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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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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4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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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山大学820法律史(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
 2009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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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2版,曾代伟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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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部分。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留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残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顶峰。
公元前11世纪,周族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在思想史上提出了“以德配天”说,推出“明德慎罚”的法制主张。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原始人的法
在原始社会,已存在氏族、部落习惯法。
2.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在原始社会已初具规模,主要从祭祀中衍生。在祭祀神灵的过程中,形成了允许怎样做的授权性规范、不允许怎样做的禁止性规范以及对违反者如何惩罚的制裁性规范,这种种行为规范,构成了“礼”的雏形。这样的礼,已具备了习惯法的属性。
进入国家社会后,统治者利用礼维护宗法社会尊卑贵贱、长幼亲疏之间的等级秩序,礼便由以前的原始习惯法摇身一变而为国家制定法。
3.刑始于兵
在原始社会,氏族间为争夺生存环境和生活资料,经常发生战争。刑罚诞生于氏族战争中。
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早期氏族公社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将抓住的战俘留下来,以供自己奴役,而是将他们杀掉,于是有了死刑;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才可能让俘虏存活下来,以提供无偿劳动,为了防止他们逃跑,便将其鼻子或耳朵割掉,或将脚砍断,于是又有了肉刑。从这里可以看见人类社会初期的刑罚演进规律,最先出现的应当是死刑,然后才有了肉刑和其他刑种。随着氏族内部斗争的加剧,当这些惩罚方法逐渐被用来惩处族内违反习俗规则的成员时,死刑、肉刑就转变为习惯法中的刑罚方法,并随其运用的经常化和种类的增多而演化为相应的刑罚制度。
由上可知,我国早期国家社会——夏商周三代法律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礼”与“刑”,都与原始人类从事的最主要的两种活动有关,“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即祭祀,戎即战争。
二、夏商西周的礼
夏商周三代都有礼,且后代的礼是对前代礼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处,主要介绍的是周礼。
1.周公制礼
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周公制礼是西周第一次大的立法活动。
2.周礼的分类
周公所定之礼,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以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
可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
(2)以数量的多少为标准
可分为“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或“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主要介绍“五礼”分类法。
①吉礼。是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
②凶礼。是关于丧亡殡葬的礼仪制度。
③军礼。是关于行军动众的礼仪制度。
④宾礼。是关于朝聘盟会的礼仪制度。
⑤嘉礼。是关于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
汉以后各朝制定礼典,以五礼为蓝本。不论哪种礼,在行使的仪式上,都要演奏相应的乐章,故称“制礼作乐”。礼法制度又可称礼乐制度。
3.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的。即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是“别”。也就是说,礼所调整的人际关系是不平等的。实现这些等级差别,方法有二。
(1)“亲亲”
即“亲其亲者”,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亲亲父为大”。
(2)“尊尊”
即“尊其尊者”,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王,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所谓“尊尊君为首”。
“亲亲”、“尊尊”,是用以维护王权、父权、族权和等级特权的不二法门。
4.周礼的内容
周礼中的大部分内容,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如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等。
(1)土地所有权
西周继承了夏、商时代的土地王有制,全国的土地都属周王所有。周初“授民授疆土”的大分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分封土地。周王只留下王畿由自己直接控制,其他的土地则分赐给诸侯。诸侯亦将部分土地留作自己直辖,其余大部分土地则分赐卿大夫。卿大夫也留部分土地直辖,其余则分给士作为禄田。各级贵族都把土地分配给平民和奴隶耕种。分封者有权向受封者征收贡赋,受封者有义务向分封者缴纳贡赋。
除周王外,各级奴隶主贵族对分封得到的土地,只享有世袭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不能随意处理或买卖。
