝理藩院
【解析】A项,宣政院是元朝的机构,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B项,大宗正府也是元朝的机构,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C项,清朝负责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是理藩院,其也是受理蒙古、青海、回疆地区上诉案件的机关。D项,清朝的皇族宗室诉讼由宗人府管辖。
20.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改进社会风尚。下列选项中,未被这些改革法令所涉及的内容是(  )。
A.禁烟
B.剪辫
C.劝禁缠足
D.禁纳妾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解析】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法令主要内容涉及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等。A项,针对鸦片流毒,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大总统令禁烟文》,宣布有吸鸦片沉湎忘返者,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并令内务部通饬禁烟,清洗政府公职人员中的吸食鸦片者。BC两项,针对清政府编辫和缠足两大陋规,南京临时政府先后发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宣布革除陋习,对不遵从法令者予以处罚。D项,南京临时政府的改革法令并未涉及。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的基本特征的理解,正确的有( )。
A.法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B.法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C.法既可以调整行为,也可以调整思想
D.法与道德、习惯不同,其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基本特征
【解析】ABD三项,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C项,法只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思想由道德规范调整。
22.下列关于法的局限性的理解,正确的有( )。
A.法律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
B.法律的创制和适用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
C.社会生活时刻在变化,但法律不可朝令夕改
D.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影响着法的实施效果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局限性
【解析】A项,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B项,法的创制和实施都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C项,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不断变化的。D项,法律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
23.村民甲为修建房屋,盗伐了某林场木材若干。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甲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对甲处以罚款。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有(  )。
A.甲的盗伐行为引发了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
B.公安机关依法对甲进行处罚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
C.甲与林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D.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的效力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关系;法律推理;法的效力
【解析】AC两项,甲的盗伐行为引发了多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在甲与林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在甲与公安机关之间产生行政处罚关系。损害赔偿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平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行政处罚关系是隶属性法律关系。B项,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对甲进行处罚,是在有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对甲的盗伐行为这个小前提适用法律,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D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处罚决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对甲的这一次盗伐行为有效,不具有法的普遍适用的效力。
24.下列关于法与政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政治的变迁可以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B.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
C.政治可为法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D.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与政治的关系
【解析】A项,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者对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B项,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因此,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C项,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又相互作用。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政治可为法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D项,政治的核心是权力,而法律的核心是权利。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权力往往对权利构成威胁与侵害。因此,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
2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全国人大代表有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B.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
C.全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其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D.全国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解析】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第1项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B项,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C项,第34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D项,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其表现有( )。
A.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B.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立法会议员
C.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D.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ACD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50条的规定处理。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第7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B项,第68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据此,立法会议员是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行政长官任免。
27.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B.国家对公民的平等权负有保障义务
C.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D.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对待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平等权
【解析】平等权的基本特征有: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平等与特权不能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平等权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概念。平等权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即相对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之上的。D项,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存在差别对待,只要存在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就应当允许存在这种差别。
28.下列关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历史意义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B.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
C.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D.为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解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首先,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29.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春秋决狱是贾谊倡导的
B.春秋决狱的实质是原心定罪
C.春秋决狱盛行于秦汉,直到隋唐时期才退出历史舞台
D.春秋决狱是将儒家经典的原则适用于案件审理的特殊审判方式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春秋决狱
【解析】AD两项,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B项,“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儒家的定罪量刑标准: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本其事”指考察犯罪事实,“原其志”指考察犯罪动机。“志邪”指动机上不合乎儒家道德,对这种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必须严惩;“本直”即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了法也可从轻论处。显然,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C项,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
30.下列关于明朝官员选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科举制是明朝官吏选任的基本途径,辅之以荐举制
B.科举考试以四书五经为命题内容,且要求考生论及时事
C.地方官任命严格执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
D.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明朝官员选任制度
【解析】AD两项,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科举制是明朝官吏选任的基本途径。B项,明太祖朱元璋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现实。C项,明朝任官基本上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简述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分析】本题考查法律论证。法律论证这一知识点在非法学法硕的考试大纲中没有要求,故考试分析中也没有对该知识点的说明和解释。基于此,法学法硕的考生就要注意在备考时除了以考试分析为基础复习材料外,还需要学习其他参考教材对此知识进行补充。回答本题时可以从内容、程序、逻辑和结论四方面分别作答。

答: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是:
(1)内容的融贯性。(1分)法律论证需要与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形成一致,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评价。(2分)
(2)程序的合理性。(1分)法律论证的过程应当符合合理的程序,以消解论证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所带来的缺陷。(2分)
(3)逻辑的有效性。(1分)法律论证使用的逻辑方法应当满足大众的接受度,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1分)
(4)结论的可接受性。(1分)法律论证的最终结论应当具有说服决策者和公众的效力,能够为社会所普遍接受。(1分)
32.简述宪法的发展趋势。
【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发展趋势。此前宪法的历史发展多考查英、美宪法的产生及内容和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宪法的发展趋势不是重点知识。所以,随着考试的深入,无论是否属于重点知识,在备考时都要没有遗漏地进行复习,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本知识点还可以通过多选题的方式考查。

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人权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2分)
(2)宪法在授予政府更多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3分)
(3)为维护宪法的权威,违宪审查制度在越来越多国家得以确立。各国越来越重视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3分)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2分)
33.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分析】本题考查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考生需要从清末刑事、民事诉讼等审判制度的改革内容中进行概括。清末的修律活动及其他各项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从封建制法向现代化法律转变的关键时期,很容易在主观题中考到。考生在复习时要高度关注。

