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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认证考试《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复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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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6:4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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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核心讲义
 第一章 健康与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团体人身保险
 第三章 寿险产品分析
 第四章 财产与责任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需求分析及综合规划
 第六章 寿险公司经营与保险市场监管
第二部分 历年真题及详解
 2010年7月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认证考试《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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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核心讲义
第一章 健康与意外伤害保险
一、健康保险概述
1.健康保险的含义
健康保险是对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健康原因引起的费用支出或收入的减少,来进行给付的保险。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1)健康保险对疾病与意外伤害两种保险事故承保。疾病主要是人体内部出现生理病变导致的,意外伤害则是外部的对自身造成损害的突发状况。
(2)健康保险所进行的损失补偿依据,疾病与意外伤害给被保险人带来的费用开支与收入损失。
2.健康保险的特点
健康保险的特点如表1-1所示。
表1-1健康保险的特点
  特点    具体内容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特殊性    ①健康保险的标的为人的身体,而人寿保险的标的为生命;  ②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可以多次发生,而人寿保险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事故只能发生一次  
  定价因素差异性    健康保险定价的主要因素为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疾病持续时间、利息率、费用率、死亡率、医疗费用水平等  
  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    ①健康保险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平衡各主体的利益是一个难题;  ②健康保险的疾病界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伤残界定、合理的医疗方式与医疗费用标准等均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合同的特定性    健康保险合同包括费用补偿型合同与定额给付型合同,健康保险一般不需要指定受益人  

3.健康保险的分类
健康保险的分类状况如表1-2所示。
表1-2健康保险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定义  
  保险保障的内容    医疗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疾病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疾病的发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失能收入保险    是指以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投保方式    个人健康保险    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  
  保险保障的属性    社会医疗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疾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社会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或补偿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期限    长期健康保险    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    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二、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含义及给付特征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医疗行为作为保险标的,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医疗保险的给付有两种不同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花费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保险人的补偿金额,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花费。
(2)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上提前约定的给付数额向被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方式。
2.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1)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①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期限,在保险期限之外的所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无需赔偿。
②责任期限是指保险人对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期间,责任期限起始于疾病确诊当天或规定的治疗日,常见的期间长度为90天、180天以及360天。
(2)保障项目
保障项目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的会进行补偿的医疗费用项目。原则上直接费用予以负责,间接费用可负可不负,无关费用不予负责。
保险人通常将以下项目列入保障范围:药物费、手术费、诊断费、专家会诊费、化疗费、输血输氧费、检查费、拍片透视费、理疗费、处置费、换药费及x光疗费、放射疗费等。
(3)医疗保险的给付条款
医疗保险给付条款中规定了不同的给付方式,具体分类如表1-3所示。
表1-3医疗保险给付方式
  给付方式    含义  
  免赔额    每次事故固定金额免赔    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做出赔付或给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额度  
  每次事故固定比例免赔  
  日历年度固定金额免赔  
  日历年度固定比例免赔  
  比例给付    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补偿,剩余比例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保单限额    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人只对该限额内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偿  

