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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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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2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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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录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真题及详解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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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收录了国家司法考试2010~2016年的考试真题,并提供所有真题详解内容。历年真题是每个考生复习备考必不可少的资料,通过研究历年真题能洞悉考试出题难度和题型,了解常考章节与重要考点,能有效指明复习方向。我们根据最新辅导用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年真题中的每道试题从难易程度、考察知识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析。

内容预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综合知识》真题及详解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解析】ABD三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C项,《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人民并非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
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
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解析】A项,道德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但法律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并非总是依赖于道德。B项,忍为高并非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的传统美德。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坚持以德治国不是让公民放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是通过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D项,依法治国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不能将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自己调整的范围,法律应当承认和保证道德的作用方式和范围。
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
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完善立法体制
【解析】A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B项,《决定》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C项,《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D项,《决定》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
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
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
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解析】ABD三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C项,重大项目仅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而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不符合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
5.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
B.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
C.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
D.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解析】AB两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随机抽选方式有助于陪审范围大众化,避免陪审员过度精英化,而且专审员的存在违背随机抽选方式要求,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项,《决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养成守法习惯并非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D项,《决定》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审理范围由法律审和事实审改革为事实审,主要是为了发挥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对法官职业思维局限性的弥补作用。
6.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
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解析】A项,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赋予人们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项,理论上讲,人们寻求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当诉讼成本大于收益时,人们将会寻求其他解决途径。C项,案件激增体现了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因此反映出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以,诉讼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
7.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下列哪一做法无助于消除此现象?(  )
A.甲市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承诺对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及时处理
B.乙区通过举办“群众吐槽会”建立群众利益沟通机制
C.丙县通过地方戏等形式普及“即使有理也要守法”观念
D.丁市律协要求律师不得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解析】ABC三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D项,《决定》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丁市律协要求律师不得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违背上述规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A项,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B项,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应当依照”“应当上缴国库”是典型的强行性规则。CD两项,法律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不是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为模式,所以该条文表达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其适用
【解析】A项,不管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都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都必须借助“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B项,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较为笼统、模糊,灵活性较大,法律规则通过预先设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项,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为了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D项,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
【解析】A项,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而个别性法律文件适用于特定对象,不具有一般性约束力,因此,判决是个别性法律文件。B项,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本案中,甲和乙的抚养义务仅对小琳,为相对义务。C项,判决被告(甲和乙)须支付原告(甲母)抚养费,保护了小琳和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护性法律关系。D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即在诉讼活动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本案中,小琳不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所以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
【解析】该法谚表达的主要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指的是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今天的行为,也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指的是法官只能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对该行为作出判决。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比如刑事法律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这个原则也可以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ABC三项说法过于绝对。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
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渊源;设证推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证成)
【解析】A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当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项,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案中,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看到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就推定陈、崔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以,邻居采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
C项,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假定条件。
D项,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本案中,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因此,官府据此作出的法律决定(处斩)不符合证成标准。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效力低于《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
D.是学理解释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析】A项,《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该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B项,《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的不止是《刑法》。C项,该解释将《刑法》第158、159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比条文中公司的字面含义要窄,属于限制解释。D项,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属于法定解释、正式解释,而不是学理解释。
14.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
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
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法与道德
【解析】A项,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恋爱、同居等社会关系。B项,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官审案当然可以进行价值判断。C项,道德规范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而道德规范的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非国家强制性。
1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西周契约法规
【解析】A项,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BC两项,“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买卖契约则是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D项,西周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16.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铸刑书与铸刑鼎
【解析】A项,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BC两项,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严重冲击了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因此受到了奴隶主贵族的反对。D项,孔子对“铸刑鼎”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1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解析】A项,《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实现了礼律统一。BC两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D项,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朝鲜《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但《唐律疏议》并不是欧洲诸国立法渊源。
18.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
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宋)继承法规
【解析】南宋时期出现了户绝财产继承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9.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
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
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解析】A项,《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不包括《破产律》。B项,清廷制定商律,乃形势所迫,是一种被动的、被迫的立法活动,并非工商政策的变革。C项,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项,清末修律成果包括《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及诉讼法律、法院编制法等,不包括《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于乾隆五年完成。
20.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法国民法典》
【解析】《法国民法典》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过失责任原则。A项是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的体现。B项,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C项,体现了《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D项,体现了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21.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
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
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
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典的结构
