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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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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nidege77 发表于 08-5-28 09:3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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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政党的特征。
答:政党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政党具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第二,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第三,政党有定性的组织系统。第四,政党有组织纪律性。
2.简述近代意义政党产生的条件。
答: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议会斗争和自由民主思想的发展,近代意义的政党得以形成。换言之,政党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条件。在历史上,资本主义阶段在总体上为政党的产生提供了两大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经济利益日益分化,利益冲突和阶级冲突日益明显并公开化。(2)人们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具有了日益增强的主体意识,具有了通过干预权力来保障权利的强烈欲望。在这些条件下,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开始形成自己的政治派别,并逐渐形成近代意义的政党。
3.简述政党的宪法地位。
答:(1)政党自产生后,在各国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直到二战后,部分西方国家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才明确要求把政党法律化,使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并因此在宪法中对政党作了规定。一些二战后成立的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相应的规定。(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一些存在其他民主政党的国家,一般都明示或暗示这些民主政党的合法地位以及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合作关系。(3)各国宪法中,除了对政党进行原则性规定外,部分国家宪法中还设有专章专节规定政党制度。(4)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政党法或者其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和政党制度进行规定。
论述题
1.试论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制定为民主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根本依据,宪政是伴随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而逐渐形成的,其核心在于民主政治。政党制度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主宪政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1)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政党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上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权利要求。即: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民主化,要求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都能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②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必须通过代表的方式才能实现。③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利益的多元化,从而使政党成为动员和组织属于一定阶级、阶层或一定社会集团的成员,通过代议制参与政治的一种必要形式。
  (2)政党制度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政党制度并不消极地受动于民主宪政的发展,同时还反过来推动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①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这是政党制度对民主宪政促进作用的高度概括。无论是工人阶级政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在促进民主宪政的发展方面,都具有形式上的类似性。②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宪政中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利益分化形成利益差别,从而导致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这是近现代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普遍现象。民主宪政的重要内容就是协调和处理这种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持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政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③政党制度状况直接影响民主宪政的状况,关系到民主宪政的成败。比如多党制国家的动荡政治局面;二战结束初期,西方代议制政府因政党竞争的弊病而普遍出现危机;等等。④政党制度还是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之一。政治参与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途径,政治参与状况是影响民主宪政建设的最重要环节。政党制度运行的结果,就是使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代表人物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发挥影响。因此,它自然构成为促进政治参与的主要途径。
2.试论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答: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同政党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近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同一国家中,二者不仅反映了相同的阶级本质,而且选举制度的类型、地位、作用都和本国的政党制度有关。在政党政治盛行的当今世界,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愈加明显。
  (1)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资产阶级政党在形式上通过选举才能执政。历史表明,在封建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封建国家政权的更替往往通过战争或宫廷政变等暴力手段来实现。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情况却非如此。资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和下野,一般通过选举制度的运行来实现。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工作都是在资产阶级政党的操纵把持下进行的,资产阶级政党在选举中起着主导作用。资产阶级政党为攫取统治权,都精心组织竞选机构、挑选候选人,全力开展各项竞选活动。可以说,资产阶级政党正是通过这些活动来控制、操纵选举,以保证为议会和政府输送忠实于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
  与资产阶级政党制度相适应,资本主义选举制度一般分为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在政治实践中,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何种选举制度的运作形式,往往基于本国政党制度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2)我国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权力的保证,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选举制度的运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效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产党员在比例上的优势和各民主党派所占的一定名额以及其他非党人士所占的名额,原则上反映了我国实际的党派关系。这种反映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我国政党制度特点的代表结构,必须通过我国选举制度的运作来实现。
3.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阶级本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但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多党合作制度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主要表现在:
  ①从民主党派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民主党派是一种具有政党形式的政治组织,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的性质。它们作为中间势力,要革命、要参与政权,必须做出选择,联合起来结成同盟。
  ②从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来看,它们是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各自所联系的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政治力量。
  ③民主党派从成立时起就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与中国共产党都有相一致的地方,而这种合作关系则为最后形成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奠定了客观基础。
  (3)因此,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合作者和同盟者的身份,是由民主党派形成的历史条件和自身特性,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共同决定的。
材料分析
(一)关于政党制度与政权机制的关系,前苏联学者契尔金曾提出:“每当危机到来的时候,资产阶级实际上仍然实行一党制。在集权主义的国家政体中,政党与国家机构相互融为一体。”
  问题:1. 怎样理解契尔金的观点?
