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行政控制机制
1 行政监督权
行政组织是以层级关系形成的体系,在其组织系统中,上级对下降基于隶属关系具有控制的权力,以维持与下降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最终达到责任的目的,行政监督权的作用方式有:指挥指示或指导认可或核准备案或备查视察审核撤销变更废止 奖惩
争议解决行政立法与解释这些行政监督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及矫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但同时也兼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责任的维护和实现
2 行政监察
各国的行政检察的组织体制不同,检察的对象,范围,权限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讲,还是有共同特征的,即 a 检察机关均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他们均属隶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有独立的权限,不受任何机关的限制, b 均有独立的监督权限,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纠正权,弹劾权,甚至逮捕权 c 均有行政检察的立法,对行政监察的职责,权限,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d 检察工作的重点均在反腐倡廉,维护政府的责任
3 审计
审计作为维护行政责任的重要环节,其不仅有消极的目的,也有积极的目的,从消极角度来看,它作为财务控制的手段,确保公共资金用于适当的地方,以发现不法行为,从积极角度来看,审计为公共管理者提供的信息可用于改进公共管理的效率,发现并杜绝公共财务制度的问题所在
4 行政复议
与其他救济手段相比,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责任的重要途径,其优点是十分明显的:a 范围广泛,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不当的行政行为,b 补救措施更为有效,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或者代替行政机关的决定 c 程序比较简便,迅捷 d 保证行政机关能利用其专门的知识和行使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 e 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减少了司法审查的需要 f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行政机关的自主性,防止司法过度的干预行政。 行政复议作为责任的手段,其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此外,公民的信赖关系也不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