【解析】A项,宪法典的总体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B项,附则的效力通常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但我国宪法没有附则。C项,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D项,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
22.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
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效力
【解析】A项,题干所述为《立法法》第87条之规定。该条文第二处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一处“法律”指的是广义的法律,即一切规范性文件。BC两项,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D项,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
23.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
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修改
【解析】A项,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BC两项,《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D项,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4.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选举机构
【解析】AD两项,《选举法》第9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BC两项,《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25.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解析】A项,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有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才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B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第3、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是批准。D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映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6.某乡政府为有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作出了下列规定,其中哪一规定是合法的?(  )
A.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乡政府审议
B.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C.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由乡政府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D.村委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由乡政府任命新的成员暂时代理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村民委员会
【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可见,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可见,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处理机构。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15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27.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解析】A项,《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可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B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出台的该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性的地方性法规,不属于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不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项,《立法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第5款规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据此,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项,《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8.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
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
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析】ABD三项,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燃气公司的行为涉嫌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执法过程中需要先认定该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就要界定公司所涉的相关市场,再根据市场中竞争格局和竞争态势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能看到是燃气公司,就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政府规定“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只能说明其自身经营资格的合法性,并不能说明其所有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具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C项,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不是其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的正当理由。
2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自然人买彩票多倍投注,所获一次性奖金特别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B.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商业保险赔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夫妻双方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合并计算,减除费用7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个人所得税法
【解析】A项,《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4项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除此以外,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其他关于加成征收的规定。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项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的保险赔款收入来自于中国境内,但由于是保险赔款,属于免税范畴。D项,我国尚未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税制,每个纳税人应当单独计算工资薪金收入及其起征点。
30.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
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
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
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解析】A项,《城乡规划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B项,《城乡规划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C项,《城乡规划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D项,《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1.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解析】ABC三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项,《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只要侵害行为在持续,随时可以主张要求停止侵害。
32.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
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
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解析】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安理会程序性问题包括: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实质问题包括: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为非程序性问题(实质问题),由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即可通过。
33.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
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
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
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界标的维护
【解析】A项,相邻国家中任一方如发现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双方主管部门立即相互通报,按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立即采取措施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通知另一方,一方主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做出记录。BC两项,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上述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对于一些重大的或未能解决的问题,则通过双方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D项,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两国可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
34.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国际法院规约》
【解析】A项,《国际法院规约》第8条规定,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第10条规定,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对于法官的选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B项,《国际法院规约》第1条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C项,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阮某和李某经常居所地为上海,所以两人宣告失踪时应适用中国法。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本题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龄为结婚条件之一,本题中贝克与李某既没有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但是双方在一方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BC两项,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的合同的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的法律规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交途径包括: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向对方公民或在对方境内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是通过本国外交部指示驻被委托国使馆将有关文书送给该国的外交部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执行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转递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根据互惠原则并按程序和要求办理。
40.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
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
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
【解析】A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BD两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C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4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
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
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
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解析】AC两项,平安险,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货物遭遇台风全损,为全部海损,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因此应由保险公司而非承运人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B项,信用证独立原则,保障信用证交易(支付)的独立性,不允许银行以卖方与买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所以,货物全损不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原因。D项,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42.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反倾销条例》
【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C项,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项,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B.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C.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
D.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独占专利许可合同
【解析】独占专利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
44.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范围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包括:①货币汇兑。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②征收和类似的措施。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③违约。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抑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④战争和内乱。依照第66条本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第2款规定,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第1款中提及的风险以外的其它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A项,货币贬值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B项,工人罢工并没有达到内乱的程度,故不属于战争内乱险的范畴。C项,乙国新所得税法并没有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也不会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故不属于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45.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
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
【答案】A查看答案