  2. 结合材料,试述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与政权的关系。
答:1. 契尔金的观点,揭示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党制度对政权机制影响的本质特点。虽然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两党制与多党制,对政权机制的影响并不一样,但资产阶级政党影响政权机制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政权机构,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尽管在选举过程和政权机构运作过程中,不同政党集团间的竞争激烈,但在反对劳动人民和工人阶级政党的斗争中,它们极力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目的则是一致的。
  因此,正如契尔金指出,每当面临以上危机,资产阶级的政党,无论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影响政权机制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从本质上说,它们实际上都是一党制。同时,在对待以上问题时,资产阶级政党与政权机制实现了高度统一,彼此间“相互融为一体”。
  2.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对政权机制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性质上根本对立,而且表现在影响内容和影响方式上也存在不同。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论在政权组织,还是政权运行过程中,共产党都处于政治领导地位。而政党唯一的任务,是通过自身的活动充分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即使是存在多个政党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他政党也自愿接受共产党对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政党制度和政权机制,都服从一个根本目的: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
(二)材料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材料2: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 “八十年的实践还启示我们,必须始终自觉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结合形势的发展,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问题: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的什么根本原则?它们分别从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
答:1. 题中的两份材料从不同角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根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意见》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分别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在我国的多党合作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意见》的内容界定了我国多党合作的性质,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中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根本原则。在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中,党派各方是平等的关系,彼此要相互尊重。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江泽民同志的讲话重申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在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原则不动摇。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再一次强调了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思想上务必端正对民主党派的看法,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树立合作的观念。共产党应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政治活动、组织建设以及其他内部事务方面的自主权,不予干涉。对于合作中的矛盾,应当在共同的政治原则基础上,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妥善解决。
(三)材料1:土耳其1982年《宪法》第68条第3款规定:“成立政党无需经事先许可,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规范范围内活动。”
  菲律宾1986年《宪法》第6条规定:“允许根据人民的自由选择而逐渐形成一种自由、公开的政党制度,但必须遵守本宪法的规定。”
  材料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材料3:我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问题:1. 材料1和材料2中规定的是政党活动的什么基本原则?并对该原则加以说明。
  2. 结合上述原则,说明材料3中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3. 简述以上原则的确立与我国在多党合作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意义。
答:1. 将政党的活动纳入国家法制轨道,是当今立宪国家的普遍做法。材料1、材料2中,土耳其宪法、菲律宾宪法和我国宪法及党章均规定,政党组织的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是对政党活动的一项重要要求。它充分表明了政党活动必须坚持合宪和合法原则,即依法活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政党在政治方向和纲领主张上同国家制度保持一致,而且其活动方式和行为手段也必须合宪合法。因此,政党组织在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过程中,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
  2.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政党应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也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治党原则。这里面的“各政党”,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也包括其他一切参政党。从政党的宪法地位来看,我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再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明确了其他各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从而使我国的政党制度得以法律化。这不仅符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治党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宪法中政党活动的合法性原则。从而既为共产党和其他各民主党派的政党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另一方面,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的。在宪法中对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行确立,是这种长期性的必然反映,因而必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各政党之间进行平等合作。同时,修正案第4条规定我国多党合作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也为这一政党制度打下了长期而坚固的宪法基础。
  3. 我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无论是对确立政党活动的合法性原则,巩固和发展我国的政党制度,还是对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从我国政党间的关系来看。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处于参政党地位,这在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都有充分体现。同时,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还特别强调,一切政党的活动都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从而强调执政党和参政党在宪法和法律面前的一致性。因为,执政党只有与其他参政党一样,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国家的法律制度才能具有权威,才会被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同时,明确这一原则,也使我国的多党合作具备了平等合作的法律基础。
  (2)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在我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党领导人民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章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质上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确认,并保障其实施。因此,党以宪法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并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本身就是在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
第十九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实现与宪法实施的关系。