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将土地用作赔偿、出租、赠予和交换的现象,各级奴隶主贵族这时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2)债权
西周的债主要是契约之债。处理买卖纠纷要凭质剂,处理借贷纠纷要用傅别。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型贸易如奴隶、牛马用长券叫“质”;小型贸易如兵器、珍奇用短券叫“剂”。傅别是借贷契约。债券剖为两半,合券称“傅”,分券称“别”,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质剂、傅别都不是私契,而是通过国家负责市场的管理人员——“质人”、“司约”来签订的。发生纠纷,可以质剂、傅别为证,见告于官。
(3)婚姻
夏朝的婚礼缺乏资料说明。商朝实行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贵族娶妻时以该女子的妹妹陪嫁或他人送女陪嫁。西周,关于婚礼的记载很详细,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①婚姻形式。西周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所谓“匹夫匹妇”,即“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
②婚姻条件。周礼中关于婚姻的条件规定,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a.禁止性条件。通行的原则是“同姓不婚”。此外,西周婚礼中还有“五不娶”的戒条:“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即女方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男方有权解除婚约。
b.成立条件。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之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
③婚姻程序。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要符合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
a.纳采。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求婚。
b.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及其生母的姓氏,一以防止同姓为婚,二以问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c.纳吉。占卜纳得吉兆,将结果告知女家。
d.纳征。即纳币,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纳征之后,婚约即告成立,不得反悔。
e.请期。用占卜之法求得婚吉时并告知女方,商定婚期。
f.亲迎。男方去女方家迎亲,新郎、新妇共食牲牢,婚礼结束,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4)家庭
在家庭关系上,西周维护父权和夫权。
一家之中,父亲为一家之长,处于至尊的地位。子女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家长对子女不仅有教令权,甚至有生杀予夺之权。家长控制家庭的财产权,父母在世,子女“不有私财”。家长对子女还有主婚权。夫妻之间,实行男尊女卑,妇女必须绝对服从男人。
(5)继承
三代的继承主要是王位和爵位的世袭继承制度。
①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②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从第27王康丁以后,将兄终弟及为主改为父死子继。但继承人仍然很多,问题仍旧存在,商末则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③西周的继承,主要是宗祧继承。西周建国之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王位、爵位继承人同时也是享有祭祀祖先权利的人,因而这种制度被称为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远祖之庙),谁是祖宗的嫡系后嗣,谁就享有主祭权。谁享有主祭权,谁就是王位、爵位的当然继承人。财产继承从属于王位和爵位继承,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财产,谈不上权利。妇女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三、夏商西周的刑
夏、商、周的刑,是三代法律制度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礼相对应而成。
1.刑的制定
夏、商、西周初年的统治者,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其内容大致包括刑罚种类、罪名条款、刑法原则等方面。
(1)禹刑
夏朝的刑书命名为禹刑,是为了表示对禹的崇敬。禹刑有比较系统的刑种和相当数量的罪名条款。
(2)汤刑
商朝的汤刑又称殷彝、汤法、汤之典刑。汤刑有相应又成熟的刑名制度,为后世效法。
(3)九刑
九刑指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周初社会秩序稳定,出现“成康之治”的盛世,当与其有密切关系。
(4)《吕刑》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大司寇吕侯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吕刑》、《甫刑》。《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
(5)誓、诰、训、命
夏、商、西周虽然制定有较为系统的“禹刑”、 “汤刑”、“九刑”、《吕刑》,但此一时期还往往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立法。依现代法律用语诠释,其属于刑事单行立法的范畴。
2.刑罚种类
夏、商、西周的刑罚种类,除常用的五刑体系外,还有一些特殊刑种,如族刑、流刑、赎刑、鞭刑、扑刑等。
(1)五刑
五刑”是三代的主要刑罚。
墨,又称“黥”,在脸上刺字、蒙以浸沾墨水之巾,使脸上长有墨色且无法褪掉。
劓,指割去鼻子。
膑,又称刖,指砍脚或砍腿或撬去膝盖。
宫,毁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破坏其生殖功能的刑罚,方法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大辟,即死刑,执行方法有斩、杀、焚、辜、磬、活埋、沉水、杀人沥血、弃市等。
(2)族刑
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
(3)流、赎、鞭、扑
《尚书·尧典》中说:“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此四刑主要用于贵族或同族人,如,伊尹曾将太甲放逐于桐,周公流蔡叔,即使用的流刑。《吕刑》中的罚“锾”即赎刑。
3.主要罪名
夏、商、西周罪名的种类已有相当数量。
(1)不孝罪