【考点】司法公开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B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仅向相关人员提供,不是向社会提供。C项,《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规定,监狱狱务同样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项,目前没有要求律师将代理词、辩护词公开的法律规定。
46.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
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
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
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司法职业道德
【解析】A项,根据《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3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应当受到处分。B项,李法官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不属于违法乱纪的行为,不应受到处分。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律师执业不足2年不属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检察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D项,刘检察官正在从事接待信访的工作,他根据案件的管辖情况建议来访人到有权机关进行举报是正确的。
47.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
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
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
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解析】A项,不属于检察一体原则的体现,其是检察长负责制的描述。BD两项,根据检察一体原则,上级检察院可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以承继、转移和代理。C项,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
48.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
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
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国家安全机关虽拒绝了律师的会见申请,但说明了理由,未违反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49.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
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
D.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律师执业道德
【解析】AB两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律师不应当在价格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不应当怂恿原告提出不恰当的诉讼请求。C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D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故原告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
50.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
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
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
【答案】C查看答案
【考点】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公证的申请;公证的救济
【解析】A项,《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B项,《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据此,公证员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C项,《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由于本案是有关委托买卖行为代理的公证(公证的是黄某委托儿子代理买卖房屋手续),不是针对不动产买卖本身的公证(公证买卖双方发生不动产交易),可以由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D项,《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王某可以申请复查,而非复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
B.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
C.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D.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解析】A项,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B项,立法具有滞后性的一面,但也具有超前性和预见性的一面,能够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C项,实现法治化应当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注重立法的质量,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纳入到立法中,才能正确的处理矛盾和问题。D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生育政策从“一孩时代”改变为了“二胎时代”,促进了人口数量的增加,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52.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部门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下列哪些做法有助于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
A.某省政府统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B.某市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C.某区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人员
D.某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解析】A项,统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有助于从职能方面避免出现争权夺利的现象。B项,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进一步规范了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有助于减少政府与民夺利,还利于民。C项,惩治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维护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有利于推进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D项,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减轻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和成本,从程序上减少了任意扩权现象。
5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  )
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
B.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
C.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D.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解析】A项,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穿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保障了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并且避免了囚服效应下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有助于保障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权。B项,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有利于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C项,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体现。D项,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远离社会歧视。
54.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
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
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
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村规民约
【解析】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其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
55.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
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
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制度
【解析】A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B项,已经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在效力确认之后加快执行,以避免调解和诉讼重叠使用,浪费司法资源。C项,调解制度的存在,实现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有利于缓解司法的压力。D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可知,人民调解组织同样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依赖专业法律知识。
56.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渊源
【解析】A项,选择航空出行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自由价值,保证航空安全、维护航空秩序是秩序价值的体现,法官需在两个价值中做出取舍,体现了自由和秩序价值的冲突。B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本案中航空业惯例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限制。C项,国际条约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D项,行业惯例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当法律决定不能从正式渊源中找到确定的大前提时,就需要诉诸非正式渊源。
57.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
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解析】A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狭义),后者效力位阶高于前者。B项,通常认为,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法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或公权力,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评价、调整的行为,故该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项,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时,应适用法律即《安全生产法》的规定。D项,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法院无权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58.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
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
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
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解析】A项,《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B项,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对于同一法律内部,规则相对于原则优先使用,穷尽法律规则,始得适用法律原则。CD两项,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
59.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
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关系
【解析】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若李某罪名成立,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两个责任并不冲突,不属于责任竞合。B项,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李某的借款、赵某的担保和王某的起诉等。D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一场合,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因此王某可以自主决定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
60.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
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守法;法的作用;法律监督;权利和义务的种类
【解析】A项,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也包括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王某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属于积极的守法行为。B项,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院判决对环保局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判决环保局败诉是对环保局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的是强制作用,即通过制裁手段强制其遵守法律。C项,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D项,王某的诉权是相对权利,因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宣誓制度
【解析】A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项,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D项,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62.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解析】A项,《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B项,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中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D项,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是加强社会法的实施和发展有助于其他途径的实施,为基本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创建稳定的社会环境。
63.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
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
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赔偿
【解析】A项,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BC两项,张某因行使监督权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其人身自由权和监督权受到侵犯。D项,张某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3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张某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符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6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
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BD查看答案
