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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的考研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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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2-17 09:3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考研是一个人的战役。一就是全部。除了自己,谁都不应该卷入我的战争。早已开始的复习总是没能按计划完成。除了自己,还能责怪谁呢。还是留下这个日记来督促自己吧。
沙发
 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2-17 09:4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aileihust 的帖子

已经复习的民诉:
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关键术语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和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的特点:
(1)        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3)        民事诉讼过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而设立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其含义分解如下:
(1)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和概括。
(2)        民事诉讼模式还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和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抽象和概括。
(3)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构架,它应该最大限度地反映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
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注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职权由法院担当。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分为三种情况:(1)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及审理对象的确定     (2)有关审理对象基础的诉讼资料及证据收集  (3)程序的进行。
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职权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使用空间的范围);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显示与内容的统一。
2、 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二者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不同点: (1)具体的任务和目的不同。 (2)起诉的主体不同 (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5)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板凳
 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2-17 09:4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aileihust 的帖子

复习有感:
     1、P10“公力救济就是指诉讼”过于武断。目前没有看到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但是一般而言,“公力救济”不只是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不是公力救济的唯一表现形式,至少还应该有行政救济。
     2、P11“仲裁比较适合于那些专业性较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还不能完全理解。

[ 本帖最后由 aileihust 于 2008-2-17 09:50 编辑 ]
地板
 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2-17 10:2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aileihust 的帖子

http://ytht.fyfz.cn/blog/ytht/index.aspx?blogid=164651
“民诉与刑诉不同的是,民诉更注重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而非理念的挥洒和制度的批判,这大概也和两个学科老师的个人风格有关。民诉出题会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有多高的理论水平,在初试中得高分的诀窍就在于基础知识的全面且牢固的掌握。鉴于近年来题目跨度加大这一特点,推荐大家在看书时理清知识点之间的内在逻辑,把各个知识点按民诉的内在机构体系织成一张网,并且要对之相当的熟悉,这样才能在考试时快速的找出与问题相关的所有内容,并按逻辑总结出答案。”
   这段话很有道理,记下。
5#
 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2-19 10:17:23 | 只看该作者

民诉第一章(续)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表现为:
(1)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地位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它是处理民间纠纷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上手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属于非诉调解。(2)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征: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和其他一起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有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S:诉讼主体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还必须有权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既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2)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由此形成法律监督关系。
(3)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诉讼主体。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只是诉讼法律关系主题,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4)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当事人与其诉讼参加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相同。
6#
 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2-27 22:2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aileihust 的帖子

生活太混乱,好几天没写日记了。每天的计划也都完成了。总体感觉还送充实。记单词毕竟是机械性活动,比较简单。只是石春祯220让我感觉有些沮丧。专业课复习难度还是很大,进度要加快了。
7#
lovehotel4 发表于 08-2-28 19:10:55 | 只看该作者
井井有条的复习...

支持!~
8#
Oo梦影oO 发表于 08-3-1 12:36:34 | 只看该作者
好强。。。


自己的战斗。。。还是找咯研友是可以的嘛。。。
9#
mojingyeye 发表于 08-3-1 12:41: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ileihust 于 2008-2-17 09:38 发表
考研是一个人的战役。一就是全部。除了自己,谁都不应该卷入我的战争。


说得好,我还没勇气对自己说这句话
楼主坚持!!
10#
 楼主| aileihust 发表于 08-3-2 07:1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lovehotel4 的帖子

谢谢支持!很想按照计划来。只是很多时候被迫放弃计划,颇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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