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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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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0 22:16:44 | 只看该作者
今天看了经济法,搞完了,又看了会知识产权,没看完。
班级有个美女,考GMAT的,有个恐龙,吃了西瓜,放在桌子上,下午来的,呆了没十分钟,吃完东西放在那,走人了。
晚上我九点走时还没回来。真的恐怖。
终于勉强看完第一遍了,评价为差的最高级。不过,第二遍要听课件了,可是蚂蚁啃骨头,细读。
明天先看刑法,哈哈,最喜欢刑法了。
最喜欢了。[s:4] 今天还背了一会新概念四。属于玩票。或者说热身。冲刺在后边呢。
72#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1 22:09:24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开始听课件,听得仔细,刑法课件,阮齐林讲的。开始说刑法在分则上有变化,分为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学习上对重点罪名重点掌握。非重点就砍掉。有可能对重点罪名考得更加详细。课堂笔记有的陈旧了,可以对照大纲,把没有的圈掉。
  刑法的形式三种,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也就是罪刑法定的法。
感觉自己看书没有听课效果好,因为书也囿于形式,没有听课生动。但如果不事先看会书,也听不懂的。所以我虽是听一遍,却要把每个点弄通。大纲的每个点弄通是有难度的,但老师讲的每个点还是要听懂得。然后才可以做真题,做练习,参加考试。例子,强迫他人卖淫,人指的是男人和女人,没扩大,也没缩小。所以老师把刑法的形式,解释的方法都讲到了。加上罪刑法定原则联系一起。缩小解释的例子,暴力十年以上不得假释,最高院指的是一罪十年以上,并非数罪。罪行法定的价值在于可以预定,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一个永恒的难题,所以限制扩大解释在可预见范围内。南京的蓝桥酒吧组织同性恋卖淫,法院判了包含同性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较简单,罪指客观,责指主观。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其中司法解释同步说,理由是司法解释是对固有内容的阐述,没有创制出新的内容,所以已被解释的法律时间为准。新的解释不适用已决案,两个司法解释还是要适用从旧兼从轻的。
老师讲的还是很多的,有的一听就知道不能考,讲的是理解给扩展了,所以课件还是包含很多东西的。
54分的课听了一个多小时,其实重点就是罪刑法定。呵呵,效率低了点。还有五个课件。没有分则。
73#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1 22:13:35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听了两个课件,还有四个。
下午去朋友那吃火锅,羊肉都20一斤了。呵呵,不让人活啦。
明天接着听。
74#
枫叶飘落 发表于 08-7-11 23:01:14 | 只看该作者
有这样一句话:\"我们可以放弃所有,唯独不能放弃梦想与尊严!!!\"
与楼主共勉!!!
相信有付出就有收获!!!
祝福楼主!!
愿我们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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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agsh 发表于 08-7-12 01:06:42 | 只看该作者
考研无奈的选择啊,社会就是这样。
76#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2 17:39:3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个课件,先听了犯罪主体,然后特殊主体,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对个人处罚轻些,所以有四种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前三钟是主体不适格,最后一种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还有个重要的,已满14不满16的人,不适用于转化犯罪的规定。
  答题时老师说要猜,不要认真,就当搞笑。我也觉得较真的肯定要出亏。总得蒙一些吗。不能都会的。
法律不仅要求要有专业知识,更要有对人情世故的理解,对利益的平衡。
第四课:不作为成立必须要有义务。举例就是真题铁路那个。
疑难点,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不作为指的是条文中所规定的作为与不做为,
对结果,对客体,社会威害性的侵害是一样的。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有因果关系还得看主观的故意过失。
时间是正当防卫的生命线。
77#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2 17:4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5 cafagsh 的帖子

广告说的好,改变不了世界,只能改变自己,男人,就得对自己狠一点。
78#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2 23:1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4 枫叶飘落 的帖子

写得太有诗情画意啦,都不知怎么回啦。
愿天下考研人终成研究僧! [s:5]
79#
 楼主| 五营小韩 发表于 08-7-14 00:26:11 | 只看该作者
今天讲了一个期待的可能性,是我以前忽略的。就是法不应该要求人们做办不到的事情。其效果是当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面前没有守法或避免违法的能力或条件时,尽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也可考虑排除或减轻责任。 例子,逃荒的妇女重婚的不定罪。
又听了会杨艳霞的讲课,怎么觉得比软麒麟的好呢?听得清楚些,能集中精力。传染病菌种扩散罪,过失。把法律规定的超出一定的预测可能性,超出的就是类推解释,没有超出的就是扩大解释。刑法不禁止扩张解释。属人原则只是用于中国领域外。
本能来不想听杨的了,可是这个是法条班的,所以也是听了不算太重复,还可以对照法条来听。有个例子,3万6盗窃,当场抓住1万8,实际损失才1万8,被告不上诉。判了无期。所以律师就不上诉了。又讲了一个真实的案子,36万的从轻的案子,判了死刑,后来新刑法下来,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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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火之恋 发表于 08-7-14 06:20:57 | 只看该作者
就帮自己订了分数计划?望其项背。
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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