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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定仁《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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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4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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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宪法绪论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第八章 国家元首
 第九章 国家代议机关
 第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一章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十四章 国家标志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627综合知识(宪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内容简介                                                                                            


21世纪法学丛书《宪法学》(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宪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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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章 宪法绪论
【知识框架】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和分类
  宪法的分类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渊源和体系结构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体系结构

 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制宪和修宪的关系
 新中国修宪的方式

 宪法解释

  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宪法的作用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宪法监督实施的必要性
宪法的监督实施  宪法监督权和监督制度的基本类型
 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我国的宪法监督

  宪法和宪政的定义 
宪法和宪政 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和宪政都是“革命成功”的产物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的概念和分类
1.宪法的概念
(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是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①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②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④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⑤宪法所反映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总结: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的分类
(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
①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旨在巩固劳动人民的政权;
②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
①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
①柔性宪法:法律效力及其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的效力及修改程序没有区别的宪法,例如英国宪法;
②刚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例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国。
成文宪法基本上就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基本上就是柔性宪法。
(4)以制定的机关不同为标准
①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②民定宪法:由全国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会议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
③协定宪法:由最高统治者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成的宪法。
(5)以社会的发展程度为标准
①发达国家宪法;
②发展中国家宪法。
(6)以本土化程度为标准
①原始宪法:本土生成的宪法;
②派生宪法:模仿、抄袭外国宪法的宪法。
二、宪法规范、宪法渊源和体系结构
1.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其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规范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①宪法关系的特点
a.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
b.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
②宪法关系的类型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c.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2)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
①最高性:指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的法律规范,这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②广泛性:是指宪法规范的总体涵盖了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③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④概括性:宪法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⑤适应性: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
⑥无具体惩罚性: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
2.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有: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条约;学理等。
我国宪法渊源要点:
(1)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是我国主要的宪法渊源;
(2)某些宪法惯例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3)条约、学理和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4)宪法性法律能否作为我国宪法渊源尚存在争议;
(5)从法理上说,宪法解释是宪法的渊源,但在我国,宪法解释尚不多见;
(6)全国人大关于宪法问题的决议:我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曾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曾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这两个文件在当时来说,可视为宪法的渊源。
3.宪法的体系结构
宪法的体系结构是指特定国家的宪法作为整体,它包含哪些宪法规范以及这些宪法规范又是怎样编排、组合成宪法这一个有机整体的。
(1)宪法的内容结构
各国宪法的内容结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是一些基本的内容,各国宪法通常都会包容的。例如,政权组织(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和行使的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宪法的形式结构
各国宪法的形式结构也没有统一的固定模式,全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宪法的形式结构一般指《宪法》文本的体系结构。我国现行《宪法》的体系是由1954年《宪法》确定了的。现行《宪法》的体系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共138条,并附有《宪法修正案》31条。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1.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的概念
(1)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2)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2.制宪和修宪的关系
(1)联系:修宪是以制宪为前提的。修宪是使宪法不断得到完善,使宪法具有新的生命活力。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制宪,那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修宪。
(2)区别:制宪是创制宪法的活动,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一般在国家的政权性质改变时发生;修宪是对宪法的修正,不会改变国家政权的性质。
3.新中国修宪的方式
(1)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例如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例如我国1979年和1980年对1978年《宪法》作部分内容的修正。这种修宪方式的特点是:
①无需重新草拟一个新宪法文本;
②修宪导致的结果是在实际生活中,同时存在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宪法性文件;
③除了被决议修正了的部分内容以外,原在实施中的宪法文本从总体上说并不丧失其法律效力。
(3)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例如我国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修宪。
4.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分权制衡”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依法治国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
(1)巩固国家权力
①制定宪法以证明其握有国家权力的合宪性;
②统治阶级需要把有利于自己的基本原则、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法律化,使它们受到宪法的保障。
(2)规范国家权力
①分配中央与地方,联邦与成员国的权力;
②分配各国家机关的职权;
③确定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界限和程序;
④使政治权力的更迭、易人程序化和固定化,保证政治权力移转更迭的稳定。
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制定宪法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他们共同的幸福;
(2)根据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宪法尽可能具体地确认和宣布公民可以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3)宪法确认和宣布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来说,就形成了相应的义务;
(4)国家权力不仅不应侵犯,而且有责任维护公民的这种权利和自由,并应尽一切可能在法律上、物质上以及创造其他的条件促使其实现;
(5)要求公民将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结合起来,在依照宪法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对国家和社会承担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
我国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体现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3.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
(1)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建设
(2)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我国宪法关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规定,总体来说,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
①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①文化建设;
②思想道德建设。
4.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宪法可以促进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宪法的实施也需要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六、宪法的监督实施
1.宪法监督实施的必要性
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同其他法一样,一经制定就要付诸实施。否则,即使制定再好,也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然而,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如果没有任何监督,那就很难保证使宪法的精神和宪法规范制定时的预设目的得到正确实现。只有对宪法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够使宪法的规定正确贯彻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立宪目的和充分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2.宪法监督权和监督制度的基本类型
(1)宪法监督权
宪法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宪法监督权与宪法制定权一样只能属于人民。当然,人民可以直接依据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行使宪法监督权,也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
(2)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①人民监督: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直接进行的监督。
②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由议会或者是立法机关对于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③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④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由普通的最高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⑤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
3.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①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
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2)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①事先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②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③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④宪法控诉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4.我国的宪法监督
现行《宪法》在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由于常委会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样就弥补了因为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又不长,从而不可能对宪法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不足。
从总体上看,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而且是以事后审查及主动审查为主,目前这个制度尚需健全。
七、宪法和宪政
1.宪法和宪政的定义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法与宪政分属不同的范畴。宪法属于法的范畴,宪政则属于政治的范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而宪政是实践中的宪法;如果徒有宪法但没有宪政,则宪法便是不落实的一纸空文。所以,宪法与宪政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2.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和宪政都是“革命成功”的产物。
3.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新中国成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事实与1954年颁布的《宪法》的结合标志着我国宪政的开始。
(1)新中国的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
(2)我国的宪政是民主宪法的实践和表现;
(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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