【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解析】A项,《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但这并非绝对的言论自由。B项,全国人大代表享有参与人事任免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C项,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不包括不受行政拘留权。D项,《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5.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制度
【解析】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中亦有相关规定。A项,《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D两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66.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
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
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解析】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本案中,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属于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B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本题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根据该规定,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门工作报告。C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D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67.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
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
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
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垄断协议
【解析】AB两项,《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本题中,在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下达成的协议,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垄断协议,应予禁止。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注册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B.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C.甲公司使用“善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
【解析】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陈某是通过继承祖业的方式获得老字号及商业标识,进而在不同地区注册同一商号的公司,并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B项,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并未诋毁善福铺的商誉。C项,善福公司作为商号与“善福100”商标并不存在冲突。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者为善福铺,从而购买其商品,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69.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
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
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
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乙公司在甲办理手机通讯服务时未向其全面说明有关业务的重要规定,导致甲未能获知与服务有关的重要规定,侵犯了甲的知情权。
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题中乙方已提供了服务,只是没有提醒甲有关暂停服务的特殊规定,不必退换全部预付费。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乙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行为,因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70.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
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产品质量法
【解析】A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B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C项,《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由于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是安装方法有特定的要求,所以不需要召回,也不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费用。
71.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B.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C.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
D.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责任
【解析】A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油不属于初级加工产品,不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B项,《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第1、2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成分或者配料表。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C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2.陈某在担任某信托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违法开展信托业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对此,陈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B.银监会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
C.国家工商总局可吊销该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D.银监会可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监督管理措施
【解析】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故信托公司应当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本题中,该公司未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规则严格管理和审核资金使用,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表现。
BC两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37条规定的措施的。据此,银监会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或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D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73.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
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消费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免征规定
【解析】A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据此,个人同样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只要不是在税法所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以内,同样需要交纳消费税。B项,《车船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D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张某销售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因此仍须缴纳增值税。
74.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B.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
C.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
D.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解析】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该县污水处理厂由地方财政投资为主,属于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B项,《审计法》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据此,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并非经银监局局长批准。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据此,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75.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
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
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
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
【答案】AC查看答案
【考点】领土的合法取得
【解析】ABD三项,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有:①先占。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地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行政管理。②时效。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③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④征服。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⑤添附。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岛、废河床、人工岛屿等。现代国际法已经将战争作为国际犯罪行为,即采取犯罪手段取得的土地不具有合法权利。C项,现代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为:①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②全民投票。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③收复失地。指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恢复领土主权可以采取武力方式,也可采取和平方式。
76.“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
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
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
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解析】A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BC两项,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这种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的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的,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D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6条的规定,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77.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
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
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法人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金某公司的注册地即登记地为新加坡,主营业地为中国香港地区,两者不一致,因此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
78.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
C.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怀特未留遗嘱死亡,适用法定继承,因为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上海,所以存款继承适用中国法;又不动产分别位于上海和巴黎,所以各自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79.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均应适用中国法
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
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韩国法
【答案】AD查看答案
【考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对于商标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被请求保护地包括中国和韩国;双方也可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
80.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依相关国际惯例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必须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并只能向该区段的承运人索赔
B.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乙公司可通过转让运单转让货物
C.甲公司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D.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AP贸易术语
【解析】AD两项,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21条的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单式联运合同中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B项,运单是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不是物权凭证。C项,DAP(delivered at place),即目的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81.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
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
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备用信用证
【解析】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
82.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
B.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C.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
D.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
【解析】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规定,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提供服务等。B项,无限纳税义务又称“全面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的对称,是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马克是甲国的居民,因此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项,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甲乙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元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D项,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即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是居住国原则和来源国原则。由此引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根据常设机构原则,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乙国有权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马克的35万元征税。
