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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四联法硕主观题(法制史)内部资料-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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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法硕1 发表于 18-12-3 15:1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四联法硕主观题(法制史)内部资料-必须掌握!

四联法硕  四联法硕  前天
法制史重点主观题考点解析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1.礼、礼刑关系
2.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3.区分故意、过失、惯犯、偶犯原则
4.上下比罪原则
5.同罪异罚原则
6.婚姻制度
7.五听制度
参考文献:
《周礼·秋官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中描述的是中国历史上何种制度?
(2)这种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3)如何评价这种制度的历史意义?
答案:
(1)五听,是西周时期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察言观色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审判方法。
(2)具体内容包括:
①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③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④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⑤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mào)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3)“五听”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较为主观,但较夏商时期的“神判”为进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
(4)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分析题
    1.公布成文法
参考文献:
《左转·昭公六年》: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涉及了中国法制史上的哪一事件?
(2)上述材料反映了叔向在治国理念上的何种立场?
(3)试对这一历史事件进行简单评价。
答案:
(1)铸刑书,春秋后期公布成文法运动。
(2)叔向是西周礼治的拥护者,主张应当严格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反对公布成文法,认为这削弱了贵族的权力,将导致社会的动荡。
(3)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其打破了奴隶社会法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为封建法典的产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法经》的内容
二、分析题
1.《法经》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简述《法经》六篇的基本内容。
(2)《法经》的显著特点是什么?
(3)如何评价《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历史地位。
答案:
(1)《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2)《法经》的突出特点是其重刑主义。
(3)《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2.商鞅变法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哪一事件?
(2)上述材料反映了这一事件那些内容。
(3)这一事件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答案:
(1)商鞅变法
(2)以五户为为伍,十户为什的原则对人民经行编制管理,鼓励并强制邻里之间相互监督,实行连坐原则。强制民众分户,以增加国家税收和徭役基础。
(3)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简述从汉代至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分析题
1.文景帝刑制改革
参考文献: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少女缇萦……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上闻而悯其意,此岁即除肉刑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哪一事件?
(2)这一事件的结果是什么。
(3)如何评价这一事件。
答案:
(1)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
(2)成体系的肉刑被废除。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3)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是中国刑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体系,被最终废弃,以有期劳役刑为核心的封建制五刑由此逐步确立。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步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2.录囚制度
《汉书·隽不疑传》“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史料反映了中国法制史中哪一重要的制度?
(2)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3)简述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
答案:
(1)录囚制度
(2)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3)西汉武帝时期,开始派遣中央或地方上级长官定期录囚。东汉明帝时期,开始出现皇帝亲自录囚。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展并趋于完备,皇帝亲录囚徒成为不废之常典,录囚已成为地方长官和狱官的重要职责和实行赦宥的固定制度。明清两代盛行的会官审录之制,是录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3.春秋决狱
“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挟仗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涉及了中国法制史中的哪一重要现象?
(2)作为一项司法实践活动,最早的倡导者是?
(3)上述材料体现出的基本定罪量刑原则是什么?