答: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一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表现为:(1)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
  (2)宪法实施和宪法实现的区别表现在:①从含义上看,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②从内容上看,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外,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③从结果上看,宪法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④从逻辑关系上看,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
2.简述宪法实现的内涵。
答:宪法实现是宪法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尽管宪法实现在不同的社会或国家中会存在区别,但它们都应当体现两个统一:一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内容的实现相统一;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应然精神和价值的实现相统一。具体说来,宪法实现包括三层内涵:(1)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2)宪法实体内容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并根据立宪的要求形成具体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3)宪法体现的应然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
  以上三方面构成宪法实现的三个系统,即:宪法的规范系统→宪法的实施系统→宪法实现的结果系统。
3.简述宪法实施的构成。
答: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宪法的适用。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和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也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宪法的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4.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答: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一般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
5.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
答:宪法实施的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事实。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指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6.简述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
答: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对于实现立宪目的,确立预期的宪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顺利、有效地实施宪法。(2)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和障碍。(3)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准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4)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的研究,有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增强人们实施宪法的信心。
论述题
1.试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规范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同时,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宪法实施的主体也因此而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地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因素。
  (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从宏观上、总体上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从而为普通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
  (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所谓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逐级落实以达到立宪目的的最终实现。
  (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宪法实施的持续性,是指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其实施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日常事项,不可须臾中断。宪法调整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系着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基本秩序。对立宪国家来说,宪法实施是一项持久的日常工作。因此,要维持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宪法实施便一日不可中断。
  (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所谓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是指宪法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制度来保障;离开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宪法实施则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由宪法的原则性和广泛性特点所决定,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宪法规范要求不同的实施方式。而所有宪法规范实施的方式,则呈现出多样性的特色。
2.试论宪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实施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具体形式,是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为此,宪法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最高权威性原则。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决定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这种维护既表现为宪法规范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一体遵行,也体现为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不能有效实施宪法。
  (2)民主原则。这是由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的。在历史上,如果没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产生和传播,没有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形成,没有民主主体至少在形式上的普遍化,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所谓宪法。宪法的精髓在于民主,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民主应始终贯穿于宪法实施活动中。
  (3)合法原则。这是指宪法实施主体的身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实施主体的权限范围、行使权限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宪法实施的具体程序等都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宪法实施主体本身和实施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
  (4)程序原则。宪法实施的程序原则,是指宪法本身必须有实施程序方面的规定,以及宪法实施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宪法。具体有两个要求:一是程序法定,即宪法在设定具体的实体规范时,要设立实施该实体规范的程序性规范,并且这种程序性规范应该是科学、必要而充分的。其二是依照程序,即有关主体在实施宪法时,既要遵守宪法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守宪法的程序性规范,即严格按照宪法的程序性规范来贯彻落实宪法的实体性规范。
  (5)稳定性原则。这是指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决定了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不得朝令夕改。宪法以及宪法实施的相对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6)发展原则。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不断丰富和完善宪法的过程。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该根据各种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以推动宪法本身的发展。
必须明确的是,宪法实施除必须遵循和贯彻以上六项主要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
3.试论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答: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三种方式。
