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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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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qiliang 发表于 08-3-12 23:0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十六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目的在于满足民事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他人协助。
三、人身权的种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主要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等。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包括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等。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首先,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自然取得。身份权,只有取得一定身份后才能取得。其次,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再次,权利对象不同。最后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四、人身权和人权
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相当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人格权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消灭)。是一种专有性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身体权:假牙、假肢如被至于肢体并成为肢体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肢体。身体权因创伤而受损,生命权因死亡而受损。
三、健康权。健康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
上述权利的内容在于主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并排除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妨碍和侵害。
四、姓名权: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六、肖像权:只有为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才须征得本人同意,为一定目的使用肖像,只要不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七、名誉权
八、隐私权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同:1、隐私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没有。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虚假的消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的消息。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1、专有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权利的地域内有效。
3、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的时间内获得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2、刺激创造活动
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主体(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一)作者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人
1、在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中,单位是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制片享有著作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享有。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6、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者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范围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象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下列各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如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可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2、  名权。作品也可以不署名。
3、修改权。在某些情况下,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应征得物权所有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
(二)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
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适用其作品的权利。
3、获得报酬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资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
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单位的作品,著作权为单位所有的,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
(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
(一)(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引用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媒体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陈列或者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况。(1)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被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事营业性演出、制作录音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四、邻接权
(一)概念
愿意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二)邻接权的内容
1、出版者权。包括(1)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2)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报社、杂志社对作品的修改无需经作者同意。(3)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桢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2、表演者权。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录制者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50年。
4、广播电视组织权。(1)播放,即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重播或者转播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这些的保护期为50年。
五、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类是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另一类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秩序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三节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专利权也由其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
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申请权由单位所有,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也由单位所有或持有。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三)其他情况下的专利权主体
1、共同发明创造中的权利主体。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依其协议约定,如协议未约定的,归各方共有。当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归申请人所有。
2、委托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申请权依协议约定,如未约定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当专利权归受托方享有时,委托方对该专利技术享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3、权利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之前,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报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二、专利权的客体
是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各种对象,具体来说,是符合下列要求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作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合法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属于专利权的范围
下列5项内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属于上述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还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方能真正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1)公开的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前有影响,当日或以后无影响。(2)公开的地域标准由方式确定,出版物以国际为范围,其他以国内为范围。(3)不存在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但上述三种情况申请人必须在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申请,逾期将使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对发明的要求高于实用新型。(2)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的技术。(3)创造性的实质是发明创造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具有一定的创造难度。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本质性区别并有所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使用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要求该发明创造在工业上具有可重复性和批量生产的可能性或者使用的可能。并且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对经济、技术或者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的条件
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问题。包括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
四、授予专利的程序条件
(一)专利申请
1、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其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是一份法律文件,记载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总结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进而提出权利要求。摘要是说明书的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其申请文件为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应当遵守专利法中关于申请主题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确定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文件后专利局即予以确定申请日。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
4、专利权的修改与撤回。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授予其专利权。包括(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2)合法性审查(3)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申请应驳回。
2、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
初审同1。通过初审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将申请文件全文发表。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内容就是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申请应驳回。
3、复审。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局对于通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和通过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五、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禁止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无效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有关当事人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不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就应该还
(三)专利权的终止
是指专利权自行失去法律效力。(1)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六、专利权的内容
1、独占实施权。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
2、禁止权。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实施其专利技术。
3、标记权。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许可权。在专利实施许可中,双方订立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5、转让权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权的情况
1、专利权用尽。即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物品卖出后。
2、善意第三人。
3、先使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或作好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
4、临时过境的使用
5、非商业利用。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实施专利的许可,有关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专利。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后一专利权比前一专利权先进但其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权,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强制实施前一专利权的许可。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专利权的许可。
七、专利权的实施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专利权的行为。