3.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1)住院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是为被保险人的住院费用提供保障的险种,可以单独投保,通常分为给付型与补偿型两类。
①给付型住院医疗保险,通常规定了每日的给付限额、免赔天数和最长给付天数等限制,保险人只向被保险人赔付符合条款要求的住院费用。
②补偿型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医生费、手术费、医院杂费以及各项检查费等提供补偿。
(2)手术医疗保险
手术医疗费用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附加险,可以选择定额给付型与费用补偿型。
(3)门诊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检查费、化验费、医药费等门诊治疗费用提供补偿的医疗险种。由于被保险人门诊处方的合理性难以监督检查,开展门诊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推出的该险种较少。
4.医疗保险的规划
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划如表1-4所示。
表1-4医疗保险的规划
  规划项目    规划方法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    关注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  
  补偿型医疗保险与给付型医疗保险    ①补偿型医疗保险在应对大额医疗费用风险方面更加经济可行;  ②给付型医疗保险不受医疗费用目录的限制,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  
  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①保额越高,所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程度、风险厌恶系数和保费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②高免赔额倾向于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低免赔额倾向于日常医疗费用的保障  
  险种组合    ①意外事故高发的青少,可选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来定向提高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②中老年人,可以利用特种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定向提高某些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的保障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是1年,建议选择购买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三、疾病保险
1.疾病保险的含义与种类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上约定的疾病的种类为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罹患已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需要按投保金额支付保险金。
疾病保险通常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两类。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内容如表1-5所示。
表1-5重大疾病保险内容
  项目    具体内容  
  保险责任    至少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除外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⑧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类    ①根据投保条件,分为独立主险重疾保险和附加特定重疾保险;  ②根据风险保障,分为纯重疾保险和死亡与重疾多风险重疾保险;  ③根据保险期间,分为定期重疾保险和终身重疾保险;  ④根据给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给付重疾保险与多次给付重疾保险  
3.特定疾病保险
特定疾病保险是指针对特定的投保群体(如女性、糖尿病人)、特定的疾病(肿瘤、输血感染等)或特定性质(如重疾外的轻症疾病)的疾病保障。
国内特定疾病保险险种包括:①肿瘤疾病保险;②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③女性疾病保险;④输血感染疾病保险;⑤糖尿病人群终身疾病保险条款;⑥轻症疾病保险(如原位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死)。
4.疾病保险的规划
疾病保险的具体规划如表1-6所示。
表1-6疾病保险规划
  项目    规划内容  
  重疾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疗最高限额大多为其所在地平均工资的5~10倍,投保主体仍有较大额度的自负和自担额,商业重疾保险不限制报销范围,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提高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  
  定期重疾保险和终身重疾险的选择    ①保费预算较低的年轻客户可购买消费型定期重疾保险,以降低保费负担,待保费预算宽松时购买终身重疾险;  ②年龄在45岁以上理财投资资金充足的客户购买终身重疾险  
  终身重疾保险    一次性给付的终身重疾险给付一次后保险合同终止,多次给付能提供更长期限重疾保障,但保额一定的条件下,给付次数越多给付额度降低  
  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选择    ①保险责任尽量选择与客户重疾风险相接近的重疾保险责任范围;  ②普通重大疾病保险可以提供更广泛的重大疾病风险保障;  ③特种疾病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补充特定重大疾病风险保障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定义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2.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如表1-7所示。
表1-7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状况    保险金给付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原本职业完全失能    被保险人保险期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完全丧失,保险公司给付全残收入保险金  
  任意职业完全失能  
  列举式完全失能  
  推定完全失能  
  部分丧失工作    被保险人保险期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部分丧失,保险公司给付部分伤残收入保险金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给付条款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具体给付条款如表1-8所示。
表1-8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给付条款
  项目    定义    说明  
  免责期    是指伤残发生后、给付开始前的天数    ①目的:剔除非重大伤病导致的短期伤残的保险给付;  ②期限:一般为30天到1年不等,最常见的是3个月;  ③与保费的关系:免责期越长,保费相对越低  
  给付期    是指失能收入损失保单下保险金给付的最长期限    ①期限:通常是2至5年、至65岁等,甚至可以为终身;  ②与保费的关系:给付期越长,保费越高  
  给付额    一般是指每月固定给付的金额    ①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原先收入的65%~85%左右;  ②要求:原工资较高者适用较低给付比例,原工资较低者适用较高给付比例;  ③与保费的关系:每期的给付额度越大,保费越高  

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给付的计算
(1)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条件时,保险金给付公式通常为:
完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其他收入
(2)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部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条件时,保险金给付公式通常为:
部分失能收入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后月收入)×替代比例-其他收入
其中,月保障工资,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每月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分红、津贴等),最高为保险公司规定的月保障工资限额。
5.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规划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规划通常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
(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与社会工伤保险的结合;
(2)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与雇员责任险的结合;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与意外险的组合;
(4)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与家庭收入保单的组合;
(5)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指数调整条款和保费豁免条款。
五、护理保险
1.护理保险定义
护理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不能从事特定的日常起居活动而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2.护理保险的分类
护理保险的分类如表1-9所示。
表1-9护理保险的分类
  分类依据    保险类别    含义  
  护理层次    护理院护理    专业护理    专业性最强的看护服务,要求24小时全天看护  
  中级护理    不需要24小时的全天看护,是一种非连续的专业看护  
  基本护理    一般为患者提供日常基本活动的帮助的最基本看护  
  居家护理    以在家中接受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给付的保险,给付金额一般为护理院护理保险给付金额的一定百分比  
  保险责任    单一责任护理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保险金  
  综合责任护理保险    在承担长期护理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存和死亡给付责任,生存给付一次性给付或年金给付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扩展    残疾者在退休前购买的长期护理保险,退休后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与失能收入补偿等额的保险金  
  投保方式    个人长期护理保险    只含有护理保险利益,且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购买的独立保单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①雇主型保险计划,由雇主为其雇员以团体的形式购买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相对较低;  ②费雇主型保险计划,社会团体希望通过团体形式购买保险,以获得较好的保险条件  
  保额是否变化    保额固定型长期护理保险    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给付金额相对固定,但在高通胀情况下给付金实际购买力降低  
  保额递增型长期护理保险    给付额随着生活费用指数和护理院的护理费用指数的变化逐年增加,其护理费用的预算具有动态性  