  ①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实行这种审查方式的国家,都把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审查的唯一内容。事先审查制的优点是,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工作积极主动,把关严密,可以防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出台。其缺点是有时会延误时间,影响立法工作效率。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根据特定主体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请求而发生;有些国家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有时也会进行主动审查;个别国家的普通法院在具体诉讼中,也会对涉及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进行事后审查;有的国家,特定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事后审查的对象。
事后审查比较尊重立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实施宪法、行使法定职权的主动性,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其缺点在于:由于审查滞后,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的发生。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审查方式的缺陷,有些国家采取了将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结合起来的审查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由此可见,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
  ②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一般来说,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
  ③提请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4.试论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
答:宪法实施过程具体可分为以下主要阶段:
  (1)准备阶段。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主要包括:①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应遵循客观规律。②设计宪法实施方案。实施宪法必须结合不同的实施情况,把宪法规范的原则具体化,并相应制定出实施宪法的详细行动计划,作为宪法实施活动的依据。③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实施机构是宪法有效实施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其组织,确立管理目标,配备有关人员等工作对宪法的有效实施十分必要。
  (2)实际实施阶段。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为了确实保障宪法的实际实施,必须注意:①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要使宪法取信于民,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②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宪法实施主体应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中掌握宪法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宪法实施情况,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使宪法实施取得满意的结果。③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只有各个子系统根据宪法实施的要求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才能有效促进宪法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转,进而提高宪法实施的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做出明确判断的活动。在进行宪法实施评价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①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既立足全局、宏观评价宪法实施的整体状况,又立足局部、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有机统一起来。②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
5.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答: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评价活动的首要特征在于,它总是表现为以一定的尺度或标准来衡量对象的过程。因此,评价标准始终是评价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和法律所具有体现共同利益和公共理性的特征,其评价标准往往是评价主体的价值标准与外部客观现实之间具体而历史的统一。这种统一主要表现为人们总是倾向于以宪法规范的现实化和宪政价值的实现来评判宪法实施。因此,宪法实施评价标准包含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
  (1)宪法规范标准。宪法实施必须依照而不能偏离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及其实施程度是评价宪法实施最基本、最一般的标准。宪法规范标准,是指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所依据的宪法规范原则、内容及现实化程度等客观事实。从总体上看,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般都包括:一是促进法制统一标准。它是指以法律体系中各具体部门法律法规是否相互一致等客观事实衡量宪法实施的评价标准,是宪法作为根本法对评价标准的客观要求。二是公民权利保障标准。这是指宪法实施过程中,公民是否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其是否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的客观事实。三是国家机构有序运行标准。它是指宪法实施是否有利于国家机构各部门在宪法规定的责权范围内行使和履行职权,进而促使国家机构有序运行的评价标准。
  (2)宪政价值标准。宪法具体规范的现实化是宪政价值实现的必要前提,而宪政价值的实现却是宪法规范的实施与众多社会条件作用的综合结果。宪政价值标准可以分为:①发展生产力标准。该标准的具体内容涵盖社会生产力、人们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社会全面进步等内容。②权力制约标准。它是指宪法确定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否能得到贯彻以及其贯彻程度等客观事实。③宪政秩序标准。它是指以宪政秩序构建的程度、进程、性质等客观事实判断宪法实施状况,是立宪目的的客观要求。现代宪政秩序,通常包含科学的宪法规范和至上的宪法权威等要素。
材料分析
(一)材料1: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材料2:1977年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最高法院有审理和裁决一切有关解释宪法的质疑的唯一专属管辖权;该国《宪法》第120条还规定,最高法院对裁决法案或其条款是否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拥有唯一的专属管辖权。
  材料3:1971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4条规定,最高宪法法院有权审理以违宪为理由而提出的每一件诉讼,并对法规是否合乎宪法有专属管辖权。
  材料4:伊拉克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也即共和国总统,其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在伊拉克共和国全国各地的实施;除总统外,该宪法没有赋予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以宪法监督权。
  问题:材料1、2、3、4共同规定了什么内容?并请对以上内容进行分类说明。
答:材料1、2、3、4中的各国宪法条文,都规定了本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材料1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是一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源于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目前,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体制。
  (2)材料2中,斯里兰卡共和国的最高法院行使着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职责,因而是一种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种体制源于美国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不少国家受美国的影响,也采用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而且,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但在日本等个别国家地方法院也行使这项权力。
  (3)材料3中,埃及的最高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着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一种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该宪法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随后,奥地利、联邦德国和法国率先设立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目前,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日益增多。