(三)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计算有3种方法: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赔偿额;以侵权人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额;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价格为赔偿额。
2、刑事责任。
第四节 商标权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此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作用
(三)商标的种类
1、按构成要素划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2、按使用者划分。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3、按特殊性质划分。证明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申请在先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同时使用或都没使用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3、申请单一性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1、商标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文字、图片、组合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区别力。
3、不违反禁用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商标不得混同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条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应当按照本国政府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和其他文件。
2、初步审定与公告。接受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然后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予以初步认定,并发公告。
3、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4、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或对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均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
5、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书并公告。
三、商标权的内容
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内容。
(一)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
商标权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使用期满可以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的,可以在期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是10年。
(二)转让,应通过专利局,手续由受让人负责。转让时应连在同一种类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一同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三)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通过签订使用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并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商标权的变更
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从而导致商标权客体变更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变更有关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不属于商标权的变更,因此应当办理变更申请。
四、商标权的争议、无效与终止
(一)商标权的争议
争议的两个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其被核定使用的必须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而且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二)商标权的无效
在我国被称为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从而使商标权无效的一种制度。
1、商标权无效的原因。(1)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2)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3)与前已被注册的商标相混同而被提起商标争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程序:对于上述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因与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而被提起商标争议的,适用商标争议的程序。
3、商标权无效的法律后果。同专利权。
(三)商标权的终止
1、注销。(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而且宽展期已过,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或者提出续展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商标权自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2)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的。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又拒不改正的。(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6)其他足以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情形。
商标权终止后,该商标不再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自注册商标终止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以注册,以避免市场上的商品相混淆。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除外。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意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扩大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有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同专利权
2、行政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处以非法营业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继承
第一节 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一)继承的概念
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但并非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都属于继承,如因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就不是
(二)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以自己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本位继承。如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继承遗产的。
代位继承:在直接应继承遗产的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一是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当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继承权的平等不意味着财产必须平分。
(三)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
(一)概念
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是绝对权。发生根据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和动机如何都丧失。但过失除外。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都丧失,但为其他动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除外。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而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的放弃
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翻悔的,不予以承认。
(五)继承权的保护
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范围上的限定性、合法性、在内容上有财产性
(二)遗产的范围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可以继承;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特征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包括:配偶、子女及其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1、配偶。(1)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2)于1986年3月15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1950年以前的一夫多妻也承认。
2、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不是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主体,没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保留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3、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
(二)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四、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不算继承。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在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已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三节 遗嘱继承
一、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部分时,才能按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为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但没有继承顺序。
(四)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方式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有遗嘱,二是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法定继承不是。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审判中审判人员可以直接采证。
2、自书遗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书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音像磁带上,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述的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补记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对见证人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遗赠无效。但是遗赠开始后,受赠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虽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表示,过期不作表示按不接受处理。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可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逾期按接受处理。
五、遗赠扶养协议
(一)概念和特征
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应的但不是等价的。
3、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是双务合同。如果扶养人违约,一般不能要求偿还扶养费用;遗赠人违约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亡的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确定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起为死亡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遗产的范围由此确定。
2、继承人的范围由此确定。
3、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自此变为既得权。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4、遗嘱的效力由此确定
5、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6、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溯及到这一时间。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由知道的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知道的,应当由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归配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能将遗产与家庭财产相混淆。
3、不能将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相混淆。合伙人的资格不能继承。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办法
1、实物分割(遗产为可分物)
2、变价分割(不可分物或继承人都不愿取得该遗产)
3、作价补偿
4、保留共有。当遗产不宜分割时,如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继承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份额按应继承份额计算。此时各继承人之间是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  遗产债务的范围
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不属于遗产债务的有: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的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而欠的债务实质上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其他。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缴纳被继承人欠交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不负无限清偿责任,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在遗产已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四、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归国
四、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国家或集体组织向烈属和城市居民供给生活费用,或提供社会救济的白给。
沙发
hesisi 发表于 08-3-14 21:41:58 | 只看该作者
多谢楼主 辛苦拉[s:9]
板凳
liuzhengyan 发表于 08-12-22 15:59:3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辛苦了
地板
沙漠之鹰2 发表于 09-5-10 19:14:0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5#
龙潜深渊 发表于 09-9-28 20:39: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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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6#
HWY0601 发表于 09-10-5 10:53:3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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