夏朝即有此罪,不孝罪为当时最大的罪。西周则发展为不孝不友罪,即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不孝不友在西周被看作罪大恶极的犯罪,要“刑兹无赦”。
(2)昏、墨、贼罪
《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自己干了坏事还要掠取别人的美名掩饰罪恶为昏;贪财好利,败坏官纪为墨;肆无忌惮地随便杀人为贼。犯这些罪的都要处以死刑。
(3)三风十愆罪
商朝初期,为防止官吏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守法纪,由伊尹制定了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十种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
(4)弃灰于公道罪
对将灰土、垃圾弃于街道、大路上要处以断手之刑。
(5)违抗王命罪
商王盘庚在决定迁都于殷时明确宣布,对敢于反对迁都的庶民要给予极其严厉的制裁。他说,谁敢不守正道,胡作非为,不恭奉上命,趁机干坏事,实施各种犯罪,我就要把他们斩尽杀绝,不让他们的劣种遗留在新都。在周朝,违抗王命,不执行王命都要诛杀。如果杀害君王,更是最大的犯罪,要处以撕裂肢体的酷刑。
(6)犯上作乱罪
即奴隶和平民的反抗。凭强力自以为是、诈欺诽谤、造谣惑众都是犯上作乱的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朝廷,加以诛杀。
(7)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
对盗窃牛马和拐骗别人的奴隶的犯罪,要处之刑书上规定的刑罚。
(8)变礼异乐罪、改变制度罪
对任意更改礼乐制度要处以流放刑和军事讨伐。该两罪主要用于维护周礼稳定,只有诸侯、贵族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该罪。
(9)群饮罪
严禁周人群饮。但对殷遗民则不适用该罪名,而是以教育为主。
4.刑法原则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是夏朝的刑法原则。意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以免错罚了好人。这条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表现了慎刑慎罚的思想主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音省),过失,非眚就是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对非眚惟终,也就是对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处理;对非终惟眚,也就是对过失犯罪和偶犯,要从轻发落。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对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渠魁)要杀尽,对胁从人员则不予处罚。
(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即触犯重罪但情节轻微者,轻罚;所犯为轻罪但情节恶劣宜于重判者,重罚。适轻、适重,就是指的犯罪情节,其中也包括故意或过失,惯犯或偶犯的问题。
(5)罪疑惟轻
罪疑,或称疑罪,指证明某人有罪的证据有,但不足。证明该人无罪的证据也有,也不足,难以确定是否犯罪,故称疑罪。夏商两代对疑罪从轻处理,或减或免。西周对疑罪则用罚锾(古代重量单位、钱币等)的办法赎免,《吕刑》中的赎刑制度即为此而设。
(6)用刑适中
《尚书·吕刑》要求司法官判决时,“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中即适中,正即公正。
(7)罪人不孥
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罪人不孥”的主张。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8)悼耄不刑
80岁以上、7岁以下的人无论犯什么罪,均免于刑事处罚。后世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矜恤”原则。
5.礼与刑的关系
礼和刑是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但两者的作用又各自侧重,既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1)礼和刑共同性
①评价的标准相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禁止;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为刑所不容,进而予以打击。
②是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知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刑是制裁手段。礼的约束力要靠刑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指导。
(2)礼和刑的区别
①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矩,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礼的作用主要在事前。而刑的作用则主要在事后,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惩罚,只能治表。
②是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但这并不是说庶人就没有礼,而是说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而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的,但并不排除贵族也要受到刑的制裁。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辩正
人们通常将这句话作为庶人无礼、贵族无刑的论据。其实,三代的庶人也有他们的礼,贵族亦要受刑的制裁。
可见,“礼不下庶人”只是指的“相见礼”这一局部。庶人也有庶人的礼,他们要遵守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只是庶民不能享用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贵族犯罪在审判执行时享有不受肉刑惩处的特权,而不是不受刑的调控,贵族犯罪还是受到其他刑罚的制裁。
贵族的法律特权,除了不受肉刑制裁外,还表现法外施恩、诉讼特权(大夫以上的贵族及其妻子可以派下属或子弟代理,自己不必亲自到庭)、执行特殊(贵族犯了死罪,不在公开场合执行死刑)等。
四、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职官的设置
(1)夏朝
夏王是全国最高司法官,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中央司法长官称“大理”,掌管全国性重大案件的审判。地方司法官叫“士”或“理”,掌管辖区内案件的审理。
(2)商朝