  (4)材料4中,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行使着宪法监督的职权,这是一种由总统保障宪法实施的特殊体制。
(二)材料1:据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在今天闭幕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本月9日开始召开的沈阳市人大会议,今天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在所有的508名代表中,出席今天闭幕会议的代表474人,只有218人对法院的报告投了赞成票,反对的162人,弃权82人,未按表决器的9人,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仅仅以270人的微弱多数过关。
  去年以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使包括原副市长、政协副主席、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纷纷落马,这也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摘自:网易http: //news.163. com.,2001年2月15日)
  材料2:2001年2月24日,广州市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就城市交通整治中存在的不妥当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在代表们的慷慨陈词下,政府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正了自己的工作安排;2月23日,成都28位人大代表质询成都市环保局、纺织工业局和市经委,要求对荀恋河污染问题为何久拖不决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市领导当即表示立即关闭污染源……近期,类似的人大代表质询案一下子成为传媒聚焦的热点。(摘自:《工人日报》2001年2月26日)
  材料3:某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加强普法教育的决议。决议中规定,凡本县乡镇的下列人员,均须到县普法办公室集中学习3个月,其中包括拖交公粮者、抵制计划生育者、游手好闲者、有小偷小摸习气者等。按照决议要求,集中学习期间上述人员不得回家,学习期间生活费自理。后来,许多村民由于交不起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及住宿费,均滞留在学习场所。经电视台曝光后,上级人大常委会责成该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这一违宪决议。
  问题:1. 分析以上材料中的共同内容,并阐述其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2. 从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机制等方面,阐述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实施保障中的地位。
答: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有监督权。以上材料中,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否决中级决法院工作报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质询案,以及某县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违宪决议,都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在我国宪法实践中,人大监督和宪法监督具有密切联系,但它们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内容范围上也有明显区别:
  (1)从主体上看,人大监督的主体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身,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目前均有自己的监督权,它的监督从属于宪法监督。宪法监督的主体则是指承担宪法监督职权的特定国家机关。
  (2)从监督的对象看,人大监督和宪法监督的对象都包括对“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身的立法,以及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更广泛。
  (3)从监督的范围看,人大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身对“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权。宪法监督的范围则比人大监督更宽,包括一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 以上材料表明,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实施保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在监督层次上,上述材料说明,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着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等国家权力,从而在基层保障了宪法的实施。从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运作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组织保障,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共同构成我国宪法监督的组织体系。
(三)材料1:1795年,美国佐治亚州议会决定将本州3 000多万英亩土地卖给一个土地投机集团,该集团随后高价将土地转手出卖。次年,与此项土地买卖相关的议员受贿案曝光,新的州议会决定以新的法律废止上届议会通过的土地出卖法。弗莱切尔由于买了一些佐治亚州的土地,面临失去土地的可能,随后投诉卖主培克有欺诈性的商业行为。
联邦最高法院马歇尔法官认为,宪法明确规定州和联邦的立法部门都不能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佐治亚州的新法律在实施中,以实际追溯以往法,侵犯了弗莱切尔在过去是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弗莱切尔的买卖合同是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其私有财产权应受保护。因此,马歇尔在判词中判决佐治亚州的新法律违宪。
  材料2:1957年,联邦德国巴登-符腾堡等州政府依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针对德国联邦议院1957年2月21日通过的《设立普鲁士文化财产基金会并将前普鲁士邦财产移转给该基金会的法律》(下简称《基金会法》)提请了宪法审查案,请求确认该法律违宪。巴州等州政府认为,该法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违反了《联邦基本法》。在形式上,该法律未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即予以颁布,违反《联邦基本法》的规定;从实质上讲,该法律超越了联邦立法权限。
联邦宪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基金会法》及其转移行为均符合《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联邦政府依据《联邦基本法》第135条规定,具有制定该法律的权限。因此,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合宪。
  材料3:1962年10月10日,在联邦德国影响甚大的明镜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报道了德国及北约当时的军事状况和计划,并有泄密的嫌疑。联邦检察官认为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和部分编辑犯有刑法叛乱罪的嫌疑,并为查明消息来源,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联邦法院申请核发搜查令,对明镜杂志社进行搜查,并羁押了发行人和部分编辑。事后,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以搜查和扣押措施侵害其出版自由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4票对4票的表决结果认为,以上这些行为都没有违宪。
  问题: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指出上述材料中的宪法实施保障方式,并加以说明。
答:(1)按照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的分类根据,以上三份材料中,美国佐治亚州的法律、德国《基金会法》和德国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都已经在实际生活中生效或发生。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在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审查方式,都属于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或是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根据特定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而发生,如材料2和材料3中,德国宪法法院对德国《基金会法》和德国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一些国家的普通法院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对涉及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附带进行事后审查,如材料1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弗莱切尔诉培克案中对佐治亚州的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按照审查的起因为分类依据,以上三份材料分别属于附带审查、提请审查和起诉审查。①附带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使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弗莱切尔诉培克案中,主要是因为政治腐败导致了公民私有财产权被侵犯。