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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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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3 17:1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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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编 总 论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其他诉讼参与人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诉讼行为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管 辖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诉讼费用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诉讼证据论
  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编 审判程序论
  第二十一章 诉与诉权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普通审理程序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简易程序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
   24.1 复习笔记
   2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25.1 复习笔记
   2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6.1 复习笔记
   2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 特别程序
   27.1 复习笔记
   2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
   28.1 复习笔记
   2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29.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编 执行程序论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
   30.1 复习笔记
   3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31.1 复习笔记
   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
   32.1 复习笔记
   3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
   33.1 复习笔记
   3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34.1 复习笔记
   3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编 涉港、澳、台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十五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35.1 复习笔记
   3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6.1 复习笔记
   3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七章 司法协助
   37.1 复习笔记
   3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6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内容简介                                                                                            


新阶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田平安主编,法律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事诉讼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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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同时参考大量民事诉讼法学相关资料对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第二部分为名校考研真题详解。精选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等名校近年的5套考研真题,并对大部分真题提供了详尽的答案详解。本书历年真题的答案及解析由高分考生根据本科目考研的参考教材和相关教师的授课讲义等精心编写而成,解题思路清晰、答案翔实,突出难度分析,对常考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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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更多内容>>
                                                                                                                                                                                                                    使用说明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形成
纠纷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
2.民事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
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
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一定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教育工作”和“规劝工作”对本单位内部纠纷的解决起着一定的作用。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司法部门领导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组织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双方权利原则,调解民事纠纷。
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仲裁,是指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裁决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和谐。
三、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1.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承审法官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承审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不是法院全体法官的活动。
②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③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它必须依法进行。
④民事诉讼是划分为若干阶段并依序逐步向纵深推进的活动,并不能一蹴而就。
(2)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事诉讼专指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
②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但包括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阶段,而且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通说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后者。
2.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是指人民法院承审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包括:
(1)人民法院是国家民事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在个案中,人民法院的承审法官则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是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裁决者。
(2)民事诉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础是其依法享有的诉权。当事人应当协同动作,配合并服从法院承审法官的指挥。
(3)诉讼参与人是任何民事诉讼活动的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所有诉讼参与人均应听从法院法官指挥,协助法庭完成诉讼任务。
3.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是指民事诉讼作为公力救济,与其他救济形式之间的关系。通过与其他救济形式之间的比较能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外部关系。
(1)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形式有着诸多共性
①本质相同
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其他非诉讼救济形式(如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处理和仲裁等)本质上也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救济。
②功能相同
就目的和作用论,诉讼与非诉讼救济形式都具有定分止争,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功能。
③参与主体大体相同
诉讼与非诉讼救济形式都必须有当事人参加。除当事人自我协商平息纠纷方式外,其余形式中不同程度地均有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主体的参与。
④遵循的原则相同
就不同的救济方式所坚持的原则而言,合情、合理、公平是它们的共同点。
(2)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
①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差异
a.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不存在第三者的介入。民事诉讼则是第三者(人民法院)对纠纷介入的机制。
b.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不存在固定的程序和模式,民事诉讼则必须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模式。
c.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只对双方当事人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对社会及第三者并不能产生任何拘束力,因此当事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全凭他们自己履行但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经过民事诉讼后形成的裁判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强制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他方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②民事诉讼与社会群体劝说平息纠纷的差异
社会群体平息纠纷的对象仅限于该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而民事诉讼在适用的范围方面并无特殊的限制,凡社会上的民事纠纷,均可适用诉讼方式。
③民事诉讼与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的差异
a.单位(部门或社区)处理民事纠纷时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程式,它更多的是作劝说教育。站在管理者或领导者的角度规劝双方是此种非诉讼救济方式的基本特点。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
b.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居中裁判,严格地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则行事。单位(部门或社区)依职权处理完纠纷后不制作法律文书。民事诉讼的结果肯定会形成法律文书。
④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差异
a.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司法性质;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质。
b.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处理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人民调解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民事纠纷。
c.主持人不同。人民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民事诉讼的主持者则是握有审判大权的人民法院法官。
d.效力不同。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加人不得从事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民事诉讼过程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否则将被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一般凭借当事人的自觉性付诸实施,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可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却不能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⑤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a.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浓郁的司法性质;仲裁则属民间性质充其量是准司法性质。
b.二者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民事诉讼只需当事人一方的起诉行为;仲裁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现阶段,如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倘若一方当事人不愿仲裁则任何人不得强迫。
c.二者在程序设计、原则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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