83.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B.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
C.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
D.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职业道德
【解析】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有:①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②实践性。法律职业行为过程,就是法律职业实践过程,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③正式性。法律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正式,除了一般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劳动规程、行为须知等表现形式以外,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④更高性。法律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
84.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 )
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
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
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答案】ABC查看答案
【考点】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解析】A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更换法官重新审理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B项,及时审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超期结案的惩治符合及时审判原则的要求。C项,丙法院不顾外界舆论压力,按期结案,体现了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独立审判原则的体现。D项,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原告要求赔付医疗费,法院却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审理范围超出了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85.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
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
【答案】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15条规定,本条例第11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C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D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  )
A.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
B.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
C.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
D.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
【答案】ABCD查看答案
【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解析】A项,是完善立法体制的表现。B项,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表现。C项,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现。D项,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体现。
87.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
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解析】《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建立在“依法”的基础上,检察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不是说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察官法》第8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88.“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答案】BCD查看答案
【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解析】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法律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只有反映自由的自然规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即自由的存在。也就是说,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未能反映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真正的法律是人的实际自由存在的条件。
89.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
B.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
C.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
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律解释的方法;法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解析】A项,法官认为王某未经许可的购买行为适用“非法买卖”罪名,重要的理由在于氰化钠具有极大的毒害性,而刑法规定的目的,正是要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防止危险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毒害,所以,王某虽然只有购买行为,也构成该罪。可见,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项,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CD两项,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有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90.在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安东尼与夏洛克订立契约,约定由夏洛克借款给安东尼,如不能按时还款,则夏洛克将在安东尼的胸口割取一磅肉。期限届至,安东尼无力还款,夏洛克遂要求严格履行契约。安东尼的未婚妻鲍西娅针锋相对地向夏洛克提出:可以割肉,但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惟其如此方符合契约。关于该故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
B.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的主张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恶法亦法”的观点
C.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D.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遵循了人权原则而违背了平等原则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价值;法律解释
【解析】AD两项,安东尼与夏洛克的契约以金钱与身体(生命)作为对价,违背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但是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客观上体现了他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尽管这种权利要求违背人们的正义感。B项,“恶法亦法”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夏洛克有约必践的主张,本质上是“恶法亦法”的观点。C项,历史解释是指法律人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运用的是文义解释,即所谓“一磅肉”,须“仅限一磅,不许相差分毫,也不许流一滴血”,而不是历史解释方法。
91.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
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人民主权原则
【解析】A项,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D两项,该原则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而不是仅体现在直接选举中。C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9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关于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界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
B.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C.只要满足合目的性原则即可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
D.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应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公民财产权
【解析】A项,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外部限制。宪法有关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有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使受侵害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BCD三项,宪法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93.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
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修改
【解析】A项,宪法修改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宪法解释也是解决方式之一。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C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D项,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知,土地使用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不能依照“法规”转让。
94.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
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
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
【答案】AB查看答案
【考点】宪法监督的方式;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解析】AB两项,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我国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主要体现为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事后审查主要体现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C项,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审查主体是司法机关。D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启动审查程序,也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请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答案】B查看答案
【考点】女职工特殊保护
【解析】A项,《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王某不属于未成年工。B项,《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C项,《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D项,《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题干中未明确是否为未满1周岁的婴儿。
96.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答案】D查看答案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
【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用工时间不满1年,故不适用该规定。B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算。C项,由于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且单位不存在过错,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D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7.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B.如王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C.如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D.如公司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时,可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CD三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王某追索劳动报酬12000元,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8000元),故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98.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  )
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
【答案】ABD查看答案
【考点】司法廉洁
【解析】ABD三项均违反了有关司法廉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第7条第1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C项,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
99.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
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
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
【答案】BC查看答案
【考点】法院人事体制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规定,有关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包括:①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②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③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④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⑤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100.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法院应从轻给予处分
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可免予处分
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的决定
【答案】ACD查看答案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
【解析】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B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14条规定,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C项,第15条规定,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D项,第18条第1款规定,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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