而佐治亚州新的土地出卖法,是导致弗莱切尔土地所有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马歇尔通过宣布州法的违宪,保障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监督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基本方式。当然,也有些采取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的方式。②提请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监督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材料2中,联邦德国巴登-符腾堡等州政府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可以成为提请审查的主体,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合宪性审查的申请。同时,巴州等州政府认为《基金会法》违反了《联邦基本法》,对其合宪性产生质疑并提出了审查要求。因此,宪法法院对《基金会法》的合宪性审查,应属于提请审查。③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侵犯或者可能侵犯到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权利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材料3中,德国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认为,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出版自由,因而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控诉。按照《联邦基本法》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联邦宪法法院作为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对联邦检察院的搜查及扣押行为进行了审查。
第二十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关系可以从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理解。具体说来:(1)宪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因为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所以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2)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解释又有区别。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具有历史性、包容性、妥协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因此,在解释宪法与适用宪法的时候,必须照顾宪法规定之整体;同时,阐释法条和补充解释对宪法解释来说比对普通法律的解释更加重要。(3)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的解释程序比普通法律的解释程序更加严格。
2.简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答: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较强。要使宪法能得到正确遵守和实施,就有必要对宪法的含义进行准确说明。(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的需要。宪法是民主的基石、法制的核心,是最高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人们对宪法的理解不一,就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则在不断变化发展。因此,宪法制定后往往需要通过解释赋予宪法规范以新的含义,使之能够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且宪法自身也在解释中得到发展。(4)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宪法制定与实施后很可能出现不完善,甚至自相矛盾之处。为了维护宪法的相对稳定,宪法解释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
3.简评立法机关解释制的优缺点。
答: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的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其优点在于:(1)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式,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2)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其缺点主要是: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汉密尔顿所说的情况,即“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
论述题
怎样理解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可分为总原则和具体原则两个层次。
  1.就总原则来说,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主张应当坚持从严原则的理由是,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而主张宪法解释应遵循从宽原则的理由是,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制宪者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该是广义的、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对宪法解释所遵循的原则如果绝对化会导致片面性。尽管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一定的片面性。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产生的影响远比其他法律深远,那么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应该采取从严原则。但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因此,合理的解释原则应该是,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2. 就宪法解释的具体原则来说,主要有:(1)依法解释原则。只有有权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使宪法解释科学、合理、有效。(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解释宪法必须遵循制宪目的,这样才能实现宪法的根本任务。(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宪法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宪法解释必须要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无法发挥其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5)字面解释原则。对宪法的有关规定,要根据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解释机关不能随意发挥。(6)整体解释原则。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构体系,宪法原则功能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从而将全部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
材料分析
  材料1: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材料2:1984年7月12日,密特朗总统在电视广播中强调,有关总统“保证国家独立”中的“国家独立”含有“国家团结”之义。
  材料3:巴西联邦《宪法》第101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下列场合下,对于第一审或其他法院判决,为特别上诉之判决:(1)判决违反本宪法之规定,或联邦条约或条约或法律之规定者。(2)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发生问题,为原判决拒绝适用被控违宪之法律时。(3)地方政府之法律行为,被控违宪或违反联邦法律,但原判决以该法律或行为为有效时。
  问题:1. 以上材料是否属于宪法解释?如果是,请分别说明属于何种类型。
  2. 结合材料分析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答:1. 题中的三份材料均属于宪法解释。其中,材料1属于立宪解释。这种解释主要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分析、说明。此种解释属于立宪范畴,它有时并不与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材料2属于行宪解释。这种解释是指执行宪法权力和履行宪法职责的机构在具体实施宪法时,对宪法中需要加以说明的名词术语、规范原则和法律关系所作的注解。材料3属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命令甚至规则或处分是否合乎宪法进行的审查。审查的过程直接涉及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及结构、功能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涵义的理解。
  2. 以上材料反映了三种不同的宪法解释类型,从中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出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因此,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能得到正确遵守和实施,就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容易影响法律的公正和权威。(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4)宪法解释也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这三点都在于完善宪法,使宪法原则能得到充分运用,并且补充、修正以及删减宪法条文、消除歧义,从而明确宪法规范的涵义,建立起规范的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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