答案:
(1)春秋决狱
(2)董仲舒
(3)原心定罪
4.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1.《北齐律》
2.准五服以制罪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唐代立法的特点
2.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3.唐代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二、分析题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3.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4.亲亲相隐
参考文献:
《唐律•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的同居相为隐原则。所谓同居相为隐,是指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向官府告发或者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原则。该制度源于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区别在于,同居相为隐在亲属容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规定也进一步条理化。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同财共居者,如果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的兄弟和兄弟妻,都可以互相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都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1分)小功以下亲属之间互相容隐,其罪刑以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判者,不用此律。
  (3)这种主张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它旨在维护封建伦理,巩固封建家庭,归根到底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对于如谋反、谋叛、谋大逆这三类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得隐匿的规定,这表明,儒家伦理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5.保辜制度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斗讼》: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疏】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保辜”?“辜限”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2)保辜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3)何谓“疏议”?试结合上述引文谈谈“疏议”的主要作用。
答案:
(1)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保辜立法是为了准确地区分伤害罪和因伤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力求使罪与刑相适应。同时要求致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
(3)“疏议”是对律文的立法解释,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引文中的“疏议”针对唐律中有关保辜的律文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辜限设立的各种具体条件,“限内”、“限外”以及以“他故”死亡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例举答疑,主要作用在于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律文。
6.唐代的婚姻制度
7.唐代行政制度
参考文献:
《唐六典·卷一》:尚书令掌总领百官,仪形端揆。其属有六尚书,法周之六卿,一曰吏部,二曰户部,三曰礼部,四曰兵部,五曰刑部,六曰工部,凡庶务皆会而决之。
《唐六典·卷八》: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
《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代何种政治体制。
(2)根据上述材料简述个机构的主要行政功能。
(3)上述文献的出处《唐六典》,是什么时代编制的,其性质是什么。
答案:
(1)三省制
(2)中书省负责根据皇帝意旨,起草诏书;门下省负责对诏书进行审核,如不当有封驳退还中书的权力。如通过则交付尚书省加以执行。
(3)《唐六典》是唐玄宗在位期间编订完成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法典的性质。
8.租庸调法、两税法
9.三司推事
参考文献:
《唐会要》卷七十八: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天宝六载(747年),王铁诬告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杨慎衿阴谋恢复隋朝,“玄宗震怒,系之于尚书省,诏刑部尚书萧隐之、大理卿李道邃、少卿杨踌、侍御史杨钊、殿中侍御史卢铉同鞠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涉及了唐代何种司法制度?
(2)该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
(1)三司推事
(2)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
10.死刑复奏制度
《旧唐书·刑法志》:(太宗)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中国古代何种司法制度?
(2)该项制度起源于何时?
(3)简述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答案:
(1)死刑复奏制度(2)北魏
(3)唐朝规定,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这被称为死刑复奏。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特别规定谋反等罪只准许一复奏,在京的死刑案件要求处决前一天两复奏,处决当天三复奏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1.编敕、编例
2.折杖法
3.重法地法
4.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
5.鞫谳分司制
6.翻异别推制
7.务限法

参考文献:
《宋刑统·户婚律》:杂令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臣等参详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债负谓法许征理者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滯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何种诉讼制度。
(2)请根据上述材料对这一制度的内容进行概括
(3)试对这一制度进行简单评价。
答案:
(1)务限法
(2)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3)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体现出中国传统法律重农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息讼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及时保护,也会实际增加司法机关的审判负担,存在着不合理性,因此在明代这一制度即被废除。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元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二、分析题
1.烧埋银
参考文献:
《元史·刑法四》: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中所说“烧埋银”是指什么?
(2)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当时何种犯罪?
(3)这一制度有在当时有哪些影响?
答案:
(1)烧埋银是指元朝法律规定的在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
(2)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
(3)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借此逃避刑事追究。
2.元代监察制度
参考文献:
《草木子·杂制》:(元)世祖尝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立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持国正论,谓之台纲。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在上述机构中承担监察权的机构是?
(2)上述材料反映了元代行政机构的怎样的变化。
(2)试简述元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1)御史台承当监察职能。
(2)元代行政机构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于将隋唐以来的三省制,归并为中书省一个机构。同时御史台的受到重视,得以与中书,和掌管军事的枢密院并列。
(3)元代的监察权较前代更受重视,御史台的地方得到提高。同时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二、分析题
1.《大诰》
2.《问刑条例》
3.明代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4.三法司
参考文献:
《明史·刑法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1)明代刑部、督察院、大理寺的职能分别是什么?
(2)都察院由哪一机构演化而来?
(3)大理寺在历史上何时产生,其职能发生过怎样的变化?
答案:
(1)明代的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审判。大理寺是复核机关,对于判决不当的案件有权驳令改判。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并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
(2)都察院由御史台演化而来。
(3)大理寺产生于北齐,由廷尉变化而来,历隋唐宋三代,主管审判,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元代废除大理寺的建制,明清时期恢复,主管复核;清末变法修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5.三司会审
6.朝审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1.大清会典
2.则例
3.文字狱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和《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有哪些
2.《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变化有哪些3.《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立法原则及其特点
4.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5.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6.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7.清末司法组织体制的调整有哪些
8.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有哪些
二、分析题
1.礼法之争
2.领事裁判权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其表现
3.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的主要内容
3.《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差别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体系
3.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
5.《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主要内容
6.《中华民国刑法》(1932)的主要特点
7.《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8.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陕甘宁边区市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3.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
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
5.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简答题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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