答: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2分)建立各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1分)
(2)区分刑事和民事诉讼。(2分)在诉讼和审判中终结了刑、民不分的历史。(1分)
(3)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被告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辩护人可以由律师出任,也可由审判衙门允许的其他人担任。(2分)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清政府于宣统年间颁布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1分)
(5)改良了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1分)
(从其他方面概括分析的,只要内容正确,酌情给分)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共80分。
34.教师李某与银行职员刘某因争抢停车位发生冲突,刘某一怒之下将李某的汽车砸坏。李某报警后,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处罚执行后,刘某为报复李某将其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及相关法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人民币7万元整。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回答并分析下列问题:
(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哪些法律归责原则?
(2)本案中出现了哪几种法律制裁形式?
【分析】本题第一小题考查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难度不大,认真分析材料,就可以得出所涉及的几种归责原则。法理学中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不要混淆。第二小题考查法律制裁的种类。考生应熟练掌握法律制裁的四种形式,即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及其各自的表现形式和应用。

答:(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以下法律归责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该原则基本要求是: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刘某承担刑事责任是按照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是责任法定原则的体现。(2分)
②因果关系原则。该原则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刘某的违法行为与李某受到的伤害之间、刘某的主观恶意与刘某的违法行为之间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分)
③责任相称原则。即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同其主观恶性与造成的损害相当,符合责任相称原则。(2分)
④责任自负原则。即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除某些特殊情况(如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2分)
(2)本案中出现了三种法律制裁形式:
①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为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2分)
②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属于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分)
③法院判处刘某赔偿李某人民币7万元整,属于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3分)
35.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公民普遍守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法治。公民普遍遵守法律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请从法理学角度阐述公民普遍守法的一般条件。
【分析】本题考查守法的相关内容。守法是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经常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积极的守法。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务必注意:行使法律权利也是守法的内容之一。守法的一般条件,考试分析中没有明确、完整的表述,需要考生在理解守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教材自己总结。

答:公民普遍守法的一般条件是:
(1)良好的法律制度。(1分)
法律是社会主体守法的参照系,是主体行为的标准和依据。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引导主体形成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法治社会要求“良法之治”,法律既需要体现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也需要满足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标准。(4分)
(2)良好的法律环境。(1分)
法律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公民普遍守法的客观条件。良性法律秩序生成的各种社会条件,主要包括法律运行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4分)
(3)良好的守法理念。(1分)
守法不仅是对公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守法理念是主体能够自愿遵守法律的内部因素,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关键,培养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推动普遍守法的前提。(4分)
(从其他角度合理作答的,酌情给分)

36.2014年12月,为加快旧城改造,某市城南区政府决定征收黎明小区的房屋。就补偿问题,区政府未能与部分居民达成一致。区政府遂对小吴等反对拆迁的“钉子户”的住宅实施监控并断水断电。小吴在其微博连续披露此事,批评区政府行为违法,引起社会关注。城南区政府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为由,要求微博运营商提供小吴的所有微博私信内容,并注销其微博账号。运营商对此予以配合。区政府还就小吴反对拆迁事件录制专题片在区电视台播出,以教育小吴和广大群众。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分析城南区政府采取的措施侵犯了小吴的哪些宪法权利,并阐述理由。
【分析】本题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法硕考试中很常见。考生一定要牢固掌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内容,理解各项权利的内涵,要清楚哪些行为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答:城南区政府采取的措施侵犯了小吴的住宅权、言论自由、监督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格尊严等宪法权利。(5分)理由如下:
(1)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区政府对小吴的住宅实施监控并断水断电,侵犯了其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2分)
(2)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等监督权。小吴在微博连续披露此拆迁事件,批评区政府行为违法,属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行使。区政府要求运营商注销其微博账号,阻碍小吴以正当方式发表言论,侵犯了小吴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4分)
(3)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区政府获取小吴微博私信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分)
(4)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区政府录制并播出小吴反对拆迁的专题片,损害了小吴的名誉,侵犯了其人格尊严。(2分)
37.论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难度不大,考试分析中对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全面的表述。本题的题干明确指出了答题思路:先回答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再回答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仔细审题很重要,不能只答基本原则,而不答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答: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的体现为:
(1)人民主权原则。(1分)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分)
(2)基本人权原则。(1分)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3分)
(3)法治原则。(1分)
国家治理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法治原则包含宪法优位和法律保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分)
(4)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1分)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即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制约。(2分)
38.材料一: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齐风·南山》)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诗·豳风·伐柯》)
昬(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昬礼,纳釆、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昬礼也。(《仪礼·昬义》)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
材料二: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2)材料二中“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精神的?
(3)西周婚姻制度对于后世婚姻立法有什么影响?
【分析】本题考查西周婚姻制度。西周是中国法制史上比较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是法硕考试的重要考点。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法制度、主要刑法原则、契约和婚姻的相关规定对后世影响深远。西周的知识点,既可以考客观题,可以考得很细,比如司法制度中的狱、讼,“五听”,也可以考主观题,比如本题考查的婚姻制度。考生要全面掌握。

答:(1)材料一反映出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有:
①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听命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未经父母做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不能自主或自由结婚的。否则,属于违法无效婚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分)
②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所谓“六礼”,实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包括纳釆、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分)
③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在周礼所确立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下,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婚配原则,从客观上提高了人口质量,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2分)
(2)材料二中,“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从两方面体现了宗法伦理精神:
①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4分)
②“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4分)
总之,无论是“七出”,还是“三不去”,在根本上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3)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1分)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3分)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增减而成。(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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