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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宪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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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19:5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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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 宪法规范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 宪法关系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编 宪法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视频讲解]
 第十八章 政党制度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编 宪法实施
 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19.1 复习笔记
  19.2 课后习题详解
  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20.1 复习笔记
  20.2 课后习题详解
  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一章 宪法修改
  21.1 复习笔记
  21.2 课后习题详解
  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22.1 复习笔记
  22.2 课后习题详解
  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23.1 复习笔记
  23.2 课后习题详解
  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宪法》(第4版,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宪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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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析课后习题,补充典型题。本书参考大量宪法学相关辅导资料,对该教材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针对每章的重难点补充整理了典型题,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4)最新考研真题和视频课程,可免费升级获得。本书每年都会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最新的考研真题和答案;对于最新补充的视频讲解和真题答案,均可以免费升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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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绪 论
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宪法,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以及其他的宪法性法律等。
②宪法现象,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
③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
(1)宪法的基本理论。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中外宪法学家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不仅包括宪法的实际运行样态与运行过程,也包括依据宪法规范而建立的各种宪法制度,即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1.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
代表人物主要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福德斯库、博丹和科克等。其思想中与宪法问题存在密切联系的主要有:
①关于政体问题
a.柏拉图: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一是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加以划分,二是要看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并据此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与暴君政体、贵族政体与财阀政体、共和政体与暴民政体。
b.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指政府或政权,不同形式的政体是指不同性质的政权形式。划分政体有两个主要标志:一是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二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存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据此,他把政体归结为两大类共六种形式,即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任何一种政体都由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个要素构成。只有当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时,相应的政体才是良好的。
c.西塞罗:可把国家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后接受了柏拉图提出的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只有混合和均衡的政体形式,才能使国家制度“公平”和稳定。他所向往的理想政体是民主共和制,提出的建立原则包括: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元老院,行政首脑是最高执政官,国家要设立监察官,国家应有完备的司法审判制度等。
d.让·博丹:以国家主权属于谁作为划分政体的重要标志。国家主权属于一人的为君主制,属于少数人的为贵族制,而国家主权属于多数人或者全体公民的则是民主制。
②关于法治问题
a.柏拉图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阐述了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法治的必要性和实行法治的各项措施。
b.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c.西塞罗认为,要使公民真正获得幸福,国家就应当实行法治。不应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
d.科克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③关于基本法的问题
a.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宪法,非基本法则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只有实现全体国民幸福的基本法才是正常的宪法。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属于宪法。
b.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c.查士丁尼进一步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
④关于国家主权的问题
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永久性和主权权力的不可转让性。
(2)创立时期(从资本主义形成到19世纪末)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霍尔巴赫、黑格尔、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马歇尔、拉邦德、叶林涅克、埃斯曼、戴雪、狄骥、马尔佩、伊藤博文和一木喜德郎等。其思想除继续讨论政体、法治、主权等问题并赋予其新的含义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①关于“天赋人权”问题
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a.格老秀斯作为西方近代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
b.托马斯·霍布斯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c.约翰·洛克进一步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②关于“社会契约”问题
a.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b.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
c.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③关于“人民主权”问题
a.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
b.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
④关于“分权”问题
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⑤关于“政治法”(或基本法)问题
a.格老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政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这种法律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b.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统治者之宣战、媾和、司法、任命官吏、与公共安全有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权利以及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
c.孟德斯鸠思想中的政治法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3)发展时期(20世纪至今)
①在德国,宪法学的发展最突出地表现为涌现出了许多不同的学派,比如围绕宪法本质问题,出现了纯粹法学和政治宪法学学派。
a.纯粹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汉斯·凯尔森。根据凯尔森的说法,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的结构、法律规范的效力以及法律秩序等,而不是与法律有关的经济、政治、道德或心理等各种因素。
b.政治宪法学的代表人物鲁道夫·斯蒙特在《宪法和宪法律》、卡尔·施密特在《宪法论》等书中认为,从法实证主义、形式的和非政治性的角度分析宪法是不妥当的,应从政治统一理论角度分析宪法的本质。
②在法国,狄骥和马尔佩是20世纪前期最为著名的宪法学家。
a.狄骥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学方法引入宪法学领域,创立了法国社会连带主义宪法学理论。
b.马尔佩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才能得出的观点,主张只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才是法律,法学是只以它以及通过它形成的秩序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要求对自然法宣扬的“自然状态”等进行批判等,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
③在英国,詹宁斯主张,“法的统治”应扩大到权力的各个领域。
④在美国,20世纪初,由于社会学研究方法已广泛影响宪法学理论,学者们因而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⑤在日本,二战后的日本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新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在: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
2.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一些思想
①民主。《礼记·礼运》十分明确地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在大同世界中,“选举”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②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法家强调以法治人,虽然崇尚规则的重要性,却因过分强调严刑峻法而背离人道,成为物化的统治工具。黄宗羲主张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法先于人,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
③权力制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书,皇帝画赦予以批准,再交由门下省复核。如果门下省不同意诏书内容,可以加以封驳,将诏书发回而不交由尚书省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皇权并非万能的。这与权力制约的理念也有契合之处。
(2)发展过程
①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形成时期(1911年到1930年)。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形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
③发展时期(1930年到1949年)。五权宪法理论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从1930年到1948年,共出版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20余部。
④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
a.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b.1966年到1976年,由于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学者们也失去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c.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
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1.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1)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2)宪法学的学科特点
①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②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
③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④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
2.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1)宪法学原理。指从中外各种宪法现象中抽象与概括出来的,由一系列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与发展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其主要特点在于,所研究的都是宪法最一般、最基本的问题。
(2)中国宪法学。指以中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宪法学分支学科,包括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现行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等内容。
(3)外国宪法学。指对本国宪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其最显著的特点和标志是以国别为界限。
(4)比较宪法学。指对各国宪法从纵、横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对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的科学。
(5)宪法思想史。指通过阐述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认识历史,从而探讨宪法思想发展规律的科学。
(6)宪政制度史。即有关世界各国建立、健全自身宪政制度的历史。
(7)宪法社会学。指以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研究宪法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8)宪法经济学。即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科学。
(9)宪法政治学。指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
(10)宪法解释学。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
四、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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