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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园案例分析—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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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gui5337 发表于 07-9-16 18:5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科教园案例分析—刑法学
案例1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分析]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男,25岁,工人。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析]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分析]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分析]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分析]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分析]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分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问题]分析王某和杨某的行为
[分析]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分析]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案例22?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23李某,男.岁,某机电修配厂工人。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 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案例24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25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分]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例26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分析]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27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8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9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0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问题]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分析]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案例31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的夏某的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32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3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4: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
[分析](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35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祥对陈某某拉扯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张某某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36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问题]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分析]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37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8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对吴玉海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对吴玉海应当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执刑方法,其目的在于考查是否应当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同时也给犯罪人最后一次悔罪的机会。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准执行死刑。吴玉海在死缓期间不思悔改,又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案例39江某某,男,20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入某监狱劳动改造。江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由于种种原因,在死刑缓期2年期满后,没有得到及时减刑,遂产生了脱逃的想法,并邀约犯人黎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起逃跑。此后,江某某、卜某某、黎某某三人多次策划逃跑之事,并做了充分的准备。某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叫醒卜某某、黎某某,三人一起进了厕所,先后翻过厕所窗户,顺窗外水管下到监院后,钻进监房下水道逃出监狱。
[问题]对汪某某能否核准死刑?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1)对汪某某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某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2)汪某某在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犯罪,依法应当将对其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与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本案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案例40许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邻居。李见许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许上夜班之机,强奸了房某,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房的全家。房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声。李见房懦弱,又多次强奸房。房无奈把情况告诉了许。许在气愤之下找李评理,趁李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脏,致李死亡。许回家后,把情况对其家人诉说一遍。其父要许投案自首。在其父劝说下,许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
[问题]对许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1)许某在和李某评理时,趁李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李某的心脏,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许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视为自动投案。许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可以认定许某是自动投案。如果许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41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割断后盗走,得赃款800元,花470元买了l台“美多”牌收录机。回家后,其妻王某追问收录机的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其妻遂劝陈投案自首,将赃物返还,争取宽大处理。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最后王说:“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和你离婚。”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不想投案。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问题]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1)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割断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许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陈犯罪后,其妻力劝陈投案自首,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后来勉强同意投案,但出家门不远,即返回,又不想投案。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尽管陈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响投案的成立。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42张某某,男,23岁。 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43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杨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44李广,男,24岁,某公司会计。李广于1996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9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8年5月10日缓刑考验期结束,李广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1999年3月20上午,李广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李广将张某打成重伤。
[问题]李广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分析][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李广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罪犯。所以被告人李广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案例45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交付执行两个月后,又发现王某某在判决以前还强奸过妇女2人。
[问题]法院应对王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了漏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沙发
铎宝 发表于 07-9-17 07:22:03 |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到不少啊,挺好的,谢谢
板凳
小兜子 发表于 07-9-26 16:30:5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啊!
地板
junjunj 发表于 07-10-6 11:33:3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很好的资料
5#
emmy369369 发表于 07-10-14 03:3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meigui5337 的帖子

谢谢楼主,顶好的资料
6#
sunyue11 发表于 07-10-28 12:51:48 | 只看该作者
太经典了 哈哈~~~~
7#
fengyiwei 发表于 07-11-6 20:25:44 | 只看该作者

haotiezi

搂住真是好人
8#
猪妖哼哼 发表于 09-8-6 11:28:3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侬[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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