3.护理保险的合同条款
护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如表1-10所示。
表1-10护理保险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定义  
  给付期限    包括确定期限定期给付和终身给付,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  
  通货膨胀保护条款    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水平按照通货膨胀水平予以调整,以保证护理费用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保费豁免条款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豁免以后各期投保人应缴的保费  
  免责期条款    是指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前的这段期限,免责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需要护理的状态,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金给付条件    ①当被保险人无法从事保单规定的若干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几项时,被认为生活无法自理,保险公司开始进行给付。  ②日常生活活动: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  

4.护理保险产品比较
护理保险产品按其支付特点主要分为长期护理保险金以及疾病身故保险金两大类:
(1)长期护理保险金在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护理保险的规划
护理保险规划具体内容如表1-11所示。
表1-11护理保险规划
  规划方向    规划内容  
  护理保险与年金保险组合    将护理保险与年金保险进行有效组合,专项规划老年护理费用来源,避免把养老金资产移作护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养老金资产  
  护理保险与死亡寿险组合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取护理保险金前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其受益人死亡保险金,且剩余的护理保险金支付给死亡寿险受益人  
  护理保险的投保时间选择    护理保险的投保时间选择一般应在50岁前,健康状况较差时投保护理保险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保,通常护理保险核保的健康审查比人寿保险严格  
  通货膨胀保护条款选择    随着国内护理保险产品的未来创新,可以为客户建议选择通货膨胀调整的给付类产品,以保证客户未来购买力相对稳定的老年护理费用财务安排  

六、个人健康保险的常见条款
1.续保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续保条款如表1-12所示。

表1-12个人健康保险续保条款
  类型    具体内容  
  可撤销保单    允许保险人在任何时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只需要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未到期保费即可,也允许保险人增加保险费  
  可选择续保保单    仅允许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终止保险合同,在初次投保或者续保之后,保单在下一个保单年度内持续有效,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再次续保没有保证  
  有条件续保保单    仅允许保险人在合同所列明的某些特定条件达成时终止合同,特定条件不能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相关,通常与被保险人到达特定年龄或就业状况有关  
  保证续保条款    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并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必须予以续保,直至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特定年龄,允许保险人增加保费  
  不可撤销保单    保险人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费率也在保单中约定,保险人不可以增加保险费  

2.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可以撤销保险合同全额收回已缴保费的约定期限,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当天起算。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等险种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
3.体检条款
体检条款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以便做出是否应该赔付、赔付额的决定,适用于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
4.既存状况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既存状况,是指在保单签发前约定时期内已经存在,且未在投保单中告知的伤残或疾病。
既存状况条款效力示意图如图1-1所示:

图1-1 既存状况条款效力示意图
5.职业变更条款
职业变更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若职业范围仍符合要求,保险人可调整保单的保额或(和)保费;若职业在拒保职业范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等待期条款
等待条款,是指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保单对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如90天或180天内的疾病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只适用非意外导致健康风险的第一个保单年度。
等待期可以减少个人投保中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从而控制健康保险成本。
七、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而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中,非本意是指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料伤害的发生,违背其主观意愿。
2.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分类如表1-13所示。
表1-13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分类依据    保险类别    含义  
  投保动因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危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承保的危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结构    单纯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其他保险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在其他保险责任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不足1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时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具体内容如表1-14所示。
表1-14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条件
  必要条件    具体内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残疾即人体组织或器官的永久性残缺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意外事故是引起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事件或一连串事件的最初原因  
  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是指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其中,伤残保险金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残疾程度百分比之间的乘积,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5.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划
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划如表1-15所示。
表1-15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规划方向    规划内容  
  消费型意外险与返还型意外险的选择    ①保险意识较好的客户,规划消费型意外险;  ②担心保险期间内意外不发生而导致其所缴保险费损失的客户,规划返还型意外伤害险  
  特种意外险与综合意外险的选择    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可作为保险规划的基础配置;  ②根据客户的意外风险,配置相应的特种意外保险,从而定向提高个别突出意外风险的保障程度  
  极短期意外险与一年期意外险的选择    如果是偶尔乘飞机的客户可单次购买极短期航空意外险,而经常乘飞机外出的客户应购买一年期或以上的航空意外险  
  意外险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组合    因意外伤害保险仅承担意外死亡与意外伤残两项基本责任,意外伤残的住院需求应考虑规划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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