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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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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shuang5520 发表于 09-4-1 14:4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


(Nansilafu zizhi shehuiZhuyizhidu)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是“自治”,即由劳动者直接管理生产资料,直接决定劳动成果的分配。经济自治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南共认为,这种所有制既不是国家所有制,也不是集体、集团所有制,而是生产资料属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人所有。政治自治制的核心是代表团制,即由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选出各单位的代表团,再由这些代表团从自己的成员中推选出议会代表候选人,经全体选民投票,选出参加议会的代表。代表团是常设的,议会代表要接受本代表团和基层选民的监督与指导。基层组织有权撤换议会代表和整个代表团。议会代表和代表团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议会代表不能兼任政府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1963年,是“工人自治”阶段。1950年6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即“工人自治法”。法令宣布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并规定在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把企业的管理权交给工人,标志着自治社会主义制度的开始。1951年12月议会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宣布国家计划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1953年1月,联邦议会通过新宪法,把自治原则规定为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这时期,企业的自主权逐步扩大,但自治主要局限于工矿企业内的简单再生产领域。第二阶段从1963年到60年代末,是“社会自治”阶段。主要特点是:自治由工厂扩大到国家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使工人自治发展为社会自治;企业不再上交投资基金税,只向国家交纳供社会行政费用的税款,国家把扩大再生产资金的支配权下放到企业;实行市场经济。第三阶段是从7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联合劳动和建立在联合劳动基础上的政治自治制度的阶段。在经济制度上,通过劳动组织的相互联合协调而加强社会经济的统一集中,但它是在不断削弱国家经济职能,扩大劳动者自治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来实现的。这是一种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自治社会经济体制。在政治制度上,根据1974年的宪法,南斯拉夫各级议会由代议制改为代表团制。南斯拉夫实行自治社会主义制度,使广大劳动群众直接参加管理生产和社会事务,从而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经过30多年的建设,南斯拉夫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具有中等水平的工业—农业国。但是,过早削弱和取消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过分削弱中央权力和计划指导作用,造成经济建设中的无政府主义,比例失调等问题。

(段炳麟)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法制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南斯拉夫王国完全崩溃。南斯拉夫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抗击法西斯侵略者,重建自己的国家。1942年建立了“南斯拉夫反法西斯民族解放委员会”,作为战时最高权力机构;1945年改为临时国民议会,成为立法机关。这两个机构在革命斗争中都颁布过许多法令,如废除旧法律、没收敌产、进行土地改革、将一些工厂国有化,以及一些保护国家财产、惩罚犯罪分子的法令等。这些法令后来经新的议会批准,成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法制的始基。
1945年11月,立宪议会宣布建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由六个人民共和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黑山)和一个自治省(伏伊状丁那)、一个自治区(科索沃)组成。1946年1月31日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农业方面,颁布了《土地改革和农垦法》(1945)、《合作社基本法》(1946)和《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基本法》(1949),建立了国营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工业方面,1946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实行私人工业和经济企业国有化的法令》,把各种企业陆续收归国有,建立了强大的国营经济。
南斯拉夫建国初期的经济是集权式的,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1949年以后,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走向分权,即“自治化”。法制也随之改革。第一个关于自治的法律是《关于全体工人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1950年6月26日),即《工人委员会法》。在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法制发展中的转折点,即社会主义自治法制的开始。
到1953年,宪法的很大一部分已经与新的经济政治体制不相适应,于是制定了《关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基础的根本法》(1953年1月13日),用来代替原来宪法中的一部分。在新法中规定了工人自治,在议会中设立了生产者院,在联邦与人民共和国之间划分了立法权。1946年宪法中的权力集中有所改变,全部法制也随着改变,例如准许不动产在限额内自由买卖(1954年6月的《土地和房屋买卖法》),准许企业经营外贸(1953年12月的《外贸经营法》)等。
1963年,“工人自治”发展为“社会自治”,整个社会经济随之变革,法制也随之改革。1963年4月7日制定了第2部宪法,国名也改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原来的科索沃自治区改为自治省,扩大了共和国的权力,赋予地方自治区域较大的自治权;建立了宪法法院。
联合劳动制度的建立,使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法制又进入一个新阶段。其标志是1974年的第3部宪法。
沙发
Kukmoon 发表于 09-4-1 18:15:17 | 只看该作者
很nice的制度,只可惜被苏联反对在先,被分离势力者利用在后,20世纪70年代后社会主义阵营经济陷入泥潭,南斯拉夫也没有幸免,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更弱,自从斯洛文尼亚人率先反叛贝尔格莱德开始,短短一年内南斯拉夫一分为五,不能不说是自治社会主义种下的祸根。
板凳
kyghy 发表于 09-4-8 16:36:09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地板
tiantian0908 发表于 09-10-22 00:33:49 | 只看该作者
下了,辛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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