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重大案件都由商王裁决。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其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吏,处理中央和地方部分复审案件。商朝开始分封诸侯,地方分畿内和畿外。畿内司法机关由士掌管,基层称蒙士,辖区内案件由其审理,若遇重大、疑难案件,须上报司寇,由司寇进行复审。畿外由诸侯掌管,对辖区内的案件,诸侯指派司法官审理,不必上报司寇,享有司法自主权。商王对畿外司法机关也基本上不干涉。
由于商朝的审判主要是以占卜等方式实施的神明裁判。故负责占卜的贞人也实际参与了司法审判,成为商朝司法组织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3)西周
周王是全国最高的审判官,最重大的案件都由周王作最后裁决。在周王的统帅之下,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三部分。
①中央司法机关
a.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大司寇的主要任务是“帅其所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b.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副职,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其职责,一是考察地方政治、民情;二是审理案件,适用五刑;三是以“五听”问案;四是掌握“八议”原则;五是就疑难案件向大臣、官吏、民众征求处理意见;六是编制户籍簿册,供考核统计。
c.士师,是大小司寇之下的司法官吏,负责具体案件的办理。
此外,大司寇下还设司刑、司刺、司约、司盟、司圜、司隶、掌囚、掌戮等职官,各有分工。司刑:负责对罪犯施加五刑;司刺:负责实行征求意见、宥过失、赦老幼之法;掌囚:负责管理羁押犯、待行刑罪犯;掌戮:负责追捕、处置重大现行犯;司约:负责民人缔结契约的监督工作;司盟:负责民事纠纷的审理与监督盟誓等。
②乡遂司法机关
地方上在畿内按区划乡、遂、县、都、邑等分别设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负责各该地区的刑、民事案件的审理。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③诸侯国司法机关
诸侯封国的司法机关的仿中央体制设置,设司寇、士师等审理狱讼案件,只是规模小些。基层案件则由乡官处理,如果需要判处刑罚,则提交给士或士师审理。另外,宗族族长对其成员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有处理权。
2.诉讼审判制度
(1)夏、商
夏、商时的诉讼审判制度,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①夏朝用卜筮的方法审理疑难案件。
②商朝统治者崇拜天神,凡事皆用占卜的方式请求神旨,商王几乎是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审理案件时,亦以占卜祈求神意,并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2)西周
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非常详细,但也特别烦琐,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①告诉。西周的告诉,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西周将案件类型划分为“狱”和“讼”两类。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相当于今天的民事案件,但败诉方也可能被判刑,当事人须交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诉讼费在案件审结后,退还胜诉方,败诉方不退。收取诉讼费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妄诉、滥诉。
西周在告诉这一环节,设置了一定的诉讼限制,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②审理。西周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坐地对质。贵族可派臣属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如果主审官是周王,任何人都必须出庭。
西周审理案件重视口供,创置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为了取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在审判方式上还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如刑讯、
盟诅制度(要当事人用盟誓的方法来保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西周审判制度中所涉的证据还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地比,指邻人作证,即证人证言;图,指官府所藏地图,与傅别、约剂均为书证。也就是说,一般的纠纷,由邻里作证;地界纠纷,以官府所藏地图为证;因财货引起的狱讼,以傅别、约剂等契约作证。任器、货贿,指杀伤人、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凶器和赃物等,是为物证。伤、创、折、断均是指受伤的程度。意为通过对受伤程度的勘验来搜集证据,所形成的文书,则为勘验结论。
③判决。要求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允许上下比罪,即按类推的方法,比附定罪。
④上诉。判决书制成后要向犯人宣读,犯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期限,根据距离京城的远近而各不相同。
西周已有了名为“路鼓”、“肺石”的直诉制度。“路鼓”设置在王宫正门之外,庶民可以击鼓鸣冤。“肺石”即红色石头,设于外朝,有冤屈者可立于肺石之上。
⑤司法官责任。司法官若依仗权势、挟嫌报复、有意疵护亲属、收取贿赂、受人请托,导致判案有误者,都以错判之罪罪之。
⑥执行。西周创立了类似于后世的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对犯墨、劓、膑(刖)、宫四种肉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后,还要服一定的劳役。死刑一般采取“弃市”的方式执行,即要在闹市地方执行死刑,并暴尸三日。但对贵族则以秘密方法执行死刑。
3、监狱管理
(1)夏朝
夏朝的监狱称“圜土”、“夏台”。“夏台”是夏朝的特别监狱。
(2)西周
西周的监狱亦称圜土,又叫“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为防止囚犯逃跑,罪犯必须戴狱具。狱具有桎、梏、拳三种。加戴刑具的轻重要依罪行轻重决定。
①桎,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
②梏,是加在颈上的木制刑具。
③拲,两手共一木,是加在手上的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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